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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篇一: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结构|一步步学习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结构,这些内容可能在操作过程中对比分析才有意义,大家可以作为参考手册学习,欢迎后台交流并转发分享。

  计划规模、

  本息偿付安排

  与基础资产评估或预测的现金流状况匹配。

  计划存续期

  根据基础资产的存续期限和收益偿付安排确定。

  信用增级

  可以采用结构分层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或者第三方担保的外部信用增级方式。

  收益率和价格

  由计划管理人通过公开询价方式确定。

  计划推广销售

  向特定的机构投资者发行。

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登记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收益凭证的登记结算、发放投资收益。

  流动性安排

  收益凭证在证券交易所转让。

  信用评级

  计划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至少每年出具一次评级报告。

  图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图

  

(二)基础资产的选择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应具备如下主要特征

  一是稳定性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二是同质性资产池内的资产应具有标准化的合约文件,即具有很高的同质性;

  三是资产质量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定期限,且现金流历史记录良好,相关数据容易获得。

  若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收益权的来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收益权应当独立、真实、稳定的现金流量历史记录;未来现金流量保持稳定或稳定增长;未来现金流量能够合理预测和评估;收益权的转让在法律上实现真实出售、最大限度实现破产隔离。

  若以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相关的交易行为应当真实、合法;预期收益金额能够基本确定;债权转让应当实现真实销售、破产隔离。

  具体来说,基础资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水电气资产,包括电厂及电网、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燃气公司等。

  第二类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

  第三类市政工程特别是正在回款期的BT项目,主要指由开发商垫资建设市政项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给开发商,开发商以对政府的应收回款做基础资产。

  第四类商业物业的租赁,但没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档公寓除外。

  第五类企业大型设备租赁、具有大额应收账款的企业、金融资产租赁等。

  第六类信贷资产和信托受益权。

  资产证券化的规模最小将在4亿元以上,建议最好在8亿元以上。

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

  发行主体多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要求如下

  一是具有较优质的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以预测的现金流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二是基础资产每年产生的净现金流1亿元以上为佳;

  三是基础资产不存在抵押或质押的情况;

  四是原始权益人综合实力较强,主体评级AA及以上为佳。

  (三)信用增级的安排

  由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地位是采用《合同法》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其本身不具有特定的法人地位。

基于上述原因,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难以担任交易的主体,因此在证券公司作为代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交易过程中可以做到证券公司破产不影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权从而实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破产隔离功能。

但由于实现不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经营性资产(如房产、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从而该结构难以实现真实出售。

  信用增级主要有两种类型外部增级(担保、信用证、债权或资产保险、债券保险、服务公司垫款)和内部增级(准备金、超额抵押、结构分层)。

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难以实现真实出售的情况下,采纳担保等外部信用增级方式往往成为必备首选。

因此在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载体的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基本都需要引入担保机构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提供担保,从而以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权益。

  (四)项目审批流程

  常见的审批流程如下: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种实践模式银监会、央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

在这三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构造”和“转变”最为理想,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还难以在法律层面实现资产池的真实销售,从而无法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

因此,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也很难使得基础资产实现会计意义上的出表。

  信贷资产证券化

  证券公司

  资产证券化

  资产支持票据

  SPV

  特殊目的信托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不强制要求

  信用评级

  需要双评级,并且鼓励探索采取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支持对资产支持证券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进行信用评级。

  具有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对专项计划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公开发行需要双评级,并且鼓励投资者付费等多元化的信用评级方式;定向发行,则由发行人与定向投资人协商确定,并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

  交易场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审核方式

  审核制

  核准制

  注册制

  基础资产

  

  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一般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和不良贷款。

毫无疑问,不同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差别极大。

例如RMBS平均存续期限为35年;而中小企业贷款CLO的平均存续期限仅为9年。

  可以分为债权和收益权。

债权是已有之债,如市政工程BT项目政府回购款、设备租赁(金融租赁)款,现金流预测较为容易。

而收益权则完全依赖未来的经营现金流,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更差。

收益权包括水电气资产收费、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等。

  和券商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差别不大,相对信贷类来说,存续期限明显缩短。

  交易结构

  以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

  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SPV,由于专项计划无信托法律地位,实际上无法实现破产隔离。

一旦原始权益人出现破产风险,专项资产有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

因此,一般来说,专项计划都有商业银行或者关联企业担保。

  并未要求设立SPV,仅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实现现金流的隔离,因此不能实现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等。

  信用增级

  已发行产品来看,绝大多数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都采取了4种内部信用增级措施,即优先级/次级的分档设计、超额利息收入、储备账户和触发机制安排。

少数产品采取了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如由发起机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等。

  于存在破产隔离风险,除内部信用增级,更为普遍地采用了第三方担保、差额支付安排、流动性贷款等外部信用增级措施。

  专项计划一样,同样依赖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如第三方信用支持、资产抵质押和外部现金储备。

  现金流支付

  从实际操作来看,信贷类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支付最为规范信托账户下一般分成收益账、本金账、税收账和储备账;违约事件发生前,利息现金流进入收益账,本金现金流计入本金账,支付顺序为优先级A→优先级B;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本息合并,支付顺序为优先级A利息→优先级A本金→优先级B利息→优先级B本金→次级本金。

  通过中证登系统向收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本息,支付次序为优先级预期收益→优先级本金→余额分配给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

  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直接划拨至资金专用监管账户,ABN本金的偿还,遵循顺序为优先级利息→优先级本金→次级利息→次级本金→余额留存至发起人。

  信息披露

  所有已发行信贷类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相关发行、评级及跟踪评级、定价、本息兑付等信息,信息披露最及时有效。

  可以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上市,通过券商网站和交易所发布相关公告,信息披露较少。

  已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多选择非公开定向发行,缺乏公开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总体而言,三种我国实践中的资产证券化形式体现出了三大特点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足够分散,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票据的付款人相对集中;第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性质主要为已经存续的债权,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票据的资产主要体现为未来的收益(收益权);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设计、运作相对最为规范,资产支持票据(ABN)的实质更多类似为一种债券,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介于两者之间。

  篇二: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问题浅析

  摘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类型的一种,在当前亦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表现形式和特殊目的载体。

我国国内金融分业监管及信托业专营的金融体制,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仅从基础资产和基础法律关系这两个问题入手,逐次评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关键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基础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87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85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185-02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类型的一种,在当前亦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表现形式和特殊目的载体。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被设计成特殊目的载体,具体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2012年9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基金公司开始设立子公司,发行类似信托的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而也开始被引入市场,并逐步为市场所认识和接受,成为基金公司发展的新引擎。

[1]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公司子公司目前主要作为类信托理财产品,其用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还没有实施细则和具体案例。

本文将以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剖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

  一、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概况及法律结构

  2013年5月9日,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了隧道股份BOT项目专项资产证券化产品。

该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2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三种资产支持证券。

此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为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担保人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回购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养护公司为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

  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只能根据约定,用于向大连路隧道公司购买基础资产,即《专营权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间内的专营权收入扣除隧道大修基金以及隧道运营费用后的合同债权及其它权利。

专项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计划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托管协议》。

托管人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专项计划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专项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金、其他客户委托管理资金、不同计划的委托管理资金相互独立。

  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隧道股份BO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委托”这种资产管理的法律形式,具体包括四个法律关系。

一为委托代理关系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国泰君安作为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管理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享受和承担。

二为资产购买关系国泰君安作为代理人,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买方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一定时间内的专营权收入。

买方支付的对价为计划所募集的资金。

三为担保关系由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作为担保人,国泰君安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担保权人,原始权益人作为被担保人。

四为回购关系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为回购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将合同规定的专营权收入款划至大连路隧道公司收益账户中,原始权益人于收到专营权收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扣除隧道大修费用和隧道运营费用后的金额划转入专项计划账户。

五为专项服务法律关系评级机构、托管银行、国泰君安作为服务提供者,对“计划”进行信用评级、账户托管以及全面管理的服务,并由国泰君安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约定的佣金。

  二、法律问题评析

  由于我国国内金融分业监管及信托业专营的金融体制,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仅从基础资产和基础法律关系这两个问题入手,逐次评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基础资产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行为如果被认为不能完全与原始权益人相隔离,则会被定性为担保融资行为。

如果某项财产转让给他人,不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财产范围,则该项转让可以称为“真实出售(truesale)”。

  债权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各国都是比较普遍的做法。

按照我国法律,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中国,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而根据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要求,基础资产应“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对于可以作为基础资产的债权而言,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投资者都希望此种债权为一种依契约产生的合同之债。

在实务中,原始权益人也往往将其拥有的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

[2]

  合同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法律上有以下几个支持条件第一,债权的可转让性。

依民法及合同法,除了按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只须通知债务人而无须以其前置同意为条件。

第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在风险隔离的效果上可以达到最佳。

只要原始权益人已将债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特殊目的载体,相关债权类金融资产可以得以终止确认,那么即使原始权益人破产或者遭受到其他债务诉讼时,通常也不会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地位和行使权利的便利性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债权资产转让从技术上来说是完全可以达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

如前所述,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属于回购关系下形成的合同债权,因此从法理上实现“真实出售”是可能的。

  

(二)基础法律关系

  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委托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委托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因此,专项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委托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因其不稳定和脆弱,仅适合运用于较短期的资产管理。

因为委托代理原则上于当事人一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即归于消灭,而且被代理人可以随时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随时辞去委托。

委托代理中,即使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托人破产、辞任、解任时,委托合同对继任的受托人仍然有效”,但因为这是一种涉他合同,未经继任者确认,原来所设定的委托并不当然对继任的受托人有效。

由此可见,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对于计划的长期存续增加了很多不稳定因素。

[3]

  同时,证监会模式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分业经营限制,未明确适用《信托法》,其风险隔离无法借用信托原理,而是按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及监管者要求的资产独立操作来保障。

但失去《信托法》保护的专项计划,在委托代理的法律结构下,不可能存在一个保障基础资产独立的载体。

因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即投资者,这样基础资产不能独立于投资者,也无法对抗投资者的债权人或破产清算人对基础资产主张权利。

同时,因为投资者人数众多,且不断变动,在需要进行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登记到全体投资者名下,从而使基础资产的权属不明晰。

因此,仅仅依靠证监会部门规章的规定,难于完全确立起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很难在未来可能的司法审查中确保达到真正的破产隔离,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法律保护上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如果无法解决基础资产的独立性问题,无法运用恰当的法律结构实现破产隔离,则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法律上就存在重大缺陷和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1]李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的新产品[J].中国城市金融,2012,(11).

  [2]徐昕、郭翊.基础资产选择过程中的法律瓶颈——对于“债权”与“收益权”的法律评析[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4).

  [3]李敏.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制度缺失——中国联通租赁费收益计划方案评析[J].法学研究,2007,(03).

  责任编辑hrchenwei

  篇三: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

  2016-01-3121:

21阅读3,921

  X

  何谓资管资管,即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

  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

  资管计划能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是因为它少了不少中间环节。

同样一个融资项目,如果走信托通道,它需要给信托公司2%,甚至更高的费用,另外还要给代理销售的机构1%,甚至更高的费用。

一般而言,信托产品最终募集到的资金,至少有5%要用在中间环节上。

而资管计划绕开了信托公司,费用就能节省不少。

所以,同样的融资成本,体现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方面,资管计划的收益率就会更高一些。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业务,大体可分为“通道类”业务与基金子公司主动管理类业务,而“通道类”业务主要包括实际管理人为第三方的通道业务,以及资管嵌套信托类业务。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

当然,我们熟悉的信托也属于资管范畴,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基金子公司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

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基金资管行业发展迅速。

截至2013年底,基金子公司已成立62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很快将破万亿。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

  劣势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

  券商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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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被誉为拥有了金融投资全牌照,能够开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业务。

券商资管一经放开,便迅速发力。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营业部网点多,在客户资源、营销能力和投资证券市场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以及和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长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渠道。

  劣势大部分为操作简单,缺少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主要依赖银行渠道,难以形成持续竞争力。

  保险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得以拓宽。

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规模6833亿元。

  优势保险资管因其行业特殊性,拥有先发的资金优势;风险较低,安全性高。

  劣势因对资金安全性有更高的要求,保险资管过于保守、弱势,产品收益相对偏低。

数据显示,2013年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为04%,市场可查询的主要几款保险资管产品的收益率大多处于2-3%。

  银行资管

  政策法规2013年9月末,银监会批准了国内11家商业银行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宣告银行理财正式进入资管时代。

截至2013年底,试点银行均完成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申报,总规模超过100亿元。

  优势客户基础好,具有平台优势,资金实力强。

  劣势资管能力不强,需要一个积累和发展的过程;鉴于银行的国民地位,银行资管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更为谨慎,投资策略较保守,产品收益不高;收手续费和业绩提成。

  ——————————

  基金资管与券商资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原文是这么说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

(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

  1、证券公司资管产品的审核机制未完全放开。

对于普通集合理财产品,其备案机制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类似,均为事后备案,但对于创新类资管产品,以及定向资管产品,仍需要事前报批。

  2、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主办人为证券公司或其分公司,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主办人可以是基金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其控股的专项资产管理子公司;从风险管控对于业务发展的影响角度来说,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更为灵活。

  3、证券公司资管产品需要具有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进行托管,而基金公司专户则放开了托管资格的限制,只强调托管制度。

从这个方面看,基金公司专户在现金及票据类产品设计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4、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受《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约束,在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资产管理规模、杠杆率设计等层面,受证券公司主体风险指标合规需求限制,例如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等。

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风险控制由基金公司自行把控。

  5、证券公司资管产品收益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

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目前可享受公募基金产品的分红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该项政策对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

  基金子公司、信托和券商资管的区别

  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信托关系,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

  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都可以募集集合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集合信托等。

但是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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