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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合股协议书

三方合股协议书

篇一:

三方合伙合作经营协议书

合伙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

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和丙方)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址:

甲乙丙三方为了规范合伙项目的行为,保护合伙项目及合伙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体闲食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企业名称待定;经营场所以店面租赁地址为准;合伙经营范围:

零拾壹派休闲食品系列、马大姐品牌糖果系列、其他配套食品系列、婚庆配套产品系列等。

第二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伍年,自20XX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

第三条出资方式

1、甲方:

出资额为万元,以人民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

出资额为万元,以人民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丙方:

出资额为万元,以人民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项目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项目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项目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首期出资比例为约定出资额的%,于20XX年月日以前交齐;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工作日内缴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合伙项目组达成以下一致

1、叁方合伙注册公司、经营部或项目组,共同出资经营叁方共同商定经营的其他品牌系列,为商超、终端渠道、门店、企事业单位等渠道提供产品供应与经营协作服务,公司经营费用包括产品进货费用、门店租金、物业管理费、商超费、办公费用、人员工资及涉及公务经营的开销,从合伙项目实报实销。

2、公司在合同期内不能给第三方运营。

第六条盈余分配

1、合伙叁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项目的利益分配、亏损,如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决策程序遵循协商一致及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七条债务承担

1、合伙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进货款等)由合伙财产偿还。

2、合伙项目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项目的债务承担,如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合伙项目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八条合伙人的职责

1、拟定合伙人之间分工任务,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约定合伙项目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项目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项目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5、提出聘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6、制定增加合伙项目出资的方案;

7、每月指定具体经营负责人理出合伙项目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合伙各方有权互相查阅账簿。

8、对合伙项目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9、合伙人互相监督执行不同分工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情况;

10、被委托执行某项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全体合伙人可撤消该委托;

11、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条项目事务的决定

项目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项目不动产;

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3、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4、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5、合伙人增加对合伙项目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6、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项目,

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五条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六条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项目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公司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项目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项目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篇二:

三方合伙协议范本

合伙协议

甲方:

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是以公司出资)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丙方:

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决定由三方以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方式经营厂。

经三方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伙企业预先核名名称:

主要经营地:

第二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投资总额的;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投资总额的%;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投资总额的%;

(二)三方以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企业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及税务

(一)合伙企业的税后利润及亏损,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

(二)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合伙人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如合伙人的清偿金额超过其应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合伙企业的税后利润和亏损每年12月31日结算一次,第二年第一季结清,并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作为合伙企业流动资金,进入公账。

3、按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支付股利。

(四)合伙企业依法缴纳税费。

合伙人依法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利,各自承担及申报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人违反

(二)退伙第1条,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经三方协商决定,由_______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_______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依照本协议约定对争议事项表决作出决议。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八条一般及重大表决事务

(一)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合伙人都有表决权,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对一般事务采用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二)下列重大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并书面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3、购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

4、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其他人提供担保;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的撤消、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的变动、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除上述事务以外为一般事务,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者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或委托担任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合伙企业对外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同期人民银行短期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____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篇三:

三方合作经营协议书

合作经营协议书

合作经营协议由:

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和丙方)甲:

,身份证号:

乙:

,身份证号:

丙: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为了规范合作经营的行为,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尊享”美容美发项目。

第二条合作期限

自20XX年10月05日起,至参与各方协商终止合作时止。

第三条出资方式

1、甲方:

出资额为万元,以技术股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

出资额为万元,以技术股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丙方:

出资额为万元,以人民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

合作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各股东的出资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入款帐号具体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合作经营项目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项目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作项目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出资期限

各股东的出资,于20XX年10月15日以前交齐应付金额的50%;于20XX年12月31日以前交齐应付金额余下的50%。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盈余分配

1、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剩余利润(亏损)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作项目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签署决定。

第六条债务承担

1、合作项目债务由合作财产偿还。

2、合作项目财产不够偿还时,由股东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作项目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签署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股东执行合作项目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股东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作项目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股东,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股东承担。

第七条执行人的职责

项目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作项目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作项目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作项目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作项目出资的方案;

8、每月向其他股东报告合作项目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对合作项目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八条其他股东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股东、检查其执行合作项目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作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作事务的股东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股东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股东分别执行合作项目事务时,其他股东有权对股东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条项目事务的决定

项目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1、处分合作项目不动产;

2、聘任股东以外的人担任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3、新股东入股及股东的退股;

4、股东与本合作项目进行交易;

5、股东增加对合作项目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6、依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禁止行为

股东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股东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合作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股东同意外,禁止股东与本合作项目进行交易;

4、禁止股东从事损害本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

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作项目,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股东决定除名。

第十一条入股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不增加新股东。

新股东入股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原股东向新股东告知原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股协议;

4、入股的新股东对入股前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可以退股的情形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任何股东不能以任何原因主动退股。

(一)合作协议约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股: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2、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股;

3、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合作项目的事由;

4、其他股东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期限的,股东在不给合作项目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股,但应当提前60日通知其他股东。

第十三条当然退股的情形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四条除名退股的情形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五条退股程序

股东退股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股需提前60日通知其他股东,经全体人股东同意退股,并签订书面协议;

2、股东退股,其它股东应当与该退股人按照退股时的合作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股人的财产份额;退股人对其退股前已发生的合作项目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股人有未了结的合作项目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股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股东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股人对其退股前已发生的合作项目债务,与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出资的转让

股东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签订满三年。

2、股东转让出资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3、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转让本项目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按入股对待;

5、股东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项目的股东,依照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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