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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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黄埔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引导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的有序建设,规范我区农村村民的建房行为,保障村民建房需求,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相关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我区九龙镇行政村农业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村民建房,是指村民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并实施新建、改建、拆建、扩建村民住宅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

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已完成改造、处于批复有效期内的的旧村,不适用本细则。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村庄分类

九龙镇辖区内28个行政村共分为城边村、搬迁村和远郊村三类,其中城边村分为全面改造和综合提升两种类型,对村民建房实施分类管理。

具体如下:

(一)城边村(全面改造型)是指因知识城主城区建设而需要拆迁的村庄,包括:

枫下村、山龙村、重岗村、埔心村、燕塘村、黄田村、何棠下村、长庚村八个。

此类村庄用地已纳入城镇建设发展范围,村民住宅建设适用征地拆迁方式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二)城边村(综合提升型)是指将全部或大部分纳入2020年城镇建设发展范围的村庄,包括:

凤尾村、红卫村、旺村、新田村、大涵村、汤村、镇龙村七个。

此类村庄用地已纳入城镇化发展规划范围,应有计划地实施集中迁建、集中居住,推动农村社区化管理。

除近期尚未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的唯一自住危破房改造外,原则上应对现有村庄用地和已建房屋进行固化,统一采用政府统建、村民联建等方式加快安置区建设,村民住宅建设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统一管理。

(三)搬迁村是指位于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影响区域内而需整体搬迁至镇龙片区的村庄,包括:

福山村、福洞村两个。

此类村庄用地已纳入城镇建设发展范围,村民住宅建设适用征地拆迁方式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四)远郊村是指城镇建设发展范围以外的村庄,包括:

蟹庄村、莲塘村、佛塱村、迳下村、洋田村、金坑村、均和村、迳头村、九楼村、大坦村、麦村等十一个。

此类村庄受工业化、城镇化辐射带动能力弱,生产生活方式以农业和乡村旅游业为主,可按规定申请个人自建住房,村民住宅建设纳入乡村规划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上述村庄分类,以正式审批的《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村庄布点规划(2012-2020)》、《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规划(2013-2020)》为依据,并可随社会经济及城镇建设的发展予以适当调整。

第五条部门职能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九龙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并负责产权登记工作。

九龙国土所负责核查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九龙镇人民政府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具体包括准建条件审核、用地及规划审核、现场实勘、专项资金安排、委托放验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巡查、验收核实等。

九龙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设立农村住宅规划报建服务窗口和村民建房管理部门,并依法负责查处辖区范围内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违法建设。

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负责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村民建房的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并对镇龙片区的村民建房提出指导意见。

区财政局负责拟订区对镇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区住建局负责负责对九龙镇的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知识培训,并负责督促落实国家建筑边坡监管有关规定,监管村民住宅建设行为。

区城建档案馆对因村民建房产生的城建档案及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档案业务指导、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城管、发改、公安、农业、水务、环保、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各村委会、经济社协助村民申请村民建房、审查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公示、报送九龙镇政务窗口等,并在九龙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制定村民建房村规民约,宣传本实施细则,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

第六条有关费用

区政府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纳入九龙镇人民政府部门预算,解决村民个人建房涉及的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规划放线、规划核实测量、权籍调查等费用由九龙镇财政预算安排。

鼓励村民个人建房设计方案选用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

村民个人建房未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自行设计方案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除政府补助资金的部分以外,其他费用由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建设标准

(一)新建、拆建、改建非公寓式住宅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半,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不大于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大于14米。

鼓励采用坡屋顶。

(二)新规划村民住宅,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6米,次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米(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

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者因交通、防火需要的,应当预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三)现状村民住宅改建、扩建,不得影响邻屋安全,临路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2米(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其他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0.6米(以用地边界为基准,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

(四)最小间距范围内,不得设置阳台、飘窗、雨蓬、花槽、台阶等。

住宅次要朝向外墙应当为防火墙。

(五)新规划村民住宅区应规划设置组团道路,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边线应当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六)禁止削坡建房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确需小幅度削坡建房的,建设者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地质灾害防护工程。

第二章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及分配

第八条适用情况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取得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地产证的用地及已取得村镇建房许可证、原萝岗区村庄规划建筑报建备案通知等的房屋所在用地。

村民建房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须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村民个人建房在批复用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九条审批程序

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鼓励村委会(经济社)将整村(社)在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一次性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包括:

(1)村委收集并审核

各村委会收集和初步审核村民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需求及用地方案,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并公示。

(2)确定新增建设用地红线

经镇、街统筹统计并审核同意后,报送区国土规划局审核。

区国土规划局根据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拟用地的规划用地意见,其中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指引其委托测绘部门出具新增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并按现行规定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所需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

(4)耕地占补平衡

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统筹落实的,由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向市国土部门缴交耕地开垦费;由区统筹落实的,由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向区国土部门缴交耕地开垦费。

若使用我区购买的水田指标落实水田占补平衡的,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水田指标的购买价格计算缴交费用,并签订相关协议。

补充耕地未达到地类、产能平衡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村(社)承担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改造责任,涉及改造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条用地分配原则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分配使用的原则如下:

(一)符合规划的原则

应依照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村民住宅用地分配及建房,未批准村庄规划的村庄,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分配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用于建房(含新建、改建、拆建、扩建房屋等行为)。

(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村民建房应不占或少占农用地,鼓励各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空闲地、荒置地或已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建房;村民建房应与旧村改造、泥砖房和危破房改造相结合,继续推进泥砖房、危破房、空置房分类改造。

(三)村民自主和符合乡规民约的原则

各村负责本村住宅用地分配、调配和使用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限额分配、保护权益、经济调节、促进安居”的原则,并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乡规民约,细化分户及建房条件,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村民签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分配、建房协议。

(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集体所有原则

农村个人建房的主体是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村、社应保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进行合法分配,禁止采用拍卖等方式分配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禁止城镇居民变相购买、租赁或转让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五)“一户一宅”的原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建筑面积及用地限额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一户”的标准为: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在审核村民申请建房条件时,依据上述标准认定,不强制以户籍登记规定的“一户”的标准来确定农村建房的分户标准。

“一宅”的标准为:

符合宅基地建房的村庄,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建设住房。

是否属于“一宅”的情况,由国土部门在地籍数据系统中核定,相关数据系统未完善之前,可由村民自行申报后在村公示,村委会加盖意见,九龙镇审核后予以确认。

(六)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的原则

在每户总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的前提下,每户村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

节余用地优先安排村公共服务设施后,可以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

第十一条用地申请条件

在远郊村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符合独立分户条件,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异地搬迁或原址新建的;

(三)该户已使用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的,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拆建或者异地新建的;

(四)原有住房属于危破房,需要原址拆建或者异地新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或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原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将原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出售、出租、赠与或改做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拆迁安置过程中已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的;

(六)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

(七)位于各级公路、铁路、河流、湖泊、山塘、水库、堤防、泵站、水闸(陂)、渠道和高压电网等退缩控制范围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村民新建住宅需要申请新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必须退还原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申请人应当与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或社签订协议,保证按期交回原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新建住宅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原土地、房屋权属凭证应收回注销。

第三章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

已取得新增建设用地或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属经济社、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原件);

(二)“一户一宅”承诺书(原件);

(三)申请人户口簿、申请人及各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四)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应提供符合前款第八条规定的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五)属于原址拆建的,应当提供原状建筑四至图、各立面照片(原件)。

第十三条村委审查

经济社、村委会在收到村民提交的建房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材料是否属实(经济社、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复印件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经核实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签署核实人姓名);

(二)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

(三)拟建房用地是否存在争议,村民对拟建房屋是否有异议;

(四)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五)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方案;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

经济社、村委会对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并研究同意建房后,由主要负责人在村民建房审批表上签名并加盖经济社、村委会公章。

第十四条现场公示

审查通过后,经济社、村委会应当将申请及审查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如村口、村社宣传栏、祠堂外墙等)及拟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等;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现住宅情况;

(三)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的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建房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实测地形图。

(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当公示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经济社、村委会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并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可由申请人委托经济社、村委会将所有材料报送九龙镇农村住宅规划报建政务窗口受理审核。

第十五条窗口受理

九龙镇人民政府设立政务窗口对申请人或经济社、村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并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

立案申请资料包括:

(一)村委会加具意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户口簿、申请人及各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出具的且经村委会核实的《“一户一宅”承诺书》(原件);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原件);

(五)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原件);

(六)建筑设计图(原件,一式两份,要求包含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及效果图,可直接选用住建部门提供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或由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执业资格的建筑设计师设计的建筑图纸)。

(七)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应提供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八)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应提供新增用地批复意见。

经审核,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指导当场更正;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窗口或经办部门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现场实勘

九龙镇村民建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会同村委会、经济社代表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应包括公示情况、拟建房用地面积、地类、四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等。

经现场实勘,资料齐备、真实的,由九龙镇村民建房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放线、验线。

第十七条审批发证

九龙镇村民建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批准的初审意见,报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九龙镇人民政府于5个工作日内正式予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许可决定抄送城管部门。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

(四)已完善用地手续,未涉及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五)未涉及违法建设及违法用地;

(六)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符合本细则第七、八条规定。

自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九龙镇村民建房管理部门应当在九龙镇门户网站上公布许可内容,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长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八条许可内容及有效期限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建房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有效期限内无法如期开工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延期申请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并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

第十九条变更撤回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面积、高度、间距等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涉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姓名、地名等的变更,被许可人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直接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变更。

由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不予许可

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九龙镇村民建房管理部门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批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开工施工

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向九龙镇村民建房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型工程建设的相关要求申办开工备案手续,建房申请人在取得开工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工。

工程开工前至规划核实完成期间,被许可人应当在工程现场显要位置张贴公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所有附图、附件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

建房申请人应自行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含劳务分包单位)或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建造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设备,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巡查检查

九龙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村民建房活动的巡查监管,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督促指导被许可人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巡查应当2人或2人以上共同实施。

巡查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建设的,巡查人员应当坚决制止,及时依法处理。

各村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发现有违反国家和广州市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规划核实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完工后,村民应持以下资料向九龙镇村民建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规划核实申报表(原件);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需核查原件);

(三)具有丁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验收测量记录册,验收测量记录册应符合房地产测绘相关标准(原件,一式两份);

(四)已建成住宅的各立面现场照片(原件)。

(五)如涉及违法建设的,应提供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执结证明;

九龙镇村民建房管理部门应进行现场勘查,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所建住宅是否按审批的用地位置、面积、四至情况、建筑面积、层数、外观、间距等内容进行建设。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意见。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各项要求,或虽存在违法建设但已经过依法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应当出具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意见。

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

涉及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涉及违法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产权登记

经规划核实合格的村民住宅由九龙镇村民建房管理部门备齐如下材料分批次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

(三)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地产证、村镇建房许可证、原萝岗区村庄规划建筑报建备案通知(原件)或新增建设用地批复文件(集体经济组织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一户一宅承诺书”(含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其符合“一户一宅”的证明,复印件);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

(六)规划核实意见及附图、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附图(原件);

(七)权籍调查表(日常地籍测量报告)及不动产附图(原件);

(八)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原件);

(九)其他要求需提交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务公开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受委托办理村民个人建房许可管理的镇、街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委托内容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增加、扩大、转移。

受委托的镇、街要制定并公布委托下放事权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明确承办岗位、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人权利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受委托的镇、街应将流程图和委托书在单位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受理投诉

九龙镇人民政府应当畅通渠道,积极受理相关投诉、建议或举报,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答复投诉人。

根据投诉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管理

九龙镇村民建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信息平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村民建房审批核发业务,将收件资料、现场实勘、审批过程、审批结果、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施规范管理,加强行政审批权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

各单位应遵循‘谁形成谁立卷’的原则,认真落实案卷归档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案卷管理,负责归档文件收集和立卷整理。

九龙镇村民建房管理部门应当如实记载业务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情况,形成格式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的业务档案资料,分批次报送至区城建档案馆。

第三十条检查监管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通过档案检查(或抽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九龙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的监管。

抽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十分之一,抽查的个案应当以随机方式产生。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规划许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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