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毕业生就业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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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毕业生就业指南
2012届毕业生就业指南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编
二O一一年六月
第一篇就业相关手续的办理………………………………………1
第二篇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选编…………………………………17
1.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17
2.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9
3.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33
第一篇就业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事项
1.协议书及其发放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
发放对象:
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因特殊情况经校教务部门同意延长学籍并于2011年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定向生及民族生。
港澳生原则上不发放。
已保送读研的毕业生、未列入招生录取名册的单位委培生不发放。
2.如何领取《就业协议书》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四联),并必须由本人亲自签领。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后,到负责老师处申请签领协议书。
院(系)老师发放就业协议书时,要求毕业生在协议书上填写本人姓名后,方可领取。
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含暂缓就业),就业协议书由本人在离校前到院(系)负责老师处登记签领,并妥善保管。
3.《就业协议书》更换、补发条件
(1)毕业班学生签领协议书后,因损坏、涂污需更换协议书者,必须由个人提交申请,经院(系)负责老师签名并加盖院(系)公章,凭申请书到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更换,经中心审核后方予更换,更换时必须将原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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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取协议书后因故遗失的,须凭拟签约单位的证明(证明尚未签约或已签约)、毕业生本人申请(注明遗失经过),经院(系)负责老师签名并加盖院(系)公章,凭申请书到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申请补领,经中心审核后方予补领。
特别说明:
对于毕业生因违约等原因而谎称协议书丢失的,将按校规校纪给予处分;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4.《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5.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应为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否则所签协议不能作为毕业派遣的依据)。
(3)毕业生必须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所在院(系)及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签章。
(4)院(系)及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签章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
6.哪些就业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以下协议属无效协议:
(1)非毕业生本人签订的协议
(2)用人单位没有录用权力或者没有录用计划的协议
(3)不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就业规定或就业范围的协议
(4)采取欺诈、隐瞒、作假等手段签订的协议
(5)未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协议
(6)经学校鉴证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协议;或虽经学校鉴证和登记,但省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协议
(7)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
7.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要注意弄清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人事接收权。
协议书上盖章的若属于无人事接收权的单位的盖章,则毕业生还需要持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在审核就业方案(6月5号)前交到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
(2)要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就业协议。
按照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学校应是最后签章,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毕业生为图方便,要求学校先盖章,再交用人单位签章,这样以来,容易造成两种不良后果:
一是用人单位拿了协议书后迟迟不肯签章,一拖再拖,一两个月或更长时间后,突然找个理由说不能录用毕业生了,因用人单位未签章,协议尚未生效,毕业生有口难言,浪费了精力不说,还白白耽误了与其它用人单位签约的机会;二是个别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便在协议书上增加一些毕业生不愿接受的条款,待毕业生提出异议,协议已经用人单位盖章生效,若要违约,毕业生又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协商条款的内容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洽谈中,必然会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协商条款一定要在备注栏中书面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备注栏中需要注明的条款一般有以下两类:
一是关于工资福利待遇,住房条件,服务期限等等。
这些条款的提出,有利于保护毕业生的自身权益,毕业生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不需要重复协商此类问题。
二是明确违约处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订立,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违约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为维护自身权益,有必要约定双方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如规定违约金数额等等。
这样一来,若用人单位提出违约,毕业生可获得一定的补偿,若毕业生提出违约,也可避免一些用人单位不允许违约或漫天要价,从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
三是考研出国问题。
若毕业生考研待录或准备出国,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注明“毕业生考研录取或办理出国手续后,协议自行解除”等相关内容,这样就可避免承担违约责任,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或引起其他争议。
二、人事接收权
1.什么是人事权
人事权指的是企业员工、干部及人事档案管理权,而非一般公司内部的行政人事权。
一般省直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人事主管单位为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
各级教育局也在人事局的授权下具有中小学教师的人事接收权。
2.什么是接收函
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必须由就业单位所属省或市人事主管部门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盖章,或具有省或市人事主管部门盖章的接收函方可列入就业计划(在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可以不交接收函)。
这里所指的“接收函”可以是有人事权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协议书上直接盖章;也可以是单位所在市人事局的接收函;或通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开出的接收函。
3.毕业生到私营、个体、外企等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1)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该单位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是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在的人才服务机构。
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证明能够解决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关系的,学校才能为该毕业生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2)毕业生与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建议先问清楚单位是否可以为毕业生解决人事档案关系,如果该单位不为毕业生解决人事档案关系,而毕业生仍愿意选择该单位就业者,建议毕业生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三、有关暂缓就业的事项
1.什么是暂缓就业
毕业生由于某种原因暂不考虑办理派遣手续时,可以由个人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经批准,毕业生的户口暂留学校,档案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中保管,暂缓期为两年。
暂缓就业期间,如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可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逾期未落实就业单位者,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2.什么情况下可以考虑办理暂缓就业
(1)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但在6月5日前仍未得到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接收函)的毕业生;
(2)有就业愿望,但在6月5日前仍未找到就业单位而档案户口又不愿意迁回生源地的毕业生;
(3)准备继续考公务员,或希望以未派遣的身份参加各种事业单位(如中小学教师)竞聘的毕业生;
(4)有打工单位,单位暂不解决档案、户口的毕业生。
3.哪些学生不得办理暂缓就业
(1)外籍生源毕业生(港澳生);
(2)出国(境)、留学(就业)的毕业生;
(3)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延长学籍、结业生)。
4.暂缓就业手续办理时间及办法
(1)由毕业生如实填写《暂缓就业申请表》,于规定时间前将该表上交辅导员;
(2)毕业班辅导员认真审核后,在院(系)审核意见一栏签名并加盖院(系)公章,于规定时间前将通过审核的《暂缓就业申请表》上交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
(3)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对《暂缓就业申请表》进行复核后,发放《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给各院(系)毕业生;
(4)各院(系)组织毕业生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同时,院(系)要在6月5日前通过大学生就业在线院校端上报暂缓就业毕业生的信息;
(5)6月10-12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我校上报的暂缓就业信息进行审核,打印并发放暂缓就业条形码。
6月15-25日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将联系各院(系)把条形码(一式四份)按要求分别粘贴在《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和毕业生档案的左上角(四份材料上粘贴的条形码必须一致)。
注:
办理暂缓就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手续,过期不得补办。
5.暂缓就业的取消
(1)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持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申请了暂缓就业,7月1日前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由学校直接在网上报批相关信息,毕业生需填写《取消暂缓就业申请》;7月1日后至学校送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前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由学校集中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在学校送达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后,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凭本人暂缓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即所签协议书或接收函,如打算回生源地就业,则可不需要接收函也可以取消暂缓就业取得回生源地的报到证),自行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
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之一3楼)取消暂缓就业并取得报到证,凭报到证到学校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暂缓就业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办理解除者,其档案将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证发回学校,毕业生本人凭有效证件到原毕业院(系)领取报到证,并凭报到证到学校保卫处迁移户口。
6.有关暂缓就业的几个相关问题的说明:
(1)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暂不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档案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户口暂不迁移;
(2)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如需办理《失业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等,必须先终止暂缓就业,然后回生源地办理;
(3)申请了暂缓就业的学生毕业后不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在暂缓期限内,如果毕业生有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毕业生如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将其档案直接转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4)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因错过应届毕业生就业最佳时期,将会面临更大的就业压力,不仅可能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还须与更多的毕业生竞争。
四、有关毕业生档案的事项
1.什么是毕业生的档案
毕业生档案是学生毕业前家庭情况、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身体状况等情况的文字记载材料。
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是用人单位选拔、聘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毕业生人事档案中反映的德、能、才以及专业特长,将其安排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上。
因此,学生毕业后,其档案能否准确、及时、安全地到达用人单位手中是非常重要的。
2.毕业生个人档案主要材料
(1)毕业生读大学前的有关材料,如中学生登记表、中学德育考核表、招生报考登记表等
(2)《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3)入党、入团志愿书及思想汇报
(4)大学体格检查表
(5)大学期间校级以上奖惩材料
(6)大学学习成绩单登记表以及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等证书复印件
(7)毕业生报到证存根(白联)
(8)更改姓名资料等
3.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及时间
(1)档案去向。
已有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按报到证的去向填写档案投递地址,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投寄到毕业生工作单位所归属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读研毕业生按学生读研所在学校地址投递档案;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校统一转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保管;已办理出国的毕业生按其生源地地址将其档案转回生源地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既没有就业单位,也没有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档案则转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保管;广州生源一般转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2)我校档案转递的时间为毕业生离校后一个月内,大约为每年的7月初。
4.毕业生报到后找不到档案怎么办
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学校会尽快将档案通过有关部门转递出去,用人单位也可以开具证明,派人到学校取,但毕业生本人不得自己携带。
毕业生报到后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还找不到档案,可以通过学校查找。
五、政审的流程
(1)用人单位如果需要对毕业生的档案进行政审,需要发一个正式的政审函到学校学生处;
(2)用人单位负责政审的工作人员需出示有效的工作证才可以调阅档案;
(3)用人单位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档案借阅登记表”;
(4)政审过程只能在办公室范围内进行,不能带出;
(5)政审完成之后,档案交由学校学生处工作人员处理。
有些政审需要约谈政审对象的辅导员和同学、舍友等,应提前通知相关院(系)辅导员和学生。
六、有关报到证的事项
1.什么是报到证
报到证,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教育部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
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
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的工作。
报到证为一式两联(正本和副本),正本为蓝色由毕业生持有,到单位报到时交给单位;副本为白色一般由学校负责放进毕业生的档案。
2.报到证的作用
(1)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3)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等手续;
(4)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3.哪些学生不发报到证
(1)继续升学的毕业生(读研、双学位、攻博);
(2)申请出国留学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
(3)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
(4)留级学生;
(5)结业生原则上不发报到证,如结业生落实单位,用人单位需要该生提供报到证,则经本人申请加盖用人单位意见后,可领取报到证,但在报到证备注栏需注明“结业生”。
七、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必须完成哪些与就业工作有关的事项
(1)接受毕业教育;
(2)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3)归还所借图书资料和所借公物;
(4)归还在学期间贷款或办理缓还手续;
(5)检查各种款项缴纳情况并及时查漏补缺;
(6)交纳超标用电费;
(7)上缴医疗证(应撕下个人相片);
(8)整理打扫宿舍,完成文明离宿的各项任务;
(9)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证明;
(10)领取户口转移证明、成绩表、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11)上报就业方案;
(12)领取报到证。
八、违约的办理程序
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前,必须充分了解和认真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合适本人,同时参考家人的意见,再签订协议。
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毕业生又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就业协议,则协议生效。
之后,若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协议,则属违约。
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允许违约。
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违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才能提出毁约,并须征得原用人单位、所在院(系)以及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三方同意,才能到就业指导中心更换协议书。
2.办理毁约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原签订的协议书(一式四份);本人解约并申请新协议书的书面申请,院(系)审核同意毁约的意见。
3.办理程序:
(1)提出解约的学生本人在每双周周一前准备齐所需的相关材料,并交到院(系)负责老师处;
(2)院(系)负责老师于每双周周一下午将本院(系)毁约学生的材料统一交到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3)就业指导中心老师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并决定是否批准毁约;
(4)审核结果一般在当周周五下午反馈给相关毕业生,并通知被批准的毕业生到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的协议书。
4.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毁约手续,就业指导中心不直接接受学生个别的毁约申请。
九、后期改派办理程序
毕业生就业方案公布后,原则上不办理改派。
1.办理调整改派的原则。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毕业后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2.申请调整改派的条件。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申请:
(1)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
(2)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
(3)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
(4)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的。
3.广东省调整改派的具体措施
(1)调整改派的原则
根据广东省政府制定的就业工作意见,对派遣到广东省12个山区市(韶关、清远、湛江、茂名、阳江、肇庆、河源、梅州、潮州、揭阳、汕尾、云浮)的毕业生,只要当地需要,原则上不作调整;
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作调整;
在人才市场办理空挂档案的,不作调整改派;
根据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报送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在其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需求,经多方教育仍拒绝改正的;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2)调整改派办理程序
对有特殊原因要求改派的,如果新接收单位在同一市(指设区的市)内范围者,由市主管部门调配;如果新接收单位是跨市者,按如下程序办理:
①出具有效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接收函;②原报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毕业生异地调配的证明;③递交本人申请报告,由院(系)负责老师签署意见,交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④原报到证。
对于符合改派条件的,上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如能批准,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毕业生办理更改报到证手续,并由保卫处户籍科出具证明由毕业生本人办理户口关系转移。
如果省中心不批准,毕业生仍应到原派遣单位报到。
(3)调整改派工作时间
应届毕业生的调整改派从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每个月的最后一周,由学校统一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有关改派资料(原派遣单位的退函、新录用单位的接收函、原报到证、学校的同意意见),办理毕业生调整改派手续。
省中心不接收学生自行前来办理。
十、生源地界定
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为毕业生的生源地。
大专起点插班生以其考入大专前户口所在地为生源地。
如从河源紫金县考入茂名学院读大专,大专毕业后从茂名学院考上插班到我校读本科的毕业生,其户口虽从茂名学院迁入我校,但生源地是河源紫金县。
上大学以后家庭户口变动的毕业生,生源地仍以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为准。
但编制就业方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如果家庭户口所在新地址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师范本科生可以到家庭户口新址所在地区就业。
十一、有关户口迁移的事项
1.如何办理户口迁移证
(1)凡户口在校的毕业生,必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凭“报到证”,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认真核实后交到接收单位。
不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入户困难或无法入户的,责任由毕业生自负;
(2)凡户口在校的毕业生,如果就业单位有改变,凭新的“报到证”到保卫处更改“户口迁移证”,否则其户口出现问题,责任由毕业生自负;
(3)户口迁到单位集体户的,请写单位集体户首页的地址;
(4)户口挂靠人才市场的,经人才市场同意后,填写人才市场的地址;
(5)户口挂靠到亲戚朋友家中的,必须经接收单位(或人才市场)和挂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两者同意后,方可填写亲戚朋友家的地址,可以不盖公章;
(6)学生在校的户口是临时户口,如果毕业时没有落实接受单位,必须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或将户口迁回原籍。
不办理暂缓就业又不将户口迁回原籍者,如果公安局注销其户口,责任由毕业生自负;
(7)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落实接受单位的,凭“报到证”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
暂缓期满,仍未落实接受单位或不办户口迁移者,按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的规定处理;
(8)结业生在一年内仍不办户口迁移者,如果公安局注销其户口,责任由毕业生自负。
2.毕业生户口的作用
(1)办理“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2)办理结婚、身份证遗失、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证明、失业证明等。
3.户口迁移证遗失怎么办
毕业生离校后若不慎将户口迁移证遗失,应立即到遗失地有影响的报刊上发表遗失声明,然后将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和登报手续及公安部门的证明带回学校,到保卫处户籍科重新办理户口关系迁移。
由于补办户口关系比较困难,所以请同学们一定要小心保管各种证件。
十二、毕业生到单位报到需要出具哪些证件和材料
1.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需交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党员需向接收单位的党组织上交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团员需向接收单位团组织出具《团员证》。
另外,有的单位在毕业生报到时需鉴证其他相关证书;有的单位(如佛山市教育局)还要求毕业生出具该单位鉴定就业协议时发给毕业生的接收函;深圳市的接收单位要求毕业生出示或报出深圳市人事局签发的接收公函的编号等。
2.毕业生报到后,在接收单位体检不合格或发生疾病怎么办
毕业生报到后在接收单位体检不合格或因精神病、传染病、伤残等不能坚持工作的,接受单位有权将毕业生退回学校。
毕业生被退回学校后,应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