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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论文2

 

浙江万里学院课程论文

题目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单证的制作

规范及其比较分析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专业班级

指导老师

 

【摘要】自加入WTO以来,全球经济越来越紧密,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商品交易的数量、品种、金额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结算的需求。

当前大多数进出口贸易都是由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转移和传递并借助某种结算方式清算国际间贸易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贸易的最终完成。

由此银行的国际结算品种逐渐多样,方式也不断发展和创新。

选择结算品种主要取决于国际间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的需求、风险的保障程度和银行的服务范围等因素。

目前主要的结算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

本文将对其中的汇款、托收以及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下单证制作规范进行分析对比。

【关键字】:

国际结算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国际主要结算方式的概念及单证制作规范业务流程

(一)、汇付

汇付,又称为汇款,通常是指付款人或者债权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运用各种支付工具将货款汇交国外收款人的支付方式。

汇付的当事人有四个:

1.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

2.收款人(Payee)通常是出口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权人;

3.汇出行(RemittingBank)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汇入行(ReceivingBank),又称解付行(PayingBank)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款项的银行,汇入行通常是汇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

在汇付业务中,债权人主动将资金和汇款申请书交给当地一家银行,由其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只做付款委托书作为支付工具寄送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同时将资金转移给银行,委托其转交债权人。

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汇款委托方式不同,我们可以分为电汇(T/T)、信汇(M/T)、票汇(D/D)。

1.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方式的优点在于速度快,收款人可以迅速收到货款。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银行与银行之间使用电传直接通信,快速准确。

电汇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方式,但其费用较高。

2.信汇(MailTransfer,M/T)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的形式,指示出口国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信汇的优点是费用较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3.票汇(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简称D/D)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二)、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涉及四个主要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

1、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一方。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人(债务人)收款。

2、付款人(payer)是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提示单据的对象。

托收业务中的付款人,即商务合同中的买方或债务人。

3、托收行(remittingbank)又称寄单行,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代收行(collecting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托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

托收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指出口方只开出汇票(即只凭金融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款,而不附任何其它商业单据。

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通常用于收取出口货款的余款、样品费、佣金等费用。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系指出口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采用跟单托收时,根据托收业务中委托收款时交付单据的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交单方式:

  

(1)付款交单(D/P)是指出口方委托托收银行指示代收行必须在进口方付款后方能将单据交予进口人的托收方式。

  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时间又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通过委托行指示代收行在收到上述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后直接或通过提示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须立即付款后才能获得装运单据的托收方式。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由进口人承兑该远期汇票后与汇票到期时向代收行付款,代收行在收取该远期汇票款后才向进口人交付单据。

(2)承兑交单(D/A),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若单据合格进口人应对该远期汇票予以承兑,代收银行即根据进口人的上述承兑向进口人交付单据,等该远期汇票到期时,进口人再向代收银行付款。

托收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由于其额外费用教信用证少得多而结汇程序相对于信用证简化较多;而买卖双反的责任划分又教汇款方式来得平衡,故使得托收这种较为中和的结汇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范围不断扩大。

(三)、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可能涉及的当时人很多,其中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是三个基本的当事人,通常信用证还需要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偿付行等当事人的配合和协作才能顺利完成一种业务。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简称开证人,是指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为信用证交易的发起人,一般为进口商。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权利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bank),是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商的银行。

通知行的责任是将传递信用证和审核信用证的真伪。

通知行一般是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一般是出口方,即买卖合同的卖方。

5、议付行(negotiatingbank),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而定。

6、付款行(paying/draweebank),是信用证上规定承担付款义务的银行。

如果信用证未指定付款银行,开证行即为付款行。

7、偿付行(reimbursingbank),又称为信用证的清算银行,是指受开证行的指示获授权,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赔予以照付的银行。

8、保兑行(confirmingbank)是指应开证行请求或者授权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9、转让行(transferringbank),是指受益人(在转让信用证时又称为第一受益人)的委托,将可转让信用证给信用证的受让人(即第二受益人)的银行。

10、第二受益人(secondbeneficiary),是转让的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为提供货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

汇付、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单证制作的比较分析

(一)、在结算过程中使用的汇票的比较

1、汇票的含义及种类

(1)汇票(BillofExchange/PostalOrder/Draft)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2)汇票的分类:

①按出票人分类:

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按有无包括运输单据:

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③按付款日期分类:

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④按兑人分类:

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汇付方式在结算过程中汇票的使用

按照汇付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汇款可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其中汇票只有在票汇过程中使用,而且通常采用的是银行即期汇票。

3、托收方式在结算过程中汇票的使用

根据托收时是否向银行提交货运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的托收,是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常见的光票有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业汇票等。

其中的汇票,在期限上也应有即期和远期两种,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般金额都不太,使用即期汇票较多。

4、信用证方式在结算过程中汇票的使用

按照使用信用证金额的方式,分为四种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即期付信用证可要求提交汇票或不要求提交汇票,提交时采用的是即期汇票

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提交汇票。

承兑信用证要求提交汇票,采用的是远期汇票。

议付信用证可要求提交汇票或不要求提交汇票,提交时采用即期或远期汇票均可。

(二)、汇付、托收、信用证的性质比较

汇付是一种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即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

在国际贸易中,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通常是卖方先将货物发送给买方并自行将有关单据寄送给买方,买方则通过银行将汇款交给卖方。

在汇付业务中办理汇付业务的银行只是按照汇款人的指示行事,对贸易中的货物、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及单据传递中的延误,遗失等概不负责,卖方能否及时、安全地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

托收也是一种商业信用,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事,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责任,有无检查货运单据是否齐全,符合买卖合同的义务当出现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后,除非事先经托收银行委托并经代收银行的同意,代收银行也无代为提货,办理进口手续和存仓保管的义务。

信用证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具有第一性,还是一种独立的终局的责任。

即使进口人在开证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也要负责付款。

(三)、汇付、托收、信用证结算过程比较

1、汇付

图表1电/信汇制作业务流程图

①出口商与进口商先签订合同约定以电汇或信汇的方式结算

②买方交款、付款、并提交电汇或信汇的申请书

③汇出行通过汇入行通知收款人

④收款人收汇

⑤汇入行通知汇出行货款已付

图表2票汇业务流程图

①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合同,约定以票汇形式付款

②进口商交款、付费、提交票汇申请书

③出票人给汇款人签发银行即期汇票

④汇出行将汇票通知书寄给汇入行

⑤汇款人将银行即期汇票寄交给收款人

⑥收款人向汇入行提示汇票,汇入行付款,汇入行再通知汇出行货款已付

通过对电/信汇业务流程和票汇业务流程相对比,我们可以看出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之处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这种汇票除有限制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在付款方式上,以电汇最快、信汇其次、票汇最慢。

所以目前电汇最受卖方欢迎,也是目前采用的主要汇付方式,而信汇方式由于资金在途时间长、操作手许多、目前极少用。

2、托收

图表3即期付款交单一般程序图

①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②出口人发运货物后缮制有关单据,开立即期汇票,交付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③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托收单据交给代收行

④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

⑤进口人付款赎单,提取货物

⑥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托收行

⑦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出口人,托收完毕。

图表4远期交单承兑一般程序图

①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承兑交单方式结算货款;

②出口人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付托收行;

③托收行把托收委托书及单据交给代收行;

④代收行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承兑后取得货运单据提货;

⑤汇票到期日代收行再度提示汇票,进口人支付货款;

⑥代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托收行;

⑦托收行扣除有关费用及报酬后把货款交给出口人,承兑交单托收完毕

3、信用证

图表5即期跟单信用证收付程序示意图

①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②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③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④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⑤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⑥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⑦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⑧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四)、汇付、托收、信用证结算过程中各当事人的风险比较

1、汇付的风险

(1)对出口商来说,如果能争取到预付货款方式对其极为有利,但如果是货到付款方式,只要装运了货物就很难对进口商品进行有效控制。

在此情形下,出口商能否收到货款则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如果进口商不守信用,出口商最终可能会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2)对进口商而言,争取货到付款方式有利,反之,如果采用预付货款方式,风险加大。

2、托收的风险

(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①进口商的资信较差而造成拒付。

这种情况主要是发生在出口商并不完全掌握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情况下,形成了出口商委托方与进口商代理方之间的信息非对称。

②因进口国政治或经济原因造成的拒付。

进口国所处国家的政治经济风险通常也会影响进口商的对外支付。

③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降,进口商不愿意付款赎单或承兑取单,就借口要求减价。

④进口商因破产或倒闭而无力支付货款。

(2)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进口商可能会面临付款后所提取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问题。

这时所面临的风险就具体表现为出商因欺诈行为(主要是以虚假单据)骗取进口商付款;出口商以残次货物骗取进口商付款。

3、信用证的风险

在进出口结算业务中,出口商往往认为信用证是对自己较为有利的一种结算方式,而实际上进口商或开证行在开证时为保证自身的利益常在信用证中做出一些特殊的规定,出口商稍微有所不慎,就有可能导致单证不符而遭到银行拒付,或者还有一些进口商在信用证中故意设置的陷阱甚至利用信用证恶意欺诈。

另外,对进口商而言,由于银行只是对单据的审核,只要“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即可,并不对货物予以审查,很容易就损害了进口商的利益。

(1)利用假信用证或者单据欺诈。

主要手段:

使用虚假银行名义,开立信用证;冒充真是银行名义,伪造信用证;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他人开立信用证等。

(2)利用“软条款“骗取货物或押金。

主要包括:

在信用证中附加生效条件的条款,或者规定一些“客检条款”等。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能否成功。

不同的结算方式涉及不同的信用,对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有明显的区别。

出口商在选用结算方式时,应在贯彻外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外汇资金安全、有利于扩大贸易和资金周转的前提下,结合对方的资信、费用负担、汇率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唯有如此,才能交易双方得到更多的利益,才能建立长久的业务关系。

【参考文献】

[1]王伟,焦百强,国际贸易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

[2]祝卫,程洁,谈英,出口贸易模拟操作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9月

[3]王益平主编,国际支付与结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

[4]苏宗祥,徐捷,国际结算(第四版),2008年11月

[5]吴子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特点比较与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3月

[6]史冰,浅谈国际贸易支付方式[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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