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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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讲义
第一部分:
准则制定背景
第二部分:
准则重要内容解读以及新旧对比
第三部分:
例题讲解
第四部分:
总结
第一部分准则制定背景
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涉及的终止确认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
随着企业结构化融资交易(例如,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创新步伐的加快,这方面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美国会计准则第156号针对金融资产转让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中也用了较大篇幅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做出规范。
本着国际趋同的原则,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中,也基本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而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做了规范。
第二部分准则重要内容解读以及新旧对比
“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之重要内容:
该准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对于金融资产转移,根据金融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确定是否终止确认:
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应按照其是否仍控制该金融资产,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判断和处理。
一、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补充:
关于期权的简单介绍:
金融期权(FinancialOptions)是指以基础资产(股票、实物等等)为标的物形成的衍生合约,在金融期权交易中,期权合约的购买者(多头)向期权合约的出售者(空头)支付一定的费用后(期权费或保险费),就获得了能在末来某特定时间或某一特定时期以某一特定价格(协议价格)从期权合约出售者买进或向期权合约出售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的选择权利。
期权按照交割时间划分为美式期权和欧式期权。
按照交易头寸划分为四种,如下图:
价内期权和价外期权的介绍
对于看涨期权而言:
当基础资产价格S大于执行价格X时,为价内期权(也称实值期权)。
此时,期权价值=(S-X)+期权的时间价值(也称等待价值);而当基础资产价格S小于执行价格X时,为价外期权(也称虚值期权),此时期权只有时间价值。
对于看跌期权而言则相反:
当基础资产价格S小于执行价格X时,为价内期权(也称实值期权)。
此时,期权价值=(X-S)+期权的时间价值(也称等待价值);而当基础资产价格S大于执行价格X时,为价外期权(也称虚值期权),此时看跌期权只有时间价值。
二、以下例子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
4.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三、企业对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转移,应当判断是否放弃了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2.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
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
3.转入方是否能够单独出售所转入的金融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销售加以限制(是否可以自由地处置所转入金融资产),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
比如,转入方出售转入的金融资产时附有一项看涨期权,且该看涨期权又是重大价内期权,以致于可以认定转入方将来很可能会行权。
在这种情况下,不表明转入方有出售所转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金融资产转移的分类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
金融资产部分发生转移的三种情形
(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二)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三)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同时按以下公式确认相关损益:
因转移收到的对价
加: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
减:
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
2.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其中,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
3.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4.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根据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资产转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不能将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金融负债相互抵销。
比如,企业将国债卖出后又承诺将以固定价格买回,因卖出国债所收到的款项应单独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第三部分例题讲解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原则的10个具体例子
1、回购协议和证券出借——按照固定价格回购金融资产:
不终止确认。
A公司将他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80万的价格转移给B公司,但是同时约定三月后以85万的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该金融资产为90万。
由于A公司没有转移该金融资产的风险也没有转移该金融资产的报酬,A公司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该笔交易视为证券抵押融资。
2.以公允价值优先回购售出的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
A公司将他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80万的价格转移给B公司,但是同时约定三月后可以优先以该金融资产的当时市场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0万。
由于A公司仅仅获得优先按照公允价格回购的权利,A公司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
3.洗售交易:
终止或者不终止确认,视初始交易是否公允而定。
A公司将他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80万的价格转移给B公司,但是不久后即回购了该金融资产。
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0万。
该情形下判断该金融资产是否转移,应当判断初始交易是否公允,即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格是否接近80万来定,如果初始交易公允,可以在初始交易时进行终止确认。
4.深度实值的卖权和买权:
不终止确认。
A公司将其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投资)以20万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同时A公司拥有一项看涨期权,并且该看涨期权为重大价内期权(即股票现价远大于执行价格的买权)。
在该情形下,由于A公司很可能在未来行权,因此,A公司不得终止确认该交易性金融资产。
另外,如果在转让过程中,B公司获得了一项重大实值卖权,A公司也不得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5.深度虚值的卖权和买权:
终止确认。
A公司将其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投资)以20万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同时A公司拥有一项看涨期权(买权),并且该看涨期权为深度虚值期权(即股票现价远低于执行价格的买权)。
在该情形下,由于A公司不可能在未来行权,因此,A公司应当终止确认该交易性金融资产。
另外,如果在转让过程中,B公司获得了一项重大虚值看跌(卖权),A公司也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6.和多头买权相对应(既非深度实值也非深度虚值的期权):
如果该资产在市场上没有替代性,则不终止确认,否则则终止确认。
A公司以10万的价格将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转让给B公司,同时A公司拥有一项买权,其执行价格接近股票价格,如果该股票在市场公开交易,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否则不终止确认。
7.和企业开立(空头)卖权相对应(既非深度实值也非深度虚值的期权),且该资产不容易获得:
视卖权的价值而定,卖权有足以阻止受让人出售此资产,继续确认该资产,否则终止确认。
A公司以10万的价格将他的金融资产(股票)转让给B公司,同时B公司拥有一项卖权,其执行价格接近股票价格,并且该股票在市场没有公开交易,不容易收购该股票。
在该情形下,要判断该卖权的价值,如果卖权价值很大(买方即B公司会行使这种期权),则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否则终止确认。
8.账户清算协议是一种无条件的回购期权(买权),只就回购涉及的金额不终止确认。
A银行将他的贷款资产的账面金额总额为100万,且所有单项贷款都可以被赎回,但是,可回购的贷款总金额不能超过10万,则90万的贷款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9.提供财务担保的金融资产转让:
就金融资产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金融资产。
A公司将他的50万应收账款以账面价转让给B公司,同时提供了40万的财务担保,除此以外没有其它追索义务。
因此A公司应该按照40万的金额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金融资产。
如果担保金额超过50万,则按照50万继续涉入。
10.与公允价值卖权或者买权或者远期协议相对应的资产。
如果期权的执行价格等于回购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则转让时应终止确认该资产。
A公司以10万的价格将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转让给B公司,同时A公司拥有一项买权,其执行价格为该股票到时候的公允价值,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此外,当B公司拥有类似的卖权时,处理方法相同。
例1: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A企业拥有一项对B企业的债权,使得A企业有权在一年以后向B企业收取5000元的现金,而后A企业把该项债权转让给了C企业以获得C企业的一批存货。
对于该债权的履行,A企业没有对C企业提供任何担保。
这种情况下,A企业把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无保留地转移给了C企业,属于金融资产转移,A企业应该终止确认已经转让给了C企业的5000元债权。
例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转移
A企业持有B企业的少量股票,这些股票原来被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在2005年12月31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3000元,并按其调整了账面价值。
该股票系半年以前以10000元购入,根据规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已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累计利得为3000元。
2006年1月1日,企业将该股票出售,获得现金14500元,则企业应当计入转让当期的损益为:
14500+3000-13000=4500元。
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14500
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3000
贷: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3000
投资收益4500
例3:
贷款全额转移
A银行源生了一项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利率为10%,期限为5年的人民币贷款组合,其公允价值为2210万元人民币。
A银行将此贷款组合以22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另外一家企业。
转让合同中规定,A银行不须对该贷款提供任何服务,同时A银行还获得了一个从受让者手中购买所售贷款的期权(假定该期权为深度虚值期权)。
该期权的公允价值(属于期权的时间价值)为10万元人民币。
分析:
由于A银行已将该项贷款的几乎所有的风险与报酬转移,并且A银行转让过程中仅获得一项深度虚值看涨期权,根据准则规定,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条件。
因此A银行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收益计算:
A银行转移的贷款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人民币,收到的总对价为2210万元。
A银行因为此项贷款转移应确认的当期收益为210万元人民币。
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单位:
万元):
收到的现金:
2200
加:
获得的金融资产
(买入期权):
10
减:
承担的金融负债
(无追索义务):
0
收到对价合计:
2210
减:
所转移资产的账面价值:
2000
应确认收益:
210
具体的会计分录为(单位:
万元):
借:
库存现金2200
衍生工具——买入期权10
贷:
贷款2000
投资收益——贷款转让收益210
例4:
部分利益转让的会计处理
B企业以90万元的价格按比例售出90%的贷款利息,该项贷款利息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人民币,账面价值为110万元人民币。
B企业预计将来的服务利益足以补偿其服务义务。
即B企业不存在服务性负债。
分析:
由于B企业已经将该项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根据准则规定,符合金融资产的部分转移的条件,且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资产,并将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整体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确认终止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B企业贷款利息的总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售出的比率为90%,则剩余部分的公允价值为100×10%=10万元。
中止的账面价值部分为110×90%=99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为99-90=9万元。
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90
投资收益9
贷:
应收利息——贷款利息99
第四部分总结
一、影响与问题
根据规定,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应该按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规定来确定一项金融资产是否发生转移,以及在发生转移时做出适当的会计处理,从这一点上来说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运用该准则时,针对相同的业务,并不会出现重大差异。
但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的结果将会直接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这使得上市公司在决定保留或者处置一项金融资产时会更多的考虑这项交易将会对股价造成的影响。
此外,上市公司尤其是上市的金融企业,例如银行、保险公司,由于业务的特殊性,这些企业将受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要大于其他的企业。
该准则丰富了资产负债表表内确认的项目。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要求,当且仅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才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
当与一项金融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回报已经实质上发生转移,而且企业没有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时,企业应该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
因此,企业应将衍生工具隐含的各种合同权利和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其他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也要求在表内核算,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将更加丰富,提供的信息将会更加全面。
二、意义
《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相关业务的处理已经基本趋同,这给我国企业寻求海外上市提供了方便,也减少了报表转换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