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撤销无效.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442761 上传时间:2023-01-06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9.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借款合同的撤销无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借款合同的撤销无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借款合同的撤销无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借款合同的撤销无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借款合同的撤销无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借款合同的撤销无效.docx

《借款合同的撤销无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借款合同的撤销无效.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借款合同的撤销无效.docx

借款合同的撤销无效

借款合同的撤销无效

  篇一: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处理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则合同自始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原合同当事人就不得再以原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权利享受合同利益。

但合同无效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拆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已经接受财产的一方则有返还的义务。

返还财产一般适用于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

  所谓[赔偿损失],其一是使在不能返还财产时通过损害赔偿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其二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除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在特殊的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可能还承担行政责任,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关键在于如何确认各方的过错、损失的大小及过错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下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而借款合同纠纷,则表现为借款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或者解除等等因素而因其的纠纷。

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

  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

  从司法实践来看,借款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与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

即《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的情况。

在我国,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

主要是指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3、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

  4、银行(保险公司)之间资金的拆借关系纠纷。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银行于20XX年7月3日公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5、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即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主要依据最高院于1997年11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6、名为联营实际为借贷的纠纷。

主要依据最高院在1990年11月12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规定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

  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7、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集资纠纷。

从1998年开始,国家为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加大了金融监管和整顿金融秩序的力度,对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等“金融三乱”问题,开始进行坚决的清理和整顿。

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集资纠纷就是指治理“金融三乱”过程中的乱集资问题。

  综合上述借款合同的类型来看,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由此产生的借款纠纷为金融借款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效力认定

  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审查认定原则上应与其他合同一样,即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商业银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其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其中有较多的强行性规定,另外,《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还有大量使用“应当”、“必须”、“不得”等强行性词语。

违反上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时,是否属于《合同法》地位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范畴,对此,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而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合同订立前的审查规范对借款合同的效力的认定的影响。

我们认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不是关于合同效力的强行性规范,《合同法》

  中也未对此作出规定。

至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的真实情况”的规定,是以借款人的义务作出规定的,而不是贷款人的义务。

从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出发,即使贷款人未进行相关的审查,也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故此,《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显然不属于强行性规范的范畴。

  2、借款人未提供担保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虽然《商业银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即是作出任意性规范规定,不能因此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故此,《商业银行法》的此条规定,亦不属于强行性规定。

  3、合同形式的规范对借款合同的影响。

依据《合同法》的精神,关于合同形式的强行性规定,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所以不能仅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4、合同内容的规范对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中,除了关于合同利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外,其余内容在《合同法》的规定中均未有所体现。

所以一般而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规定的约定条款属于部分无效条款,即约定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部分无效,在规定范围内的利率仍然有效。

其他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如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亦不属于违反强行性规定的合同,仍然有效。

  

(二)几种特殊主体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贷款人并非银行或者经营存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而是一般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此种而款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贷款人为非金融一般企业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类合同是指贷款人既不是银行也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

此种借款合同在实践中有若干表现形式,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其表现形式越来越多元化。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即双方签订有明确的借款合同形式,但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并非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是一般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商业银行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的先关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允许非金融企业未经批准即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下,未经审批的非金融企业不得作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3)3号《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企业为贷款人,非本企业职工个人为借款人的合同,仍然属于违反金融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应按企业之间的无效借款合同认定及处理。

  但是,着实践实践的发展,以及金融形势的变化,司法实践倾向性的观点认为,其他非金融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下列借款、集资行为应为合法有效的:

一是企业只是个别、少量、非经常性地借款给自然人,如因本企业职工的生活需要等,并非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向特定、大范围的社会公众出借。

二是企业借款给企业的,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息为目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贷款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形可认定该借款行为有效。

  篇二:

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什么后果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

  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什么后果

  《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1、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

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

  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

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

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

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

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

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法帮()

  篇三:

不撤销的借款合同书

  不撤销的借款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经反复协商,特依法达成本借款合同,如下条款作为本合同执行的依据。

  1、甲方自愿为乙方宜昌圆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属项目的建设提供借款叁亿元人民币。

  2、借款期限为五年(以借款进入乙方银行账户之日起计算)。

还款后一年必须在12个月20日前归还本金,不得延误。

  3、借款年利息为16%(年利息按年支付,借款进账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4、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甲方借款进账到乙方账户叁亿元人民币,或分期分批到款。

  5、为借款得到安全保障,乙方同意将“自己的房产”项目作为借款抵押,在借款未还清之前,该项目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如乙方不能按时归还甲方的款项,甲方可以收回项目自主经营或处理。

借款到期乙方按时归还本息后,资产自动归属乙方。

款到账后,甲方派员到乙方监督财务使用,所派人员工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本合同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后,作为专项借款合同使用,1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事宜,如因此而产生的其它任何法律和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

  7、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如甲方十天无借款进入乙方银行账户,甲方承担起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双方不履行其他解除文书。

  8、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年2月日

  篇四: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无效将导致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一)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

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

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

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

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

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

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

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59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何适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

  

(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

因为这种借款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

  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标准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从此条规定可知,合同部分无效,其无效可以及于合同整体,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

合同部分无效如果是决定性的,以致影响合同整体的,导致合同整体无效。

这主要是指一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部分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

  

(2)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

  (3)当事人约定的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借款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篇五:

解除借款合同协议

  篇一:

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协议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20xx年03月xx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

  出借甲方xx万圆整,期限为六个月,协议有效期为20XX年03月06

  日至20xx年09月xx日。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07

  月25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

  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03月xx日签

  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条借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于20xx年07月xx日向乙方支付(20xx年03月xx日到

  20xx年07月xx日)剩余利息费用xx万元(人民币大写:

xxxxx圆

  整)。

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条。

  2、甲方于20xx年07月xx日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xxx万元(人

  民币大写:

xxx万圆整)。

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

  条。

  3、乙方在收到以上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

  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

  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

  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

  第四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约方

  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

  费等一切损失。

  第五条其他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营村委会

  20XX年03月22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

  出借甲方伍佰万圆整,期限为六个月,协议有效期为20XX年03月22

  日至20XX年09月21日。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07

  月25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

  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03月22日签

  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条借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于20XX年07月25日向乙方支付(20XX年03月22日到

  20XX年07月25日)剩余利息费用万元(人民币大写:

陆拾壹万

  伍仟圆整)。

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条。

  2、甲方于20XX年07月25日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人

  民币大写:

伍佰万圆整)。

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

  条。

  3、乙方在收到以上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

  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

  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

  第四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约方

  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

  费等一切损失。

  第五条其他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营村委会

  20XX年03月22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出借甲方陆佰万圆整,期限为六个月,协议有效期为20XX年03月22日至20XX年09月21日。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07月25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03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条借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于20XX年07月25日向乙方支付(20XX年03月22日到20XX年07月25日)剩余利息费用万元(人民币大写:

柒圆整)。

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条。

  2、甲方于20XX年07月25日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600万元(人民币大写:

陆佰万圆整)。

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条。

  3、乙方在收到以上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

篇二:

解除合同通知书

  解除合同通知书

  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我行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贷字第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你公司每月按时偿还借款利息元,至年月日止,你公司借款利息累计逾期次,尚欠借款利息元。

根据借款合同第条第款约定;,我行有权解除合同,现我行正式向你公司表示解除该借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请你公司于我行此《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天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如《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后5天你公司仍未能将以上款项偿付完毕,我行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公司法律责任,届时我行为实现本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将由你公司全部承担。

  特此通知

  通知人:

  年月日

  解除合同告知书

  有限公司:

  你公司担保的有限公司从我行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万元整),现债务人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已连续逾期次,至年月日止,尚欠借款利息元。

我行已与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你公司作为本次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应与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你公司于我行此《解除合同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天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如《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后5天你公司仍未能将以上款项偿付完毕。

我行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公司法律责任,届时我行为实现本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将由你公司全部承担。

  特此通知

  告知人: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小学作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