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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施工技术指导书

第601节通则

601.01范围

本章内容包括主线、支线和线外工程的护栏、隔离栅、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防眩设施、收费设施等的施工及有关作业。

601.02一般要求

1.承包人必须在所用材料用于工程30天前按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选定材料和料源进行标准试验,试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准使用。

2.材料的储存和装卸应防止磨损、变形、污染或产生其他有害影响。

3.在工程开工至少14天,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现场完成100m-200m的试验路段。

此项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

4.承包人在进行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时,应采取措施对已建成的工程予以保护,凡由此造成的损坏和污染,均应及时自费修复。

5.护栏、护柱、隔离栅

应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和图纸的要求及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施工。

立柱应采用新的、整根的钢管或槽钢。

6.道路交通标志

⑴道路交通标志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1995)的规定执行。

⑵道路交通标志的反光方法及反光膜级别,应符合图纸规定;如无规定时,应根据不同道路等级和标志类型,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附录A及《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1995)的规定办理。

⑶在同一地点设置两种以上的标志时,可合装在一根立柱上,但最多不超过四块;多块时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7.道路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包括各种路面标线、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应按照图纸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设置。

8.通信及电力管道、预埋(预留)基础、防眩设施、收费设施和地下通道应按图纸要求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施工。

第602节护栏

602.01范围

本节内容为中央分隔带上及路侧设置的波形梁钢护栏,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设置活动式钢护栏,以及轮廓标、防眩设施设置等的施工及有关作业。

602.02材料

1.波形梁钢护栏及活动式钢护栏采用的钢材及防腐处理应符合《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第五章第二节技术条件的要求。

桥梁金属梁柱式护栏的防腐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钢构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除按设计文件另行规定外,防腐处理均应满足现行《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18226)的规定。

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和连接件在防腐处理后,必须清理螺纹或进行离心分离处理。

(2)铝合金构件可不考虑防腐处理,但在经常使用盐水除冰和靠近海岸的路段,以及由于长期使用表面变色二影响美观的路段,可采用阳极氧化涂装复合涂料或热固性丙烯树脂涂料进行防腐处理,其涂膜厚度一般为20—30um。

与水泥混凝土或灰浆直接接触的铝合金构件表面至少需热镀沥青两次,并应在热镀前清除其表面油脂。

(3)不同材质的金属构件互相接触时应使用非金属套、垫或保护层使二者隔离。

(4)地脚螺栓在基础表面以下5cm范围内应采取适当的防锈措施。

2.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质量要求

(1)波形梁板、立柱、防阻块、横隔梁、端头、螺栓、螺母等构件应符合《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281-1995)及《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JT/T457—2001)产品标准的规定。

生产厂方在提供产品时,应同时提交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2)波形梁板、立柱、端头、防阻块、托架等部件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700-1988)的Q235牌号钢的要求。

(3)连接螺栓、螺母、垫圈、横梁垫片等部件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700-1988)的要求,其抗拉强度不得小于375MPa和400MPa(分别适用于JT/T281—1995和JT/T457—2001)。

(4)高强度拼接螺栓连接副应符合《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1994)、《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1988)或《合金结构钢》(GB/T3077-1999)的要求,公称直径16mm、8.8S级抗拉荷载不得小于133KN。

(5)为保证产品质量要求应对护栏各部件的外观、尺寸、防腐处理进行抽样检查。

不相同的部件各以200件一批为取样单位,分别取出一片护栏板、一个端头、一根立柱、一块托架进行检查,如果受检的构件不符合要求,另取两件检验;如果这两件中仍有一件不符合要求,则以此为样品的整批产品应被拒收,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付,并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由承包人及时自费运出施工现场。

(6)护栏板、端头梁、立柱的长度和宽度方向不允许焊接,构件不应出现裂缝。

(7)高强度螺栓应抽样进行楔负载拉力试验,断裂应发生在螺纹部分或螺纹与杆部交接处;如不能做楔负载拉力试验,则应做芯部硬度试验,芯部硬度值为洛氏HRC34~40。

螺母应抽样进行保证荷载和硬度试验。

(8)每批高强螺栓都应有出厂合格证,螺栓连接副扭矩应附有扭矩系数的平均值、标准偏差的试验数据和扭矩系数测试时的环境温度等技术资料。

(9)波形梁护栏、活动式钢护栏及螺栓、螺母、垫圈、垫片等所有部件均应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18226—2000)的规定采用热浸镀锌(铝)进行金属表面处理。

热浸镀锌应采用《锌锭》(GB/T470-1997)中所规定的一号锌或一号锌锭。

镀锌构件锌层质量应符合表602-1的规定。

热浸镀铝应采用《重熔用铝锭》(GB/T1196—1993)中所规定的特一级、特二级、一级铝锭,镀铝构件铝层质量应符合表602-2的规定。

镀锌构件锌层质量表602-1

构件名称

平均锌层质量

(g/㎡)

锌层近似厚度

(μm)

构件名称

平均锌层质量

(g/㎡)

锌层近似厚度

(μm)

护栏板、端头、立柱

600

85

紧固件、防阻块、托架

350

50

镀铝构件铝层质量表602-2

构件名称

平均铝层质量(g/㎡)

构件名称

平均铝层质量(g/㎡)

护栏板、立柱、防阻块、过渡板、端头

120

紧固件、托架

110

高强度螺栓进行热浸镀锌处理后,对高强度螺栓连接件表面要涂黄油,并进行磷化润滑处理,在出厂时应密封包装,以防运输、保存期间生锈或弄脏。

(10)镀锌构件的锌层应均匀,试样经硫酸铜溶液浸蚀5次不变红,并符合《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281—1995)附录B的规定;镀锌构件的锌层应与基底金属结合牢固,经锤击试验镀锌层不剥离、不凸起,并符合《高速艰路波形梁钢护栏》(JT/T281—1995)附录C的规定。

(11)镀铝构件的铝层应均匀,不允许有针孔,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18226—2000)铝层有孔度试验后,无红褐色的氢氧化铁沉积物;镀铝构件的铝层应与基底金属结合牢固,按GB/T18226—2000铝层弯曲试验后,铝层不剥离、不凸起,不得开裂或起层到用裸手指能够擦掉的程度。

(12)柱帽采用防盗式。

602.03施工要求

1.波形梁钢护栏

(1)承包人应在护栏运往工地之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采用的护栏部件的样品及出厂检验合格证书供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必要时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荷载试验。

所有运往工地的护栏构件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

(2)护栏在施工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供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安装护栏,承包人应尽量避免损坏路面下埋设的管线设施;若造成损坏时,承包人应负责修好,损坏后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设置于路侧的波型梁钢护栏,不应使护栏面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立柱外边缘到路肩边缘的最小距离:

当土路肩宽度为0.75m时,不应小于0.25m;当土路肩宽度为0.5m时,不应小于0.14m。

(4)路侧波形梁护栏的起、讫点应进行端头处理。

路侧护栏的端头构造形式应符合图纸规定。

逆行车方向的上游圆头式端头与护栏标准段之间应设渐变段,顺行车方向的下游端头可与标准段护栏成一直线布设。

当在路侧安装护栏时,护栏柱应垂直。

装设护栏不应破坏或干扰地下结构或其他设施。

每个端头梁上均按监理工程师指示粘贴白、黄反光膜。

(5)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的波形梁钢护栏,有分设型(单柱单面)及组合型(单柱双面)两种,其构造特征及埋设方式亦因之不同,应按图纸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

(6)设置于中央分隔带起点、终点及开口处的护栏应进行端头处理。

分设型波形梁护栏,其端头应与中央分隔带线形相一致,在分隔带开口处,护栏的圆端头的半径应与分隔带开口处的线形相一致。

中央分隔带开口处活动式钢护栏的构件,应按图纸所示在工厂加工和拼装后设置。

(7)立柱放样:

施工之前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立柱放样,并以桥梁、涵洞、通道、立交、分隔带开口及入孔处等为控制点,进行测距定位。

放样后应调查每根立柱下的地基状况,如遇地下管线、泄水管等或涵洞顶部埋土深度不足时,应改变立柱固定方式或调整立柱位置。

涵洞、通道等顶部的护栏立柱的基础应作预先处理。

立柱放样时可利用调整段调整间距,利用分配方法处理间距零头数。

(8)立柱安装应与设计图纸相符,并与公路线形协调。

立柱可采用钻孔法进行安装。

立柱定位后应用与路基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分层夯填密实,每层厚不超过150mm。

铺有路面的路段设置立柱时,除非另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护栏立柱的安装,一般在路面铺筑完成之后进行;或在路基充分压实,满足公路施工规范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认可之后才能进行安装护栏。

当立柱位于将摊铺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或其他预拌沥青材料面层的地方时,先埋设好立柱,柱坑应先在路面底面50mm以下处回填好,剩余的柱坑深度应使用与路面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压实到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9)钢立柱可打入或埋入在已压实的路基上,在打入时,应注意预埋管线不被破坏。

采用打入法打入过深时,不得将立柱部分拔出加以矫正,必须将其全部拔出,将基础压实后再重新打入。

立柱无法打入到要求深度时,严禁将立柱的地面以上部分焊割、钻孔,不得使用锯短的立柱;采用挖埋法施工时,回填图应采用良好的材料并分层夯实,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

当立柱埋入岩石时,应预先钻洞,固定护栏立柱时用土填实。

立柱在纵向和横向都应垂直竖立,间距应准确,使在架设护栏时无需为对孔或其他任何原因而移动立柱。

立柱在路面边缘上方的高度应如图纸所示。

(10)采用钢管作立柱,应有合适的防雨帽或密封焊端。

(11)护栏板的安装一般宜在路面施工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

(12)护栏构件应按图纸规定架设,并应取得平顺、连续的安装效果,所有搭接应顺交通流的方向拼接。

螺栓应有足够长度,穿出螺母外的长度不应小于6mm,但亦不能大于25mm。

位于半径不大于50m的弯道上的护栏板应在工厂内预先弯好。

(13)波形梁的连接螺栓及拼接螺栓不宜过早拧紧,以便在安装过程中利用波形梁的长圆孔及时进行调整。

波形梁应与公路的线形相协调,当护栏的线形认为比较满意时,方可最后拧紧螺栓。

终拧扭矩应符合下列规定:

螺栓直径(mm)扭矩值(N·m)

M1660~68

M2095~102

M22163~170

如采用高强螺栓,需严格控制扭矩,终拧扭矩值应按315~430N·m控制。

(14)已被磨损露出金属的镀锌表面、所有锚固件和扣件的螺纹部分及螺栓的切断端头都应按本规范第414节的要求涂刷两层锌漆。

(15)活动式护栏的基础应在路面铺装前施工完,施工中基础的预埋管件应适当高出相应路面面层并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杂物掉入;活动式护栏的安装,应使其垂直于地面,线形适顺,不得有凹凸和扭曲,安装后应易于拔出及重新插入。

(16)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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