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消防署办事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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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消防署办事细则

【法规名称】 内政部消防署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7-1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内政部消防署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消防署(以下简称本署)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署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署署长综理署务,副署长襄理之,并设下列各组、中心、室、队(以下简称各单位):

  

  一综合企划组。

  

  二灾害管理组。

  

  三火灾预防组。

  

  四危险物品管理组。

  

  五灾害抢救组。

  

  六紧急救护组。

  

  七火灾调查组。

  

  八教育训练组。

  

  九民力运用组。

  

  一○救灾救护指挥中心。

  

  一一秘书室。

  

  一二人事室。

  

  一三会计室。

  

  一四政风室。

  

  一五特种搜救队。

  

  一六训练中心。

  

  第4条 

  

  综合企划组职掌如下:

  

  一本署署务会报、业务会报、年度业务检讨会之议事管理事项。

  

  二本署工作报告、文电、简报及年鉴之撰拟、汇编事项。

  

  三本署重要方案及施政计划之汇编、选项列管及督导、考核事项。

  

  四本署行政革新、为民服务及研究发展业务之推展事项。

  

  五消防服制及消防人员配阶之规划、督导及管理事项。

  

  六本署制服之筹制、配发、管理事项。

  

  七替代役消防役役男制服之规划、督导、管理事项。

  

  八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之采购、分配、督导、管理事项。

  

  九消防车辆、装备免税案件之申办事项。

  

  一○补助各级消防机关办公厅舍营缮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各国防灾制度资料搜集研究与专业刊物之编纂发行事项。

  

  一二参与国际救灾、搜救组织、重大灾难支援计划及合作交流事项。

  

  一三世界消防人员运动会之规划策办事项。

  

  一四大陆地区消防专业人士来台参访审查作业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综合企划事项。

  

  第5条 

  

  灾害管理组职掌如下:

  

  一灾害防救制度、业务之规划、厘定、研究、协调、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灾害防救法令之拟(订)定、修正、解释及推动事项。

  

  三民众防救灾教育、宣导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风灾、震灾、重大火灾及爆炸等灾害防救业务计划之研拟、修正、策办及督导事项。

  

  五灾害紧急应变措施之规划、督导及协调事项。

  

  六风灾、震灾、重大火灾及爆炸等灾害防救业务人员讲习训练与救灾资源调查、整备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七灾害防救演习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风灾、震灾、重大火灾及爆炸灾害等中央灾害应变中心开设之幕僚作业事项。

  

  九灾害防救科技技术、制度与计划之研发、考察、应用及系统建置事项。

  

  一○其他有关灾害管理事项。

  

  第6条 

  

  火灾预防组职掌如下:

  

  一火灾预防法规之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维护公共安全方案消防管理部分之推动、督导事项。

  

  三消防安全设备会审、会勘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消防安全检查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消防技术审议之作业事项。

  

  六火灾预防业务财团法人之监督、管理事项。

  

  七防火管理制度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防焰制度之规划、督导事项。

  

  九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检验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消防技术人员之规划、管理及督导事项。

  

  一一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制度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二消防安全检查违法案件处理之督导事项。

  

  一三防火管理人讲习训练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火灾预防事项。

  

  第7条 

  

  危险物品管理组职掌如下:

  

  一公共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二爆竹烟火安全管理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三危险物品保安监督人训练规划及督导事项。

  

  四液化石油气及其他可燃性高压气体安全管理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五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构造、设备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六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场所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七钢瓶及验瓶机构(场)安全管理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八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及实业用爆炸物安全管理之配合管理及督导事项。

  

  九维护公共安全方案爆竹烟火管理及瓦斯安全管理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一○危险物品违法案件处理及督导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危险物品管理事项。

  

  第8条 

  

  灾害抢救组职掌如下:

  

  一火灾抢救法规之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二火灾抢救计划之规划、策办、督导事项。

  

  三火灾抢救业务之督导事项。

  

  四消防人员火灾抢救之安全管理与推动事项。

  

  五消防水源之规划、督导、扩充、运用及维护事项。

  

  六火灾抢救战技之研究、督导事项。

  

  七立体救灾作业之规划、督导事项。

  

  八化学灾害配合抢救之规划、督导事项。

  

  九其他重大灾害配合抢救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其他有关灾害抢救事项。

  

  第9条 

  

  紧急救护组职掌如下:

  

  一紧急救护体系之推动与建立及救护勤务之规划、研究、管理、督导事项。

  

  二救护队设置之研究、规划事项。

  

  三各级消防机关救护人员与救护车辆、装备器材之管理、督导事项。

  

  四紧急救护相关法规之研拟、修正及解释事项。

  

  五紧急伤病患救护与特殊疾病救助模式之建立及推动事项。

  

  六紧急救护技术之指导事项。

  

  七与卫生机关医疗机构间业务之协调、联系事项。

  

  八紧急医疗救护资讯系统之配合推动、建立事项。

  

  九紧急医疗救护区之配合划定研拟事项。

  

  一○紧急医疗救护谘询业务之配合执行事项。

  

  一一空中紧急救护业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紧急救护事项。

  

  第10条 

  

  火灾调查组职掌如下:

  

  一火灾原因调查及鉴定业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鉴识设备、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三直辖市、县(市)重大火灾现场调查、鉴定之支援事项。

  

  四直辖市、县(市)火灾鉴定委员会之指导事项。

  

  五火场证物之科学鉴识联系处理事项。

  

  六火灾现场勘查鉴定报告书之制作、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调查鉴识技术之指导事项。

  

  八调查鉴识技术人员之管理事项。

  

  九物理、化学等鉴定实验设备之管理事项。

  

  一○直辖市、县(市)火灾鉴定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火灾之统计与火灾发生原因及损失情形之统计、分析事项。

  

  一二空难、海难、森林火灾、矿灾、交通事故等灾害现场必要之协助火灾原因调查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火灾调查事项。

  

  第11条 

  

  教育训练组职掌如下:

  

  一消防教育、训练之制度规划及推展事项。

  

  二消防学术研究之规划及推展事项。

  

  三消防教育、训练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四消防及灾害防救课程规划及教材之审核事项。

  

  五消防师资之培训及审查事项。

  

  六消防教育及训练资讯之规划事项。

  

  七消防人员精神教育及心理辅导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八消防人员国内、国外进修及研习之规划、推展、考核事项。

  

  九消防人员国外考察、访问、出席会议之规划、审核、督导、考核事项。

  

  一○消防推广教育之建教合作规划、执行事项。

  

  一一消防楷模表扬活动之筹办事项。

  

  一二消防人员参加国家考试相关事宜。

  

  一三消防及灾害防救学术之倡导事项。

  

  一四替代役消防役役男人员之训练规划事项。

  

  一五消防人员生涯规划之策办事项。

  

  一六督察人员培训讲习之规划策办事项。

  

  一七其他有关消防教育训练事项。

  

  第12条 

  

  民力运用组职掌如下:

  

  一义勇消防组织相关法规之规划、研拟、解释及修正事项。

  

  二义勇消防人员运用管理、训练考核、竞技大赛、勤务执行及联系交谊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义勇消防楷模表扬、装备器材补助、保险及福利慰问等事项。

  

  四凤凰志工、社区妇女防火宣导队及社区睦邻救援队之规划、编组、训练、管理、指导、福利及协调等事项。

  

  五民间救难团体(队)之辅导、编组、训练、认证、协勤及装备器材补助之规划、督导事项。

  

  六辅导与民力运用业务有关之财团法人会务之推动事项。

  

  七其他有关民力运用等事项。

  

  第13条 

  

  救灾救护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各种灾害(难)抢救之指挥、调度、管制及联系事项。

  

  二重大灾害(难)之陈报、通报及预警之提报事项。

  

  三民众报案之受理及处理事项。

  

  四各级救灾救护指挥中心作业规定之厘定、修正及审核事项。

  

  五消防勤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通报资料之整理、检讨、分析、保管及报告之提报事项。

  

  七各级救灾救护指挥中心灾情通报体系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灾情查报体系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消防通讯系统之整体规划、建置、研究及协调事项。

  

  一○消防机关存证录音系统之整体规划、建置、研究及协调事项。

  

  一一消防机关共同资讯系统之研究开发事项。

  

  一二消防机关设置资讯系统计划之审查、督导事项。

  

  一三消防机关使用资讯系统计划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四本署资讯系统之研究开发及管理运用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救灾救护指挥、通讯及资讯事项。

  

  第14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民意机关、监察机关之协调联系及质询案件之处理事项。

  

  二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三印信典守事项。

  

  四事务管理规则所规定之文书处理及档案管理事项。

  

  五档案法规定有关档案管理事项。

  

  六事务管理规则所规定之出纳、财产、物品、车辆、办公处所、宿舍、工友之管理事项。

  

  七本署各单位研拟、修正或废止法律、法规命令之谘商事项。

  

  八本署法令之研究、整理、编纂事项。

  

  九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15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员额配置及人力调配之运用事项。

  

  二职员升迁考核、派免迁调、铨审动态及请任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各职务之设置、归系、撤销、异动及管理事项。

  

  四人事机构之设置、员额编制之规划、调整及人事人员之管理事项。

  

  五本署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人才储备、员额评鉴事项。

  

  八职员平时考核、奖惩及考绩之拟办事项。

  

  九职员差假、勤惰之管理及出国探亲、观光案件之拟办事项。

  

  一○职员待遇、福利、互助、加给及各项补助事项。

  

  一一职员意见反映之处理事项。

  

  一二职员退休、资遣、保险、抚恤及慰问事项。

  

  一三员工体育、文康及团体活动之规划事项。

  

  一四人事资料管理、登记、查报、统计分析及表报之编报事项。

  

  一五消防人事法规之研拟、修正、解释及人事革新之建议事项。

  

  一六本署所属机关人事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七各级消防机关人力调配之规划、拟议事项。

  

  一八替代役消防役役男之需求调查、征选、分配与服勤管理及考核事项。

  

  一九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6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本署及所属机关岁入、岁出预(概)算之审核、汇编及核转事项。

  

  二本署及所属机关岁入、岁出分配预算之审核、汇编及核转事项。

  

  三本署预备金动支之申请、审核及核转事项。

  

  四专案动支经费之申请、审核及核转事项。

  

  五本署岁入、岁出追加(减)预算与特别预算之拟编及核转事项。

  

  六岁入、岁出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七本署经费流用及岁出应付款之申请事项。

  

  八行政院统筹科目经费支出之审核事项。

  

  九暂收款、代收款、暂付款及保管款之登记、审核事项。

  

  一○本署各项采购案件之会同监办事项。

  

  一一岁入、岁出各项记帐凭证及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

  

  一二岁入、岁出各种帐簿之登记、结算事项。

  

  一三委讬或受委讬款项各种原始凭证之保管事项。

  

  一四岁入、岁出各项原始凭证之查核、送审事项。

  

  一五财产物品之增减统制记录事项。

  

  一六本署及所属机关岁入、岁出单位决算之编审、核转事项。

  

  一七本署及所属机关会计帐目之查核事项。

  

  一八本署及所属机关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九公务统计方案之订定、实施及修订事项。

  

  二○专案统计调查之订定及实施事项。

  

  二一本署统计报表之管理及审核事项。

  

  二二国内、国外统计资料之汇转及提供事项。

  

  二三本署统计书刊之编印事项。

  

  二四本署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二五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17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政风工作之综合规划及研究事项。

  

  二政风法令之拟订、宣导事项。

  

  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之建议事项。

  

  五本署政风状况之评估、研析事项。

  

  六政风访查、问卷调查等事宜。

  

  七统筹办理本署所属机关政风业务。

  

  八政风考核奖惩之建议事项。

  

  九公务机密之维护事项。

  

  一○预防危害或破坏本机关事件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一一公职人员之财产申报事项。

  

  一二本署政风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18条 

  

  特种搜救队职掌如下:

  

  一各地区重大灾害支援抢救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国际搜救组织联系、协调、出席会议事项。

  

  三国际重大灾害救援行动之规划、执行事项。

  

  四重大灾害示范演习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五民间搜救资源之联系、协调支援事项。

  

  六搜索、救助、医疗、技术(结构工程、化灾、通讯、后勤等)专业训练养成、常年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七搜救专业训练装备、器材、车辆、设施之管理、维护、督导事项。

  

  八搜救装备、器材、车辆及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九专业人命搜救犬之培训事项。

  

  一○地方政府设置搜救组织之协助训练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重大灾害支援抢救事项。

  

  第19条 

  

  训练中心职掌如下:

  

  一训练中心软硬体设备之规划、管理及维护事项。

  

  二编印及审查各种消防专业教材、电化教育教材、案例教育教材及精神教育教材。

  

  三消防人员训练标准之规划事项。

  

  四办理本署各项消防专业讲习班之流路及课程规划。

  

  五协助地方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及灾害防救实务专业训练。

  

  六消防师资资料库之规划建立及管理事项。

  

  七消防及防灾图书、期刊之规划、搜集、管理事项。

  

  八办理国外消防、救灾单位之委讬训练事项。

  

  九提供及协助警察大学、警察专科学校学生办理消防及灾害防救实务专业训练。

  

  一○受训学员生活之管理、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训练中心基地安全维护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训练中心相关事项。

  

  第20条 

  

  本章所列各单位依其职掌视实际情形分科办事。

  

  第21条 

  

  署长之权责如下:

  

  一本署政策之研拟、工作计划方案之核定事项。

  

  二本署法令规章之研拟、修正、废止及解释之核定(转)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四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项。

  

  五所属荐任第九职等或警正一阶以下人员之依法任免、迁调及奖惩事项。

但人事、主计、政风人员,不在此限。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事项。

  

  八部、次长交办事项。

  

  九其他有关消防政策之决定或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22条 

  

  副署长之权责如下:

  

  一消防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二业务监督及指导事项。

  

  三重要报告、公文稿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四各种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五襄助署长处理公务事项。

  

  六署长交办事项。

  

  第23条 

  

  主任秘书之权责如下:

  

  一消防重大决策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督导策进及法规研拟、修正之审核、协调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督导事项。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事项。

  

  五业务研究发展及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六机要工作之处理督导事项。

  

  七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24条 

  

  组长、主任、室主任、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及改进事项。

  

  二本组(中心、室、队)有关业务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三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审核事项。

  

  四所属人员考核之拟议事项。

  

  五依照本署分层负责明细表规定之迳行处理事项。

  

  六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七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25条 

  

  副队长、专门委员及简任秘书、视察、技正之权责如下:

  

  一工作计划及重要方针之研拟、审议事项。

  

  二重要方案之设计及审议事项。

  

  三消防技术性及专门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四襄助长官处理公务事项。

  

  五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六长官交办事项。

  

  第26条 

  

  科长依其职掌,处理下列事项:

  

  一本科计划方案、工作报告之研拟、编制事项。

  

  二本科法令疑义、解释之拟议事项。

  

  三本科业务之规划、执行、改进事项。

  

  四所属人员之指导、监督、考核事项。

  

  五本科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长官交办事项。

  

  第27条 

  

  秘书、视察、技正、专员、分队长、科员、技士、小队长、技佐、队员、办事员及书记处理公务,以其承办业务范围,负其责任。

  

  第28条 

  

  本署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9条 

  

  本署业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署长主持,副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署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出(列)席。

  

  第30条 

  

  本署署务会报,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署长主持,副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署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31条 

  

  本署每年召开消防业务检讨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检讨会。

  

  第32条 

  

  本署得依业务需要,召开专案研讨会议及协调会议,必要时并得邀请学者、专家及有关机关派员参加。

  

  第33条 

  

  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他单位或机关有关者,应将会议记录陈署长核阅后分送之。

  

  第34条 

  

  各单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会议结束与指示原则不符者,应即席声明暂为保留,于返署请示后,再为答复。

  

  第35条 

  

  本署文书管理、事务管理及财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及手册办理之。

  

  第36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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