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基础知识与操作实务培训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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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一)“小额贷款公司”定义

(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

(一)经营特殊商品

(二)经营原则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要求

(五)贷款利率

(六)发展前景

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资格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及内部机构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条件

七、其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八、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

九、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

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十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第二章小额贷款业务操作实务

一、小额贷款的概念

二、信贷比例管理三、贷款的基本制度

1、贷款的“三性”原则

2、“5C”原则

3、贷款的“三查”制度

4、审贷分离制度

四、小额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贷款对象

(二)贷款基本条件

(三)贷款卡

(四)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禁止贷款的对象

五、贷款种类

1、信用贷款

2、担保贷款

3、票据贴现

4、组合贷款

六、小额贷款操作规程

(一)贷款咨询受理与贷款申请

1、贷款咨询受理

2、客户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二)贷款立项

(三)贷款调查的前期准备

1、客户经理的准备工作

2、信贷调查原则

(四)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规定

(五)贷款调查

1、贷款调查的要求:

2、贷款调查的内容:

3、贷款调查的方法

4、贷前调查报告

(六)贷款审查

1、认真全面初审贷款调查报告

2、突出审查贷款风险控制点

3、撰写贷款审查报告

4、法律合规审查

(七)贷款审批

(八)贷款发放

七、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一)保证人资格的认定

(二)抵押物的确定

(三)质物的确定

(四)担保方式的选择

(五)贷款担保的审查

(六)担保合同的订立

(七)贷款担保的管理

(八)担保债权的实现

八、贷后管理规定

(一)贷后基础管理

(二)贷后检查

1、现场实地检查

2、非现场报表检查

3、贷后检查频率

4、贷后检查内容

5、贷后检查报告

(三)风险预警管理

第一章小额贷款公司简介

一、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一)“小额贷款公司”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

1、是企业法人;

2、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享有法人财产权;

4、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也就是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可以说是“准金融机构”。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

(一)经营特殊商品:

货币(只贷不存)

(二)经营规则:

1、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专营小额贷款业务;

2 、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压线)

3、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两家银行的借贷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底线)

4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和委托贷款业务;

5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关系人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四)经营要求:

1、小额、分散:

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2、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

3、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4、经营市场化。

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6、不得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

海南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全岛开展业务。

7、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大厅必须贴有安民告示:

“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

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

0.9倍。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

1、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一年后可增资扩股。

2、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资格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

《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具有特殊从业技术能力和经验的发起人,经批准可以提高其持股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

40%。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六)省金融办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及内部机构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二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组织机构:

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高效、精简、稳健经营,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内部运行组织。

要求做到上下协作、内外制约、审贷分离。

内部机构设置总经理室、综合部、财务部、信贷部、风险管理部等。

其中客户部为贷款调查部门,风险管理部为审查部门,总经理室为贷款审批部门。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一)企业法人;

(二)自然人;

(三)其他经济组织;

(四)试点期间,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暂不能入股。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条件

(一)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

实际情况,提供符合他本身条件的贷款服务。

3、市场大:

客户群体多。

4、门槛低:

不分贵贱只要符合制度就能

办。

不低于500万元。



5、体制好:

能够有效的解决信息不对称,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其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和人民银行出具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有金融从业经历的,还须由原所在金融单位出具无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明。

(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

1、高效性:

一般七个工作日内做出贷与不贷、贷长贷短、贷多贷少的决定。

2、灵活性:

一户一定;根据每个客户的

与借款人相辅相成。

九、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

1、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在不同的层次上为农村金融领域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促进农村金融组织的竞争。

3 、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阳光化。

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

1、200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以山西省平遥县作为首批小额贷款试点,在全国率先成立了

“晋源泰”、“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尝试以民间资金为依托,以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

2、2006年,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开展了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随后在其他省份也成立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

3、2008年7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

这是银监会和央行首次对小额贷款公司出台的正式规定,《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

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2009年12月,海南省金融办下发了《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2010年4月,省金融办批准设立“海口罗牛山小额贷款公司”和“琼海中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1、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

省级金融办,或者省中小企业管理局或省经贸委。

2、监管办法

3、监管指标

第二章 小额贷款业务操作

实务

一、小额贷款的概念

“小额贷款”(microfinance)专指向中低收

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是小额贷款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而这类为特定目标客户提供特殊金融产品服务的项目或机构,追求自身财务预算自立和持续性目标,构成它与一般政府或捐助机构长期补贴发展项目和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差异。

各种模式的小额贷款均应包括两个基本含义:

一是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

二是保证小额贷款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构成了小额贷款的完整要素,两者缺一都不能称为完善或规范的小额信贷

目前,我国金融部门主要开办了两类性质不同的小额信贷。

一类是商业性小额贷款,一类是财政贴息小额贷款。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政府对商业性小额信贷的作用仅限于政策引导,对财政贴息的小额信贷还要提供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

但是,无论是商业性的小额信贷还是财政贴息小额信贷,都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小额信贷机构完全按照商业信贷原则,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

商业性小额贷款按主体不同分为: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和专业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

按贷款对象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工商户小额贷款、居民消费小额贷款及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贷款。

财政贴息小额信贷主要有三种:

农业银行扶贫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

二、信贷比例管理

1、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充足率近乎

100%。

只能从不超过两家银行借入不超过净资产

50%的资金。

财务杠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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