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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提纲

优先权的概念

(1)

􀂃优先权是《巴黎公约》规定的一种权利

􀂃如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将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申请日。

(第4条A、B)

􀂃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期限

􀂃发明和实用新型:

12个月

􀂃外观设计:

6个月

􀂃享有优先权的主体

􀂃是在后申请的具体权利要求,而不是整个专利申请

优先权的概念

(2)

􀂃多项优先权

􀂃一件专利申请可以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

􀂃多项优先权,是针对在先申请而言:

􀂃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同的权利要求分别要求了不同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一项权利要求通常只享有一项优先权

􀂃部分优先权

􀂃申请人可就部分或全部权利要求提出优先权要求

􀂃部分优先权,是针对在后申请而言:

􀂃在后申请中只有部分权利要求享有优先权,与此同时,其他权利要求未要求或不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日

(1)

􀂃优先权日是指首次申请的申请日

􀂃基本要求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应当是首次申请

􀂃首次申请应当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可以是确定了国际申请日的PCT申请

􀂃在后申请是在法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的

优先权日

(2)

􀂃优先权日是指首次申请的申请日

􀂃特殊情形

􀂃要求多项优先权

􀂃该申请拥有多个优先权日

􀂃但其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要求部分优先权

􀂃该申请拥有一个或多个优先权日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遵守上述规定

􀂃对于不享有优先权的权利要求,选择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时应当以该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为关键日期。

优先权的效力

􀂃程序效力

􀂃许多法定期限的起算日(代替实际申请日)

􀂃参见“申请日的效力”

􀂃实体效力

􀂃先申请的效力

􀂃适用先申请原则时,以优先权日为判断依据。

􀂃不丧失可专利性的效力

􀂃判断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主题的可专利性时,应当以其优先权日作为选择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的关键日期;

􀂃在优先权期间内公开的技术内容不构成现有技术。

优先权要求及手续

(1)

􀂃要求优先权,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

􀂃提交要求优先权声明(A30)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A30)

􀂃缴纳优先权要求费(R95.2)

优先权要求及手续

(2)

􀂃要求优先权声明

􀂃普通国家专利申请(A30)

􀂃在申请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未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国家(R32.1)

􀂃未写明申请日和受理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进入国家阶段的PCT申请(R110)

􀂃国际阶段已要求优先权,进入时仍然有效的,视为已经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国际阶段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可在进入时请求恢复

􀂃国际阶段未要求优先权的,在进入时不能提出优先权要求

优先权要求及手续(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A30)

􀂃普通国家专利申请

􀂃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和PCT优先权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为制作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附具在先申请受理机关的证明材料(R31.3)

􀂃先后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

􀂃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进入国家阶段的PCT申请

􀂃国际阶段已提交过的,进入时不需再次提交

􀂃国际阶段未提交过的,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副本及证明文件

􀂃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要求

优先权要求及手续(4)

􀂃缴纳优先权要求费(R95.2)

􀂃普通国家专利申请(R95.2)

􀂃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进入国家阶段的PCT申请(R110.2)

􀂃应当在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

􀂃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的种类

􀂃按照在先申请的来源地划分,包括

􀂃外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

􀂃港澳优先权

􀂃PCT优先权

􀂃优先权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无关

􀂃是否可以要求并享有各种优先权与申请人的国籍国或所属国没有直接关系

􀂃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仅仅要求申请人国际国或所属国与中国共同加入国际条约,或签订双边协议

外国优先权

(1)

􀂃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29条第1款

􀂃在先申请来源国

􀂃巴黎公约成员国

􀂃WTO成员国

􀂃与中国签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对于在先申请的要求

􀂃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或PCT国际申请

􀂃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一致或者有转让协议

外国优先权

(2)

􀂃对于在先申请的处置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在先申请无权作出任何处置

􀂃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的影响

􀂃由于专利授权的独立性原则,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影响。

􀂃优先权期限

􀂃在后申请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自首次外国申请日或国际申请日起12个月

􀂃在后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自首次外国申请日起6个月

外国优先权(3)

􀂃在后申请的类型

􀂃在先申请为外国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申请,或者PCT国际申请时,在后申请可以是

􀂃普通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在先申请为外国外观设计申请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本国优先权

(1)

􀂃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

􀂃在先申请来源国

􀂃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

􀂃对于在先申请的要求

􀂃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普通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一致或者有转让协议

􀂃其本身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

􀂃尚未被授予过专利权

􀂃不是另一中国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本国优先权

(2)

􀂃对于在先申请的处置

􀂃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即视为撤回

􀂃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的影响

􀂃如在先申请已被授权,则在后申请不能享有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如在先申请已被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则在后申请可以享有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期限

􀂃自首次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申请日起12个月

本国优先权(3)

􀂃在后申请的类型

􀂃普通国家发明专利申请

􀂃普通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允许先后两件申请的类型不同

􀂃在先申请为发明专利申请,在后申请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在先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后申请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

􀂃不论是在先申请,还是在后申请,都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港澳优先权

(1)

􀂃法律依据

􀂃中央政府与港澳特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

􀂃在先申请来源地

􀂃中国香港或澳门

􀂃对于在先申请的要求

􀂃具有正规香港或者澳门专利申请的效力

􀂃属于香港标准专利、短期专利申请或注册外观设计

􀂃或者属于澳门专利申请、注册外观设计

􀂃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一致或者有转让协议

港澳优先权

(2)

􀂃对于在先申请的处置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在先申请无权作任何处置

􀂃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的影响

􀂃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没有任何影响

􀂃优先权期限

􀂃自在香港或澳门首次专利申请日起12个月

􀂃自在香港或澳门首次外观设计注册日起6个月

港澳优先权(3)

􀂃在后申请的类型

􀂃在先申请为专利申请时,在后申请可以是

􀂃普通国家发明专利申请

􀂃普通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在先申请为外观设计时,在后申请可以是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PCT优先权

(1)

􀂃法律依据

􀂃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中国与WIPO双边协议

􀂃在先申请来源地

􀂃中国

􀂃对于在先申请的要求

􀂃具有正规国家申请效力

􀂃国家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申请或PCT国际申请

􀂃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一致或者有转让协议

PCT优先权

(2)

􀂃对于在先申请的处置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在先申请不作任何处置

􀂃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的影响

􀂃如果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皆为中国专利申请或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且均可授权,则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之一被授权。

􀂃优先权期限

􀂃自首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

􀂃在后申请的类型

􀂃由中国受理的PCT国际申请

关于优先权的总结:

各种优先权的共同点

􀂃享有优先权的前提相同

􀂃涉及先后两件申请

􀂃涉及同样的发明主题

􀂃先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有转让协议)

􀂃先后两件申请的申请日在法定的期间内

􀂃享有的优先权效力相同

􀂃在后申请可以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享有优先权的手续相同

􀂃要求优先权需要办理的手续实质上相同

各种优先权的差异点

􀂃法理依据不同

􀂃外国优先权:

巴黎公约或双边协议

􀂃国内优先权:

国内法

􀂃港澳优先权:

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双边协议

􀂃PCT优先权:

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

􀂃操作规范不同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来源不同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种类不同

􀂃对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要求和处置不同

􀂃在先申请的审查结果对于在后申请的影响不同

初步审查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申请文件形式审查申请文件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

􀂃种类审查(A26.1)

􀂃所提交申请文件应当齐备

􀂃包括在受理时未提交的申请文件

􀂃格式审查(R16-23)

􀂃文件格式的填写或撰写应当符合规定

格式审查格式审查

􀂃需进行格式审查的专利申请文件

􀂃请求书

􀂃发明名称

􀂃说明书

􀂃说明书附图

􀂃权利要求书

􀂃摘要

􀂃摘要附图

􀂃审查标准详见《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请求书的审查

􀂃与人相关著录项目的审查

􀂃申请人填写要求

􀂃代表人填写要求

􀂃联系人填写要求

􀂃发明人填写要求

􀂃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填写要求

􀂃请求书签章要求

􀂃其他著录项目的审查

发明人发明人/设计人设计人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

􀂃自然人

􀂃没有年龄、性别等限制

􀂃可以是多个自然人,但不能以集体名义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设计人权利

􀂃署名权

􀂃发明人/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可以自愿放弃署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手续审查相关法律手续审查

􀂃在初审程序审查的主要法律手续

􀂃申请人资格(A6、A8、A18)

􀂃委托专利代理(A19)

􀂃要求优先权(A29.1、29.2;A30)

􀂃要求享有宽限期效力(A24)

􀂃生物材料保藏(R24)

􀂃提前公开声明(A34)

􀂃实质审查请求(A35)

􀂃审查标准详见《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手续审查

􀂃手续审查的主要内容

􀂃是否提出了相应要求或请求

􀂃所提出请求或要求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所提出请求书或声明是否符合规定格式

􀂃所提出请求书或声明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所需要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提交

􀂃所需要缴纳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缴纳

􀂃审查标准详见《审查指南》

􀂃第一部分第一章

􀂃第五部分第一章、第二章

专利费用审查专利费用审查

􀂃在初步阶段审查的主要专利费用

􀂃申请费

􀂃申请附加费

􀂃公布印刷费

􀂃优先权要求费

􀂃审查相应专利费用

􀂃是否缴纳了相关费用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缴纳

􀂃是否符合规定数额缴纳

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的范围(R44.1)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A5)

􀂃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A25)

􀂃属于不享受国民待遇原则的外国人(A18)

􀂃没有依法委托指定专利代理机构(A19.1)

􀂃明显不具有单一性(A31.1)

􀂃修改超范围(A33)

􀂃不属于发明专利保护对象(A2.2)

􀂃说明书撰写不符合要求(R17)

􀂃权利要求书撰写不符合要求(R18-22)

公布与公告程序

公布程序(公布程序

(1)

􀂃公布程序的适用

􀂃发明专利申请(A34)

􀂃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还需经历授权公告程序(A39)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仅经历授权公告程序(A40)

􀂃必须初步审查合格(A34)

􀂃被驳回和视为撤回的申请不再公布

􀂃在公布前未主动撤回(A34)

􀂃在公布准备工作完成后提出主动撤回声明的,仍然公布,其后公告该撤回声明(R37.2)

􀂃不属于国防专利申请或保密申请

􀂃国防专利申请和保密申请的任何信息都不公布

公布程序(公布程序

(2)

􀂃公布的效力

􀂃临时保护效力(A13、R114.2)

􀂃在公布之后,申请人可以要求使用者支付适当费用

􀂃以中文国际公布的PCT申请,临时保护自国际公布日开始

􀂃抵触申请效力(A22.2)

􀂃在公布之前提出主动撤回的申请不能用作抵触申请

􀂃申请信息效力

􀂃不产生任何实体权利

􀂃向公众披露申请信息和相关技术信息

􀂃公众可以在申请公布之后、授权之前提出意见

公布程序(公布程序(3)

􀂃公布的启动(A34)

􀂃正常公布

􀂃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无需申请人提出任何请求或声明

􀂃提前公布(R46)

􀂃申请人需要提出书面声明,并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仍需满足初审合格条件

􀂃进入国家阶段PCT申请(发明)的公布

􀂃初审合格后即行公布,不适用18个月期限规定

􀂃以中文国际公布的,仅公布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公布程序(公布程序(4)

􀂃公布的内容(R90)

􀂃公布文本的扉页

􀂃申请日、发明名称、公布号

􀂃与发明人、申请人、代理人等相关的信息

􀂃与优先权等法律手续相关的信息

􀂃说明书摘要及其附图

􀂃其他专利申请文件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如果有的话)

􀂃公布内容的属性

􀂃所公布信息和申请文件可以是原始的,或修改后的

公告程序(公告程序

(1)

􀂃公告程序的适用

􀂃发明专利申请(A39)

􀂃经过初步审查合格,并且已经公布

􀂃经过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

􀂃未主动撤回或被视为撤回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A40)

􀂃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

􀂃未主动撤回或被视为撤回

􀂃国防专利申请和保密申请

􀂃经过初审和实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

􀂃未主动撤回或被视为撤回

公告程序(公告程序

(2)

􀂃公告的效力

􀂃专利权生效(A39、40)

􀂃自公告日起

􀂃公告日=颁证日=授权日

􀂃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检索报告

􀂃抵触申请效力(A22.2)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公告后可以作为抵触申请

􀂃在公告准备工作完成前提出撤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声明的,公告的专利文件不作为抵触申请。

􀂃专利信息效力

􀂃向公众披露专利技术、法律状态等相关信息

公告程序(公告程序(3)

􀂃公告程序的启动(A39、40;R54)

􀂃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详见本章第五节的内容

􀂃专利局作出授权决定,颁发专利证书

􀂃无需申请人提出任何请求

􀂃不能要求提前公告

􀂃公告后不能修改专利文件

􀂃发现明显错误予以更正的除外

公告程序(4)

􀂃公告的内容(R90)

􀂃普通专利申请

􀂃公告文本的扉页

􀂃公布文本中未发生变更的信息

􀂃在审查程序中发生变更的信息

􀂃增加授权公告日、公告号、审查员姓名等信息

􀂃经过审定的专利文件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摘要及其附图

􀂃国防专利申请和保密申请

􀂃仅公告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公众查阅和复制公众查阅和复制

􀂃公众的权利(R118.1)

􀂃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后,可以查阅和复制

􀂃专利公报

􀂃专利申请案卷

􀂃专利登记簿

􀂃进入国家阶段的PCT申请

􀂃自优先权日满30个月,公众即可查阅和复制

􀂃专利申请文件

􀂃审查通知书或决定

􀂃申请人作出的修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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