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代客操作外币保证金交易契约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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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代客操作外币保证金交易契约稿

委任代客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範本

條次

條文

當事人

立約人甲方:

(姓名/名稱)       

立約人乙方:

     股份有限公司,係經中央銀行核准經營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之指定機構。

前言

緣甲方已與乙方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他帳戶行)簽訂[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書],並於乙方或於他帳戶行開立一個外幣保證金交易帳戶,專供代客操作之相關收付及結算之用;

緣乙方已於本約簽訂七日前向甲方說明並交付本約條款及附件一所示代客操作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並對甲方之財力、交易/操作之投資經驗及其投資目的需求、以及投資法令限制等詳實瞭解,且參酌上開事項,與甲方審慎議定委任交易/操作資金金額及交易基本方針及範圍(包括交易幣別、交易槓桿倍數、交易種類及條件、及虧損通知比例等),經甲方確認並事先詳閱本約內容後,同意全權委任乙方,由乙方基於其投資判斷,於甲方所開立之外幣保證金交易帳戶餘額範圍及本約授權範圍內,並依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之約定,為甲方之利益,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之操作。

爰經甲、乙雙方共同簽訂本約如后,以資遵循:

第一條

委任操作之外幣保證金交易帳戶及委任金額

甲方全權委任乙方進行代客操作業務,其專供外幣保證金交易之相關收付及結算用之外幣保證金交易帳戶(下稱交易帳戶),以及經雙方同意之原始委任金額,詳如附件二。

前項存入交易帳戶之原始委任金額,應作為外幣保證金交易履約擔保之用。

本約存續期間內因委任金額之追加或保證金之補繳,及外幣保證金交易之操作所致之損益(包括交易損益、換匯收支或利息收支、及其他相關費用),以及交易帳戶餘額所生之孳息,均應依其性質分別存入交易帳戶或自該帳戶扣款。

交易帳戶因此變動後之餘額,亦應隨時作為外幣保證金交易履約擔保之用,並同屬委任金額。

第二條

交易基本方針及交易/操作範圍之約定與變更

乙方應依附件三所載之交易基本方針及交易/操作範圍(包括交易幣別、交易槓桿倍數、交易種類及條件,虧損通知比例等),全權進行外幣保證金交易之操作。

前項基本方針及交易/操作範圍,於本約存續期間內經雙方協議變更者應依本約第十條規定辦理,並作為本約附件。

第三條

交易/操作決策權及執行權之授與及限制

甲方就第一條之委任資金,除本約及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或法令另有限制者外,依前條所定之交易基本方針及交易/操作範圍,於委任資金可動用餘額範圍內,授與乙方交易決策權及執行權。

乙方於前項權限範圍內,得為甲方之利益,全權代理甲方進行外幣保證金交易之操作。

交易帳戶如開設於乙方者,甲方許諾乙方得代理甲方與其自己(即乙方負責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部門)進行交易。

於此情形,乙方於代理甲方進行交易時,其每筆交易均應由乙方之代客操作專責單位,直接或間接透過乙方之外幣保證金交易部門,以乙方之名義,與國內外其他交易對手實際進行,並以其實際成交內容,視為為甲方之計算而為之交易。

亦即,乙方之外幣保證金交易部門,應依民法有關行紀之規定,辦理其與甲方間之外幣保證金交易,但不得依民法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

但為展延甲方未平倉部位而發生之換匯交易(或以資金借貸方式達成展延未平倉部位之交易)者,不在此限。

交易帳戶非開設於乙方者,乙方執行代客操作時,應僅限以甲方之代理人名義,代甲方向交易帳戶所在銀行之外幣保證金交易部門為之。

乙方於其權限範圍內執行代客操作時,無須取得甲方之個別同意或授權;乙方於必要時,應向帳戶行查詢交易帳戶之餘額變動情形。

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應全權委任乙方進行交易,不得自行與帳戶行為之。

縱乙方有全權依本約規定行使裁量權並代甲方提出交易之指示,甲方瞭解、同意並接受下列約定:

(1)除因乙方或乙方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外,乙方對全權委任操作之獲利多寡,甚或虧損,皆不負任何責任。

(2)乙方及乙方受僱人對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市場變化及非其等所能控制因素致生之甲方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註:

最後一項之兩款文字,應予放大字體並反黑處理)

第四條

交易經理人之指定與變更

乙方已於本約簽訂前,備妥其聘僱之各交易經理人學經歷等資料,以供甲方詳閱,並於本約簽署前,經雙方共同指定交易經理人,詳如附件四所載。

乙方應建立交易經理人之代理制度。

交易經理人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乙方應即通知甲方,且於雙方依前項規定另行指定交易經理人前,暫由乙方指定具交易經理人資格之代理人代行職務,雙方並應儘速另行議定新交易經理人。

前二項之交易經理人及代理人,為乙方之履行輔助人,應於本約所定之交易基本方針及交易/操作運用範圍內,本於專業知識,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負責執行交易之分析、判斷、決策、指示及其他相關義務。

乙方負責代客操作業務之專責單位,其經理人、相關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不可以自己或他人名義開戶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

第五條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保密義務

乙方執行本約之代客操作業務,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並遵守相關法令,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本約之義務。

乙方及其負責人、受僱人,就因本約之簽訂及履行所知悉之甲方姓名(名稱)、委任資金及其他相關資料,除依法令規定者外,應嚴守秘密。

但經甲方個別書面同意乙方公開或使用,且載明同意使用之範圍、方式及時機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報告義務

乙方應為甲方編製包含交易記錄及現況報告書之月報及年度報告書;其編製之月報,應於每月終了後七個營業日內送達甲方;其編製之年度報告書,應於每年終了後十五個營業日內送達甲方。

乙方應每日依市場價格調整所有未平倉保證金交易契約價值並按交易成立時之匯率及估價當日市場匯率之差額估算損益,若經上述方式計算結果為損失時,且其損失達甲方原始委任金額之百分之以上時,乙方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編製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甲方,且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提出新之交易指示(但平倉之指示除外)。

前述估算損失占甲方原始委任金額之比率,日後如達百分之____以上時,亦同。

前二項之送達,得以郵寄、傳真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為之。

第一項之交易記錄、月報、年度報告書,乙方得以交易帳戶所在之指定銀行所出具者代之,其交付甲方之期限,亦同。

甲方得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要求查詢其委任帳戶交易情形及操作部位數量及金額。

乙方接受查詢時,應先行查證確係甲方或其合法授權之代理人所為之申請,始得告知或提供所詢資料,並應填具查詢紀錄留存。

第七條

追繳保證金之約定

當交易帳戶發生保證金不足時,悉依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之約定處理,但乙方須儘速通知甲方,並告知若不補繳,將有被強制停損的可能,並由甲方自行判斷是否補繳保證金。

強制停損之執行,悉依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辦理。

第八條

操作報酬與費用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給付時間

本約操作報酬,應依附件五所載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給付時間,由乙方通知甲方後,應即給付。

但雙方若約定按每筆外匯交易實際成交匯率加(減)事先約定基本匯率點數之方式,作為操作報酬及費用之計算、給付及(或)歸墊方法者,其就一定期間內總交易金額之上限,雙方同意按附件五之特別約定辦理。

因本約之代客操作所發生之交易手續費、稅捐及相關費用,均由甲方負擔,並依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之約定,自交易帳戶中扣除之,其不足部分,由甲方負責補足。

第九條

契約生效日期及其存續期間

本約於甲乙雙方共同簽訂時生效。

本約之存續期間自生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約存續期間屆滿前一個月,經乙方以書面通知甲方續約且甲方未於存續期間屆滿日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視為本約按同一條件繼續有效,期間為一年,屆滿後亦同。

第十條

契約之變更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約及附件所載之內容,得經雙方書面同意變更之。

第十一條

契約之終止

任一方當事人違反本約規定,經他方當事人書面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該他方當事人得於本約存續期間屆滿前終止本約。

甲方之交易帳戶經法院扣押或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時,乙方得終止契約。

甲方於本約存續期間,變更或終止其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或結清其交易帳戶者,視為終止本約。

但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之變更,如經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甲方因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時,除經第三人通知乙方或乙方已知悉者外,本契約視為存續。

上開情形如本契約關係之消滅有害於甲方利益之虞時,乙方於甲方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本約事務前,應繼續處理事務。

第十二條

受停業、解散或撤銷或廢止核准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乙方因停業、歇業、重整、解散、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致不能執行代客操作業務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

甲方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應決定是否另行委任其他指定機構繼續代為操作其外幣保證金交易。

甲方如決定另行委任時,除本約終止外,甲方應另行與該其他指定機構或其他指定銀行簽訂代客操作之相關契約;如甲方決定不另行委任時,本約即為終止。

 

第十三條

委任人之契約終止權

甲方有權於本約存續期間之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約。

甲方依前項約定終止本約者,如其終止本約之書面送達乙方時,未逾本約生效日起算之七日期間者,甲方應負擔委任期間所發生之稅捐及相關費用,但無須支付乙方操作報酬;如逾前述期間者,甲方除應負擔委任期間所發生之稅捐及相關費用外,仍須支付乙方操作報酬,如因此造成乙方之損害時,甲方仍應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委任關係終止後之了結義務

委任關係因本約存續期間屆滿後未續約,或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終止者,乙方應即了結現務,並製作委任終結報告書予甲方。

依第十三條終止者,乙方接獲甲方終止授權之書面通知後,即應告知甲方現有未平倉部位之最新資訊,並俟甲方通知後進行平倉交易。

但若甲方於終止授權之書面通知中已指示乙方全部平倉者,乙方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儘速予以平倉。

乙方於了結前項現務之範圍內,本契約視同存續。

第十五條

違約處理條款

任一方當事人違反本約規定,經他方當事人書面限期補正而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應賠償他方當事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十六條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甲方提供之基本資料有所異動時,除應儘速通知乙方變更外,應由甲方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之。

除本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依本約所為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送達當事人於本約所載之通訊地址。

乙方因代客操作業務之執行,如有發生影響甲方重大權益之情事時,乙方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以_________方式通知甲方。

前項所影響甲方重大權益之情事,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帳戶損失已達百分之________以上之情形。

第十七條

利益衝突行為之禁止

乙方、乙方之董事、監察人及專責單位之經理人、相關業務人員、其他受僱人,辦理代客操作業務應避免利益衝突之發生,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1)為與甲方有利益衝突之第三人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或代客操作業務,以及從事足以損害甲方權益之交易。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受委任之資金與其自有資金或其他委任人交付之資金,為相對委託之交易,或自行與甲方對作,或違反契約、內部作業規範、內部控制等行為。

(3)利用甲方之交易帳戶,為自己或甲方以外之第三人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

(4)將委任操作契約之全部或部分之權利,複委任他人或轉讓他人。

(5)無正當理由,將已成交之買賣委託,由甲方名義改為自己、帳戶行或甲方以外之其他第三人。

反之,亦同。

(6)其他經中央銀行禁止從事之行為。

第十八條

潛在利益衝突之揭露

甲方瞭解並確認,乙方承接本項代客操作之委任,可能發生下列潛在利益衝突情事,並僅示明示同意除乙方未依甲方於本約第二條所確認之方式從事交易操作者外,其絶不因乙方之此等行為而向乙方為任何請求或主張任何權利或進行任何訴訟或類似程序:

(1)乙方可自行持有與甲方所持有之相同或其他不同貨幣,從事與本約定有關或無關之貨幣買賣、交易,並得為其他顧客從事各種貨幣之買賣、交易;

(2)乙方得隨時自行或經由其子公司、關係企業、母公司,從事貨幣之買賣或為各項相關交易;於從事此等買賣、交易時,乙方得自行決定其投資之方針及策略,且乙方得於代甲方買賣、交易時,於甲方遭受損失之情況下而其本身獲利;

(3)乙方得隨時與其子公司、關係企業、母公司買賣貨幣或為各項相關交易,同樣地,乙方仍得於甲方遭受損失之情況而其本身卻因買賣或為相關交易而獲利。

第十九條

準據法、紛爭處理及訴訟管轄之約定

本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

因本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得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訴;涉訟時,雙方同意以乙方於本約所載應受送達地址所屬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

其他

甲方之交易帳戶如非開設於乙方者,甲方應將其與帳戶行間之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影本送交乙方,甲乙雙方並應會同告知帳戶行有關本契約全權委任代客操作之意旨,且由甲方、乙方及帳戶行間就此代客操作事務另行簽訂書面文件。

立約人甲方(個人戶):

                 

身分證號碼:

  

通訊地址:

  

立約人甲方(法人戶):

  

代表人:

  

代表人身分證號碼:

     

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立約人乙方: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一之一:

代客操作說明書。

附件一之二:

風險預告書

附件二:

委任金額。

附件三:

交易基本方針、交易/操作範圍。

附件四:

雙方同意指定交易經理人之資料。

附件五:

委任報酬與費用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給付時間。

委任代客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附件

附件一之一:

代客操作說明書

附件一之二:

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告知立書人,從事外匯保證交易之風險甚巨,立書人應根據自身之財務狀況慎重考慮此類交易是否符合立書人的需求。

於考慮是否進行交易時,立書人應瞭解縱立書人全權委任 貴行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之代客操作,但立書人除應自行負擔匯率及利率變動之風險外,並承擔下述風險:

1、保證金:

立書人可能會損失所有最初繳交之保證金及任何嗣後為設定或維持部位所存入之保證金。

若市場走向與立書人設定之部位相反,立書人可能會立刻被要求追加存入保證金,以維持立書人之部位。

若立書人未於規定時間內存入所需之保證金,可能會被強制停損,且立書人之交易帳戶如不足清償因此所生之損失時,立書人仍須負清償責任。

2、市價訂單:

此類訂單將以市場時價成交。

市場嗣後之變化,可能對立書人有利或不利。

3、限價訂單:

任何載有價格之訂單為限價訂單,惟因市場之狀況無法保證能成交。

限價買進之訂單通常以低於市場價格下單。

限價售出之訂單通常以高於市場價格下單。

4、停損訂單:

因市場之狀況無法保證得以停損價格成交。

停損買進訂單常以高於市價價格下單,且其成交價格均高於訂單之價格,停損售出訂單通常以低於市場價格下單且其成交價格均低於訂單之價格,此類訂單乃為保障現有部位之獲利或減少現有部位之損失所訂。

當外匯部位未實現虧損使其保證金低於該外匯未平倉部位所應維持保證金之比率時,貴行得不經過通知追加保證金而自行依市價將外匯交易全部或一部對沖停損,而立書人仍須負擔因此停損所生之損失。

停損訂單不一定能控制立書人的損失在預計之金額內,因為市場狀況可能使立書人無法成交。

5、部位清算(平倉):

市場有特殊情況時,立書人可能難以或無法清算部位。

6、分散部位:

分散部位之風險不一定低於單一之多頭部位或單一之空頭部位。

7、槓桿比例:

外匯保證金交易因要求較低之保證金,故其槓桿比例極高,此情形可能對立書人不利,亦可能對立書人有利。

採用槓桿比例可能造成極大損失,但亦可能有極大收益。

8、交易帳戶之存款:

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9、未平倉合約之展延:

未合倉合約屆期不予平倉而展延其交割日時,其展延交易因涉及換匯交易點數或資金借貸利率之計算,故可能會產生交易點數買賣方差點或利率借貸方差額以及展延作業費用等額外負擔或風險。

本風險預告書無法揭露所有之風險及其他外匯市場之重要事項。

立書人茲確認瞭解、接受並承擔上述風險。

此致

銀行

立書人

日期:

附件二:

委任金額

金額:

         

委任代客操作之保證金交易帳戶明細:

附件三:

交易基本方針及交易/操作範圍

委任人:

交易基本方針

 

交易/操作範圍

交易幣別

交易槓桿倍數

交易種類及條件

虧損通知比例

其他

 

附件四:

雙方同意指定之交易經理人

交易/操作經理人姓名:

             

     年籍:

          

     學歷:

          

     經歷:

          

附件五:

操作報酬與費用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給付時間

項目

報酬

計算方式

 

給付方式

 

給付時間

 

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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