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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红黄牌标准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

一、煤矿、非煤单位通用红牌标准

1.设计、方案、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违反规定及存在重大漏项的;

2.单项工程、零星工程无措施施工的;

3.现场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

4.带有闭锁、连锁的机电设备保护装置失效或未投入使用的;

5.试验涉及重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

6.检修作业没有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擅离工作现场的;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

7.谎报和瞒报事故的;

8.发生事故无调度记录或涂改、伪造、销毁调度记录的;

9.重大问题或A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10.紧急情况下应下达停产撤人命令而没有下达的;

11.已挂黄牌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12.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

二、煤矿红牌标准

(一)采掘作业

13.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

14.未按照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获得许可擅自施工的;

15.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施工,没有编审防治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执行的;

16.巷道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

17.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或前探梁临时支护数量少于规定的;备用棚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18.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

19.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安全措施的。

(二)机电

20.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

21.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

22.矿井大型固定设备、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

23.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

24.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缺少护罩和遮拦的;

25.6kv及以上高压电气作业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

26.供电系统图开关编号、负荷、主回路接线方式与实际不一致的;

27.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

28.井下机电硐室使用非不燃性材料支护的。

(三)辅助运输

29.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

30.架空乘人装置、平巷人车、运人的无轨车辆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31.绞车、连续牵引车安装固定不合格的;

32.机车的闸、信号、连接装置失效的;

33.支架、大型设备等“四超”车辆装封车不符合规定的。

(四)一通三防

34.井下存在风量不足的地点;

35.瓦斯超限作业的,月度瓦斯超限次数达2次(不含2次)以上的,瓦斯超限未按规定分析处理的;

36.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局部通风出现循环风的;

37.未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区域、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

38.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果评价不达标进行采掘作业的;

39.井下巷道存在煤尘堆积的;

40.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

41.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装备数量不足的,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热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不具备断电功能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值设置违反标准规定的;

42.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排放瓦斯、恢复通风、采空区封闭等通防重点工程存在重大缺陷的;

43.违反规定烧焊的、烧焊作业措施不落实的;

44.紧急避险设施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的;

45.井下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制度的。

(五)地测防治水

46.擅自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

47.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或有突水危险的区域,未建立防水闸门或未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而擅自采掘的;

48.有透水征兆而未及时撤人的;

49.无计划或无措施与采空区、老巷道(或硐室)贯通的;

50.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存在水害隐患未按规定探查(放)或消除隐患而进行采掘施工的;

51.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或延续手续的。

(六)调度及其他

52.销毁或删除保存期内重要电子信息的;

53.人员定位系统报警值设置违反规定的;

54.起吊作业重物坠落、回弹、摆动范围内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起吊装置使用不当的;

55.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56.井口房及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消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非煤单位红牌标准

57.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接地保护不符合规定的;

58.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器的;

59.防爆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或防爆设施失效的;

60.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

61.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动火、动土、断路、高处、设备检修、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范要求办理安全作业证的;

62.6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作业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

6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

64.作业场所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作业场所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的;

65.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66.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

6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和运输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

68.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场所和运输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失效的;

69.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或其他安全防护器具和用品的;

7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存在漏项,未按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内容施工,存有安全隐患的;

71.施工队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72.建筑施工工地临时用电不规范、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存在安全隐患的;

73.起吊作业重物坠落波及范围内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起吊装置使用不当的;

74.销毁或删除保存期内重要电子信息的;

75.发生人身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无调度记录或涂改、伪造、销毁调度记录的。

四、煤矿、非煤单位通用黄牌标准

1.设计、方案、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不符合规定的;

2.设计、规程、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或随意修改相关内容的;

3.专业管理机构设置不全或人员配备不足的;

4.试验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报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

5.隐患排查不到位或B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6.作业场所内职业安全健康相关内容未按规定治理的;

7.迟报或不按规定程序报告事故的;

8.传达落实上级指示指令不及时、不到位的;

9.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10.已下达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11.其他危及安全生产必须限期整改的。

五、煤矿黄牌标准

(一)采掘作业

12.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宽度或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3.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达不到措施规定要求的;

14.采掘工作面没有开展支护质量监测的;

15.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不满足要求的;

16.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悬挂监测牌板、顶板离层仪损坏的;

17.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顶板安全仪器仪表、煤巷锚杆支护产品未经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的,或失效、损坏超过3台(件)的;

18.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19.采煤工作面支柱、掘进工作面架棚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

20.采煤工作面3棵单体支柱(或3架顶梁)损坏、变形、失效的;

液压支架出现主部件损坏、失效、串漏液等问题直接影响支撑能力或护帮控顶效果的;

21.采煤工作面单体支柱或液压支架连续3棵(架)及以上或累计数超过10棵(架)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2.采煤工作面倾角超过15°,液压支架未采取防滑防倒措施的;

23.单体打滑或失脚,活柱无行程或超高使用等现象超过3棵的;

24.采煤工作面方案设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审批的,方案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图文不符的,现场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补充安全措施的;

25.煤巷使用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钢带、支架以及金属网等起吊或拖移设备、其他重物的;

26.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7.煤巷特殊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的;

28.绞车压趄柱、支撑起吊棚的单体达不到初撑力的;

29.平巷耙装机或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耙装机耙斗与钢丝绳的联接不合格的;

30.运输机上窜下滑严重,与转载机搭接不合理造成拉回头煤的;

31.转载机未封闭段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没有拉线急停装置的;

32.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的;

33.冲击地压防治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二)机电

34.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制作规格、安装方式、连接方式不符合规定的;

35.未按期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试验的;

36.下井电缆及胶带未进行阻燃性能检验的;

37.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涉及安全的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的;

38.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定值整定与供电系统图、标志牌、保护整定计算书不一致的;

39.驱动及改向滚筒积煤磨皮带的,皮带跑偏磨机架的,沿线积煤磨皮带连续超过2m以上的,托辊不转磨皮带3处以上的;

40.机电设备超额定能力运行的;

41.机电设备、设施试验检测场地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

42.矿井大型固定设备、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未按规定试验的;保护装置传感器或开关设置不当导致保护动作灵敏度明显降低的。

(三)辅助运输

43.平巷、斜巷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44.斜巷各车场信号室和躲避硐不齐全的;

45.斜巷过卷距离、车场长度和坡度不符合要求的;

46.轨道运输系统构成小绞车跨风门运输、跨皮带运输、拐弯运输(连续牵引车拐弯运输除外)的;

47.除“四超”车辆以外的车辆装封车、连车不符合规定的;

48.连续牵引车、运物的无轨胶轮车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49.辅助运输系统设备、信号、通讯等不符合规定的。

(四)一通三防

50.局部通风风筒末端距迎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51.局部通风机未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

52.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

53.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

54.矿井反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井下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的;

55.煤层自然发火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6.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

57.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终端、中心站设置不符合规定的;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

58.瓦斯抽放系统抽放负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瓦斯抽放管路连接、封孔、放水等不符合规定的;

59.井下存在风速超限地点的;

60.月度瓦斯超限次数达到2次的;

61.紧急避险设施使用不正常的、管理不到位的;

62.自救器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培训不到位的;

63.井下爆破器材管理违反规定的。

(五)地测防治水

64.未按规定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仪器)、成立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的;

65.未按规定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

66.防治水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按计划实施;工程计划、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67.地质、水文地质勘查不符合规定的;

68.缺少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或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及时修编、填制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水害分析等内容不全、预报不及时、漏报或错误的,造成工程事故或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

69.未按规定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和水文地质观测,未定期进行周边相邻矿井井上、下情况调查或未及时填绘调查资料的;矿井水文动态及井筒监测系统不健全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70.矿井、水平、采区排水系统不健全或受到破坏影响正常使用,或排水能力达不到要求的;泵房安全出口、泵房和水仓通道不畅的;排水设备检修、水仓清挖、联合排水试验不符合规定要求;水仓入口无箅子的;

71.井下构筑的防水闸门、防水闸墙,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防水闸门关闭试验的;

72.未经批准变动矿井各类保安煤(岩)柱的;

73.受水害影响的采掘工作面缺少专项防治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或设计、措施不符合要求的,采掘生产中未严格执行的;

74.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规定或未执行的;探放水作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支护差、排水系统不健全、避灾标志不醒目、路线不畅通、通风不畅通、有害气体超限、未设置电话、无照明的;

75.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不完善、雨季前未进行避水灾演练的;

76.贯通精度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设计标定中腰线的,破坏测量控制点的;

77.井巷工程和硐室未及时施测、老空积水未及时分析排查,以及未按规定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等主要图纸的;

78.重要贯通测量设计和“三下”开采治理设计未按规定报批(审)的,现场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设计并报批(审)的。

(六)调度及其他

79.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80.井下交叉点未设置路标或指示安全出口方向错误的;

81.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阶段性、季节性重点工作或重点工程的;

82.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功能不齐全、覆盖范围达不到规定要求或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系统数据信息在保存期内丢失的;

83.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报警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84.调度装备无双回路供电、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有效供电低于4小时的;

85.重要场所无防火设施或防火设施缺失,疏散、消防通道不畅通的。

六、非煤单位黄牌标准

86.电气保护设置不全,保护整定不符合实际的;

87.未按期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试验的;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未进行整改的;

88.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未按期检验或存在问题的;

89.无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失效的;

90.各种“工作票”、“操作票”中涉及的安全措施填写不齐全,工作人员未签字确认的;

91.生产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照明、事故应急照明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92.安全检测监控仪器、仪表损坏的;

93.机电设备、设施布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够的;

94.停用机电设备未采取停电、挂警示牌等安全措施的;

95.机电设备、设施试验检测场地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

96.工业锅炉水质不满足标准要求的;

97.高温设备存在漏油或积油严重的;

98.工艺系统或机电设备超额定参数、能力运行的;

99.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的;

100.建筑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仪表、报警装置等不完整或失效的;

101.未与工业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的;

102.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或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103.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不落实的;

104.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的;

105.安全疏散、消防通道不畅通的;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

106.钢丝绳等起重索具未经受力计算,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锈蚀、缺油的,绳卡不符合规定的;

10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未取得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的,未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108.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阶段性、季节性重点工作或重点工程的;

109.通信联络系统功能不齐全、覆盖范围达不到规定要求或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系统数据信息在保存期内丢失的;

110.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

111.调度装备无双回路供电、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有效供电低于4小时的。

七、煤矿井下严重“三违”标准

1.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

2.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3.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设施的;

4.带压力检修风水管路和液压系统的;

5.超起吊用具额定能力起吊重物的;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7.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

8.酒后入井作业的;

9.井下摘掉安全帽的;

10.破坏通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的;

11.放裸炮、糊炮的;

12.当班未使用完的雷管和炸药未及时退库的;

13.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14.进入无风或微风地点的;

15.带压检修风水管路和液压系统的;

16.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使用不正确的;

17.在架空线附近作业必须停架线而未停电作业的;

18.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煤、矸等杂物的;

19.违规跨越机电设备(设施)的;

20.超起吊用具额定能力起吊重物的;

21.电机车异线顶车的;

22.违反斜巷运输“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

23.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的;

24.斜巷运输不带电松车的;

25.违章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空顶作业的;

26.其他危及安全的。

八、煤矿、非煤单位地面严重“三违”标准

27.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28.岗位人员脱岗、睡岗的;

29.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30.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

31.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2.工作行灯未采用安全电压的;

33.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或其绝缘防护不完好的;

34.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35.跨越机电设备(设施)或进入危险警戒区域的;

36.检维修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37.甩掉机电设备保护装置不用的;

38.用起重设备无施工措施提升人员的;

39.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使用不正确的;

40.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作业的;

41.化工危险场所不按规定使用保护用具、不穿安全服的;

42.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

43.其他危及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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