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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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4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近年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验的总结,也是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标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高效廉洁推进。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程序

(一)发包准备

1、发包人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格式见附件四)。

发包初步方案中的“发包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段划分”应当科学合理。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直接发包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四)及有关批文,直接发包结果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

除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转为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发包或者规避招标,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2、招标人具有3名及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至少包括1名造价工程师),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办理自行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提交发包初步方案的同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格式见附件四)。

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在提交发包初步方案的同时,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项目),提倡采取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1、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法定媒介上发布,并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

招标人发布公告,应当将公告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改正;已经发布的,应当改正后重新发布。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

2、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需要调整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其他实质性条件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具体办法详见本意见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

1、国有资金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2、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合格条件或者无效标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其中,无效标条件应当仅限定为本意见附件二第七条所列情形。

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另行规定无效标条件的,应当将调整的无效标条件及其说明事先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意见后写入招标文件。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无效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4、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详见本意见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5、国有资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招标均应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最高投标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符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应办理而未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查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组织开标。

6、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效期时间应当一致,一般不得少于45日。

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企业的法人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单项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施工、材料设备招标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招标人不得再收取任何形式的其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

7、施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开标、评标

1、开标会议上,应当当众公布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含总监理工程师,下同)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总价等内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还应当公布质量目标、工期等内容。

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其中,评审经济标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评审技术标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

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3、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一般只能委派1名代表参与评标,且必须取得工程类相关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4、招标公告发布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重新招标。

(1)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2)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3)投标人少于3个的。

重新招标后,仍存在上述情形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应当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表》(详见本意见附件四),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

(六)中标候选人和拟中标人公示

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及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如下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名称,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2)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3)被判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以及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依据;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5)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6)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7)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8)拟定中标人名称。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实名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同意投诉人的异议并需要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应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准后重新招标或评标。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管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对评标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核查。

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议、补充或者纠正;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3、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等原因,改变拟中标人的,应当重新公示拟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七)中标人公告及发出中标通知书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前确定。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

其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拟中标人的,企业经招标人同意可放弃某项目中标,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放弃的,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八)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价款、质量目标、工期以及其他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约。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者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

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的,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6个月。

中标项目负责人变更未备案的,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

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三、依法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管职责

(一)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水平,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清理本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省规范性文件保持统一,不断促进招标投标活动更加规范、有序、高效。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升监督效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合同备案、中标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突出重点环节,加大监督力度。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备案,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组织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评标不公正的行为,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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