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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和20条丢失的文件

19、矿用设备器材安全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矿对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设施包括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煤矿生产安全设备等。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携带型氧气检测报警仪、便携式甲烷氧气两参数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甲烷断电仪、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矿用温度传感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粉尘采样器、矿用风速表等均属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

矿井主通风机、主副井提升绞车、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瓦斯抽放泵、制氮装置属煤矿生产安全设备。

我矿安全设施管理的规定

一,安全仪器仪表的检验

1、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2、在用的安全仪器仪表应依照检测检验规定和《检定规程》以及检验报告要求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3、维修后或使用中因某种原因可能改变其安全性能和计量特性的安全仪器仪表,必须重新进行检测检验。

4、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主要包括计量性能检定和安全性能检验。

安全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检测检验。

5、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安全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标识。

6、未经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仪器仪表不得使用。

二、安全设备的检验

1、安全设备在安装完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技术性能测试。

2、在用中的安全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主通风机每5年一次;主提升装置每3年一次;主排水泵每年一次;主压风机每年一次。

3、经技术改造或大修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技术性能测试。

4、设备检测和测试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应编制形成相关报告。

5、未经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三、安全设施的管理

1、各矿总程师应作为负责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的分管领导。

2、各矿应明确负责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履行下列职责:

3、每年编制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调校的管理工作。

5、根据安全设施维修保养需要,提出所需的维修备件计划。

6、提出安全设施检测检验的费用预算,并负责管理。

7、建立安全设施的管理台账,负责安全设施检验证书、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管理。

四、安全设施的使用管理

1安全设施的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安全设施的使用过程的管理。

a使用过程中应注重安全设施安全标识、标志的管理,防止损坏或丢失。

b严禁没有安全标识、标志的安全仪器仪表入井使用,严禁涂改标识、标志。

c安全仪器仪表送检前必须认真进行清理和维修,以提高检验合格率;对检验不合格的仪器仪表,应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返修并送检,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仪表入井使用。

d对于人为损坏安全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标识者,矿井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追查和处理。

2矿井通风部门必须结合安全仪器仪表的发放和维护,对各种标识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没有安全标志的安全仪器仪表入井使用;严禁涂改检验标志。

3矿井机电和通风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分站、控制器、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实施安装前的安全性能检查。

严禁未经安全性能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监控设备入井使用。

井下安全监测传感器及其电源须经监控系统生产单位安全性能联合检验,任何未经联检合格的传感器不得接入安全监控系统。

监测人员必须结合每天的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对井下在用监控设备及仪器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井下安全监控设备、仪器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加强安全仪器仪表的正常调校工作。

每周采用新鲜空气和空气甲烷校准气样对崔化燃烧式瓦斯传感器、报警仪进行校准,其他监测传感器应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校准;每年瓦斯等级鉴定前,必须对矿用风速表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光干涉式瓦斯检测仪必须做好入井发放检查,发放检查或使用中对其计量特性有怀疑时,必须及时校准后方可继续使用;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仪,必须每二年送仪器生产厂家进行维修、检验和校准。

5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安全仪器仪表使用、保养和维修制度。

对于送检合格的安全仪器仪表,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严禁擅自拆卸和调整;加强安全仪器仪表的维护和保养,防止因使用不当、维护不及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保证其安全和计量性能。

6矿井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各类安全设备的检查、维护及检修,确保安全设备的完好状态。

20、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提高生产技术设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我矿的安全生产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设备管理制度

1、全矿机电设备要实行挂牌、编号、建帐管理。

2、各单位必须设1名专(兼)职设备管理员名单上报机电科。

3、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每月25——26日与机电科核对一次本单位设备使用情况及设备支领、交旧情况,不该对扣单位设备管理人员20元。

4、机电科和全矿各单位必须建立设备管理牌板,做到准确反映设备动态、设备名称、型号、编号、数量、地点、完好状况。

机电科的设备牌板能准确反映设备台账、设备库存、收支情况、动态情况。

5、机电科必须建立设备管理手册,设备管理手册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负责保管。

6、各单位所有设备(包括机电材料、专用工具、备用设备)都需登记造册,并与设备库所建台账相符一致。

7、各单位领用、交旧设备必须到设备库在设备手册上登记或消账,并双方盖章。

8、夜间发放的设备,应在第二天补办领用手续,超过节24小时而未办的要追究领用人责任,并罚款20元。

9、设备的支领、交旧,由各单位专(兼)职设备管理员向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办理手续,其它人无权代理。

10、设备的发放和调拨权属于机电科设备库,其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扣压和挪用。

11、凡从维修车间直接发放的设备凭机电科出据的工作小票进行发放,未经设备库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发放或留用。

12、新安装的工作面,设备各安装单位根据机电科下达的工作面设备布置图所提的设备型号、技术特征和数量,进行设备准备和支领。

若需用更改,需经机电科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更改和支领。

13、所交旧设备必须零部件齐全、丢失或严重损坏的部件由机修车间设备回收管理员和机电科长落实到责任者,责任落实不清根据情况扣罚机修设备回收管理员30——50元,并株连机电工20——40元。

14、交回的大型设备各队应及时组织卸车,放在指定地点。

15、领用的设备在出库前,必须进行防爆检查验收,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入坑手续,所有机电设备入坑前必须编号,没有编号的设备一律不准下井。

16、工作面采完或掘完后,所有设备都要上井检修,不得倒装使用。

特殊情况经设备组检验合格,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倒装使用。

17、各单位在领取运输设备时,要小心装车,合理使用,如未运至使用地点而造成损坏者,要根据情况追究责任。

18、井下各种煤溜机头前后各五米,必须清除干净浮煤,不准埋住电机,由于埋住电机造成设备损坏,电机烧毁要追究包机人责任。

19、各单位所有一切设备必须服从机电科设备管理员调配,否则影响生产追究本单位责任,并根据情节扣罚。

二、设备的安装、回收、验收移交、检修制度

1设备移交验收方式及参加单位。

1)一次性设备验收在规定的时间内,要先由机电科牵头,检修单位认定全部设备符合标准后,向机电科提出验收移交申请并经科长签字认可为准。

2)机电科要按检修单位申请验收要求,对工作面变电峒室一次性安装所需的设备组织安装单位,维修车间使用单位进行设备下井前的验收。

单台设备的验收由设备管理员负责。

3)机电科要按安装单位申请验收的要求,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通知有关单位具体的验收时间和地点,职能科室要根据通知要求按时派人参加,牵头科室必须是付科长以上组织、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必须是机电科长参加。

领导确实不能参加时,要派人负责到底,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100元。

2、安装、回收、移交验收的有关规定

1)设备下井及工作面安装设备验收一定要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

2)设备检修出厂,由机电科负责牵头验收,防爆检查组与质验组检查,贴上防爆、质检证后,方可入库或下井,由于设备本身存在问题,在检修中以无法处理,必须记入问题栏中并报机电科和机电分管领导备案,不列入检修安装、接收单位的检查、考核范围。

3)新安装的工作面、变电峒室,其设备的布置要按图纸要求进行安装、整定,安装单位进行零星下井安装前,要对设备进行再一次检查。

4)验收时提出的存在问题,能够当场处理的尽量处理,若不当场处理,在验收后的碰头会上进行协商解决,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由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复查。

对上次验收存在的问题未作处理,经机电科裁定,按《安装处理条例》扣安装单位款,交接收单位处理。

5)第一次验收后,安装、接收单位要办理移交转帐手续,对有较大问题的设备第二次验收时办理转帐。

不参加验收碰头会的单位,罚主要负责人50元,接收单位不参加验收碰头会,以同意接收转账处理。

6)复查时,只对第一次验收提出的问题复查,不作全面检查。

7)采、掘工作面、变电峒室,在安装前由机电科牵头进行现场办公,定出安装时间和安装工作进行表。

8)安装单位在地面领设备时,要进行再次检查,能够检查到的部位而未检查到,井下验收时提出的问题由安装单位负责,而无法检查和试验的部件,在井下运转中出现问题由检修单位负责,而验收均未发现问题,但在试采过程中出问题,以机电、安全调度分析落实裁定为准。

9)凡进回风使用的小绞车,安装完毕后,交接受单位管理。

三不管的绞车由机电科落到具体队负责管理,仅属一线队使用的绞车,由一线队负责管理。

10)移交时,无接收单位的绞车,一律回收,回收后,谁再用,谁负责安装、管理。

11)验收双方涉及的工资和扣款由劳资产科在总工资中扣除。

移交单位拨给接受单位,财务科以机电科出具的扣款单位为准。

三、设备安装回收、移交的处罚条例

1、运输设备方面

1)镙丝松动扣5元/条,缺刮板、肖子、托滚、镙丝每件扣10元。

2)缺油、安装不标准,扣款100元。

3)漏油、大链松、皮带跑偏50元。

4)零部件不全、皮带扣质量低劣扣50/台。

5)验收过程中,不起动扣100/台。

2、支柱、泵站方面

1)漏、串液严重,50元/根。

2)零部件、肖子、型卡不全,扣除10/个。

3)管路不标准,支柱不完好,扣除10—50元。

4)压力表过滤阀不符合要求,扣50元/个。

3、高、低压电气设备

1)出现失爆扣除100/台。

2)保护接地装置不合格,扣50元/处。

3)接线不标准,20元/头。

4)整定不符合图纸要求,扣50/台。

5)保护动作不可靠,失效扣50元/台。

4、高、低压电缆(四小线、通风线)

1)电缆悬挂不标准,10元/处。

2)四小线悬挂不标准,10元/处。

3)电缆质量低劣、接地,100元/处。

5、小型电器

1)出现失爆,50元/件。

2)合格率达不到100%,每降低10%,扣除10元。

3)日光灯不亮,信号不响,有光无声,有声无光,扣除10元/个。

6、小绞车方面

1)零部件不全,10元/件。

2)闸把过位,30元。

3)闸皮失效,50元。

4)无档绳板或绳板坏,扣50元/块。

5)地铆不规范或呛柱不合格,扣50元/台(且重新处理好)

4、设备的回收

1)交旧领新的设备、零部件及未超宽、超重的设备、备件均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收。

2)设备库设备管理人员根据待回设备的数量、存放地点向回收单位下达负责回收,在未办理回收验收手续前,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

3)回收单位接到回收通知单后,及时回收上井。

逾期不回收者,按每天每台件20元处罚机电科长。

4)回收上井的设备及零部件,由回收单位、设备库管理人员,检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共同按回收通知单上的数字进行清点,并在验收单上共同签字,同是时如数移交检修单位,清点后在设备管理手册上注销。

5)回收上井的设备及零部件,必须保证完整无缺,绝不允许乱拆乱卸,一经发现按机电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6)工作面(头)回采掘进完毕后,按设备管理手册最后记载的设备数量由使用单位、回收单位、设备库共同进行清点验收。

5、设备修理

1)所有设备修理必须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

2)机电科根据全矿设备运转情况及生产需求,负责编制维修车间的设备配件加工修理计划及临时设备配件、检修计划,并负责考核设备修理计划完成情况。

3)检修单位无权对未经报废的设备拒绝进行修理。

4)修理单位在修理设备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填写检修单,并注明名称、型号、设备编号(包括电机、设备)、设备的损坏程度、所更换的零部件,检修负责人、参加检修人员及检修人员及试验结果(数据)等。

5)设备检修完后,应认真进行自检,确认合格后通知机电科,凭检修单进行验收,合格后将检修单交设备库收存,设备进行入库。

6)设备投入运行后,因检修质量造成事故,根据事故分析结果究检修负责人及检修参加人员责任。

7)发生机电事故或损坏机电设备,由安检科、调度室、机电科、使用单位或检修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根据事故性质、设备损坏程度,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进行罚款处理。

6、机电设备管理奖惩条例:

1)使用单位因管理不造成设备及部件丢失,在该单位工资中扣除设备及部件的全部价值额。

2)乱拆乱拿设备及配件,按价值15%罚责任单位。

3)设备及主要部件更换后,使用单位必须在5天内交回机电科设备组并办理手续,拖延者按每天每台每件5元处罚机电队长,直到交回为止。

4)由于责任事故造成设备不能修复,按设备价值的50%在责任单位的工资中扣款。

5)设备带病运行,司机不采取相应措施,不汇报,每台次罚司机10元;强制操作设备带病运行造成设备损坏,按损坏设备价值的50%罚责任人。

6)设备上的铭牌及其它管理牌每丢失一个罚款5元。

7)特殊工种、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发现无证操作一次罚款10元。

8)有意损坏设备编号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9)设备搬运过程中,违章作业及野蛮装卸,造成设备零部件损坏时,对责任人予以罚50—100元。

10)不按规定牌号、乱加润滑油或到期不按时更换油脂者,每次罚款者20元。

11)液力联轴器不使用易熔合金,发现一次罚包机人30元。

12)设备运行中擅离岗位或睡觉者发现一次扣款20元。

13)利用刮板运输机运送设备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承担直接损失的100%。

14)设备防护用具不齐全,每台次罚包机人10元。

15)各队领用设备未办理领用手续者,对责任者每台处罚20元。

16)不得隐瞒事故,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隐瞒者罚30元。

17)各队使用设备不经机电科批准,随意处理调换者,每台次罚责任者50元。

18)设备、配件外借者必须经矿、科两级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外借手续,否则对责任者要严肃处量,到期不归学的设备,按原则处罚。

19)井下不得乱放机电设备及配件,否则每台罚机电组长20元。

20)检修设备验收入库必须严格,出现不完好或失爆现象,每台件罚机修库管理员20元。

21)设备检查员不严不细,弄虚作假,每次罚款30元。

22)无证操作机电设备者罚20元。

23)溜子机应无浮煤,前后20米内清洁畅通,否则罚司机30元。

24)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一次罚泵工50元,乳化液箱漏液罚30元。

25)主、付井每缺一个地滚或地滚不转,罚责任人20元。

26)发现钢丝绳一处打结罚包机人20元,缺一个绳卡罚包机人30元。

27)刮板运输大链按90%回收,每升降1%,奖扣50元。

28)井下使用的电缆未经许可不得无故切断,否则罚款30元,丢失电缆按价格赔偿。

29)检漏继电器不用,罚责任者100元。

30)井下不准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违者罚款100元。

31)煤电钻综合保护甩掉不用或失灵者,罚责任者100元。

32)井下明电操作、明电打点以及严重失爆设备继续罚使用者责任者200元,并停工培训。

33)在井下拆卸矿灯者罚100元。

34)掘进面超过30米必须安装信号,每超一米罚机电组长10元,以此类推。

35)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违者罚200元。

36)非职或非电气值班人员操作电气设备者,罚款100元。

37)煤溜机头、机尾未打压柱,严禁开溜,违者罚款50元。

38)各种运输、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禁带病运输和带电检修,违者罚款50。

39)使用中的钢丝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必须立即更换,违者罚款100—200元,发生断绳事故,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40)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和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操作者,罚款50元。

41)绞车司机放飞车罚款100元,超载运输责任人50元。

造成事故,严肃处理。

42)电缆因悬挂不符合规定而造成挤破、压坏、拉断者对责任人罚100元。

43)地面生产系统的各类司机,班中睡觉,脱岗者罚50元。

44)机械切削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不戴手套作业罚30元。

45)充电工将不合格的矿灯发给井下工人使用者罚30元。

46)井上下增加用电负荷不办理审批手续,私自乱拉乱接罚负责者100元。

47)井下电缆发现一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罚当班跟班电工200元,并停工培训。

48)根据电压等级和负荷选用电缆、电器设备,一处不合格罚机电组长100元。

49)损坏橡套电缆压号一处扣30元。

50)拆接线头时,禁止锯断电缆头,否则,罚责任人50元。

51)烧毁各类电机扣款单位责任者规定如下:

①烧毁5.5KW以下电机,扣罚100元(其中责任者20元)

②烧毁6-15KW电机,扣罚200元(其中责任者20)

③烧毁17-40KW电机,扣罚300元(其中责任者30元)

④烧毁55-90KW电机,扣罚400元(其中责任者40元)

⑤烧毁100KW以上电机,扣罚500元(其中责任者50元)

52)各级领导违章指挥,造成机电事故和损坏机电设备者给予50-100元罚款。

53)对设备管理成绩显著,事故率低、完好率高的单位,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54)检修单位所检修的设备应相符合设备完好标准,确因检修质量而造成机电事故情节轻重扣罚责任者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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