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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1、刑法解释

(1)原因:

语言本身的局限性法律的抽象性与社会生活具体性的矛盾法

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具体性的矛盾④法律本身的错误缺陷需要法

律解释来弥补

(2)分类:

按效力①立法解释:

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情形在刑法中用

条文明确规定的解释;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

所做的解释;刑法在实施中发生歧义而由立法机关所做的

解释;立法机关就“两高”有原则性分歧的解释所做的解释

②司法解释:

由最高司法机关(两高,公安部,司法部)所作解释

③学理解释:

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但具有参考价值

按方法①文理解释:

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解释

②论理解释:

按立法解释,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2、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含义:

①犯罪与刑罚必需由成文的法律加以规定②犯罪与刑罚必须在

犯罪以前预先加以规定③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

刑罚

实现:

①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②立法上:

实现了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化;废除了类推;重申了从

旧兼从轻原则;规定的罪名相当完备;增强了可操作性

③司法上:

依法定罪量刑;依法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2)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含义:

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适应(既注重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有考虑行为人的主

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实现:

①立法上:

规定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

的处罚原则;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②司法上:

避免重刑化;避免轻刑化;不同法院间要相互

协调

3、空间效力

(1)我国原则:

综合原则--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2)属地: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特别规定: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例外规定。

(3)属人:

①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但按中国刑法

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②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

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4)保护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

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

罚的除外。

(5)普遍原则:

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

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中国刑法

(6)外国刑事裁判在我国的效力:

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外国刑事裁判的效力;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4、溯及力:

原则:

从旧,从新,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我国)

①旧法不认为是犯罪而新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②旧法认为是犯罪而新法认

为不是犯罪,未经审判或判决,用新法③新旧法均认为是犯罪,且按新法规定应

追诉的,原则上用旧法,但新法处罚较轻的,用新法④若按旧法已作出生效判决,

该判决仍有效⑤经法院终审的案件,若再审,用旧法

5、犯罪的特征及理解

(1)本质特征:

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的能对客观事件造成影响的身体动静;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其认定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怎样的社会关系,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地点,决定于行为人的主观危害性,包括主观因素心理因素,在考察时,应用发展的观点,全面的观点,综合考虑各种主客观情况,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

(2)法律特征:

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才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表现,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3)应受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6、犯罪的分类

(1)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

(1)含义:

以特定身份作为法定构成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

(2)分类:

①纯正:

有特别身份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

在犯罪时,量刑时从重或从轻

(3种类:

①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②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

(1)含义:

需被害人亲自向法院起诉,法院才受理

(2)分类:

①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只是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罪

7.犯罪构成

(1)含义:

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特征:

①犯罪构成包含了表明犯罪成立的一切积极要件②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③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能够表明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从而决定该行为成立犯罪的事实特征④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8.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1)联系:

犯罪客体是抽象的,他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个载体就是犯罪对象

(2)区别:

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仅从犯罪对象分析案件,不能辨明犯罪性质,只有通过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行为的性质)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③任何犯罪都危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损害④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起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对象并非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他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可以是不同的)⑤。

9.危害行为

(1)特征:

①体素:

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②心素:

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动静③介素:

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2)不作为:

①构成要件:

a行为人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强制性义务b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c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作为以致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d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的犯罪构成要件

②分类:

a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

b不纯正不作为犯:

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10.危害结果

(1)含义:

指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实际上损害

(2)分类:

①构成结果:

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志

②非构成结果:

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结果发生与否及程度大小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而影响量刑(表现:

行为犯危险犯造成的结果;未遂犯中止犯造成结果;加重结果附随结果)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Ⅰ、大陆法系国家因果关系理论:

A条件说:

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导致结果发生的所有条件都是原因,而且具有相同价值;条件关系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B原因说:

从结果发生的条件中,以某种规则为标准挑选其中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才有因果关系C相当说:

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Ⅱ我国的认定:

①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A.必然的:

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B.偶然的:

指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而是在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

偶然加入其他与危害行为或危害行为引起的状态相互交错的其他因素,并由其他因素合

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这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的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

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

②两种学说:

A.必然因果关系说:

认为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

a.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

b.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

时,才能确定该现象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因果关系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

B.偶然因果关系说:

认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③必然因果关系的缺陷:

A.认定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

a.不容易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

b.不容易判断行为导致结果是否合乎规律,因为许多规律还

未能被人们认识和掌握。

B.缩小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可能会存在只制造条件实现犯罪目的的行为。

④我们的观点:

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基本理由:

A.必然因果关系说存在缺陷;

B.偶然因果关系同样存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C.在司法上容易认定:

只需认定有无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D.实践中偶然因果关系已经被认定为因果关系;

E.承认偶然因果关系不会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

因为不是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承

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具备其它要素。

11.刑事责任能力

(1)含义: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分类:

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8周岁,精神智力发展正常;实施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完全的精神病人;醉酒的人

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虽有辨认能力却无控制能力(身体被完全控制)

③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指有责任能力,但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情形:

14-18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后三种均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注:

a14-16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爆炸、贩卖毒品的应负刑事责任;b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c大于75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过失犯罪的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2.单位犯罪

条件:

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单位②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即犯罪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决策程

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③为单位谋取利益或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或者

多数成员牟取非法利益④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处罚:

双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单罚制(…或…)

我国----以双罚为主,单罚制为补充,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13.犯罪故意

(1)含义: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2)直接故意:

含义:

明知……必然会或可能会…,并希望…

特征:

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危害结果发生②积极

追求③行为与结果的性质相同,结果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

定罪原则,只要有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

的故犯,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

(3)间接故意:

含义:

明知……可能…并放任…

特征:

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放任,听之任之③特定

的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根据

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认定行为人构

成此种犯罪(包括其未遂形态)只有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特

定的犯罪④不存在未遂,有危害结果才是犯罪,出现危害结果则以危

害结果定罪

14.犯罪过失

(1)含义: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

特征:

①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行为人轻信

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3)疏忽大意:

特征:

①行为人应当预见(预见能力、预见义务)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②实质上没有预见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③没有预

见到是由于疏忽大意

15.

(1)不可抗力:

①含义:

行为客观上虽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到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②特征:

行为客观上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危害结果由不可抗力引起;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排除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2)意外事件:

指行为客观上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3)犯罪目的:

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4)犯罪动机:

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地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16.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的理解

(1)客体:

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客体不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

而发生犯罪行为;客体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不存在;甲客体误以为是乙客体)

(2)对象:

①不存在误以为存在--→犯罪未遂②人误以为兽、假想防卫--→过失,意外事

件③具体目标认识错误,即甲误以为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行为实际性质--→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或意外事件

(4)工具:

行为人所使用工具不足以导致危害结果,而行为人以为可以--→犯罪未遂

足以不能--→视具体情况

(5)因果关系A行为人误以为行为已达到预期结果--→未遂

B追求结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误以为是自己造成的--→未遂

C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和追求目标以外的结果--→具体情况

D实施两行为,结果由乙造成,却误以为由甲造成:

不影响定罪

17.正当行为

(1)正当防卫

①含义: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②条件:

a防卫意图: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

为目的(注:

不具备情形,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防卫偶合;为保护

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意图转为侵害意图)

b防卫起因:

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不法侵害必须存在;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

为,不法侵害存在具有有现实性)

c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已经着手实施,

但同时还包含不法侵害已经直接面临不可避免的某些状态。

危害结果已经造成,即使实施正当防

卫,也不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即时即地挽回损失;即使不再实施正当防卫,也不会再发生

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会再扩大。

d防卫对象: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

e限度: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③防卫过当:

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罪过形式

为过失或间接故意,根据主客观事实特征定罪,量刑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④预先防卫:

预先防范措施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不能危害公共安全;只能在不法侵害正

在进行之时发挥作用;不能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18.紧急避险

(1)含义: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本质:

两合法权益相冲突,只能

保全一个,法律允许保全大的,牺牲小的)

(2)条件:

①意图:

认识到正在发生危险的存在;认识到危险只能以紧急避险的方

法来排除;认识到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可达到避险的目的

②起因:

合法权益受危险:

含义(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

事实状态)来源(自然的力量,动物自发侵袭,非法侵害行为,人得

生理、病理过程)

③时间:

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造成损害并未出现危害结果)

④对象: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⑤限度:

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小于避免的损害,并且所造成的损害确实为避险所

必须

⑥限制:

只能在不得已情况下实施(即无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的可能)

⑦禁止:

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3)避险过当:

应负刑事责任,量刑身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9.犯罪形态

(1)既遂标志

a结果犯:

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且必须发生法定结果才构成既遂

b行为犯:

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

c危险犯:

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标志

d举动犯:

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

(2)预备

①含义:

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为能着手犯罪

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②特征:

主观:

特征人已开始着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客观:

进行犯罪预备活动,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由于意志外的原

因停止

③处罚:

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轻于未遂犯

(3)未遂

①含义:

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达既遂形态

②特征: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分子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犯罪分子停

止下来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③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4)中止

①含义: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②特征:

a消极中止犯:

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性—-行为人在确信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

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

彻底性-—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

b积极中止犯:

时间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共同犯罪

(1)要件:

①行为人为两人以上,两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

②共同犯罪行为(a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超出共同故意的部分不构成共同犯

罪b组合方式是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或作为与不作为

相结合c行为人的犯罪相互配合相互补充d行为人是一个有机

整体,导致的结果有所有共犯人承担)

③共犯的故意a认识--认识到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与共犯人

在实施同一犯罪或有重合;认识到共犯行为会引起的危

害结果

b意志:

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c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识联络

(2)形式分类

①必要的:

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实施的犯罪,两人以上实施为共犯

任意的: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两人以上的行为为构成要件的(对象犯,集团犯,

聚众性犯罪)

②简单的: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复杂的:

各共犯人之间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

③一般的:

各共犯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

特别的:

各共犯人之间建立起组织形式,即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

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3)主犯

①含义: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②分类:

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从犯

①含义: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②分类:

次要的实行犯,帮助犯

③处罚: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必减说

(5)胁从犯

①含义:

受到暴力威胁或精神威胁,被迫参加犯罪的

②处罚:

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教唆犯

①条件:

客观:

a对象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b内容必须是犯罪行为c无论采取

何种形式均不影响教唆罪的成立d构成教唆犯只要求实施教唆他人产

生犯罪故意的教唆行为即可

主观:

a认识到被教唆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b认识

到他人没有犯罪的故意c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人产生实

行某种行为的故意,并实施该种犯罪d教唆犯对犯罪结果一般持希望态

度,也可能为放任

②刑事责任:

a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b教唆犯按他所教唆的罪名定罪。

c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d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1.一罪

⑴继续犯:

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犯罪行

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①想象竞合犯:

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

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数次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从一重罪处罚

②法规竞合:

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或交叉关系

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重

法优于轻法处理

(3)结合犯:

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4)集合犯: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

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5)连续犯:

①含义:

行为人基于连续的同一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成罪但性质相同、触

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②要件:

客观:

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数个行为独立成罪;数个行为之间具有

连续性;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主观:

同一故意,连续故意(行为人在着手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之前,对即

将实行的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的认识,并基于此种认识决意

追求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连续实际发生的心理态度)

③处罚:

按照一罪处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在该幅度内从重处罚;法律规

定按加重形态处罚的,按法律规定;对有多个量刑幅度而法律又未明文

规定的,依照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处罚;数额犯的犯罪数额应当累加)

(6)牵连犯:

①含义: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

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②要件: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前提);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

系(主观上认识到,客观上有);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③处罚:

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如果刑法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实行并罚的,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

(7)吸收犯:

①含义:

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

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②要件:

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且数个犯罪行为独立成罪;数个行为间有吸

收关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

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实行方式(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吸收预备,

主吸收从)

③处罚:

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

22、刑事责任:

(1)含义:

基于犯罪行为产生,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追究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依法承

担的接受刑罚处罚和否定评价的责任。

(2)实现方式:

①定罪判刑②定罪免刑(非刑措施;单纯宣告有罪)③消灭处理④转移处理。

23、刑罚:

(1)含义: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规定并赋予刑罚这一名称,用以惩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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