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操作规程(2016-6-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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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是规范乌鲁木齐市新商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各项贷款业务活动的操作要求。

第二条本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在人民银行、金融办、市公安局、市银监局等监管部门指导下,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四条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

第五条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六)非自然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机构信用代码证。

第八条信贷限制对象

(一)自然人贷款中一户家庭(单独立户的除外)只允许有一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

(二)非自然人在本公司有贷款,其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贷款并用于该企业。

(三)年龄已超六十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身患重症或绝症者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

(四)在本公司有超过十五天逾期记录的,但因特殊原因并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除外,不得再借。

(五)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正常类以下贷款客户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

第九条禁止贷款对象

(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特殊行业未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的。

(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黑名单)。

(六)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七)不得向无生产经营场地、冒名移用、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八)不得向有意利用新老身份证在不同机构取得贷款的借款人发放新贷款。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十)不得对本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贷款。

(十一)原则上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以短期、流动为主。

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

第十一条为真实反映资产形态,原则上不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如个别贷户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且有正当理由的,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申请要求办理展期,一笔贷款展期只准办理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办理展期贷款手续须经保证人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出质人书面同意,并到场签名盖章,否则一律不得办理,贷款展期的审批权限与原贷款审批权限相同。

第十二条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应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贴息贷款,应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十四条按照“成本效益、择优限劣、风险覆盖、有利竞争”的贷款利率定位原则,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状况,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合作满意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每笔业务贷款年利率不超过24%,即月利率不超过2%,实行浮动利率。

贷款利率不随央行调息而变动。

第十五条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及本公司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贷款利率。

第四章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业务部门须要求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详见附件一、附件二),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一)借款人(自然人)贷款,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文件、银行流水、银行征信报告、资产证明文件、贷款用途资料、拟抵(质)押资产相关权证等其他资料,(详见附件三)。

(二)借款人(企业)贷款,包括借款人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纳税证明文件、水电(燃气)收费清单、近两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新建企业除外)以及三个月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向我司申请授信(保证、抵质押)的决议、商品采购及销售(劳务)合同、发票或证明文件等。

如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保证人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等。

(详见附件四)

(三)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证明材料。

自然人贷款用于私营企业的,属业主贷款的,需提供营业执照,非业主但是事实股东贷款的,必须提供股东合伙协议。

第十七条业务部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核实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

核实以实地调查为主。

业务部应着重对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如:

未来现金流状况)与实际还款意愿进行调查。

对抵押物、质押物的调查必须全面,既包括对实物的实地调查,也包括对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调查。

第十八条如有需要,业务部应对借款人的以下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一)业主或主要股东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情况,婚姻状况,家庭大致日常收入、生活开支情况;

(二)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资信情况,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借款人在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信用记录情况;

(三)办理贷款业务时,调查人员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国家或地区对借款人所属行业政策对借款人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

2.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主要资产构成、主营产品结构、收入及利润来源、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等;

3.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誉状况、借款人的主业变迁情况和主要关联关系;

4.贷款期内借款人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

5.对采用担保方式的,要重点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十九条业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核实、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客户调查报告(附件五、附件六)。

调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二)人民银行等相关征信系统中有关小企业及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查询情况;

(三)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四)申请贷款业务的用途;

(五)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六)收入来源;

(七)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

(八)本次贷款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九)结论。

是否同意办理此项贷款业务;对贷款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第二十条业务部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五章贷款业务审查

第二十一条风控部对业务部移交的信贷资料与资料清单进行逐一核对,无误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三)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四)借款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五)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六)信贷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七)审查业务部测定的借款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

(八)分析、揭示借款人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

(九)抵押物、质押物的情况;

(十)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

(十一)信贷审查人员除须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1.对借款人的资产价值、收入利润、现金流量的历史稳定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据此判断借款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2.分析借款用途是否真实,是否为生产经营所需,该用途项下资金缺口匡算是否合理,审慎判断借款人的贷款需求量,防止过渡融资;

3.对借款人尚有未到期贷款的,应结合本笔贷款申请,审慎分析借款人对我公司贷款的依存度,防止贷款资金被变相铺底使用;

4.对借款人的治理结构及管理层的变动情况,贷款期内借款人的经营计划,重大投资计划,业务发展趋势,现金流量,筹资能力,还款来源的构成及到位时间等因素进行分析预测。

综合判断还款计划是否合理,借款人能否按时偿付本息;

5.采用担保方式的,须严格按照公司贷款担保管理有关规定,分析担保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变现能力;

6.借款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办理贷款时应从严掌握:

①成立时间较短;

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已出现下滑趋势。

风控部应着重对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如:

未来现金流状况)与实际还款意愿进行审查,尤其是在借款人无法提供合格担保时,以此降低贷款风险。

第二十二条风控部对业务部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贷款业务,可要求业务部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贷款业务,提出不予发放贷款的审查意见,报经总经理审批后,将材料退回业务部,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风控部认为可以办理的,根据审查结果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价;

(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产品市场评价;

(四)效益评价;

(五)信贷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

(六)审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业务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二十四条风控部对审查报告、审查意见负责。

第二十五条风控部审查通过后交主管风控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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