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如何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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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如何认定
“职业放贷人”该如何认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却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民终9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徐迎秋,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宗高,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系徐迎秋表兄。
委托诉讼代理人:
葛军明,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阎绍云,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彭建营,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州市。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廖宝忠,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天惠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
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大西江农场场直农垦社区B区二委288号。
原审被告: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嘉阳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管理局局直九三经济开发区一路六号。
上诉人徐迎秋因与被上诉人阎绍云、彭建营,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天惠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三油脂)、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嘉阳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三牧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徐迎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军明、马宗高,被上诉人阎绍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宝忠,被上诉人彭建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宝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迎秋上诉请求:
1.依法确认对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鉴定申请,进行相关鉴定,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2.依法确认案涉合同中由被上诉人擅自添加、伪造的合同条款无效,对双方没有约束力;3.依法确认被上诉人对案涉大豆不享有权利,其不当行为均构成侵权,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4.依法确认被上诉人的所谓欠款利息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5.依法确认被上诉人彭建营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6.依法不应采信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所提交的第3、5、8、10、13份等证据,确认上述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7.依法确认案涉大豆其中有79408吨系案外人胡新建投资款所购买的;8.依法确认被上诉人系非法出借,其收取利息不应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