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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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附件1
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考评说明
1.本评定标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制定。
2.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小微企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评审工作。
3.本评定标准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从业人员20人(含20人)至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本评定标准共有11项考评类目及51条标准条款。
5.本评定标准共计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n
MMi
1
式中:
M—总分值;
Mi—各考评类目得分值;
n—考评类目的数量(1≤n≤11)。
各考评类目不涉及相关标准条款时为缺项,按零分计。
考评类目
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1
Mi实100
Mi
Mi满
式中:
Mi实—该考评类目实得分值;
Mi满—扣除缺项后的考评类目满分值。
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标准条款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
6.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小型企业评审得分≥
75分以上,微型企业评审得分≥60分以上,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合格。
7.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
小微企业按照本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如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已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可依据其进行自评创建。
(2)申请评审:
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
门提交《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格式附后)。
企业同时还需要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提交评审申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和机关子站“监管四司”等两个入口均可进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操作方法见登陆页面。
(3)评审:
小微企业评审方法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4)公告:
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达标企业进行公告。
小微企业达标不分等级,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9.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开展标准化三级以上企业达标创建。
10.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公告有效期为3年。
期满前3个月,
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
2
11.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
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