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340200 上传时间:2023-01-0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办法.docx

《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办法.docx

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办法

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办法

校政〔2009〕40号

(2009年11月17日校发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新校区建设招标活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建设廉政工作意见》,结合我校新校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择优定标、节约高效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新校区建设中的自主招标活动。

委托招标过程中,有关学校所做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 新校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委托审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组织委托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委托审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校可以进行自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估算价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委托审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前款规定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或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提出意见经党委研究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可采取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第三章  招标及相关机构职责

   第六条 招标工作在新校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共同参与,各司其责。

   第七条 招标办是新校区建设招标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接受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二)负责编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投标报名;组织投标人资格审查。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负责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与集中答疑。

   (四)组织开标、评标工作;负责发放中标通知书;组织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五)负责建立和管理校内专家库;负责编制“招标资料汇编”,建立招标项目资料档案。

   (六)参与中标合同执行中与招标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建设办是新校区建设招标活动的参与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拟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出招标申请。

   

(二)负责提供招标项目的批文、施工图纸、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招标基础材料。

   (三)参与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四)参与踏勘现场并负责技术答疑。

   (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合同签订等事项。

   第九条 监督办是新校区建设招标工作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招标工作相关监督制度。

   

(二)负责监督招标过程,规范组织与工作人员的廉政行为;对各种招标文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参与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参与踏勘现场。

   (四)负责抽取评标专家、组织标底制作;参与开标、评标和合同签订等工作。

   (五)负责中标公示;接待来信来访,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举报、投诉。

   第十条 指挥部是新校区建设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招标工作规章制度。

   

(二)审定招标计划;审批招标项目。

   (三)审定招标文件。

   (四)确定中标单位。

   (五)审定项目合同文件。

   (六)组织检查招标工作情况,解决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招标的实施

   第十一条 立项

   建设办负责制定拟建项目招标计划,提供招标基础材料,填写《建设项目招标申请表》,报经指挥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建设办至少在开标前30天将审核过的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转交招标办。

   第十二条 编制发布公告

   招标办负责编制招标公告,并在有关媒体上发布。

   第十三条 接受投标报名

   招标办严格按招标公告公布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报名,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资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应补资料,并负责收取投标保证金。

报名情况属工作机密,不得对外扩散。

   第十四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

   招标办组织建设办、监督办对投标人的身份、资质进行审查,重点清除假资质和挂靠企业及冒名顶替者;同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考察。

   对需要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办组织成立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着重审查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企业信用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以往业绩信誉和有无不良记录等。

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从相关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数量不少于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评审专家独立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资格预审一般应采用合格制,只要满足资格预审条件,通过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通过资格预审,一般不得少于5家。

   第十五条 确定投标人

   根据考察情况和预审情况,指挥长办公会议审定投标人。

   第十六条 编写招标文件

  招标办依据建设办提供的资料起草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办、监督办及有关专家进行讨论修改,报指挥长办公会议审定。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项目的名称和招标内容;

   (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四)项目的数量、规模或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

   (五)项目的完成期限;

   (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八)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投标报价要求;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一)投标有效期限;

  (十二)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

  (十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十五)廉政和诚信承诺;

  (十六)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办负责发售招标文件。

同时收缴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踏勘现场,集中答疑

  根据实际需要,由招标办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建设办负责技术答疑。

监督办参加。

  第十九条 接收投标文件

  招标办负责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文件,并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由接受人和送达人签字。

在开标前应妥为保管,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受:

  

(一)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担保有瑕疵的;

  (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条 建立评标委员会、制作标底

  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业主代表由指挥长办公会议确定。

评标专家由监督办在相应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的抽取于评标前一小时进行,当场通知,予以确定。

被抽专家因故不能到场时,继续随机抽取,直至确定到既定人数。

  一般采用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

根据情况必须制作标底时,由监督办委托有造价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标底。

委托情况及标底必须保密。

在开标前一小时,由咨询机构代表将密封好的标底直接送达评标现场,由评标主持人当众开封。

  第二十一条 开标

  开标会议由招标办负责主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建设办、监督办参加。

  第二十二条 评标

  评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分析、评价、比较,编制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评标报告》要由全体评审专家及监督人员按各自职责签字。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二)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完成期限的;

  (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五)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九)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评标一般采取合理低价评标法,特别要求的项目例外。

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应采取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调整系数的方式形成标底,现场公布中标候选人。

  如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招标办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中标人

  招标办将《评标报告》报指挥部,由指挥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公示

  监督办负责公示,并接待来访,接受质询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

  招标办负责编写、发放中标通知书。

合同文件经招标办、建设办、监督办会签并报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经指挥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招标办组织与中标人签订。

  对于委托招标项目,招标办依照本办法首先对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与中标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对前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款,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托协议代理有关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纪律与要求

  第二十六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批准或组织超越权限的招标,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投标程序,不得擅自添加或删减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无故干扰开标、评标会议的进行,不得无故改变评标结果。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没有按照本办法招标的项目,审计部门不得进行审计,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二十九条 编制合同文件必须以招标投标文件、评标结果及相关资料为依据,不得以任何借口背离招标投标资料及评标结果。

  第三十条 招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办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一律回避。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对在招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向监督办或校纪委投诉、举报。

对违背本办法规定操作的,由监督办负责查处,纠正。

对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上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开始实行。

我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