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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大纲详解

合同法-大纲详解

第一章、合同法的适用原则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的含义: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指南P458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主要为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中并不是所有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取得,不是完全基于平等主体取得,本身具有一定的身份性(例如,村民组织的成员),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适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条例。

农民到外地承包土地种菜,此类适用合同法,故外部承包适用合同法,内部不适用。

2企业承包合同:

企业内部成员承包,生产责任制或经营方式的改变,不适用合同法,外部承包,适用合同法。

3有关身份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

《合同法》第二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a离婚中关于子女与谁生活协议,抚养费(有关身份的合同),例如抚养费的分担比例不受合同法调整,赡养费类似;

b有关子女监护责任的协议(确定法定监护人不受合同法调整,但是,如小孩住校,协议委托学校监护,此合同就受合同法调整);

c婚约(婚姻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例如青春损失费是不予支持的,否则婚姻自主原则受到侵害;

d行政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土地征用合同,代扣代缴税费(隐含税务机关与单位之间行政许可合同));

e抵押、质押合同(物权合同)直接适用担保法;

f商品房合同,适用房地产法,公改房,适用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债权上,特别的依特别法,如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法;转让知识产权合同,适用有关知识产权法规定;海上租船适用海商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至第八条)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1、书面;2、口头;3、其它

二、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要约和承诺。

1.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

我国要约采用到达主义

A.要约和要约邀请:

a.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③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如标的,数量,价格,期限等。

b.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①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数量、标的、价格、期限),视为要约。

有价格的菜单,标价的柜台商品,应属于要约,未标价则不属于。

B.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和撤销(要约人对已生效但款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之意思表示):

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C.不得撤销的要约: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后果:

要约人可以承诺。

如果撤销,受要约人可以要求要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要约失效情形: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司P275)

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承诺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

例外:

书面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完成签字或盖章,合同始成立,但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受领相对人主要给付的,合同得成立;在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的合同,有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则于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先甲签,再乙签,则最后签字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例1: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9日到甲处,双方6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这时,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

北京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签字盖章,发给乙方(浦东公司),6月3日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6月7日到达甲方。

问:

合同何时成立?

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A.承诺的到达: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B.承诺的作出与撤回:

a.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b.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可以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要约可以撤销。

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C.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的效力:

a.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过失-承诺的迟到)

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非受要约人过失-承诺的迟延)

D.承诺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a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b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

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乙全部承诺,但又加了一个条款,要求甲提供原产地证明。

这是非实质性变更,如果甲没有表示反对,就产生两个效力:

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产地证明这个义务订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

(二)特殊订立方式:

a.悬赏广告:

不能与法律抵触。

准确的说是单方允诺,叫成要约也可以。

b.招标投标:

招标:

要约邀请。

投标:

要约。

定标:

承诺(定标若是对投标完全接受,定标即为承诺,否则要做进一步谈判)。

c.拍卖(拍卖公告,属要约邀请;竞买,属要约;卖定,属承诺)

甲汽车销售市场称17-25日有车300辆,价17万元,比市场上便宜,保证供应,乙带300万,准备以16万每辆成效,去时已卖完。

市场广告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新的要约行为;市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而达成意思一致

1、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

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三,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对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

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

有些合同,还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

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

2、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A.合同成立的时间:

a.要式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完成特定手续时间;

b.不要式合同以承诺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c.电子合同,承诺之数据电文首次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

B.合同成立的地点:

a.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b.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签字加盖章的,如果双方在不同地点,则按后一行为确定成立地点,如果是两个行为有先后之分的,以第一个行为为准。

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视情况合同是否成立:

a.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则可推定为合同成立;

b.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则合同没有成立,行为方自行承担责任,相对人如果接受了行为方的利益,视为不当得利。

五、格式条款合同

1、定义:

《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这里“格式条款”的概念包含了三层意思:

第一,格式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重复使用”,主体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而非双方;第二,“格式条款”是预先拟订的条款。

所谓预先,是指在订立合同之前;第三,“格式条款”不但事先拟订时未与对方协商,而且在签定时也未与对方协商。

2、订立规则: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提示义务;

2、说明义务

3、格式条款的效力

无效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

合同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

即合同不成立就不可能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就意味着已经成立。

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就生效。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为几种情况:

①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同一时间;

②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

③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要视所附期限于何时到来,即附延缓期限的合同。

④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能否生效要视所附条件能否实现而定,即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⑤合同成立后效力处于悬空状态,能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

⑥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也即无效合同。

第②种情形:

所谓“批准、登记等手续”包括两类,一是只需办理批准手续即生效,二是不仅要办理批准手续,还要办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

  未予办理相应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了批准手续或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合同已生效。

  还有一种情况是,法律、行政法规只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

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种登记的用途是用于备案的,并非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

换言之,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办理合同登记,并不影响该合同的生效,只是不能产生物权移转的效力。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  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试题解析:

  1.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

这一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合同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为:

BD

  本题为附延缓期限的合同,合同已成立,但需待“甲父死亡”这一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因此A错B对。

“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在于“某一事实是否必然会发生”,必然发生的为“附期限”。

  2.某甲自有房屋1间,1995年5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了乙。

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

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丁愿以6万元买下该房。

甲遂与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

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抵押。

现就本案例回答:

就房屋买卖关系而言,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因甲已将房屋租与乙,甲若将房出售,应事先征得乙的同意

  B.因甲丁之间已办理房产登记,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使签订在先,丙也无权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C.因甲丙之间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生效

  D.甲虽与丙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再将房屋出售给丁

答案为:

BCD

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再依《合同法》第44条规定,可知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办理了变更登记后才生效。

故B、C、D正确。

2002年司法考试也有一道类似的题。

  3.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

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出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

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

在此种情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1999年多选题]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为:

BCD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因丙已知甲已经将该名画卖给了乙,甲、丙又签订了将该名画卖给丙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而应属无效合同。

另依《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甲、乙在合同中未约定该名画所有权从何时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应认定该名画所有权应在1个月后交付时转移,因而此画所有权人在交付前仍然是甲,而乙无权直接向丙主张该名画权利。

因此A错误,C正确。

因甲违反了甲、乙之间的合同,所以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正确。

因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应向丙请求返还该画,乙有权基于甲、丙之间的有效合同要求甲交付该画,因此B正确。

  4.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

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

后乙因有20条围脖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

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998年单选题]

  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

  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为:

D

  本题中当事人所订合同确实存在标的物的质量与等级不确定问题,但不能就认为该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因为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且销售了200条围脖中的180条,故应认为乙的行为已默认了甲所发货物的质量标准与等级。

故合同应已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所以D正确。

  5.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1999年单选题]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答案为:

B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或无效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所以B正确。

二、合同的效力

(无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指向将来发生,未变更的内容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或已发生之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因变更而失去效力。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就是全面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的原则是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事实以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法律准则。

  

(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就是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当事人除了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外,更重要的是强调当事人应当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属义务,即《合同法》所规定的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履行这些附属义务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来进行。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

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3)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该原则,在我国《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规定,但该法在最后通过时删除了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原则的事实。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平合理。

2、解除合同。

2、合同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严格而言,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

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

对于合同中的补充协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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