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基础第二章 拍卖法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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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基础第二章拍卖法教案

教案首页设计

课程名称

拍卖基础

课时

2

授课题目

2拍卖法

实际日期

第周第次月日至

第周第次月日

教学目的要求

1、了解拍卖法制的确立和拍卖法律体系

2、理解拍卖法的适用范围

3、重点掌握拍卖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方法手  段

讲授法、案例法、讨论式

教学过程设  计

回顾→介绍本章知识框架→介绍本节课重、难点→案例引导→讲解本章内容→小结

板书课件设  计

第二章拍卖法

一、拍卖法制的确立

二、拍卖法的适用范围(理解,对人、时间、空间)

三、拍卖法的基本原(重点掌握,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

四、拍卖法律体系

作  业

课后习题

课后小结

教学实训方案设计书

实训项目

实训场所

教室

实训要求

实训目标

实训方法

□任务驱动 □项目设计 □案例分析 □启发式 □操作

□仿真模拟 □案例教学 □情景演绎 □讨论式 □其他

实训小结

 

备  注

 

教学内容安排

回顾:

拍卖方式

第二章拍卖法

注:

对于拍卖法制确立、拍卖法律体系了解即可;理解拍卖法的适用范围;重点掌握拍卖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拍卖法制确立

1996.7.5号通过,1997.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共六章六十九条。

注:

根据拍卖法内容PPT、介绍一下拍卖法的结构体系(P30)

第二节拍卖法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一、立法目的

我国拍卖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给10分钟时间,自己看书)

注:

对于此的理解:

1、规范拍卖行为:

将拍卖行为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进行。

(P31)

2、维护拍卖秩序。

3、保护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拍卖法的适用范围

补充: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问题实际上是指法律效力的范围。

法律效力:

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包括对人、空间和时间效力。

1、对人的效力

(1)含义:

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2)原则

①属人主义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只要是本国人或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到本国法的保护和约束。

本国法不适用于本国内的外国人和组织。

②属地主义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其管辖地域内的一切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具有同样法的效力。

本国人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保护和约束。

③保护主义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无论国籍和地域,只要侵害了哪国利益,就受到哪国法的追究。

这是帝国主义时期西方提出的原则,它是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的,主张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无论侵犯者在何地域或是何国籍,一律受到本国的法律约束。

这显然是只顾本国利益的做法,有碍他国主权的行使。

④折衷主义原则(结合主义原则):

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

这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

它既维护了本国主权,也体现了对他国主权的尊重,因此有利于进行国际交往。

(3)中国采用折衷主义原则。

在我国,法对人的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中国法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1、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国内的中国人)

2、中国公民在国外,仍然受到中国法的保护和约束,同时也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当中国法与所在国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则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处理,最终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一般来说,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应适用居住国的法律。

(国外的中国人)

第二、中国法对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效力:

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

这些人主要是外国使节、来访的国家元首和国家政要,以及这些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国内的外国人)

2、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犯罪的,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国外的外国人)

2、空间效力

(1)含义: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2)我国规定:

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比如:

少数民族地区的结婚年龄的规定,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而汉族则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时间效力

(1)含义:

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生效时间

①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②由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3)终止生效

①明示废止:

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②默示废止:

新法生效后旧法自然废止,在适用法律上出现新法和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废止。

(4)法律的溯及力

①含义: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指新法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

②现在,各国的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

即一般来说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

特别是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和刑事法律更不适宜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但是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

立法者鉴于维护某种利益的目的,往往也针对具体情况作出有溯及力或一定溯及力的规定。

在我国,在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就是说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无溯及力,即对行为人适用旧法。

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二)拍卖法的适用范围

1、《拍卖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拍卖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对人的效力,遵循属地主义为主原则,所有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拍卖企业开展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拍卖法。

中国公民参加拍卖活动,也要遵守拍卖法。

问:

拍卖法对外国公民有没有效力?

答:

拍卖法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2、《拍卖法》空间效力

拍卖法空间效力在我国主权所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但是,由于我国实行“一国两制”,拍卖法在香港、澳门、台湾不适用。

3、《拍卖法》时间效力

拍卖法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法律规定生效时间。

《拍卖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对生效以后发生的拍卖行为适用。

案例:

问:

甲在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应该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韩国法律?

答:

我国,对人效力中的属地原则。

第三节拍卖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注意记住每个大点下的小点)

视频:

拍卖会自己卖自己买

问:

试着分析违反了拍卖的哪个基本原则。

答:

公正原则

第四节拍卖法律体系

一、拍卖法的含义与特征

1、含义:

拍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

《拍卖法》

广义:

调整拍卖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总和。

包括:

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有关拍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拍卖活动的司法解释;

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

行业协会具有法律效力的自律性规定。

注:

本书没有特别说明,一般指广义的拍卖法。

2、拍卖法的特征

①拍卖法既是行为法、也是组织法。

(P40)

②拍卖法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

问:

什么是实体法?

什么事程序法呢?

实体法是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

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

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和手续的法律。

包括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等。

二、拍卖法律关系(学生自己看)

1、主体—拍卖当事人(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或买受人)、其他参与人

2、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3、客体--拍卖标的

三、拍卖法律体系(学生自己看)

补充:

当代中国法的主要形式

1、宪法

①含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或一级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②地位:

宪法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确立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是国内其他法律产生的依据,宪法具有最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③修订:

在我国,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才能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

2、法律

①含义:

法律是指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

②分类:

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刑法、民法、诉讼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拍卖法。

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行政法规

①含义: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②内容:

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比如《拍卖管理办法》《关于公务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

4、地方性法规

①含义: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②效力:

地方性法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现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

①含义: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②分类: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国际条约

①含义:

国际条约本是指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政绩、经济、文化、贸易、法律和军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②包括:

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以及宪章、规约等。

比如:

我国加入WTO中有关拍卖问题的法律文件。

小结:

拍卖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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