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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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优质、高效地完成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省公司农网建设与改造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条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的范围为,县级行政区域内,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供电服务的110KV及以下电网设施。

纳入投资的项目包括:

新建和改造110KV、35KV变电站和线路,10KV开关站,10KV配电变压器和线路,低压线路,从未进行过改造的农村居民户表及表箱,县调自动化系统,配网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系统等。

不得纳入投资的项目包括:

新建和改造县城及以上电网设施(位于县城内但主要为农村供电服务的变电站和线路除外),入地电缆工程(变电站出线及跨道路电缆除外),市州级及以上开发区电网设施,供电企业管理、服务设施、设备,已进行过改造的农村居民户表及表箱,农村非居民客户的计量装置,农村居民客户表后线和设施等。

第四条农网改造升级实施重点为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原则上在农网改造升级规划和计划总投资中10KV及以下项目各市州级供电企业不得少于60%、各县级供电企业不得少于50%。

第五条各级供电企业应明确各职能部门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管理职责,理清管理流程,加强协作配合。

省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由公司城农网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具体为:

1、农电部是省公司实施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牵头部门,负责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工程建设进度统计报量、35千伏及以下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验收组织以及专业工作协调。

2、发展部负责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年度总体计划编制、110千伏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项目核准、环评水保等管理。

3、基建部负责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技经管理、110千伏

基建项目初设审批及建设管理。

4、生技部负责纳入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110千伏技改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

5、财务部负责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资金管控、项目决算、增资转固管理。

6、审计部负责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审计管理。

7、物资部(招投标中心)负责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物资、非物资类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及相关合同管理。

8、纪检部负责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纪律、法规执行监督检查管理。

9、安监部负责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各县级供电企业均应编制规划期为2010-2015年的农网改造升级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以省公司审定方案为准。

省公司农网改造升级规划以审定的县级供电企业农网改造升级规划为基础制定。

第七条县级供电企业农网改造升级规划需调整修订的,应在每年3月底前由市州级供电企业完成初审并上报省公司,省公司于当年5月底前完成复审后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备案。

第八条各县级供电企业农网改造升级年度投资计划,不得超过规划相应年度投资规模。

110千伏和35千伏变电站和线路、10千伏开关站、县调自动化系统、配网自动化系统以及电力通信系统未列入规划的项目,10千伏配电变压器和线路、低压线路、农村居民户表装置超过规划建设规模的项目,均不得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章项目前期

第九条各市州供电企业应根据规划及农村电网发展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县级供电企业和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拟纳入次年度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并于每年8月底前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公司审查批复。

未经省公司审查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拟纳入次年度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的110千伏和35千伏变电站和线路、10千伏开关站、县调自动化系统、配网自动化系统以及电力通信系统以单个工程为一个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10千伏配电变压器和线路、低压线路、农村居民户表装置以所在县级供电企业为一个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国网公司和省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原则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十一条各市州供电企业应根据省公司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批复,及时组织县级供电企业和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纳入本年度农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的110千伏和35千伏变电站和线路、10千伏开关站、县调自动化系统、配网自动化系统以及电力通信系统以单个工程为一个明细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市州供电企业上报省公司审查批复;10千伏配电变压器和线路、低压线路、农村居民户表装置以所在行政村为一个明细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如项目为跨越多个行政村的10千伏骨干线路,则以单条10千伏线路为一个明细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县级供电企业上报市州供电企业审查批复,批复文件及方案由市州供电企业上报省公司备案。

项目初步设计原则应达到施工设计的深度。

第十三条省公司应每月在物资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农网改造升级所需各类物资的最新中标价,以提高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概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省公司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农网改造升级年度分县计划

编制明细项目计划表,其中110千伏和35千伏变电站和线路、10千伏开关站、县调自动化系统、配网自动化系统以及电力通信系统项目明细到单个工程名称、所在县区市、建设规模、项目投资,10千伏配电变压器和线路、低压线路、农村居民户表装置项目明细到行政村或单条10千伏线路、所在县区市、建设规模、项目投资,并及时下达各市州供电企业。

在规划期内,每个明细项目原则只能安排一次。

第十五条省公司下达的农网改造升级年度明细项目计划后,各市州供电企业应在半个月内转发所属各县级供电企业,并不得变更计划项目内容及投资。

第十六条在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过程中,计划项目原则不得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变更的,应在不改变分县投资规模的前提下,规范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计划项目调整程序原则为,由县级供电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市州供电企业组织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公司上报变更请示,其中110千伏和35千伏变电站和线路、10千伏开关站、县调自动化系统、配网自动化系统以及电力通信系统项目应附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0千伏配电变压器和线路、低压线路、农村居民户表装置项目应附调整方案说明及调整前后项目对照表,省公司复审并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备案后,再行批复明细计划调整方案。

第十八条凡在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村户表改造中需新装或更换表后线及设施的(不含户内线及设施),由行政村村委会按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本村农户出资,交供电企业组织安装。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五制”管理,其中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条各市州供电企业履行本单位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管理职责,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县级供电企业履行该县级供电企业范围内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部分建设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省公司下达农网改造升级年度明细项目投资计划后,各市州供电企业应在一个月内根据省公司确定的完工期限和本单位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将自开工建设起至完成决算审计止的投资完成进度和工作形象进度编制成逐月倒排工期(里程碑计划),经省公司审定后,以正式文件下发作为工程进度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省公司下达农网改造升级年度明细项目投资计划后,各市州供电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将投资计划涉及的所有物资和非物资类招标(含比选、竞争性谈判)需求计划通过有关管理系统

按单项工程一次性上报省公司,不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分次上报。

如上级对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期有超常规要求的情况,经省公司同意,各市州供电企业可在省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年度明细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之前,按单项工程提前上报计划方案涉及的所有物资和非物资类招标(含比选、竞争性谈判)需求计划。

第二十三条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配电变压器和线路、低压线路、农村居民户表装置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由省公司组织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省公司应在各市州供电企业上报农网改造升级年度投资计划涉及的各类物资和非物资类招标(含比选、竞争性谈判)需求三个月内完成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省公司、市州供电企业、县级供电企业均应建立农网改造升级项目档案。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资料,应严格按照省公司下发的电网项目基本建设档案资料编制规定和10千伏及以下农网工程竣工资料范本编制,按工程建设程序完成相应内容填制和签章后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单项工程完成现场验收及结算完毕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单项工程整体验收,其中参与单项工程验收率按明细项目计算县级供电企业应达到100%,市州供电企业应达到30%及以上。

第二十七条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完工后,市州供电企业应及时组织完成竣工决算、审计、整改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以正式文件向省公司申请开展项目法人验收。

各市州供电企业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完成后,由省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市州供电企业应全面、准确地掌握和统计项目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进度,按照规定模板完整填制后于每月25日前上报省公司,不得自行调整模板格式或缺漏项,严禁虚报瞒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在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级供电企业不得以农网建设与改造、户表改造等的名义接受乡镇、村组和农户任何形式的出资及义务投工投劳。

施工单位有关行为由项目所在地供电企业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省公司、市州供电企业和县级供电企业应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和投资管理,省公司组织的对市州供电企业开展的农网改造升级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市州供电企业组织的对县级供电企业开展的农网改造升级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一条省公司、市州供电企业审计、纪检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开展对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还应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工程在建审计。

第三十二条市州供电企业、县级供电企业在实施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做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或调减次年投资的处理以及按省公司相关规定应做出的其他处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调整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

2、虚列项目骗取投资;

3、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无项目计划即进行项目建设;

4、挪用、截留或滞留投资;

5、无正当理由未按倒排工期开工建设或竣工完成;

6、未经规范程序确定工程物资供应商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7、工程管理过程及资料不规范;

8、虚报、瞒报工程项目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进度;

9、负主要责任的向农民违规收取农网改造费用的行为;

1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农网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咨询机构等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应根据有关合同扣减支付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省公司有关业务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安徽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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