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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独家销售代理

泰宁松竹湾別墅项目

营销策划及独家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

泰宁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泰宁金湖路20号

乙方:

厦门博览昊智房地产行销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嘉禾路侨旺大厦1004室

甲、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泰宁松竹湾别墅(暂定名,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营销策划及独家销售代理”方面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愿自觉遵照执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名称:

松竹湾别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位置:

3、占地面积:

4、用地性质:

5、规划指标:

以甲方确认和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6、总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7、销售范围:

本项目委托乙方销售的面积、套数经甲方核实并经乙方确认后,由双方于项目开盘前以书面形式附于合同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委托要求

1、本项目全案营销策划;

2、本项目住宅商业等物业的独家销售代理;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之营销策划工作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之日止;

2、本合同之独家销售代理期限为从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至项目销售完毕并入住后止;如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下一期开发项目。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为保证乙方工作的按时完成,需及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有关资料。

并充分尊重乙方提出的销售策略、销售方案和产品建议。

2、保证本项目按既定计划准时开工,并按正常工程进度施工,及按福建省现行房屋建造质量标准交付使用。

3、按规定办理本项目开发及销售法律手续。

根据双方确定的销售计划书有关时间要求,保证本项目各期物业在正式开盘销售一个月前具备《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4、保证在各期物业正式开盘前完成与按揭银行的签约工作,使买家具备办理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

提供专业且服务水平好的签约律师在销售现场办公,向客户提供签约及相关服务。

5、派出专职人员在现场,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办理销售收款,款项进入甲方帐户(包括房款、定金、保留金);

●负责现场甲、乙双方需要协调的各类工作事宜。

6、根据本合同第五、六条有关内容,准时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用。

7、提供以下设施、销售工具及承担相关费用:

1)提供样板间(含装修、装饰、家具)、销售中心(含办公设施、设备、电话、装修、装饰)等,并承担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等费用(包括销售中心、样板间水费、电费、电话费和物业人员费用等);

2)负责销售体日常办公费用;

3)户外广告牌、工地围墙广告的审批及制作费用;

4)按双方确定的宣传推广计划投入推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会、促销及客户联谊活动(含奖品部分)、模型、报纸等媒体广告、宣传品(包括楼书、海报、户型图单页、客户通讯等)制作、发布等所有宣传推广费用。

8、为保证销售的顺利进行,乙方遇下列事项时,甲方须及时给予书面形式的关于对接程序及处理时间(根据进展情况甲方可随时调整)的答复:

●在销售过程中,甲方对本项目所承诺条件的变更;

●工程设计及装修标准变更;

●付款方式及折扣率变更;

●退房申请受理;

●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的变更。

如甲方作出重大变更或调整,可能影响乙方销售业绩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相应条款。

9、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销售本项目,否则甲方仍需按照实际委托销售额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10、甲方同意在本项目的所有宣传品上印刷乙方为全案营销策划、独家销售代理公司,并配有乙方的公司名称及标识。

二、乙方责任

1、组成专案项目组进行本项目的营销策划、独家销售代理,全程与甲方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并调动公司重要部门和优秀专业资源,确保销售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提供诚心、诚信、全力服务;

2、为保证本项目销售推广的最佳效果,乙方在如下方面提供专业建议:

1)工地现场包装

2)项目引导

3)接待中心及样板间的建筑、装修、装饰的设计和施工

4)设计、执行和各种媒体发布或制作

5)向甲方推荐优秀的广告发布公司

6)其它

3、乙方应于甲方现场售楼处及样板组团正式投入使用后即刻入场;

4、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以书面形式根据不同阶段向甲方提供项目市场调研、市场定位研究、设计评估、全方位策划报告、销售执行报告、销售策略(含销控策略)、广告策略及实施计划等,经甲方书面确认后负责具体组织执行工作;

5、乙方以甲方的工程进度和销售要求为依据,制定销售进度表;在销售过程中,制定销控策略和销控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具体负责销控执行工作;

6、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作出关于媒体广告发布、展示会、宣传品、促销及客户联谊活动等方面的计划、策划方案和费用预算,由甲方审核批准,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有关承包商;乙方应全面参与以上工作,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将费用控制在约定范围之内;

7、保证销售过程真实,对客户不作未经甲方允许之承诺;

8、不得擅自以低于甲乙双方认可的销售价格销售本项目;

9、负责本项目销售现场管理、收集客户资料、反馈客户意见、协助甲方办理客户契约签署。

乙方现场销售人员应进行全面销售服务,包括配合银行和律师、催缴房款、入住交接等工作。

建立客户档案并备份其资料(包括备份客户签约合同),乙方须保证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并及时提供给甲方;

10、负责乙方派出人员的工资、佣金及相应的福利、保险。

第五条:

销售价格、销售条件、服务费用标准

1、销售价格:

1)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中独栋别墅销售均价为元/平方米。

2)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中联排别墅销售均价为元/平方米。

3)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中商业店铺销售均价为元/平方米。

乙方在开盘前一个月根据本项目设计、装修标准等情况提供具体价格表(包含定价原则、价格策略、调整建议),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2、本项目正式开盘可售应具备下述条件:

本项目预计200年月日正式开盘销售。

根据本项目工程进度、证件取得时间及营销策划实际进展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项目具体开盘时间,以保证本项目销售取得理想业绩。

1)于本项目一期物业正式开盘销售一个月前取得当期《福建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于一期物业正式开盘销售一个月前完成现场包装、接待中心、样板间的装修及布置;

3)于正式销售前,甲方完成与按揭银行以及相关律师行的签约工作,使得买家具备办理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

4)于正式销售前,完成销售所需模型、看板等销售展示工具的制作。

完成销售面积测量、销售资料(楼书、户型图集、宣传单页等)印制;

5)工程业已开工,并按甲方承诺的工程进度表之约定保持正常的工程进度。

甲方承诺的《工程进度表》以书面形式附于合同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6)营销策划方案、推广计划如期执行。

3、服务费用标准:

1)营销策划费用标准:

本条款费用标准依据《松竹湾别墅(暂定名)项目项目定位、营销策划及独家销售代理合同》中第八条中约定的费用标准,本项目首期启动区营销策划费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小写人民币15万元),营销策划费在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后,甲方按3万元人民币/月,从乙方当月应得代理费用中扣除,若届时乙方当月应得代理费金额不足3万元人民币的,当月不予扣除,当月未扣除或扣除金额不足3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均累计到下月逐月一并扣除,直至全部营销策划费扣除清止;

如本项目未按期正式开盘,则从200年月日起,加收营销策划成本费:

3万元人民币/月,所加收之营销策划成本费用不再扣除。

2)销售代理服务费用标准:

①服务费用标准: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照销售额的1.5-1.8%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用。

甲方将根据住宅部分实际销售额,与乙方按如下约定比例结算代理佣金:

●第一阶段

乙方完成项目当期销售面积的60%之前,甲方按销售额的1.5%支付代理费;

●第一阶段

乙方完成项目当期销售面积的60%不足80%时,甲方按销售额的1.6%支付代理费,并同时补足前阶段已售金额0.1%的代理费;

●第一阶段

乙方完成项目当期销售面积的80%之后,甲方按销售额的1.8%支付代理费,并同时补足前阶段已售金额0.2%的代理费;

1固定销售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3万元人民币/月向乙方支付固定销售费用。

③溢价分成:

4)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中所约定的各类目标均价:

独栋别墅销售均价为元/平方米;联排别墅销售均价为元/平方米;商业店铺销售均价为元/平方米。

通过销售的价格调整,实际完成总销售金额(含未售房屋价格)超过计划总销售金额,超出部分乙方除得到约定的代理费用外,各类目标分别按甲:

乙=7:

3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费用支付方式

1、签订本合同书5个工作日内,需向乙方支付营销策划顾问费用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人民币50000元整),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营销策划首付款后,正式开展营销策划顾问工作。

2、在开盘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营销策划服务费至本项目首期正式开盘。

每月5日为甲方支付营销策划服务费的支付日。

3、每月月末之日为乙方销售代理费的结算日。

乙方按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

同》并已提交全套按揭手续的客户所购房屋的总合同房款,计算出当月应结代理费用表,并于月末报甲方。

甲方须在接到报表后,并于下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销售代理费,乙方收到此费用同时给甲方开具正式有效发票。

4、根据溢价分成原则,总均价超出原目标均价部分的销售代理奖励佣金结算

的时间为乙方完成累计达到销售当期开盘可售面积的60%时,乙方按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提交全套按揭手续的客户所购房屋的总合同房款,计算出按溢价分成原则应计提的销售代理溢价分成费用表,并报甲方。

甲方须在接到报表后,并于5日内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奖励佣金费用,乙方收到此费用同时给甲方开具正式有效发票。

5、甲方超过7日仍未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每延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应付费

用的万分之三作为滞纳金。

若甲方连续两个月未支付代理费,则视为甲方严重违约。

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已购房客户退房,由甲方退还购房客户已交的一切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销售代理费。

如该房由乙方继续出售,则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另行支付相应的销售代理费用。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已购房客户退房,则乙方退还甲方该户的销售代理费。

8、由于客户原因退房,乙方退还已收取之销售代理费,所收取的客户违约金甲、乙双方按5:

5分成;未签购房合同客户所没收的定金,甲、乙双方按5:

5分成。

第七条:

保密

双方据此项目所确立的所有合同及相应技术文件均属保密范围,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不应将其公开。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

合作期间,任何一方如出现单方无故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严重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违约事项,须按人民币50万元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保留取得其依据本合同本应取得,但由于违约方违约而无法取得之收益的权利。

因乙方销售不力,没有达到销售进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已售房屋全部销售代理费及甲方解约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撤场,因乙方迟延撤场影响甲方销售计划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除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修改、补充、完善。

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制订补充协议,其效力等同于本合同。

补充协议内容如与本合同约定事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于合同届满前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办理完结算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3、如因甲方确定的调价幅度超过开盘前甲、乙双方确定的调价原则及涨幅(调价原则详见全案策划报告)导致乙方无法完成销售指标,则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4、若因甲方工作不力导致的工程停工、施工质量不合格、无销(预)售许可证、未按计划足额投入宣传费用,导致乙方不能完成销售计划时,则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股权变化

若本合同有效期内,本项目发生股权转让,则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承担本合同第八条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如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出现以下情势,则依法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1、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确认的不可抗力条件;

2、由双方共同确认的不可抗力条件。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正本叁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若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可向三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结果正式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页无正文)

 

甲方:

泰宁禾盛房地产开发乙方:

厦门博览昊智房地产

有限公司行销代理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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