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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电气规程汇编

《北京地区电气规程汇编》

一、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总则

1.3安全管理

1.3.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行、安全用电。

1.3.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用电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好本单位电气安全生产,各级领导应重视电气工作人员对规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并应按本规程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试。

1.3.3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制止。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防止事故发生者,应给与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1.3.4各用电单位如发生由本单位原因造成供电系统停电事故,以及本单位重要电气设备(如变压器、断路器等)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供电部门及有关单位。

事后应填写正式事故报告,报送供电部门用电管理单位。

1.3.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

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

1.3.6各用电单位除认真执行本规程外,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条纹并一并执行。

2电气作业基本安全措施

2.1按安全管理要求电气设备的电压分类

本规程中安全管理要求电气设备的电压分为:

高压:

指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

指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2.2按停电类别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分类

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的绝缘部分应视为带电体,不可触摸。

停电的电气设备在未装设地线前应视为带点设备。

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根据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分为三大类。

2.2.1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包括架空引入线、电缆引入线及与引入线直接连接的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通至邻接带电设备室的门全部闭锁。

2.2.2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设备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线路工作系指双回线架空线一回路停电或不同电压的线路同杆架设时,其中一层线路不停电。

2.2.3不停电的工作,系指下列情况:

a.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或不存在的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可能性;

b.许可在带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2.3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需遵守下列各项

a.填写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b.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c.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2.5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a.停电;

b.验电;

c.装设接地线;

d.悬挂标识牌和装设遮拦。

2.7对实习和临时工作人员的规定

2.7.1实习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在工作负责人指导下,才可进入设备区和参加指定的工作(见附录5);对外单位派来支援配合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由现场工作负责人介绍现场电气设备运行情况以及有关安全措施。

2.7.2非电气工作人员因公需要进入变(配)电所时,必须经值班人员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应有值班人员监护。

2.8用电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用具

2.8.1高压用电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用具:

高压绝缘杆,绝缘夹钳;

验电器;

绝缘手套,绝缘靴、鞋及绝缘台、垫;

有足够数量的接地线;

各种标识牌(见附录4);

安全遮拦;

各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带、绝缘绳、安全帽等;

2.8.2低压用电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用具:

绝缘夹钳;验电笔;

绝缘鞋;接地线;

标识牌;护目眼镜等;

各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带、绝缘绳、安全帽等。

2.8.3用电单位所有安全用具,必须定期检查试镜,试验合格后才可使用。

3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3.1变(配)电所的值班工作

3.1.8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做好安全措施之前,因随时有突然来电的可能,值班人员不得接触设备或进入设备遮拦内。

3.1.10当发生事故后,未找出事故原因和对现场未进行妥善处理时,不允许恢复供电。

4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1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a.停电;

b.验电;

c.装设接地线;

d.悬挂标识牌和装设临时遮拦。

上述措施由值班人员执行,对于无人值班的设备和线路,可由断开电源的人执行并有专人监护。

4.2停电

4.2.1工作时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a.检修的设备;

b.与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常活动的最大范围的距离小于表4.1规定的带电设备;

c.在35kV及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上述距离虽大于表4.1规定,但小于表3.1的规定,同时又无安全遮拦的带电设备。

d.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表4.1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0.35

35

0.60

110

1.50

220

3.00

4.3验电

4.3.1检修的电气设备停电后,在装设接地线之前必须用验电器检验有无电压。

4.3.2验电时,必须使用电压等级合适、经试验合格、试验期限有效的验电源。

验电前,应先检查验电器确认其功能是否良好。

验电工作,应在施工或检修设备的进出线的各相进行。

4.3.3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500V以下设备,使用低压试电笔检验有无电压。

4.3.4线路验电应逐相进行。

联络用的断路设备或隔离开关检修时,应在其两侧验电。

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4.3.5表示设备断开的常设信号或标志,表示允许进入间隔的闭锁装置信号,以及接入的电压表指示无电压等无压信号指示,可以作为设备无电的参考,不能作为设备无电的依据。

4.4装设接地线

4.4.1装设接地线是将已停电的设备临时短路接地,用以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

装设接地线可以利用配电装置上的接地刀闸或临时接地线实施。

4.4.2验电之前,应先准备好接地线,并将其接地端先接到接地网(极)的接头上。

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三相接地并短路。

4.4.3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电源点(包括线路的各支路)或停电设备可能有感应电压的,都有装设接地线。

接地线应装设在工作地点视线之内,使工作人员在地线保护范围内。

接地线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4.4.4检修部分若分成几个在电气上下不相连接的部位(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或断路设备隔开),则各段应分别验电并接地。

4.4.5变(配)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在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位装设接地线。

4.4.6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接地线组数。

检修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

4.4.7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未涂相色漆的部位。

4.4.8接地线与检修设备之间不应有断路设备或熔断器。

4.4.9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

拆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若使用绝缘棒有困难时应确保挂地线时无突然来电的可能。

4.4.10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禁止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4.4.11接地线应用透明护套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根据当地短路电流值确定,并符合短路电流热稳定的要求吗,最小截面不应小于25mm2。

接地线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做接地线。

(详见sd332-89)。

4.4.12变(配)电所内,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

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4.4.13变(配)电所内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代清楚。

4.4.14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部分接地线后进行工作时(如测量母线或电源的绝缘电阻等工作),应得到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得到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

工作完毕后应立即恢复。

4.4.15带有电容的设备,装设接地线之前,应先放电。

4.4.16线路杆塔无接地引下线时,接地线的接地钎子插入地面深度不应小于0.6m。

接地线与接地钎子的连接应用螺栓紧固,若用绑线缠绕时,其缠绕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4.17线路停电作业,应挂在接地线的地点如下:

a.停电线路的出现隔离开关的线路侧及联络开关的停电侧;

b.可能将电源返回至停电线路的所有断路设备的停电侧;

c.停电范围内的其他停电线路上。

4.4.18停电线路与带电线路交叉跨越时,应挂接地线的地点如下:

a.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上方交叉,不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的交叉档挂一组;

b.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上方交叉,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的交叉档内两侧,各挂接地线一组;

c.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下方交叉,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的交叉档挂一组;

d.因停电线路撤换电杆或松动导线而停电的其它线路,也应装设接地线。

4.4.19装设接地线工作必须由二人进行。

4.5悬挂标识牌和装设临时遮拦

4.5.1在变(配)电所内的停电工作,一经合闸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操作手把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的标示牌。

4.5.2在成套装置内装设接地线后,应在已接地线的隔离开关操作手把上悬挂“已接地!

”的标示牌。

4.5.3在变(配)电所外线路上工作,其控制设备在变(配)电所室内的,则应在控制线路的断路设备或隔离开关的操作手把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的标示牌。

4.5.4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或工作票的规定执行。

4.5.5在室内部分停电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在工作地点两旁带点间隔固定遮拦上和对面的带电间隔固定遮拦上,以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均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

4.5.6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红绳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

标示牌的字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4.5.7在室外构架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

在工作人员上、下用的铁架或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

”的标示牌。

在邻近其它可能误登的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

4.5.8在工作地点装设接地线以后,应悬挂“在此工作!

”的标示牌。

4.5.9部分停电的工作,对于小于表3.1规定的安全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拦。

临时遮拦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表4.1规定的数值。

临时遮拦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

4.5.10临时遮拦可用于燥木材、橡胶或其它坚韧绝缘材料制成,并应装设牢固。

4.5.11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临时遮拦和标示牌。

4.5.12小车式开关柜检修工作时,小车拉出后,在小车开关柜内放“止步,高压危险!

“标示牌。

5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5.5工作监护制度

5.5.1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

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

监护人一般由工作负责人担任。

5.5.2带电作业或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应设专责监护人。

作业人员应服从监护人的指挥。

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

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它工作。

5.5.3监护人或专责监护人因故离开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事先指派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护,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

5.5.4监护人所监护的内容如下:

a.部分停电时,应始终对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进行监护,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b.带电作业时,应监护所有人员的活动范围不应小于与带电部位的安全距离、以及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c.监护人发现某些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时,应及时纠正,必要时令其停止工作。

5.5.5监护人可监护人数的规定:

a.设备(线路)全部停电,一个监护人所监护的人数不予限制;

b.在部分停电设备的周围,不是全部设有可靠的遮拦以防止触电时,则一个监护人所监护的人数不应超过二人。

c.其它工种(如油漆工,建筑工等)人员进入变(配)电室内,在部分停电的情况下工作时,一个监护人在室内最多可监护三人。

5.5.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监护人可参加班组工作:

a.全部停电时;

b.在变(配)电所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工作人员连同监护人不超过三人时;

c.所有室内外带电部分,均有可靠的安全遮拦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

5.5.7当监护人不在现场时,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允许单独留在工作现场。

5.6工作间断和工作转移制度

5.6.1工作间断时,全部人员应撤离现场,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保存,所有安全措施不能变动。

继续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向全体工作人员重申安全措施。

5.6.2在变(配)电所内连续进行一日以上工作时,工作班每日收工时,应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填好实际收工时间,次日开始工作前,必须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5.6.3对于连续性的工作,在同一电气联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但转移到下一个工作地点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人员交代停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5.6.4工作间断期间,遇到紧急情况需要送电时,值班员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许可,并通知全体人员撤离现场,且完成下列措施后,方可提前送电:

a.拆除临时遮拦、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拦和原标示牌;

b.对于较复杂或工作面较大的工作,必须在所有通道派专人看守,以便告诉工作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能继续工作。

”看守人在工作票未收回前,不应离开守候地点。

5.6.5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将设备试加工电压,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a.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b.将该系统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拦、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拦和标示牌;

c.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无误后,应由值班员进行试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5.7工作终结和送电制度

5.7.1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应清扫整理现场,清点工具,检查临时接地线是否拆除,被检查的断路设备、隔离开关等应做拉合试验,试验后应处于检修前的位置。

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范围内做周密检查,正确无误后,召集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宣布工作终结后,方可办理送电手续。

5.7.2在变(配)电所内工作,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值班员共同对设备进行检查,特别对断路设备、隔离开关的分合位置应与工作票所写相符,各项检查无误后,在工作票上填好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字后,方可宣布工作终结。

5.7.3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前,值班员严谨将检修设备合闸送电。

5.7.4检修工作中如需部分设备(线路)先恢复送电时,工作票收回。

如对未完成工作需继续进行时,应重新填写工作票。

5.7.5工作终结,送电前应检查的工作如下:

a.拆除的接地线组数与挂接组数是否相同,确认接地刀闸是否断开;

b.所装的临时遮拦、标示牌是否已拆除,永久安全遮拦和标示牌等安全措施是否已恢复;

c.所有断路设备及隔离开关的分合位置是否与工作票规定的位置相符,设备上有无遗漏工具和材料;

d.线路工作应检查弓子线的相序及断路设备、隔离开关的分、合位置是否符合检修前的情况,交叉跨越是否符合规定;

e.送电后,值班员对投入运行的设备应进行全面检查,正常运行后报告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6架空线路作业安全措施

6.1线路停电作业的安全措施

线路停电工作,除应完成保证电气工作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外,还应遵守本条的规定。

6.1.1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的产权属于用电单位,并自行负责维护者,工作需要由供电系统变电站停电时,应事前与供电部门办理停电手续。

6.1.2停电工作的安全措施完成后,应立即在已停电的线路断路设备处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的标示牌。

严禁约时停、送电。

6.1.3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质量,拆除所有接地线,线路即视为带电。

全部工作人员离开工作现场后,方可申请送电。

一经申请送电,任何人不得再登杆工作,如需要再进行工作,应重新办理停电手续。

6.1.4气候条件恶劣时,如雷雨、6级以上大风应停止线路作业。

6.3在带电线路邻近或交叉处工作的安全措施

6.3.1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只能在与导电部分相绝缘的部位进行,而且应与导电部分保持不小于表3.1规定的安全距离。

6.3.2在邻近(或交叉)其它带电线路工作时,工作人员与带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包括跨越架)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0kV35kV110kV220kV

1.0m2.5m3.0m4.0m

检修的线路应可靠接触

6.3.3如果停电检修的线路在另一带电线路上方,原则上应将下方带电线路停电,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并满足下列要求:

a.带电与停电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符合第6.3.2条的规定;

b.在带电线路上方交叉的线路上进行检修,如需松动导线时,必须在带电线路上方搭跨越架或用高车等设备,其架宽应比线路横担长出3m,并和线路中心位置相一致。

跨越架两端应有挡线柱等防止导线脱落、滑跑的措施。

6.3.4使用绞车等牵引工具时,应接地。

拆导线时,亦要将所拆导线接地,以防止感应电压。

6.3.5检修线路中某一段与带电线路邻近、平行时,应在检修的线路靠近带电线路的线段上增挂接地线。

邻近带电的杆塔应挂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

6.3.6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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