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炼钢厂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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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炼钢厂安全检查表
冶金行业炼钢厂安全检查表
现场检查表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检查表的引用而成为本检查表的检查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检查表。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检查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2.《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
3.《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7
6.《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8.《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9.《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1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1.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检查表1
2.建构、筑物单元安全检查表4
3.原料单元安全检查表10
4.炼钢相关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13
5.氧气转炉单元安全检查表17
6.电炉单元安全检查表22
7.炉外精炼单元安全检查表27
8.钢水浇注单元安全检查表30
9.供配电、电气安全与照明单元安全检查表35
10.动力管线单元安全检查表40
11燃气、热力系统安全检查表42
12.给排水单元安全检查表47
13.消防和防爆单元安全检查表49
14.转炉煤气柜安全检查表59
1•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检查表
该单兀主要对炼钢企业的选址及总平面布置情况进仃检查。
检查表主要依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炼钢安全规程》(AQ200—2004)等编制,现场检查结果见表1。
表1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单兀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结果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杳记录
1.选址
1.1
选择厂址时,应慎重考虑地震、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高温、严寒等异常气候,不利的工程地质(如存在滑坡、泥石流、流砂、淤泥、喀斯特溶洞、断层、采空区、塌陷区)和水文地质条件等,优选对安全、卫生危害最小的厂址。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一条第1款
1.2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一条第5款
厂区工业场地地面的设计标高,不设堤防时应咼于计算水位0.5米;设堤防时应咼于历年最咼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
(大汛平均高潮位)。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一条第6款
1.3
生活居住区、饮用水源、渣场等,应与厂址同时选择,统一规划。
饮用水源严禁设在污染区和地方病常发地区。
铁渣、
钢渣场的设置应考虑爆炸安全距离。
1.4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一条第7款
厂区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厂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令、标准的规定。
1.5
基础何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在不良地质地段布置建构筑物和运输线路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沿山坡布置的建构筑物,应防止滑坡可能引起的危害。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二条第2款
1.6
选择厂(车间)的位置,应注意工程地质条件和洪水、海潮、飓风、滑坡等灾害的危害,并按地震烈度等级标准设防。
厂址地坪应咼出当地最咼洪水水位0.5m
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咼于最咼潮水位1m以上;如受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
5.1.1条
1.7
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当地生活水源的下游,并应有适当的安全健康防护距离。
《炼钢安全规程》
5.1.2条
1.8
炼钢厂不应邻近居民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生活水源地和重要农业区;选择厂址时,应同时考虑炼钢厂“三废”排放、弃置及噪声、电网闪烁等公害所产生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
5.1.3条
」2.总平面布置
2.1
厂区布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的主要车间与辅助车间的性质及安全、卫生,防火等的要求,合理确定厂区的功能分区,并根据生产工序间的相关性,确定各区的位置。
各区之间必须保持物流顺畅、运距短捷,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二条第1款
2.2
《冶金企
厂区运输线路(铁路和道路)的布置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运输线路平面交叉,使主要人流与较大货流分开。
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二
条第4款
2.3
厂区建筑群体的平面与空间布置,应统筹考虑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不得妨碍车辆驾驶人员的视线,宜满足自然通凤与自然采光要求。
主厂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迎风面尽可能不布置辅助建构筑物,以确保自然通风。
高温热加工车间和生活设施建筑应尽量避免西晒。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二条第5款
2.4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二条第6款
改扩建工程,在合理利用原有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同时,应合理布局,避免厂区生产车间的过分拥挤以及有毒、易燃、易爆车间的潜在危害。
2.5
炼钢厂的弃渣场,应位于居住区和水源地安全健康防护距离以外的低洼地带,并应考虑爆炸、扬尘、有害元素扩散的安全距离;厂内钢渣处理设施,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炼钢安全规程》
5.1.3条
2.6
落锤破碎和爆破废钢的设施,应设在流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跨度,3t、5t、7t
洛锤应分别大于30m、50m、80m,爆破应大于150m,并应米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
5.1.4条
2.7
供油站、煤气柜、乙炔站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炼钢安全规程》
5.1.5条
2.8
氧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区域,其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各种易燃、易爆性气源与尘源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炼钢安全规程》
5.1.6条
2.9
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
防震、工业卫生、运输安全等有关规程
(规范)的规定及安全技术要求。
《炼钢安全规程》
5.1.7条
《冶金企
2.10
车间布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防火、安全、卫生等的要求使生产工序衔接紧密,物料运距短捷,设备操作和维修方便。
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
条1款
2.11
车间的门(矿井的坑口)与通道的位置、数量及尺寸等,应与工艺设备、人行道、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相适应。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2款
2.12
机动车辆通道应尽量与人行道分开。
铁路、道路与门、设备、建构筑物、人行道及其他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遵守YJB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和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
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应在车间平面图上标明。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3款
2.13
车间内人行道与机动车道或移动机械的通道的交叉处,应设信号报警装置。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4款
2"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
设备与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操作、检修要求,宜不小于1米。
条5款
2.15
炼钢主车间的布置,应根据各种物料的流向,保证其能顺畅运行,互不交叉、干扰,并尽可能缩短铁水、废钢及钢坯
(锭)等大宗物流的运输距离;如有条件,主车间出坯跨应尽可能与轧钢车间毗邻或直连,以实现坯(绽)热送或直接轧制。
《炼钢安全规程》
5.2.1条
2.16
炼钢主车间与各辅助车间(设施、,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以减少其他物流干扰。
《炼钢安全规程》
5.2.2条
2.17
炼钢主车间,应按从原料至成品(坯、锭)的生产流程,以各工序分区作业为原则,合理布置各工艺装备及生产设施,确保各工序安全、顺行。
《炼钢安全规程》
5.2.3条
2.18
炼钢厂内,应按消防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设置消防设施的地点,应有明显的标志牌。
《炼钢安全规程》
5.2.4条
2•建构、筑物单元安全检查表
该单元主要对炼钢企业的建构筑物进行检查评价。
检查其是否符合建筑耐火
等级等相关要求。
检查表依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炼钢
安全规程》(AQ200—200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等编制,现场检查结果见表2。
表2建构(筑)物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
结果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杳记录
1
操作室和休息室应尽量避免正面对着渣口、铁口等高温设施和氧气、煤气阀门,操作室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联络和直接控制需操纵的全部设备。
距铁路较近的操作室、休息室和楼梯出口不得正对铁路。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四条1款
11
O
2
操作方式宜优先设计坐式,并应具有保证操作人员活动的足够空间。
在寒冷、高温、强辐射、有害气体、噪声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操作室,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四条2款
11
O
3
直接受高温辐射的操作室,应设空调和隔热防护玻璃窗。
横跨热生产线的操作室的底部应采取铺隔热材料或通水冷却等隔热措施。
当热辐射强度大于10.4焦耳/平方厘米•分时,应在操作室的窗外0.2〜0.5米处加铝丝网或水幕。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四条3款
4
冶炼与浇注厂房内生产大量热量及有害气体、烟尘,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与采光条件;转炉、电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精炼炉、钢水浇注等热源点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道;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考虑高温影响,采取相应的隔热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
6.1.1
5
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灰等动(静)载何及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等;厂房应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与检修梯。
《炼钢安全规程》
6.1.2
6
转炉与电炉冶炼跨,应采取炉子咼架式布置厂房;容量50t以上的炼钢车间,主要跨间的厂房宜采用钢结构;炼钢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及各跨间参数的确定,应符合YB9058的要求。
《炼钢安全规程》
6.1.3
11
O
7
炼钢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小于1.5m
的人仃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炼钢安全规程》
6.1.4
11
a
8
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参观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5m。
《炼钢安全规程》
6.1.5
U
9
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0.3m以
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
《炼钢安全规程》
6.1.6
10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摩电道,原则上应相对布置;右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
6.1.7
11
a
11
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标志。
《炼钢安全规程》
6.1.8
11
a
12
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
以上的安全距离。
《炼钢安全规程》
6.2.1
13
易受咼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以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炼钢安全规程》
6.2.2
11
a
14
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炼钢安全规程》
6.2.3
11
a
15
厂房内梯子应米用不大于45°的斜梯
(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
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
GB4053.2规定。
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炼钢安全规程》
6.2.4
16
操作位置咼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咼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
材料)铺设。
《炼钢安全规程》
6.2.5
17
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
《炼钢安全规程》
6.2.6
口
《炼钢安全规程》
6.2.7
18
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19
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
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电炉
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所有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匀向外开启;电炉与LF主控室,应按隔声要求设计;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炼钢安全规程》
6.2.8
m
20
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
6.2.9
21
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炼钢安全规程》
6.2.10
O
22
《炼钢安全规程》
6.2.12
O
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
《建筑设
计防火规
范》3.3.5
23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4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
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3.3.6
O
25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
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3.7.1
26
占地面积大于3000ml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韦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6.0.6
2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8.1.1
11
a
28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3.1
29
钢铁冶金企业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当与生
产、生活道路合用时,应满足消防车道的要求。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
范》4.1.7
11
a
30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
时,应采用不燃烧材质的管道,并应在穿
过防火墙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缝隙。
丙类液体管道应在防火墙两侧设置切断阀。
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应在墙体两侧1.0m范围内的管道上加设不燃烧绝热材料。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
范》5.2.2
11
a
31
建(构)筑物有可能被铁水、钢水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筑构件,应有绝热保护。
运载铁水罐、钢水罐、渣罐、红锭、红(热)坯等咼温物品的过跨车、底盘铸
车、(空)钢锭模车和(热)铸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外表面距楼板和厂房(平台)柱的外表面不应小于0.8m,且楼板
和柱应有绝热保护。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
范》5.2.4
11
a
32
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丙类
辅助生产房间,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
体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
范》5.2.5
33
设置在生产厂房内的油浸变压器室、地上
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直接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直接开向厂房外的门,如不采用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
挑檐。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
范》5.2.6
U
34
在电缆隧(廊)道进出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的部位应设置防火分隔,其出入口应设置常闭式甲级防火门,且应向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方向开启。
电缆竖井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
范》5.2.7
a
35
炼铁、炼钢等有液体金属与熔渣运作的厂房,必须采取防止屋面漏水和防止天窗飘雨等措施。
《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
范》5.3.2
11
a
3•原料单元安全检查表
该单元主要对炼钢企业的原料制备及运输等进行检查评价。
原料单元主要根据检查表依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
204号)、《炼钢安全规程》(AQ200—2004)等编制,现场检查结果见表3。
表3原料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
号
检查
结果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杳记录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条1款
1
原、燃料宜采用机械化装卸、带式输送机运输。
原、燃料堆场不应设在地下设备、设施之上,并应保持良好排水。
原料场应有下列设施及措施;①工作照明和事故照明;②机械化料场,在料条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设置旋转式洒水装置;其他料场应配备洒水车;③车辆运行的警告标志;④严寒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多凤多雨地区的大型料场,对细粒物料应有喷洒覆盖剂的设施。
可燃性料场应采取防自燃措施。
行走机械的主电源采用电缆供电时应设电缆卷筒,采用滑线供电时应选用安全滑接输电装置,并悬挂明显的警告牌或信号灯;
各种受料仓口、槽口的上方均应设置金属蓖格板。
应根据入炉散状材料的特性与安全要求,确定其贮存方法;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
采用有轨运输时,轨道外侧距料堆应大于
1.5m。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条2款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条3款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条8款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
条10款
《炼钢安
全规程》
7.1.1
《炼钢安全规程》
7.1.2
《炼钢安
9地下料仓的受料口,应设置格栅板。
全规程》
7.1.4
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的物料,如CaG粉
剂、镁粉、煤粉、直接还原铁(DRI)等
应贮存于密闭贮仓内,必要时用氮气保护;存放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计,并禁火、
18
向混铁炉兑铁水时,铁水罐口至混铁炉受铁口(槽),应保持一定距离;混铁炉不应超装,当铁水面距烧嘴达0.4m时,不应兑入铁水;混铁炉出铁时,应发出声响讯号;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不应倾动;当冷却水漏入混铁炉时,应待水蒸发完毕方可倾炉。
混铁车倒罐站倒罐时,应确保混铁车与受铁坑内铁水罐车准确对位;混铁车出铁至要求的量并倾回零位后,铁水罐车方可开往吊包工位。
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
凡受铁水辐射热及喷溅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铁水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地坪以上;若因条件限制采用坑式布置,则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保证坑内干燥。
往炼钢炉兑铁水时,铁水罐不应压在转炉炉口或电炉受铁槽上,人员应位于安全区域。
铁水预处理粉料发送罐的设计、制造与使用,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规范的规
采用CaC与镁粉作脱硫剂时,其贮粉仓
应采用氮气保护;泄压时排出的粉尘应回收;该区域应防水、防火。
CaC仓附近区域,应设乙炔检测和报警装置。
采用Na2CO系作脱硫粉剂时,应做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