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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哲辩论赛总结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述

辩论赛

(09011004VS09011001)

指导老师:

2013年月日

前言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述》作为一门全国大学生的必修科目,在塑造当代大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辩论赛作为课堂教学的一部分,在激发了大家学习热情的同时,培养了大学生独立思考,相互交流的能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水平的提高,人民的健康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活着的质量也被广泛的讨论。

然而不可避免,还有很多的疾病现有的医疗条件无法治愈,如癌症等。

于是安乐死被提了出来。

但安乐死从被提出至今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它不仅仅是关系到病人个人的权利,使其有尊严的离开,免收折磨;同时还牵涉至宗教、哲学、伦理、心理、医学和法学等领域。

世界各国对其合法性争议了一个世纪之久,赞成者固然不少,其虽据理力争,但胜果寥寥。

至今只有荷兰将“安乐死”合法化。

其他大多数国家要么对此避而不谈,要么拒绝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

而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其难度更是空前的。

所以我们选择用当代大学生的视角来探讨,:

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

近几年来我国高校普遍扩招,大学教育从精英教育逐渐过渡到全民教育。

全民接受高等教育在提高全民综合素质水平,促进我国科技文化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可持续、又好又快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自扩招以来大学教育质量普遍下降,以及就业难和读书无用论等观念的出现。

造成这种现象的众多原因之一,很多人认为就是大学生的逃课问题,但也是一个最充满争议的话题。

不可否认大学课堂作为大学教育最重要的部分,仍旧是获取知识的最主要途径之一。

那么为什么在中国的大学校园中,逃课还会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甚至出现了“必修选逃,选修必逃”这种很多人奉为圭臬的观点呢?

于是我们今天辩论的话题就是“逃课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辩论赛流程

一、立论阶段

1、正方一辩开篇立论,2分钟

2、反方一辩开篇立论,2分钟

二、驳立论阶段

3、反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分钟

4、正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分钟

三、质辩环节

5、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反方辩手分别应答。

每次提问时间不

得超过15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2分30秒。

6、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正方辩手分别应答。

每次提问时间不

得超过15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2分30秒。

7、正方三辩质辩小结,1分30秒。

8、反方三辩质辩小结,1分30秒。

四、自由辩论

9、自由辩论,时间5分钟。

五、现场同学参与

10、由现场同学提问,提问不超过30秒,回答时间两分钟。

由计时员根据现场情况协调时间

六、总结陈词

11、反方四辩总结陈词,2分钟。

12、正方四辩总结陈词,2分钟。

总计:

四十分钟左右

 

工作人员安排

 

第一部分

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

时间:

2013年04月11日

地点:

西北工业大学长安校区教学西楼A302

参赛班级:

09011004班VS09011001班

辩论主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正方:

09011004班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

09011001班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关键词:

安乐死合法化道德伦理法律生命权

1.选题阶段2013.04.01

选题阶段我们主要着眼于学生们关注度较高的社会与哲学问题,其中包括新闻改革是否为社会进步的最大动力,人性本善或者人性本恶,逃课利大于弊或者弊大于利,在校大学生创业利弊等等八个备选辩题,在综合考虑了话题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以及可辩论性等等多方面的因素,并和老师进行简单的交流沟通之后,由大家投票选出了两个辩题,其中第一场进行的辩论定为关于安乐死话题的讨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语源自于希腊语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Euthanlos),又称安死术,或称怜杀①(Mercykilling)。

按照英国《牛津词典》的解释,安乐死是指“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

按照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安乐死是指“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或做法”。

它意指对于死期迫在眼前而有难忍的、剧烈的身体痛苦而又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应其真挚而恳切的要求,为了使其摆脱痛苦而采取人道的方法让其安然死去的行为。

狭义来说,安乐死就是指对患有现阶段医学科学技术不能救治而又极端痛苦的病人,以及植物人、脑死亡者和严重畸形儿,在不违背其意愿的前提下,由病人自己提出或其亲属要求,经医生确诊,并经有关组织批准和监督下由医生实施的,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终结生命的一种处置行为。

安乐死从被提出至今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牵涉层面极广,跨及宗教、哲学、伦理、心理、医学和法学等领域。

世界各国对其合法性争议了一个世纪之久,赞成者固然不少,其虽据理力争,但胜果寥寥。

至今只有荷兰将“安乐死”合法化。

其他大多数国家要么对此避而不谈,要么拒绝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这多少让人感到有点遗憾。

随着安乐死合法化运动的深入展开,以及开放的中国逐渐进行中的思想解放,对安乐死问题的深入探讨变得迫在眉睫。

2.前期准备2013.04.02——2013.04.08

在确定好辩题之后,各位辩手迅速进入了紧张的前期准备阶段。

安乐死合法化所涉及的道德,伦理,法律等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资料的堆积逐渐显现出来。

否认安乐死的观点认为:

人的生命具有绝对价值,“生命尊重之理念,是人类从事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

”现代社会伦理、典章制度,都是以此理念维系的。

任何人都无权通过任何方式以任何理由来剥夺他人的生命。

具体理由如下:

(1)如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则给他人的生命带来一种危机感,应和了“楔子理论”,安乐死难避作为他人实施杀人工具的嫌疑,是违法行为合法化的包装外衣。

(2)虽然现代科技有日新月异的发展,但医疗事故仍频频出现,医疗误诊也难以避免,这给安乐死对象(即病人是否身患绝症、是否临近死期)的确定造成了困难。

如果承认安乐死,则有无端损害生命的隐忧存在。

(3)从医学发展的历史来看,没有永远根治不了的疾病,现在的不治之症,将来就可能被根治。

而且,凡有顽疾而避之,不符合科学的精神,不利于医学的发展。

(4)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基本职责。

医生的职业道德要求其尽力去挽救人的生命,而不允许他们实施相反的行为。

与否认观点针锋相对,赞成者认为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在人实际上丧失继续生存的可能性时,结束其生命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应。

理由如下:

(1)人只要在不危及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结束自己的“残生”本身不是一件坏事,他有利于提高人的生命质量。

安乐死是患有不治之症、临近死期、受尽痛苦的病人到达“生命彼岸”的优势性工具。

(2)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包括生存权和死亡权)的尊重。

(3)救死扶伤虽为医德之要求,但当人们迫于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压力而竭力挽救一个痛苦难忍、无恢复之希望而自愿求死的人,实无多大的现实意义,这种做法丧失了相当的社会效益,必然会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浪费,引致资源劣化配置,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原则。

(4)建立一套科学的安乐死制度,做好肯定与否定的对象界定,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即对安乐死行为予以褒扬,对故意杀人等犯罪予以严厉打击,有利于善良人性的张扬,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3.确立正反方2013.04.09

辩论赛开始前两天,两个班级抽签决定正反方。

整个过程邀请其他同学参与,流程公正,公开,透明。

4.赛场辩论2013.04.11

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天,下午16.00,期待已久的辩论赛正式拉开序幕。

双方选手剑拔弩张,针锋相对,场下观众也是不甘落后,向对方提出各种犀利的问题,辩论赛一开始进进入到了白热化阶段。

双方在立论阶段互相阐述安乐死的定义,然后提出各自的观点正方强调经受磨难的患者的主动要求,反方强调无法辨识的主动或者被动。

在接下来的驳论和自由辩论环节,双方也是使出浑身解数,唇枪舌剑,针锋相对阐述各自的观点,辩驳对方的立论。

正方观点:

实行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我们强调生命的神圣,同时强调生命的价值。

但是,当一个因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希望,且维护生命对他来说是意味着无尽的痛苦。

病人的生命已没有尊严时,允许病人安乐死更富有人道主义精神,符合人类道德要求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实行安乐死体现人们对自由的追求。

人应该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让个体平静而有尊严地死去是人的自由。

在安乐死中病人及普通自杀者一样都有死的意愿,只是普通自杀者能自己独立完成其自杀的行为,法律对这种自杀行为无法预防,无法控制,因此也无法干预。

这种自杀行为完全属于个体的自由,但对于不能独立完成其自杀行为的人,通过其近亲属或医院协助其死亡,只要是他自愿的行为,就可以承认其合法,保护这种个体自由。

实行安乐死能够减轻病人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和节约有限的医学资源。

由于医疗资源的缺乏和个人经济实力的有限性,不惜一切成本地挽救延长一个根本没有治愈希望的人的生命,不如用人道的方法结束其生命与痛苦,为家庭节约开支,也把有限的医学资源用于恢复能治愈的病人,使有限的医学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反方观点:

实行安乐死有悖生命的价值。

求生欲是人的本能,再大的肉体痛苦,精神折磨甚至是丧失了意志,都不会降低其作为人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谈论生命的舍弃都是错误的。

实行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责。

医生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

实行安乐死会出现难以控制的负面效应,无法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命权利。

医生的职业很可能变成杀手的代名词,这不符合医学在人类的道德观。

实行安乐死会加重病人精神压力。

若让安乐死合法化,病人要求安乐死未必是理智而真实意思的表示。

很可能是由于其受到医生的建议影响或考虑到其家属的经济负担问题,这也使很多患重病但有治愈希望的人极大的精神压力,认为他的生命已经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反而加重病情。

实行安乐死很可能被一些人利用,剥夺病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不同于别的权利,它的特点是主体资格一旦受到侵害,就永远无法恢复,生命权的丧失会导致

死者其它基本权利的丧失与被剥夺。

在观众辩驳环节,反方提出,因当前各种医疗条件的限制,安乐死无法有效执行,所以不应该合法化,正方同学指出,合法化为因,执行为果,但这不是一个单条件因素的因果关系,所以无法说明这样可以构成它的逆否命题,从而结论无法成立。

5.赛后感想

一场关于安乐死是否合法化的辩驳,牵涉出很多对于生命,对于尊严,对于现阶段的中国国情的拷问,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几年或者十几年里,安乐死的问题依旧作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人权问题被置于桌面,详尽讨论。

安乐死是自然人的生命权首先,生命只属于自然人个体。

庄严而神圣的生命权是任何一个自然人的最基本的人权。

约翰·密尔在其不朽名著《论自由》一书中指出:

“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的主者”。

1954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

“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可见,人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来享有,他有权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处置,他有生存的权利,也有死亡的权利。

当一个人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已经无法救治,活着只能靠医疗手段维持其躯体的存在时,他实际上已经无法参加社会活动,他的生命只是生物意义上的“生命”,对自己,对社会,对他人已经没有任何社会价值,此时,他就有选择死亡的权利。

若别人阻止他的选择,那就是干涉了他的权利。

其次,生命应当有质量,有尊严。

追求生命质量和尊严是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目标。

“人们选择快乐,避免痛苦……快乐为一切生物(有理性和无理性的)所追求……快乐就是善。

“人之生也,求幸福而避痛苦,乃当然之天则。

”尊严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一个人的尊严受到伤害,他就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尊严。

在我国,每年也有100多万人在疾病极度痛苦的折磨中死去,这种痛苦的死极大地伤害了病人的生命尊严、人格尊严。

因此,当一个人痛苦地活着,其生命只是生物意义上的“生命”,生命已经没有什么质量和尊严可言,对自己、他人和社会已经毫无意义,不如干脆让他尊严地、安乐地死去。

若此时还硬要用医疗手段维持他的生命,就是要他承受更长时间的痛苦,这实际上是对病人的虐待,是更严重地损害了他的尊严,又增加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这恰恰是不人道的,也是不道德的。

相反,若让病人安乐地死去,这既维护了他的尊严,消除了他的痛苦,又减轻了病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将宝贵有限的医疗资源节省下来用于救治能好的病人。

正因为如此,现代社会,从人道主义出发,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条件地允许安乐死。

6.赛会建议

整场辩论赛气氛活跃,但是期间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综合同学们的感想,提出以下的一些建议,希望今后的辩论赛会越办越好。

辩手不严格遵守规则。

在比赛当中,经常出现辩手答非所问的现象,在质辩环节尤其凸显出这个问题,使得整个辩论赛的可观赏性降低。

希望在以后的辩论赛当中,可以强调辩手重视这样的问题。

辩手不严格遵守时间。

该问题较为明显,可能是由于分配到个人的时间明显太短,总是出现在时间已到只是辩手仍在侃侃而谈,希望以后的计时可以有更加显性化的设置,比如大屏幕倒计时,去除人工的各种干扰,保证大赛的公平性。

分工明确但机构冗杂。

这对于一个班级和四个辩手的比例来说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分工,计时,评委,主持等等,但是很多工作明显可以由一个人来做,希望以后大赛在保证参与度的情况下,精简整个机构的设置,以保证工作的有效性。

其他同学参与度不够。

观众互动环节仅仅限于两个问题,且往往是质询对方班级,希望在以后的辩论赛中,能扩展观众的参与度,使更多的同学加入到这样紧张有趣的辩论赛当中。

 

 

第二部分

逃课的利弊大小

 

辩题:

逃课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地点:

西北工业大学长安校区教学西楼A302

参赛班级:

09011004班(正方)VS09011001班(反方)

关键词:

逃课教育规则资源尊重

 

辩论过程

一、立论环节

 

1.2、立论发言要点:

老师、同学们好,今天我们辩论的主题是“逃课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们正方的观点是:

逃课利大于弊。

下面我将对这一观点进行立论。

首先我们要说到的是所谓逃课有显性逃课和隐性逃课之分。

显性逃课是指:

前苏联心理学家季亚钦科将逃课定义为“逃课是指学生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既定时间和地点上课的一种旷课行为。

”隐性逃课是指:

学生按时来上课,似乎也在认真听课,但实质则“形在而神不在”,从不听老师讲课,只顾自学其它知识(如英语,计算机等)。

这种来上课但不听课的现象,与“显性逃课”的不上课也不听课自然也有异同之分。

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学生在上课时从事一些与课堂教学无关事情的旷课行为,如睡觉、复习其它科目、看课外书、手机上网、聊天、听歌看视频、发呆等。

事实上,我们虽然常说的是指显性逃课,但是在现在的课堂上隐性逃课却占很大的比例,虽然来上课了但却从不认真听讲,正是所谓的“形到而神不到”,这是一种最为直接的浪费时间的行为。

与其在课堂上不听讲还不如利用这些在课堂上可能浪费的时间去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

由于现在的大学教育与时代脱节,大学课程的设置很多都不合理,因此很多学生都会选择去自学一些实用的东西。

我想每个学子都想好好利用大学四年这段黄金时间来好好的拼搏一番。

当我们面对的是一堂乏味沉闷毫无生趣的课时,我们还不如利用这段时间去锻炼自己。

这也正符合了学校老师对我们的期待,那就是成才。

这也是对老师、父母最大的尊重,即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做他们所希望的事情。

根据经济学的原理,我们应该选择利益的最大化,那就是根据自己的情况去充分合理的利用时间,去选择自己的成才之路而不是形在而神不在的去听一些自己毫无兴趣的课。

因此,我们认为逃课整体上利大于弊。

二、驳论环节

2.2、反方立论要点(注

):

1、逃课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是对教育资源的一种浪费;

2、大多数学生逃课是去做与学习无关的课,浪费了时间;

3、违反了课堂规则,扰乱了正常的课堂教学

2.3、驳论发言要点:

1、逃课的学生会去参加各种实践活动,他们有的人又很多特长,需要时间去练习并且提高自己的特长,如果都去上课的话对这部分人的发展弊大于利;

2、人的一生需要放纵,趁着年轻气盛可以不顾及规则之类的束缚,这样成熟后也会是一种美好的回忆,不然那时会后悔没有放纵一回;

3、逃课是去干自己真正喜欢的事情,会把自己的兴趣爱好潜力充分发掘出来。

可能我们在逃课期间学到的知识远大于课堂,从培养人的角度上说,这是对父母的负责,也是对老师的负责,他们的共同愿望就是让我们成才。

 

3、质辩环节

2.1、对方三辩质辩我方

1、逃课是对老师的尊重吗?

逃课是有选择的逃课,不是所有的课都逃,有些课自己不感兴趣,即使上了也是走神玩手机,这是对老师的不尊重与其这样不如逃课去干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事情,这样也是对老师的尊重,因为老师也是为学生的发展着想。

2.理性选择就必须逃避规则吗?

制度规则是一整套的,不能其他的不变只变化一个情况,假如变化了,应该有一系列辅助措施一并施行。

如果单改变一个因素,那如果全选择上满一节课,你觉得培养出来的学生一定就是好学生吗?

结果又会怎样呢?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要在合适的范围内灵活变通。

3、好多贫困的人上不起学,逃课是浪费资源剥夺他人的权利

很多成功的人因为逃课创造了极大地财富比如比尔盖茨,乔布斯等,因为逃课去学他们觉得有价值的东西,才创造出如此多的资源,可见它逃课长远的说是为他人创造出资源。

2.2、我方三辩质辩对方:

1.对反方一辩的提问:

请问你认为以点名留住学生有无价值;

反方一辩的回答是:

点名是一种有效的监管制度,由于逃课现状日益严重点名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管措施,其存在是合理的。

况且,即便是像卢京潮老师这样深受学生欢迎的教授也是通过点名的方法来监管课堂纪律的。

2.对反方二辩的提问:

钱学森曾提出了著名的钱学森之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

”,事实上,现在好多学校所开设的课程与时代脱节,请问我们如何才能解决钱老的这个问题?

反方二辩的回答是:

设置课程的标准并不是要与社会接轨,大学的课程应是以基础学科为主,以培养学生的基本素养为目标,而不是与社会接轨。

3.对反方四辩的提问:

如何看待“不会逃课的学生不是好学生”这句话?

反方四辩的回答:

逃课的目的是去办自己的事,可明明可以请假去办自己的事,为什么还要逃课?

大学生都是成年人了,应该合理的安排时间,选择更正确的做法。

3.3、质辩小结

1.对反方一辩的回答,总结如下:

一个课程如果以点名的方式来约束学生必须上课,那就证明这个可本身就没有多大的吸引力,当初卢京潮教授也只是点极个别人的名字,并不算用此方法留住学生。

如果学生对这门课根本没有兴趣,那去了也只不过是隐形逃课,根本就是在浪费时间。

2.对反方二辩的回答,总结如下:

设置课程的标准不是与社会接轨,可人才的培养标准却是,倘若设置的课程不能将学生培养成才,那这样得课程还有什么用?

3.对反方三辩的回答总结如下:

对方也说了,应该学会选择,那我们这些成年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去合理的选择逃课又有何不可。

至于说请假这个问题,与我们的问题无关,不做评论。

4、自由辩论

自由辩论环节的五分钟,双方活力十足,你来我往,所辩的要点总结如下:

4.1.第一个问题是反方提出的:

若利大于弊,那同学们全部选择逃课结果会如何?

利与弊是对个人而言的,怎么可能对所有人都一样,难道逃课对你有利就一定对别人有利吗?

这未免也有失偏颇了吧。

而且逃课是有选择的逃课而不是所有的课都逃,大学里的课程很多方面都是针对某方面的教程,比如说学习建筑的在选修课上选择了艺术类的或者文学类的课,那么适时的逃课去图书馆去充实自己的专业课程也没什么不妥。

4.2.我方的趁势反击:

假如比尔盖茨大学期间上完了所有的课程,那他还有机会成为世界首富么?

反方的回答:

比尔盖茨只是少数人,世界上只有一个比尔盖茨,没有人可以去复制他的成功道路。

我方的追问:

可事实上我们身边成功的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在大学期间成绩平庸甚至不好的人,而那些大学期间全勤的学生成功的比例并不是很大,那怎么解释这种现象?

反方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颇有些词穷的味道。

4.3反方的问题:

怎么认识“无规矩不成方圆”这一问题?

我方的回答:

我们讨论的重点应是利与弊的分析,而不是制度的探讨,如果要探讨制度应该从教育部出台的制度开始,对方的问题偏离主题了。

而且如果所有的学生都遵守这规则,上满每一节课,你觉得培养出来的学生就一定是好学生吗?

结果会怎么样呢?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不能完全按照制度来行事,应该在合适的范围内灵活变通。

在自由辩论阶段,我方就对方在立论质辩等环节的疑问频频向对方提问,同时我方辩手惠辉辉以自己逃课去参加数模竞赛、吴佳驹逃课去参加项目等亲身经历论证了逃课是有利的。

冯海峰也提出了年轻人有朝气,不应该拘泥于课堂,应该勇于打破规则,施展自己的才华;也表示了自己对于学霸等的不同理解。

 

5、现场参与

我们班同学提出的问题:

如果大学生不能逃课是因为必须遵守规则、必须遵守制度的话,那对方一辩刚才在立论的时候超时了为什么不遵守规则?

为什么在计时员提醒后还是无视时间规则?

难道是在为我方的观点作现身说法吗?

反方一辩当即对超时这一行为道歉

可我方同学坚持认为他这一行为正好印证了我方不用遵守规则这一观点。

因为,辩论规则里的时间限制了他对反方观点的论述,从而证明了不合理的规则会限制个人乃至集体的发展。

 

6、总结陈词

6.1四号辩手:

6.2陈词要点:

1、作为一位20多岁的大学生,学会选择是最基础的。

当遇到两种事冲突时,我们应该避轻而就重,多种资源摆在眼前,合理选择资源,灵活变通,使资源利用率最大化;

2、有的人一味地服从规矩,遵守制度,只会让自己错失机会,当我们在自己不感兴趣课堂上玩手机、睡觉、走神时,为什么不逃课学习些与自己专业对口的知识?

充实自己;

3、我们逃课去学习,学习自己更感兴趣,自己更擅长,将来更有用的知识,是对自己对父母更大的负责;再说我们作为一个成年人,如果连追求自己内心的勇气都没有,相信将来也不会有大的成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逃课整体上利大于弊。

 

评委点评

1、老师点评

我是第一次知道逃课居然有这么多的理由,做数模、跟老师做项目、去玩;甚至对所学的课程不感兴趣,觉得对自己的将来没有也可以是理由。

在以后的教学中我将努力是大家对这么课感兴趣,并使课堂生动有趣,不以点名作为遏制逃课现象的手段;

刚才反方也说了,逃课是不对的。

是对规则的破坏,所以希望大家以后遵守规则,有正当的理由了可以向我请假。

 

2、评委点评

2.1、逃课的问题

大学生一直以来是被家庭、社会、国家寄予厚望的一个群体,代表着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那么我们的大学生是如何学习的呢?

事实上,在当今的大学中,上课已经成了很随便的事情,逃课之风更是风靡所有高校。

如何准确把握大学生逃课的原因和心理,如何正确看待逃课现象,也成为了学校教育者甚至社会讨论的问题。

很显然,在大学学习当然不是为了逃课,也没有一个学校或者老师希望自己的学生不到课堂学习。

通过今天的辩论,我们知道,逃课大概有这样几个理由:

对所学课程不感兴趣,有更重要的事情(除游戏等)去做,打破规则挑战自己等。

而不能逃课的理由是尊重老师和他人,规则要大家来遵守等。

2.2、辩论赛问题

在正方立论阶段,其中提到了隐性逃课的概念,但是在后面的辩论中正方仅仅提到一次。

我认为,隐性逃课其实相较于显性逃课更容易被我们忽略,但是所带来的后果可能跟严重。

如果正方能够把此概念深化探讨,将会更有意义,辩论将会更加精彩。

辩论中双方都没有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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