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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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制度.doc

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

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

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

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0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

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

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

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

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

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

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资金管理和检查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帐工作。

  (四)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

  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说明:

  一、审批权限分三类:

  1.审核:

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

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核准:

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

  二、审批顺序:

  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审批,后集中标准;先经业务线、行政线有关部门,后报财务线(按表中所标号的顺序即可)。

若遇有关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

  三、董事会各"委"主任在其业务范围内行使副总权限。

XX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会计核算工作,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章程》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年终日办理决算,如遇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三条本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第四条 本制度采用借贷记账法,和复式凭证记账法,即一张凭证同在借贷双方记账,且同一凭证借贷方发生额必相等。

第五条本制度采用外汇分账制。

决算时各种分账货币除应分别编制决算表外,还应根据规定要求,折合成人民币汇总编制决算报表。

第六条人民币以元为单位,记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各种外币以该货币的个位为单位,小数点以下,应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而定。

一切会计凭证均应按规定标明该货币的简写符号。

常用的代用符号为:

“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港币元符号为“HKD”;美元符号为“USD”;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

第七条本制度在会计凭证、传票、账户、账薄、账务组织等方面,若电脑会计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银行指资金管理中心开户银行,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均指在资金管理中心开户的成员单位,外单位指未在资金管理中心开户或虽在资金管理中心开户但收付款账号非资金管理中心账号的单位。

第九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归资金管理中心,自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若需修改,由资金管理中心结算部提出修改意见,经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审核,并报集团总会计师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一、会计核算程序

第十条 资金管理中心会计核算按如下程序办理:

Ø根据发生的会计事项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

Ø根据记账凭证通过电脑记载分户账;

Ø根据已处理的凭证同银行和企业交换单据;

Ø每日营业终了,办理日结,由电脑生成明细账和总账,并打印科目日结单,做好数据备份;

Ø月度终了办理月结,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和年度结转,并按规定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Ø定期将经过业务处理的凭证、账薄和报表整理、装订,归档保管。

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收付款结算业务,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Ø付出款项,要有付款单位签开的付款凭证(根据有关规定可由资金管理中心代扣的款项除外);

Ø对成员单位提交的付款凭证,要按“审核-验印-记账-复核-签发回单(-开出银行付款凭证-提交银行付款)的程序办理;成员单位间的转账结算必须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

现金收入必须“先收款,后记账”,现金支出必须“先记账,后付款”;

Ø对收款单位提交的收款凭证,须在银行收妥入账后方可办理记账、入账手续;对收款单位提交的外单位付款凭证,须在付款银行办理转账手续,并由资金管理中心开户银行收妥入账后方可办理入账手续。

以上款项在入账前不可支付,特殊情况须透支款项须经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其透支额放入企业透支款科目核算,视为短期借款,计收贷款利息,透支逾期五天以上需在信贷部补办借款手续;

Ø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内受理的收付款结算凭证,必须当天处理完毕。

二、会计凭证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分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种。

基本凭证是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有关业务的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传票,按其性质分为以下几种:

²付款通知书

²内部转账支票

²特种转账传票

²借贷记账凭证

²利息单

²贷款凭证

²还款凭证

²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²表外科目收入传票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资金管理中心用以代替传票并凭以记账。

特定凭证的格式根据业务核算需要制订。

第十三条 凭证一般须具备下列要素:

²年、月、日(特定凭证代替传票时,应注明记账日期);

²科目及对方科目或会计分录;

²户名及账号;

²货币名称及金额;

²业务事实摘要及附件张数;

²按照规定的单位印章;

²资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员印章;

第十四条 填制会计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及时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

各种付款凭证和单联式凭证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多联式套写凭证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套写,不得分张单写。

记账凭证的金额只填写一笔数字时,应在小写数字前填写人民币符号“¥”,可以不填合计数,但应将其下面空行用斜线划销。

填写多笔数字时,不必在每笔数字前加“¥”符号但应在合计数前填写“¥”符号。

第十五条 在处理凭证时,必须认真审查。

审查凭证要从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出发,并注意以下几点:

²是否为资金管理中心受理的凭证;

²是否错用凭证种类或填错账户;

²凭证的联数及附件是否齐全;

²凭证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²签字、印章是否真实齐全;

²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等,货币符号有无漏写、错写;

²款项的来源、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²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汇价、收费标准有否用错。

各种现金和转账传票,在办妥收款、付款或转账手续后,应即加盖“现金转讫”或“转讫”章。

有关经办人员必须在传票上盖章证明。

各项原始凭证,按规定作为传票附件时,应加盖“附件”戳记,以便和传票相区别。

第十六条 核算完毕的传票,应及时进行装订。

装订前应先检查科目日结单张数、凭证张数、附件张数以及有关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发现不符或不全的,必须由有关人员更正补齐。

装订应有固定次序,以便日后查阅。

其排列顺序是:

按每种货币日记表的科目进行排列,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科目内凭证先借方后贷方,先现金后转账,表外科目先收入后付出;原始凭证及有关单证附于记账凭证后面,并加盖“附件”戳记。

科目日结单分别排在各科目传票前。

装订传票前,应折叠整齐,另加封面封底,在左上角装订,封面上应填明日期、号码、册数、传票总张数、货币名称、附件张数等有关内容。

装订成册后应在结线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另盖骑缝章。

封面上应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盖章。

凭证过多可分册装订,凭证过少可合订。

“年度科目结转对照表”应装订在新年度第一册凭证之前。

装订成册的凭证,应按年度分册编列顺序号,及时登记入库保管。

已装订的传票不得随便拆开,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取出附件(原则上只提供复印件)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主任批准,并注明理由及取出日期,原件应复制副本订在原处,并由会计主管人员及有关人员会同盖章证明。

第三章 账务组织与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中心的账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系统。

明细核算按账户核算,综合核算按科目核算。

两者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坚持总分核对、数字相符。

对所有账务的记载,都必须经复核员复核。

第十八条 明细核算由下列部分组成:

Ø<一>分户账-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账,连续记载,电脑记账时每笔账必须记入分户账。

存款账户只能反映贷方余额,贷款账户只能反映借方余额。

Ø<二>登记薄-登记薄是应某些业务需要而设置的账薄,也是用以控制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实物的重要账薄以及统驭卡片的辅助账薄,必须手续严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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