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考核认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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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考核认证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考核认证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格煤矿建设施工(安装)安全生产准入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煤矿建设施工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煤矿矿井、矿场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企业。
第三条煤矿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煤矿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取得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方可承担煤矿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
煤矿建设单位在进行煤矿建设施工招标过程中,必须把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取得《安全资格证》作为招标考核的必要条件。
向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施工(安装)企业发包工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对相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发证。
办理《安全资格证》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材料报送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需要延长时间的,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领取《安全资格证》时,申请资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申请资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资格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代表(经理)、项目负责人(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与煤矿建设施工(安装)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材料;
(三)经理、项目负责人(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安全资格证书》证明材料;
(四)企业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图;
(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证明材料;
(六)各工种操作规程;
(七)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八)从事井巷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的企业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集团(公司)授权项目负责人(经理)委托书。
第七条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安装)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代表(经理)、项目负责人(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按作业制度配备;
(三)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按作业制度配备足够的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主要项目负责人(经理)、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具有完善的企业安全管理组织;
(七)具有承担煤矿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八)具有健全的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九)具有可操作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有保障职工免受职业危害,保证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规定;
(十一)煤矿专用设备、压力容器、检测仪器和其它特种设备应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十二)集团(公司)对授权项目单位安全施工(安装)负有监管责任。
委托书中应明确集团(公司)和被授权项目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煤矿建设施工(安装)安全资格类别分露天剥离工程,煤矿井巷工程,煤矿设备安装工程。
《安全资格证》分正本和副本。
第九条《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设施工(安装)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颁证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资格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代表(经理)、项目负责人(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与煤矿建设施工(安装)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材料;
(三)经理、项目负责人(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安全资格证书》证明材料;
(四)企业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图;
(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证明材料;
(六)各工种操作规程;
(七)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八)从事井巷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的企业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集团(公司)授权项目负责人(经理)委托书。
(十二)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施工(安装)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资格证》的建设施工(安装)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暂扣或者报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吊销《安全资格证》。
第十一条在外省、市、自治区注册的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持有当地省级煤监机构颁发的《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证》,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煤矿建设施工(安装)工程的,应在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备案材料应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新考核或注销《安全资格证》:
(一)企业法人代表(经理)、项目负责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变更的;
(二)企业发生破产、分立或合并行为的;
(三)发现安全技术资格申报材料与现状不符的;
(四)伪造、出借、转让《安全资格证》的;
(五)隐瞒事故不报的;
(六)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资格审核、认证,擅自承担煤矿建设施工(安装)工程的企业;向无煤矿建设施工(安装)资格企业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安全资格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颁发、管理《安全资格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施工(安装)
企业安全资格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印章)
企业性质
申请安全资格类别
申请时间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填表说明
1、此申请书用于安全资格申请和安全资格备案;
2、申请书各项内容应真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3、申请书一式三份,审批后企业存档一份;企业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存一份;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存一份。
企业基本情况
申请资质单位名称
企业所在地地址
姓名
学历
专业
职称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总经理
项目部经理
项目安全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经理)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安全管理机构总人数
企业技术人员总人数
有职称人员总人数
企业注册登记地址、证照名称、号码、
证书有效起止时间
企业资质证书名称、级别、营业范围、证书号码、
证件有效起止时间、证书签发单位
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经历及情况
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工作经历(起止时间、
项目内容、承担具体任务、职务、职称)
项目经理工作经历(起止时间、
项目内容、承担具体任务、职务、职称)
企业历年完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经历
及生产实绩情况
(时间、项目名称、规模、达到质量标准、伤亡事情次数、人数)
企业从业人员名细及安全教育培训表
姓名
工种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资格证证号
申请资质单位盖章
年月日
特种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台数
购置时间
生产厂家
检测检验情况
安全资格考核认证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考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