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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标准

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

SY6444-2000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2000-03-31批准2000-10-01实施

 

前言

  为适应石油工程建设的需要,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石油工程建设施工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护环境不受危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薛金保、李继信、岳留裕、郭广修、马建新、武圣选、李宝成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陆上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油气长输管道工程等石油工程建设安装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1996安全标志

  GB/T3608-1993高处作业分级

  GB3787-199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4064-19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5083-19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725-1997安全网

  GB/T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77-1985剪切机械安全规程

  GB6095-1985安全带

  GB10827-198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13955-19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15579-1995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部分:

焊接电源

  GB15760-1995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SY5690-95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

  SY5858-93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SY6279-1997大型塔类设备吊装安全规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1989.10.24)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81]劳总锅字3号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国发[1987]68号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

  3施工过程中常见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1物理性常见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1.1作业场地狭窄,地面不平、不坚实、信道不畅、湿滑。

  3.1.2运动的施工机械,机械外露运动部分,移动的产品、材料。

  3.1.3设备超速、超压、超负荷。

  3.1.4电器绝缘不良,漏电,雷电,静电,接地不良。

  3.1.5安全距离不够,明火。

  3.1.6高处作业。

  3.1.7气温、气压、湿度过高或过低,风速过大。

  3.1.8噪声级、振动级超标,通风不良,粉尘、烟尘浓度超标。

  3.1.9光线过强或照度不足。

  3.1.10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强度或剂量过高。

  3.1.11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3.1.12其它物理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2化学性常见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2.1易燃易爆物质,如原油、天然所、液化石油气、氢气、丙烷气、乙炔气、汽油、丙酮、火药、雷管、油漆等。

  3.2.2有毒物质、如锰、铅、汞、苯、甲苯、硫化氢等。

  3.2.3强氧化物质,如瓶装氧气等。

  3.2.4腐蚀性物质,如酸、碱等。

  3.2.5其它化学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3生物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3.1细菌、病毒。

  3.3.2传染病、地方病。

  3.4生理、心理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4.1体力、体质不适应。

  3.4.2心理负担过重。

  3.4.3其它生理、心理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5行为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5.1违章指挥,指挥失误;违章作业,操作失误。

  3.5.2监护失误。

  3.5.3防护用品使用不当。

  3.5.4其它行为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4安全生产管理

  4.1安全生产资质

  4.1.1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取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合格证书并具备其它相应资质。

  4.1.2施工企业厂长、经理应按国家规定经过安全卫生管理资格培训合格。

  4.1.3专职管理人员应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4.1.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4.2组织领导

  4.2.1施工企业的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4.2.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4.2.3企业应设置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2.4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可成立有关安全生产的培训、检验机构。

  4.3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级职能部门、各级领导、各级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实施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的采购、登记、维修、使用、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驾驶员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工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4安全、卫生教育

  施工企业应按《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

  ----经理、厂长的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

  ----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调换工作岗位人员,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人员的教育;

  ----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其它管理人员的教育;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教育;

  ----临时工、民工、劳务工等的教育;

  ----企业经常性的教育。

  这些教育除按规定应由国家指定部门进行外,其余人员的教育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部门组织实施。

  4.5安全技术措施

  4.5.1施工企业应积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改善职工施工安全卫生条件,保证职工健康与安全。

  4.5.2施工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项目,落实经费,并认真组织实施。

  4.5.3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前应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5.4参加施工人员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4.6劳动防护用品

  4.6.1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和预防职业危害的需要,按SY5690的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防护用品。

  4.6.2防护用品的性能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6.3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4.6.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施工人员使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7工业卫生

  施工企业应采取措施,预防、控制或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污水、粉尘、有毒物质、射线、高温等有毒、有害因素的影响,防止职业中毒、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避免对居民和环境的危害和影响。

  4.8安全检查

  施工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9事故管理

  施工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职业病状况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

  5施工现场安全

  5.1施工现场

  5.1.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防火、环境保护及工业卫生等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5.1.2施工现场设立的工程标牌应有安全负责人等内容。

  5.1.3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山岗、悬崖、陡坡处应设置安全护拦。

影响安全施工的坑、洼、沟等均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其它障碍应予以清除。

坑槽施工时,应经常检查土质稳固情况,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裂缝、疏松或支撑偏移造成坍塌事故。

  5.1.4开挖管沟时,应根据土质情况决定边坡坡度,防止塌方。

  5.1.5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作全面规划,合理布置。

上部需承受负荷的沟渠应设有盖板或修筑涵洞、敷设涵管。

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涵洞、涵管的尺寸大小和埋设深度、承载能力应经计算确定。

  5.1.6施工现场应根据消防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具,并保持消防信道的畅通。

  5.1.7施工用水、水蒸气、压缩空气、乙炔气、氧气、氮气等管网应布设适宜、因定牢靠,并按介质要求对管网进行冲洗、吹扫、除油、脱脂等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5.1.8施工现场的供、用电线路及设施应按总平面图布置,并应符合5.6的有关要求。

  5.1.9临时建筑、仓库及其它设施消防安全应执行GBJ16的规定,并应符合5.7的要求。

  5.1.10大型设备吊装,射线作业,电气耐压试验,设备、容器及管道脱脂、试压和爆破作业等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制订相应的安全应急措施。

  5.1.11施工现场应按总平面图设置行人、车辆通行道路,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主要道路应筑成环形,与主要的施工作业区域和临时设施相通。

其宽度双车道不小于6m,单车道不小于3.5m.

  b)通过施工机具、汽车的便桥应按图纸架设,其宽度不应小于3.5m。

  c)通行栈桥或架空管道下面的道路,其通行空间高度不应小于5m

  d)机动车辆在厂内行驶,时速不应大于15km/h。

在场地狭小、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人员。

  5.1.12施工器材应按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地点堆放,保持整齐稳固、安全可靠。

建筑物与可燃材料堆置场地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的规定。

施工器材堆放的安全高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5.1.13施工残渣和边角余料应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5.1.14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相应安全标志牌。

  5.1.15管子下沟作业时,任何行人和车辆不得通过管沟。

必须通过时,应设专人警戒,明确联络信号,管线下沟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

防止滚管事故。

  5.2施工人员

  5.2.1施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心理、生理条件应满足工作性质要求。

.

表1建筑物与可燃材料堆置场地的防火间距

表2施工器材安全堆放高度

  5.2.2施工人员应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环保、健康的政策、法规和标准,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2.3施工人员应经过4.4规定的安全、卫生教育,掌握本专业或本岗位的生产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还应执行4.1.4的规定。

  5.2.4施工人员应了解本岗位的工作内容与相关作业的关系、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并能根据危害性质和途径采取防范措施,掌握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护方法。

  5.2.5施工人员应掌握个人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

  5.2.6施工人员发现不答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应向有关人员报告;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2.7应按规定对有关施工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5.2.8不应安排女职工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的工作。

  5.2.9未成年工应符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要求。

  5.2.10施工人员工作前应做到:

  a)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与工作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b)检查工作场地(包括信道、照明、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

  c)检查管沟是否有土方松动、裂缝、渗水等隐患。

  d)检查施工机具及设备的完好情况,保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2.11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应做到:

  a)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不将自己的设备交他人操作,不操作他人的设备。

  b)不应维修、调整、紧固、跨越运转中的设备。

  c)不应超限使用设备。

  d)两人以上共同工作应明确负责人统一指挥、相互协调。

  e)检查、修理设备时应先停车、停电、设警告牌,并有人监护。

  f)在管沟内施工时,应随时注意是否有塌方的危险。

不应同固壁支撑代替上下扶梯和吊装支架。

  5.2.12施工人员在上班前和工作中均不应饮酒,不应在禁止烟火的场所吸烟。

  5.2.13在施工区域应走指定信道,不应跨越危险区,不应在行驶中的机动车上爬上跳下和攀登起重机吊钩和吊运中的对象。

  5.2.14应注意各种安全标志,不应随意拆除或占用各种照明、信号、防雷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和监测仪表等。

  5.2.15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2.16非岗位施工人员未经批准不应进入变、配电室,制气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品仓库等危险场所。

  5.2.17发生事故应及时抢救人员、财产,保护现场,并向有关人员报告。

  5.2.18执行交接班制度。

工作结束应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5.3施工机具及设备

  5.3.1一般规定

  a)施工企业应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施工机具及设备的选购、安装、使用、维护、检修与管理,并应建立详细、准确的设备档案。

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附录A(提示的附录)列出了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依据的部分法规目录。

  b)施工用设备本质安全应符合GB/T4064,GB5083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设备上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并按规定定期校准或检定。

  c)施工现场的设备应具有内容准确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d)设备的电气线路应绝缘良好,电气控制、液压、润滑系统工作性能正常、可靠;设备外壳应有符合要求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e)固定式施工设备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移动式设备的电源线应使用橡胶护套软电缆,并有可靠的防雨、防潮设施。

  f)设备应设专人(或机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g)设备应定期检修、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不应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使用。

  5.3.2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检验除应符合GB/T6067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a)安装、修理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

  b)安装、修理及在用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办理准用证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5.3.3锅炉、压力容器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锅炉、压力容器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

  b)安装使用前应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

  c)安装、检验和修理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进行。

  d)应按规定定期检验。

  e)应有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故障应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注:

  1锅炉指《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的锅炉。

  2压力容器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

  5.3.4气瓶(包括溶解乙炔气瓶)

  气瓶的使用应执行以下规定:

  a)运输时车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应轻装轻卸。

立放时车厢不应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卧放时头部应朝一方。

  b)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允许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

  c)储存气瓶的场所应通风良好,并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气瓶应有瓶帽和防震胶圈。

  d)乙炔气瓶储存和使用时必须保持直立并有防止倾倒措施。

  e)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气瓶应防止受曝晒和烘烤,不应采取40℃以上热水或其它热源加热。

  f)使用时应配置专用的减压器。

  g)气瓶内的气体不应用尽,永久性气体气瓶和乙炔气瓶应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不应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h)不应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或拆卸瓶阀。

  i)气瓶应定期检验。

  5.3.5无损检测设备

  无损检测设备的使用应执行以下规定:

  a)使用射线检测设备的单位应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b)射线检测设备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

  c)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购、运输应持有许可登记证。

  d)放射性同位素应有专人保管,储存场所应设置警告标志,并有防火、防盗、防泄露措施。

领取、使用时应进行登记、检查。

  e)废弃放射性同位素的回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3.6焊接设备

  a)弧焊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15579的规定,其它焊接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b)焊接电源应有完整外壳,并应有符合要求的接地或接零。

  c)输入导线宜为整根的橡胶绝缘软电缆。

  d)焊接电缆应使用合适截面的橡胶绝缘铜芯软电缆,且宜为整根。

若需接长应使用耦合器连接,接头不宜超过两个。

应连接可靠、绝缘良好。

  e)焊钳、焊枪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与电缆应连接牢靠,接触良好。

铜导线不得外露,水冷焊枪不应漏水。

  5.3.7施工机动车辆

  施工机动车辆的使用应执行以下规定:

  a)施工机动车辆的安全要求应符合BG10827的规定。

  b)车辆不应超负荷或超用途使用。

  c)车速宜适应行驶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能见度、荷载和道路情况。

  d)加燃料时应关闭发动机并不允许有明火。

  e)在易燃易爆环境作业应有许可证并采取相应措施。

  f)装载货物应平稳、牢靠。

除设有专门乘载人员的设施外,不应载人。

  g)通过涵洞、管架、悬挂物下方,应有足够净空。

  h)驾驶员离开装卸机械,应将承载装置全部下降,控制装置放在中间位置,关闭发动机,拉上制动器。

  5.3.8其它设备的安全要求

  a)剪切设备应符合GB6077的规定。

  b)金属切削机床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15760的规定。

  c)金属成形(卷板、平板)设备及其它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4生产厂区内施工

  5.4.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有安全要求,并应符合施工生产安全、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和保证消防道路畅通。

  5.4.2进入生产厂区内的施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符合5.2的规定,并应经过生产厂安全部门的专业安全教育、厂纪厂规教育。

  b)接受生产厂的有关人员的检查,服务生产厂管理,遵守生产厂安全规定。

  5.4.3在固定用火区域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施工设施应符合生产厂方的有关要求。

  b)应向厂方的安全、消防部门填写一次性的用火申请报告。

  c)遵守固定用火区域用火的其它管理制度。

  d)接受生产厂安全、消防部门的现场安全监察,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

  5.4.4在厂区内非固定用火区域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单位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按照厂区内用火规定办理用火证。

  5.4.5生产厂区内进行改、扩建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a)施工单位应根据改、扩建工程图纸和生产单位提供的安全技术要求,编制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包含施工安全章节的施工组织设计送生产单位审批。

  b)改、扩建的生产装置或系统的施工,应按规定程序吹洗、置换,并分析合格。

  c)邻近生产装置或系统不能停产时,应遵照生产单位提供的经上级主管和地方消防部门批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和安全施工条件组织施工。

  d)需要生产单位监护的施工场所,监护人员不在现场不应进行施工。

  e)高处用火应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飞溅。

应对地沟、阀门井、排污井和低层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

  f)在生产区或邻近地方动土应办理动土证。

  g)施工单位需要动用生产电源应办理用电手续。

  5.4.6进入容器、地沟或窨井等有限空间内进行施工或其它作业前,应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分析,并办理作业许可证。

与容器相连的管道应采取隔离措施。

作业时应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具,配备足够的照明,并设专人监护。

  5.5季节性施工

  5.5.1雨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雨季前应疏通排水管道、沟渠,整修道路和防洪堤。

  b)应经常检查地沟、地槽、山崖等边坡的排水情况,防止塌方和滑坡。

  c)雨季前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应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d)信道、脚手板应采取防滑措施。

  e)避雷及接地装置在雨季前应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f)应备齐防汛器材,放在指定地点;防洪排水机械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g)雷雨时不应露天作业。

  5.5.2暑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做好防暑降温、饮食卫生工作,防止中暑和传染病。

  b)在热煨、热压的容器内进行作业时,应采取通风等降温措施。

长时间露天作业,应搭设防晒棚。

  5.5.3寒冷季节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施工机械、车辆等在寒冷处停放时,应将未加防冻剂的冷却水排尽。

  b)车辆在冻、滑的路面上行驶时轮胎上宜装防滑链。

  c)机械用油箱或贮油器冻结时宜用热水或蒸汽化冻。

  d)构件与地面或与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时,应在化冻、垫起后方可吊运。

  e)支在冻土上的模板、脚手架等,应防止冻土融化而引起变形、倒塌事故。

  f)施工现场的道路、脚手板上的积水、冰、雪应及时清除。

  g)施工用水管道、蒸汽管道、消防管道及其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h)取暖应符合防火、防中毒和安全用电要求。

  i)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使用防寒用品。

  5.6用电安全

  5.6.1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a)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应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漏电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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