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复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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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复习提纲
第1章税收与税法
第1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的形式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收的本质特征:
★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的再分配关系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就其财产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2、税收的根据:
公需说、交换说、义务说、社会政策说、经济调节说
3、税收的分类★★
性质不同:
流转税(增值,消费,营业),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等
直接|间接税中央|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普通|目的税价内税|价外税
第2节税法的基本界定
税法的含义:
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
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收分配关系、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税法体系:
实体法、程序法
★税法的要素(税法主体: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课税客体(财产、收入、货物、资源、行为);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减税免税和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税率、税收抵免、税收递延、亏损结转、优惠退税);
第2章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未经代议不得课税.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
宪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税制要素法定税制要素明确、税法程序保障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的定义:
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保持均衡。
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及评析:
受益标准:
主张税收负担的分配与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劳务中受益的多少相联系,按个人从公共物品和劳务中获得收益比例纳税。
难点:
1.要求税收决策与税收支出决策同时。
2.公共物品和劳务在经济利益上是不可分的,即每个人的消费数量是不可能精确计算的。
3.转移支付的部分负担问题难以解决。
能力标准:
主张把税收负担的分配同个人的纳税能力相联系。
包括:
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问题1:
纳税能力的标准是什么?
如何衡量?
纳税能力的衡量标准是纳税人的财富,具体为收入、支出即消费、财产。
问题2:
纳税能力大的人要交多少才符合公平?
税收的效率原则:
(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
税收行政效率含义:
是指税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最小化,其中既包括政府直接负担的税务行政成本,也包括纳税人负担的纳税成本。
要求:
税收制度要明确。
税收制度要具有可实施性。
税收制度要尽量简化。
税收的经济效率表现:
税收要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包括资源在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配置及对私人资源配置行为的引导和调节。
要求: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充裕,以保证国家实现职能的支出需要。
既要调节市场经济,又要尽量减少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干扰。
税法的宏观调控原则:
内涵:
税收主体实施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根本准则。
税法宏观调控原则的实施:
自动稳定的税收政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
第3章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第1节 税权的基本内容
税权的概念和特征:
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停征税收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力与权利的总称。
专属性、法定性、优益性、公示性、不可处分性
税权的内容:
开征权、停征权、减税权、免税权、退税权、加征权、检查权、税收调整权
第2节 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是确认和保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征税权关系的法律制度。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类型:
统收统支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分级分税税收管理体制(分税制):
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事权范围划分税种和管理权限,实行收支挂钩的分级管理体制。
我国分税制改革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中央:
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地方:
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指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二)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了解即可)
中央政府固定的税收收入:
国内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地方政府固定的税收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及其他地方附加。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收入:
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转移支付制度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第3节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整体权利:
公共产品选择权、参与税收立法权、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享受公共待遇的权利、对税收征收的监督权、对税收使用的监督权
纳税人个体权利:
税务知情权、保密权、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陈述与申辩权、税收救济权
、控告检举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其他权利
第4节 税收管辖权★★
概念:
一国政府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内所享有的征税权,是一个国家在税收领域内的主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
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类型:
属人性质|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中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制度:
混合制管辖权,居民的认定:
自然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法人:
在中国境内设有总机构的公司
收入来源地的认定:
经营所得和营业所得:
经营活动发生地原则,投资所得:
投资权利的使用地原则;劳务所得:
劳务行为发生地;不动产所得:
财产所在地
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一)国际双重征税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向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所得进行的重复征税。
(二)免除双重征税的办法:
免税法:
又称豁免法,是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取得来自国外的所的免予征税,包括全部免税和累进免税。
抵免法:
是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和国外所得一律予以汇总征税,但居住国允许居民将在国外交纳的税款,在向本国交纳的税款中予以扣除。
(3)税收饶让:
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的减免税优惠、而少缴的税款,视同已经缴纳。
第4章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1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特殊:
1.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4.其他
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17%13%0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3%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
抵扣法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法
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含义;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的认定:
包括: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2.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的运费特殊销售方式
★★★★★进项税额的含义:
进项税额的确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专用发票注明的;2.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3.扣除率:
农产品买价×13%;运费×7%;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增值税程序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2节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的纳税人:
生产销售方、委托方(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进口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
销售方、受托方、进口人
消费税的一般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例题1
销售额的确定:
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销售额的确定相同
从量定额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例题2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复合计税法:
销售额×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自2001年5月1日和6月1日起先后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适用。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应缴纳消费税。
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消费税的特点:
政策性强、灵活性、调节弹性大
消费税的种类:
限制性消费、奢侈品消费、受益性消费
消费税的作用:
引导消费、促进公平、体现财政取向
第3节营业税法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的确定
营业税一般计税依据是全部营业收入(加价外费用)即可,但某些项目可以允许有扣除,并以扣除后的余额为营业计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第5章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1节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其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所:
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包括: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注:
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
非居民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当月工资薪金-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收入额≤4000元)或者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收入额>4000元)
3、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税法规定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800×12
5、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或者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4%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收入≤4000元)或者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收入>4000元)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收入≤4000元)或者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收入>4000元)
7、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的税金、附加及修理费用
8、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9、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取得其他收入的组织。
(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注: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税率:
25%
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与税率: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的、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20%,实际征用时适用10%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从居民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活动。
扣除项目的标准: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14%)、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5%);
利息费用(向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不得扣除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
第6章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第1节 税务登记制度
含义:
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就其营业活动,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
意义:
是税务机关切实控制税源和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监督的依据。
内容: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第2节 账簿和凭证管理制度
帐簿、凭证管理的内容:
账簿、凭证设置;财务、会计备案制度;账簿、凭证的保管
第3节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的基本特征:
真实性、统一性、时效性
发票的类别:
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业发票
第4节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方式: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
第5节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方式:
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制度、委托代征
税额核定制度------核定税额的适用范围:
核定税额的方法:
税收调整制度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的认定(定性与定量)转移定价行为调整方法
税收保全:
第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可能逃避纳税【具体措施】责令纳税人在纳税期限之前,限期缴纳税款。
第二,在规定的限期内
(1)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具体措施】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没有异常举动,但在限期届满仍不缴税的【具体措施】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有异常举动(有明显的转移、隐匿收入、财产或者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具体措施】首先,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冻结其存款;②扣压、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适用情形: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具体措施: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程序要件: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延期纳税
其他税款征收保障措施
加收滞纳金
适用情形: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采取措施: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数额=滞纳金额×滞纳天数×滞纳金征收率
税收优先权:
税收撤消权和代位权、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离境清缴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税款的退还: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制);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即退还。
税款的追征:
(1)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在追征其未缴或者减少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地限期追征。
第六节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缴纳或代扣、代收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管理监督活动。
税务检查机构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权进行税务检查的机构是税务机关。
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辖税收的税务检查;对于交叉管理的税务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要时可以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
征税检查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表格
被检查人权利
被检查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主要是拒绝非法检查权。
即对无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检查
征税机关权力
查帐权
实地检查权
资料取得权
询问权
单证检查权
存款、储蓄查询权
被检查人义务
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的义务
税务机关义务
持证检查的义务
资料退还的义务
保守秘密的义务
附录:
例题表
增值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