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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

法律

(一)

2011年天水事业单位招考“追求卓越培训班”冲刺资料(五)

第一部分《法律知识》考点精讲

第一讲法理学

1、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前者制定修改基本法;后者制定修改基本法以外的。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

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其它: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

3、法的一般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

成文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根法和普通法,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和特别法。

特别优于一般.

4、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首要标准);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补充标准)。

5、法律事实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一类是法律行为.

6、立法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法律议案的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0人以上或者是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除此以外的人提出都只能叫提出立法建议,不能叫提出法律议案。

第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第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这是法律制定程序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阶段。

我国宪法的修改要有2/3以上的代表的同意,法律草案要有过半数的代表同意,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到是指全体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法律的公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法律没经公布就不具效力,所以必须在法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布。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7、法律的实施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一个是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是最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第二个方面是执法,国家行政机关主动的依照法律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第三种为司法,法律适用;第四种为法律监督。

8、司法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其中以程序公正为重点.第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9、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行政机关的监督。

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种)。

10、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

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这里法律解释,是指正式解释中的立法解释.

非正式解释是指不会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解释。

包括学理解释和普法解释。

2、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1、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的渊源上不同。

前者是制定法,后者是判例法。

 

第二讲宪法学

★宪法的法律特征:

(1)宪法是根本法:

内容上,根本性;效力上,最高性;程序上,严格性。

(2)宪法最显著的特点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外在表现。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领导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增加尊重和人权的规定

2。

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延长至五年)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等级职权.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

考点01:

全国人大的职权

1.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

3.中央国家机关任免权.选举产生的人选有五个;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4.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最高监督权。

考点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

2.任免权(对比县级以上)。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3.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考点03: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①提出议案的权利.

②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③言论免责权。

④刑事豁免权。

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考点04:

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

★批准市县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考点0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考点06: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一种双重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为领导关系。

考点07: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立法裁决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国务院裁决

★★立法审查

(一)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的。

(二)有权撤销:

人大系统对行政系统的。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三)监督权

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①财产权

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③劳动者的休息权。

④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⑤物质帮助(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⑦文化权利和自由。

七、特定主体的权利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一是合法、一是正当)。

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三、选举制度

(一)选举权的享有和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

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注意:

1.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选举形式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县级)

投票选举:

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可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第三讲民法学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终止权、选择权、免除权等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不安抗辩权等。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出生时间的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2)胎儿利益的保护。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的设立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五、监护人的职责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进行诉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被委托人负连带责任。

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处理.

六、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效力

1、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

2、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公告期为3个月.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高度注意: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3、宣告死亡的效力

★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注意:

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有效.

★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2)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

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七、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

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除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经营、限制性经营和特许性经营的外,其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八、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3)确定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时,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九、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除斥期间

如果撤销权人未撤销或在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别: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受胁迫而实施的且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向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申请。

十、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类型

(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2)处分权限的欠缺。

(3)代理权的欠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追认:

追认权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经追认后,自始有效。

十一、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4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3)最长诉讼时效。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十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其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包括:

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十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十四、交付——这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十五、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十六、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占有他人财产并将该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基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善意取得是一个前提,三个条件,所说一个前提是指善意取得仅存在于无权处分的情况,因此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所指三个条件,一个条件为取得人的善意;第二个条件为有偿,即约定了合理的价格。

即赠与、继承、遗赠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三个条件是取得。

[辨析]遗失物、盗赃物、走私物、查封扣押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高度注意1:

先占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在动产中,先占适用于抛弃物。

高度注意2: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为国家所有。

高度注意3: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能确定的归个人。

十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十八、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1)一方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3)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

2、不当得利的返还。

十九、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3)无法律上的义务;

2、无因管理与道义行为的区别。

无因管理是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的原因,而道义行为不为债的原因。

二十、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订立阶段、抗辩权)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二十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是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如果未领结婚证,而可能是同居关系问题.

2、可撤销婚姻是一方以胁迫手段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受胁迫的一方可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被胁迫人行使撤销权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法院作出。

二十二、离婚时债务清偿

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

二十三、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予所有的财产,但明确归个人的除外;

★★但下述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二十四、继承权

1、继承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高度注意: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是否丧失应由法院确认。

3、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2)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4、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二十五、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

身份权包括:

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亲属权。

二十六、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十七、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时间性

★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

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二十八、物权与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

抵销、提存。

★债产生的原因有四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

 

第四讲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地域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刑法适用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

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三、犯罪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四、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3、犯罪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

我国《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想像:

史四和史六是两个无赖,杀伤亡了小姑娘小豆,强行抢走了她的饭,还用火爆她的头,真是可恶.

★★所有的过失犯罪不论危害程度如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

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另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或者过失。

  

(1)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2)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五、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巧计:

杀人帮凶强抢人身。

★正当防卫的要件:

行为、时间、对象和限度。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紧急避险

对于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的量刑同紧急避险。

六、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犯罪预备:

对犯罪预备的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对于终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

(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八、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

★采用“两罚制”原则。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

九、刑罚制度

1、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1)主刑:

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附加刑

  ★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

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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