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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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附件: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一、本程序适用于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二、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按本程序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
三、检测处理程序由认监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国家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组织实施、具体执行。
四、申请检测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见附件1)。
五、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材料审核合格后直接受理申请并安排抽样及检测(十个工作日内),相关资料每批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抄送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国家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不再对材料进行事前审核。
六、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程序抽样原则(见附件3)进行取样封样(封样单参照法检制度要求),申请人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五个工作日内)。
具备中国国家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认可资格的口岸实验室经认监委同意后也可承担此项任务。
七、样品到达指定实验室后,由实验室按照本程序规定的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检测。
检测要求根据不同产品特点按照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项目检测(按规定有些产品破坏性检测项目和需零部件送样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收取相关检测费用。
检验完毕后,由申请人自行取回试验样品,相关资料按实验室的要求处置。
实验室对试验情况和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检测报告(1式3份),并送直属检验检疫局。
其中检测报告只覆盖经过检测的批次产品。
八、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检测报告留存1份,交申请人1份,同时将检测结论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备案,国家认监委和总局检验监管司不再对检测结果进行事前审核。
九、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检测合格的产品据《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受理报检并签发通关单,不合格的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人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4),一律退运出境或经申请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
十、符合检测处理程序要求的进口产品应直接交付最终用户,或在申请的特定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不得转运到其他区域销售。
检测结果及相关产品信息由国家认监委建立基本数据库并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十一、国家认监委将会同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随机对检测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理。
十三、负责执行检测处理程序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请人保守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四、涉及执行检测处理程序过程的申诉、投诉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调查处理。
十五、本程序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附件:
1.检测处理程序申请材料及格式
2.检测处理程序审核原则
3.检测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4.检测处理程序不合格通知书
附件1:
检测处理程序申请材料及格式
一、正式申请书
1.申请人及生产厂名称及地址、申请人及生产厂有关介绍、说明;(申请人如为个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号码)
2.申请产品的特点;
3.未取得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种原因、理由的证据(如海关手册等);
4.说明申请产品的名称、商标、数量、规格/型号,如果产品有序列号需提供产品序列号(如数量较多,请附细表。
);机动车产品须提供车辆VIN号和发动机号(如数量较多,请附细表。
);
5.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中的安全负责,自我对维修及召回相关事宜负责;
6.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国家认监委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
7.汽车产品须提供技术信息(见附表)。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产品符合性声明(中文),声明该产品符合中国的哪些安全标准要求
四、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五、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六、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海运提单、装箱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
七、其他所需的材料
车型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
项目
车辆型号
备注
产品名称
按照GB/T3730.1-2001和专用车标准,填写“车型名称”,例如:
乘用车、高空作业车等。
车辆类型
按照GB/T15089-2001填写,例如“M1、M2、M3、M1G、M2G、M3G、N1、N2、N3、N1G、N2G、N3G、O1、O2、O3、O4”等。
商品名称及年款(英文)(如有)
填写企业自定义的市场推广名称(英文),例如“Golf、AUMAN”。
整车生产厂名称
整车生产厂地址
制造商或被授权代表
对于制造商不承担该产品的质量责任,而授权其代表承担相关的质量责任的情况,填写被授权代表的名称
车辆生产日期
VIN
发动机号
车身颜色
只填写基本颜色:
白、灰、黄、粉、红、紫、绿、蓝、棕、黑
铭牌
位置
固定方式
底盘
型式
填写底盘型式,例如:
二类底盘、三类底盘等。
型号
生产厂
底盘的CCC证书编号(如有)
车辆照片
提供车型的正前、正后、正左、正右、右前45°外观照片;当与代表车型的外观有明显不同时,提供该车型的相应外观照片;若车辆有外部选装件,例如:
探照灯、旅行架等,应提供选装件在整车上的差异照片。
续表1
项目
整车型号
备注
车轴及轮胎
车轴数及位置
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填写相应车轴的位置,例如:
“第1轴、第2轴”等。
装双胎轴数及位置
驱动轴数及位置
转向轴数及位置
轮胎规格
轮胎数量
悬架
悬架型式
钢板弹簧片数
或螺旋弹簧数
驱动轴是否是空气悬挂
填写驱动轴是否是空气悬挂,例如:
“是”或“否”。
转
向
系
转向型式
填写“方向盘”或“方向把”
助力方式
填写转向助力的型式,例如:
“气压”、“液压”、“电动”等。
转向轮
填写转向轮的位置,例如:
“前轮”、“后轮”、“全轮”等。
外廓尺寸(mm)
长
宽
高
轴距(mm)
悬长(mm)
前悬
牵引销轴线至半挂车最前端距离
适用于半挂车
后悬
轮距(mm)
前轴
后轴
接近角/离去角(°)
最小离地高度(mm)
续表2
项目
整车型号
备注
货箱内部尺寸(mm)
长
宽
高
整备质量(kg)
整车
前轴
牵引销中心处
适用于半挂车
后轴
满载质量(kg)
整车
前轴
牵引销中心处
适用于半挂车
后轴
可能拖挂的挂车的最大质量(kg)
适用于半挂牵引车
鞍座最大承载质量kg
适用于半挂牵引车
最高车速(km/h)
额定载客人数(个)
座位数或铺位数(个)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缸数及排列方式
排量(L)
额定功率(kW)
最大扭距(N·m)
燃料种类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
编号:
申请人:
(如为个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号码)
收货人:
申请原因:
(可另加附页)
合同号:
海运提单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产品商标:
产品数量:
产品序列号(如整车VIN编码,发动机号):
(可另加附页)
产品最终用户或特定销售使用区域:
生产厂名:
直属局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检测处理程序检测机构:
此批产品检测结论:
□合格□不合格
(加盖公章)
(检测报告附后)
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产品符合检测处理程序要求,批准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
本证明有效期: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日期:
(加盖公章)
附件2:
审核原则
一、通过对申请信息建立电子文档,建立相关产品的数据库等方式对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申请的进口产品进行数量控制,对同一申请人多次申请的同一型号产品进行总数量或总次数控制(视具体情况再做规定),以防利用本政策逃避正规CCC认证行为;
二、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同型号产品;
三、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送样、接受监管的申请人停止受理其申请;
四、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已发现认证项目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五、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规格的产品不予受理。
六、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产品已在国内生产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予受理。
七、对在已获证产品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进口产品需预先向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经实际现场确认与原获证产品不属于同一型号后,各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受理申请。
在产品检测过程中除符合原规定的检测项目外还须符合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依据获证产品及改装内容追加的检测项目,且相关产品在进行检测处理程序检测时,不得有不合格项与整改项。
附件3:
检测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一、电工产品
批量
1
2-15
16-50
51-150
151-500
501-1200
多于1200
样本量
1
2
3
5
8
13
禁止进口
对于电工设备对整机进行检测,不对其中的元器件进行单独考核。
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安全玻璃
建筑用安全玻璃必须取得CCC认证;汽车用安全玻璃同批报检数量超过50片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用夹层玻璃数量小于50片时,参照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8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检验项目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光畸变
4
副像偏离
4
颜色识别
4
有颜色玻璃
耐辐照、透射比
3
300×76mm从制品切割
耐湿性
3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耐热性
3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抗穿透
6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抗冲击
24
300×300mm从制品切割
人头模型冲击
4
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数量小于50片时,参照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10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检验项目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碎片试验、透射比
4
备用样品4片
抗冲击
6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后,才能认为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三、机动车轮胎产品
1.抽检基数:
按照申请批次界定,每批数量小于等于100条,超出100条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2.轮胎产品划分为载重汽车轮胎、轿车轮胎和摩托车轮胎三类,进口每批数量小于等于100条应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抽样检测;
3.检测项目:
强度和脱圈阻力(无内胎轮胎加做)
4.抽样数量:
每类别1条。
四、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的申请数量控制在20辆/每年;
同一申请人单一车型每批的申请数量控制在10辆及以下;
超出以上数量范围的需按正常认证模式进行认证。
每批次进口同型号产品(10辆及以下)抽取一台样品按照以下表检验项目2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部分车辆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下表检验项目1要求进行台台检测;
摩托车小批量检测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标准
检验项目1
检验项目2
备注
1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6735-2004
★
★
2
车辆标记
GB7258-2004
★
★
考核中文、标志、内容
3
外廓尺寸
GB7258-2004
★
★
4
侧倾稳定角
GB7258-2004
★
★
5
车速表校核
GB7258-2004
★
★
6
转向装置
GB7258-2004
★
★
7
整车前照灯性能
GB7258-2004
/
★
8
安全防护装置
GB7258-2004
★
★
9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15365-1994
★
★
10
驻车性能
GB7258-2004
★
★
11
无线电骚扰特性
GB14023-2006
/
★
12
排气污染物(I型试验)
GB14622-2007
GB18176-2007
/
★
13
制动性能
GB20073-2006
/
★
14
后视镜安装
GB17352-1998
GB7258-2004
★
★
15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GB17353-1998
★
★
16
喇叭声级
GB15742-2001
3.1.1、3.1.2、3.1.3、4.1.2
/
★
17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
GB18100-2000
★
★
18
外部凸出物
GB20074-2006
★
注:
”/”表示不做检验,“★”表示需做检验。
同批报检发动机超过50台,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报检发动机超过10台,少于50台,每种型号抽取样品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余部分发动机在确保产品一致性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同批同型报检不超过10台,每台发动机按照以下检测要求进行台台检测;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小批量进口抽样检验方案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1
起动性能
发动机起动性能按GB/T5363-1995中4.1进行测量,起动时间不大于15.0s。
2
怠速性能
发动机怠速性能试验方法按GB/T5363-2002中4.2进行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动机在规定怠速转速下能稳定运转10min,其怠速波动率不大于±15%,突开节气门后,发动机不熄火。
3
怠速污染物
发动机怠速污染物应按GB/T5466-93进行测量,应符合GB14621的规定。
检测机构分工:
天津口岸、大连口岸进口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承担检测任务;上海口岸由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深圳、广州黄埔口岸及其他口岸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和重庆机动车检测中心承担。
其中,全项目检测必须在指定实验室进行,部分检测项目可以由指定检测实验室利用口岸实验室在取得认可资格并经过我委同意条件下开展检测。
五、消防车产品
同批报检车辆超过10辆,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报检车辆不超过10辆台台检测,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六、汽车安全带
同批报检数量超过50条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同批不超过50条,在该批次中每种型号随机抽取两套样品进行下列试验:
1.常规检验:
按照标准中4.2.1.1条的规定:
安全带的硬件,如带扣、调节装置、连接件等,不得有导致易于磨损或割伤织带的锐边。
2.腐蚀试验:
按照标准中4.2.1.2条的规定:
在经5.2的腐蚀试验后,不允许出现可能影响正常功能的变质和由有经验的检验人员能用肉眼观察到的明显腐蚀。
3.带扣的检验:
按照标准中4.2.2.2进行检验的项目有:
①无论车辆处于什么位置,即使带扣不受力,也应保持锁止状态。
不能存在偶然或用小于10N的力打开带扣的可能性;
②带扣应通过按压按钮或某个类似装置来开启;
③带扣按钮的面积:
对于封闭环式带扣:
面积不小于450mm2,,宽度不小于15mm;
对于非封闭环式带扣:
面积不小于250mm2,,宽度不小于10mm;
④带扣按钮颜色应为红色,带扣其他部分不得呈红色;⑤
按照标准中4.2.2.3进行检验的项目有:
①按照标准中5.5.3条的规定将两套完整的安全带总成样品置于-10C1C的低温箱内2h,从低温箱取出后,带扣互相配合的部分应用手啮合到一起,带扣应能正常工作。
4.刚性构件的静强度检验:
①带扣按照标准中4.2.2.6条的规定:
带扣应按5.5.1(对于双带扣按5.5.5)的要求进行载荷试验。
承受规定的负载时,带扣不得断裂、严重变形或自行开启;
②调节装置按照标准中4.2.3.3条的规定:
全部调节装置应按5.5.1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9800N),不得出现断裂和脱开;
③连接件和高度调节器按照标准中4.2.4条的规定:
连接件应按5.5.1和5.1.2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安全带高度调节器应按5.1.2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在承受规定载荷时(14700N)作用下,不应破裂和脱开;
④卷收器按照标准中4.2.5条的规定:
卷收器应按5.5.1(9800N)和5.5.2(14700N)进行强度试验,卷收器应能承受的规定载荷;
5.预紧装置
①按照标准中4.2.6.1条的规定:
在经受5.2规定的腐蚀试验后,预紧装置应能正常工作(该条可以与前面的2.腐蚀试验一起试验和判定);
②火药式预紧装置
按照标准中4.2.6.3.1条的规定:
在按5.9(60C5C的温度下保持24h,将温度升至100C5C保持24h,接着在-30C5C温度下保持24h)规定进行环境试验后,预紧装置不能因温度原因而起作用,装置应正常工作。
同批次其余安全带每条按以下检测要求进行检测:
1.查看安全带的标志和出厂合格证;2.查看安全带的型号和外观结构是否相同;
七、汽车整车
接受检测认证模式申请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贸易政策相关规定中对进口汽车的要求。
同批同型号报检车辆超过5辆,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初次申请时提交VIN和发动机号须与送样检测时一致,如因商业原因实际车辆发生变更,申请人须按程序重新提交申请,有关直属局重新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VIN不符合国标GB16735的乘用车产品不受理其申请,用于生产、检测、监测、电视转播等特殊工程车,有关直属局可在有关省部级政府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厅局级)出具的特殊用途证明函件的前提下,受理其申请。
相关直属局应建立专项信息系统,提高透明度,防止同一车辆在各口岸重复申报等异常情况出现。
每辆申请车辆均需按照以下项目检测要求进行检测;
汽车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检测项目:
对于侧翻稳定角、转向装置、制动装置、前方视野、后视镜安装、燃油系统及排气管、护轮板、防护装置、客车结构、噪声、整车及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含氟物质、汽车罩盖锁、防盗装置、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汽车定置噪声等项目,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即禁止入境。
除用于特种作业和检测运输用途的车辆,汽车尺寸、轴荷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境。
对于图形标志、车速表分度值等难于整改,用户熟悉后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使用说明,申请人及用户声明承担由此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及产品注册问题的基础上,允许入境。
对于其它项目,检测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后经检测机构确认合格,方可入境。
对于车辆除霜、除雾性能、总质量大于3.5吨车辆的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等项目,申请人需要向检测机构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由检测机构进行资料审查。
如申请人无法提供资料,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际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入境。
汽车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检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标准
适用范围
备注
M1
M2
M3
N1
N2
N3
O
1
汽车标记、VIN
GB7258-2004
GB16735-2004
*
*
*
*
*
*
*
2
汽车尺寸、轴荷和质量
GB7258-2004
GB1589-2004
*
*
*
*
*
*
*
3
侧倾稳定角
GB7258-2004
*
*
*
*
*
*
4
转向装置
GB17675-1999
*
*
*
*
*
*
5
制动装置
GB12676-1999
*
*
*
*
*
*
*
制动ABS
GB/T13594-2003
*
*
*
*
装置、结构审查
6
驾驶员前方视野
GB11562-1994
*
7
后视镜安装
GB15084-2006
*
*
*
*
*
*
8
风窗玻璃除霜装置
GB11556-1994
*
资料审查
9
风窗玻璃除雾装置
GB11555-1994
*
资料审查
10
刮水器装置
GB15085-1994
*
*
*
*
*
*
刮水器性能
GB15085-1994
*
11
照明与信号装置安装
GB4785-2007
*
*
*
*
*
*
*
12
前照灯位置和强度
GB7258-2004
*
*
*
*
*
*
前照灯配光
GB4599-1994
*
*
*
*
*
*
每灯丝(可进行整车光型检测)
13
车速表
GB15082-2008
*
*
*
*
*
*
14
电喇叭装车性能
GB15742-2001
*
*
*
*
*
*
15
图形标志
GB4094-1999
*
*
*
*
*
*
16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GB7258-2004
*
*
*
*
*
*
17
护轮板
GB7063-1994
*
18
侧部防护装置
GB11567.1-2001
*
*
*
后部防护装置
GB11567.2-2001
*
*
*
19
汽车号牌板
GB15741-1995
*
*
*
*
*
*
*
20
客车结构
GB18986-2003
GB13094-2007
*
*
21
噪声
GB1495-2002
*
*
*
*
*
*
22
排气污染物
工况
GB18352.3-2005
*
*
怠速
GB18352.3-2005
GB18285-2005
*
*
*
*
*
*
曲轴箱
GB18352.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