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工程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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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工程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临近工程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姓名:
XXX
部门:
XXX
日期:
XXX
临近工程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铁路临近工程线施工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施工兼顾运输,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定义
临近工程线施工是指影响临近工程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
主要项目如下: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第四条原则
临近工程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
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第五条安全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影响新建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时间安排,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二章施工等级的划分
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12〕280号)规定,临近工程线施工分为A、B、C三类。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六条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第七条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
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第八条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第九条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由铁路局按上述原则界定类别。
第三章施工组织领导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临近工程线施工领导小组
为加强临近工程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为副组长,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为组员的临近工程线施工领导小组。
组 长:
雷位冰
副组长:
朱德开尚云功祁雄熙
成 员:
胡端礼袁 恺李 明张新维张光林罗明远
高增启吕小明范启福李建松陈玉英杜以凡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临近工程线施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
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12〕28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12〕206号)的有关规定上报。
2、参加铁路局、建设单位临近工程线施工领导小组及施工现场协调组,并服从其工作部署。
3、参加铁路局、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施工方案会、协调会、施工现场预备会、碰头会及施工完工会。
根据施工方案及会议精神,落实施工准备及安全防范措施。
4、领导小组组长须亲临施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
5、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协调组制度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安全总监、副经理为组员的施工现场协调组。
各级领导小组需遵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12〕28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12〕206号)的有关要求。
2、施工现场明确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分部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
各分部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四章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十三条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
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遵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12〕28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12〕20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进行施工作业时,须遵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12〕28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12〕206号)的规定,实行施工登销记。
第五章施工过渡工程
第十五条施工过渡是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临近工程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
现场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和运输安全。
施工过渡工程须遵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12〕28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120〕206号)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工程验收交接
第十六条新建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
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十七条新建线施工的验收交接遵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12〕28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12〕20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确保施工安全是首要责任。
项目所属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及铁道总公司有关规定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安全质量、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临近工程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所属各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
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路总公司(或铁路局)临近工程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驻站联络员必须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12〕28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12〕20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施工前,要向设备管理和运输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签订施工安全配合协议。
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封锁施工开通后,要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二十五条其他有关事项遵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12〕280号)、《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12〕206号)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加强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范的安全生产规定。
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施工料具摆放不规范、机械及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七条参加新建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
劳务工不能担任临近工程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
新建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需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二十九条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临近工程线施工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临近工程线施工,安全生产是永恒主题,在进行施工生产的前提下保证铁路运营的畅通,是施工作业的职责所在,因此在施工生产的过程中采取“重点防护、要点卡死”的原则,确保临近工程线施工的安全。
项目所属铁路建设工程涉及临近工程线施工的项目主要是联调联试阶段,因此安全防护要长抓不懈。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临近工程线的安全防护
施工安全防护工作是确保联调联试过程中行车安全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
未设好防护,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根据施工范围的大小,各分部在事故易发点安排防护人员进行防护,施工生产中通过各防护人员的协调配合,确保临近工程线施工的安全处在可控状态。
防护人员进行防护,具体内容为:
1、联调联试阶段要设好安全防护。
防护人员准确掌握行车运行情况,及时通知下道避车。
2、防护人员必须携带齐安全防护用品,认真履行职责,集中精力,站在便于了望的地点认真防护,及时联系和掌握联调联试过程中各种车辆的驶入,及时通知作业人员下道避车。
3、在曲线地段设置防护时,若瞭望距离不足800m或1200m,必须增设中间防护员。
4、在进行联调联试地段进行机械施工时,不论是任何作业或停留过程,均不得侵入新建线内。
5、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将机械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6、施工作业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施工技术人员的现场交底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对机械作详细检查。
作业中必须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7、施工机械作业时,必须有专职安全防护员指挥调度,禁止紧靠新建线的任何机械施工作业。
8、在场地狭窄、施工机械有可能侵入新建线地段作业时,禁止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的臂杆、铲斗向新建线一侧作圆周形转动。
9、在新建线路堑堑顶、边坡上作业时,靠临近工程线一侧必须设置彩钢瓦防护,防止施工机械和土石方向临近工程线滑落。
10、为防止机械侵限,在与新建线接近等高地段,靠近新建线一侧据轨外侧5.2米外设置防护栅栏,为防止机械转头或交汇侵限,应设置调车平台或选择地形开阔地点作为会车和转头地点,并由专人指挥和防护。
11、如施工机械发生意外侵入限界,影响联调联试安全时,立即用步话机向700米外防护员发出紧急通知,同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并尽快组织排除。
在施工机械未撤出限界以外,行车安全未恢复前,不得撤除停车防护。
12、施工运输车辆在新建线旁施工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定期检修和保养制度,使车辆经常保持在良好状态。
车辆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保养及操作方法。
(2)靠新建线行驶时,速度不得大于7km/h。
下坡或转弯时,应换入低速档行驶,防止侵限。
(3)使用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装料时,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刹,关好车门,严禁超载或偏载。
紧靠新建线的便道应有专人维修并及时平整,防止偏载或在坑凹地陷车造成车辆向新建线倾斜而侵入限界。
(4)运输车辆停车应停靠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在坡道上停车。
如受施工场地条件限制需在坡道上停车时,必须采取制动措施。
(5)凡带升降翻斗的运输(自卸)车辆在新建线旁运行时,严禁翻斗升起运行或边起边落以及在行驶时操作车箱举升装置。
(7)运输车辆在新建线附近会车或调头时,必须有专人防护,确保不侵限。
对个别特殊、困难的地段,必须坚持一人一车防护,带进送出。
(8)靠近线路堆放材料、机具等不得侵入限界。
搬运及装卸材料货物时,应做专门部署,统一指挥。
卸车后,施工负责人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堆放情况,不符合规定或堆放不稳固的应立即整理。
13、施工领导和全体职工应熟悉管段内设备情况,联调联试的各项工作,熟悉各种信号及信号显示方式,注意过往车辆。
14、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信号旗、信号灯等信号指挥物品,以免影响正常行车及安全。
二、既有设施的保护措施
1、因施工影响新建线通信、信号设备时,事先通知有关电务段派员配合。
施工前必须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要点手续。
2、新工点开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现场交桩资料,划定施工红线后,邀请拆迁单位、工务、电务、水电段、铁通公司等有关设备管理单位,共同到现场对施工范围内可能影响通信、信号、水电、通讯等既有设备正常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并采用管线探测仪或人力开挖探沟,查明径路,设立明显标志,待与设备管理单位、拆迁单位共同商定确保上述设备正常使用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迁改方案,在保证措施和方案完全落实和向现场施工人员做详细交底后,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监护下方可施工。
3、在施工前,与有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监护配合协议,在施工时,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有关安全规则规定对新建线设备进行防护,并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状必须立即停工加固处理,确认对营业线设备无影响后,方能继续施工。
一旦发生损坏,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同时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
4、施工地段需要迁移电缆(光缆)时,提前向有关电务、水电段及相关部门提出。
对暂不能迁移而又必须施工时,应主动与维修单位共同制订有效的防护方案,并派专职安全员进行有效防护后,方可施工。
5、架空电线杆周围3米范围内不得挖坑、挖沟、取土。
当在架空线杆附近弃土、堆土时,必须保证导线与地面距离不小于2米。
6、架空电线路两侧各10米范围内和地下电缆两侧各3米范围内不得建房搭棚。
7、施工需要挖坑、挖沟、运土、铲土时,应保证不影响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也不应造成设备隐患,如信号机柱、电杆倾斜,基础松动,碰坏信号导管、导线,造成线路附近树木倾斜等。
8、不得向电杆、电线、横担、拉线、信号机、握柄、导管、导线等设备上抛掷杂物,搭挂各种临时线。
如在新建线架空电线上附挂施工电力线、广播线、施工电话线,应经有关电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单位批准。
9、地下设施情况不明不得施工。
严禁挖掘机、推土机、履带式拖拉机等机械设备在地下管线左右各2米范围内动土及运行,人工作业时应做到逐层轻插浅挖,并请设备管理单位现场进行安全监护,协助处理管线。
10、机械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有专职安全员负责指挥并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状必须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11、在施工挖坑、挖沟、铲土时,在临近工程线开挖深度达到0.4m时,应小心挖掘,以防挖伤在用地下设施,同时应制订可行防护措施,不影响电缆正常使用,不造成设备隐患。
12、翻斗车从符合《技规》限界要求的电力线下通过时,为防止翻斗车触碰刮电线路,应在电力线路两侧不少于5米处设置限界架,车辆必须从限界架下通过,并限速5km/h,如紧靠线杆通过,需增设电杆保护桩。
限界架和保护桩必须在使用完后立即拆除。
三、邻近新建线砍伐树木
1、因施工需要在新建线旁砍伐树木时,各分部必须制定确保营业线安全行车的措施,保证行车安全,一旦发生影响行车的事故和事故苗头,均由现场负责人负责。
2、组织砍伐树木时必须备齐防护信号用品,按规定设好防护,施工负责人应亲自在现场指挥砍伐。
防护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职工。
3、砍伐树木前应用足够力量的绳索及支撑原木将树往线路外侧拉顶,防止树木倒向新建线。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质部将管内上月有关联调联试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再由项目经理部汇总后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第三十二条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处理。
其他奖罚严格按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一局集团杭黄铁路站前Ⅱ标项目经理部所管建设项目在临近工程线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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