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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提高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制,规范质量事故的责任、调查和处理工作,从而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使用于公司所有产品形成全过程和售后产品质量事故损失考核。

3.权责:

3.1总经理:

负责所有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的核准。

3.2品保部:

负责所有质量产品事故的判定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拟定。

3.3生产课:

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预防、处理、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3.4工程部:

负责产品工艺、标准、的改善、制定等工作。

4.定义:

4.1凡设计、工艺、模具制造(维修、变更)、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和原材料采购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产品批报废、成批返修或降价处理、退货、索赔,对用户造成不好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

a、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b、生产指挥错误;

c、违反工艺标准;

d、操作不认真不负责;

e、检验员漏检错检;

f、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器失准;

g、材料混乱或发错;

h、运输保管不善;

i、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4.2如因产品结构的问题,造成各工序无法改善的,可根据产品检讨拟定的不良率目标控制。

超出按照规定本规定执行。

5.内容:

5.1要求:

对质量事故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未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感,严格生产工艺纪律,做好质量事故的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

5.2质量事故等级:

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的大小和对本公司声誉影响的不同程度划分为:

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A、特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

B、重大质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的;

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索赔,并有可能终止合作关系的;

c、严重影响本公司形象的。

C、严重质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的;

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退货或拒收的;

c、对本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D、一般质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的;

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投诉或拒收的;

c、对本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5.3质量事故的报告:

5.3.1公司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各单位在发生质量事故后,品保部应及时提报公司各领导。

5.3.2凡发生造成人员或是财产损失等涉及安全的质量事故时,应按照安全事故的管理程序上报。

同时应将事故中涉及有关质量事故的问题上报公司各领导。

5.3.3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违者给予小过处分。

5.4质量事故的调查:

5.4.1一般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报公司品保部及本部门领导。

5.4.2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报公司各领导。

5.4.3特大质量事故,由公司各单位领导负责全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

5.4.4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违背公司规定为原则。

5.4.5事故调查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按规定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4.6调查人员向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如有阻挠、不配合、或者敷衍,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5.5质量责任:

5.5.1由于工艺文件标准等相关文件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直接责任人员承担15%,审核人员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5%。

5.5.2工艺出现差错:

其质量责任由工艺制定人员承担15%,审核者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5%。

5.5.3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A、操作者不执行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操作者本人承担10%;直接监督者各承担15%,主管承担5%。

B、受命于领导或管理人员下达的与技术不相称的操作指令进行作业的,造成的质量事故,直接指导者承担20%,监督者承担5%;

C、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工艺问题,避免了损失,应给予申请有奖励。

(视情况定奖金额度)

5.5.4检验人员造成的质量事故:

A、检验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检验员负15%责任、审核者10%,领导各承担5%;

B、过程中检验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待质量事故认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各领导或部门处罚5%处罚。

C、检验中未巡检或巡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检验员负责20%责任、待质量事故认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各领导或部门处罚5%处罚。

D、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致用户退货、索赔、返修等造成的质量事故,检验人员负15%责任,直接主管承担10%责任,领导连带承担5%责任。

E、产品未检验盖合格章入库出货造成客户退货、索赔等质量事故。

由仓库责任人和品保部直接责任各承担15%,上级领导者承担5%。

F、直接领导是指当事人的第一上级领导,领导责任是指下一级部门须承担的责任,上级领导须负的领导责任。

5.6因设备(工、夹、模具、机器)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

5.6.1因设备维修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维修人员承担20%,直接使用部门承担10%。

5.6.2因操作员对设备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出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承担10%,直接领导者15%,上级领导承担5%。

5.6.3明知设备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员擅自动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全部负责;如领导者错误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挥者负全责任,如操作员事先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

5.7质量奖励办法:

质量等级按其重要性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分为四级:

A级:

重要的、创新性的,可行性强,经济效益高。

每项提案发给500--1000元奖金。

B级:

较重要的、改良性的,目的明确,有可行性,投入少,见效快。

每项提案发给300--500元奖金。

C级:

一般性的,针对解决个别问题,内容清楚,可操作性强。

每项提案发给100--300元奖金。

D级:

对现有正常管理或经营有所改善,作用和效益较小。

每项可提案发给奖金100元。

5.8补充:

5.8.1操作者、检验员、管理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

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5.8.2事故累计损失价值是指造成品质事故的本道工序和以前各工序之和乘件数之积再加原材料费用综合成本之和,作返工处理的事故损失只按本道工序工时计算损失。

具体计算由业务部、工程部门协助品保部按公司成本核算办法执行。

5.8.3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事故赔偿费由财务归入成本外,扣罚的奖金、作为公司奖励基金,用于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表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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