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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特征1、营利性2、法人性3、社团性4、合法性,1、如何理解“营利性”?

目的在于营利。

所谋求的利益,其性质是私利,不是公利。

营利性的确认要符合行业惯例。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2.法人性,公司的法人性,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法人性的构成要件:

独立财产;独立组织机构;独立名称和声誉;能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还有一个作为前提的核心要素,即依法设立。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能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是财产责任),要强调“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实践上要强调三个独立:

A.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B.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

C.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

3.社团性,社团是人的集合体,是人为实现一定的目的的组合。

其成员应为复数,不能是一个人。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4.合法性,所谓合法性主要是指公司的设立须依据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的分类1、依据股东责任2、依据信用标准,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和公司,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人合兼资和公司,3、依据公司的控制关系4、依据公司的内部管辖5、依据转让方式,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开放性公司,封闭性公司,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1.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也称无限公司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公司具有法人地位,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company)亦称有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两合公司(limited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

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

因为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债务。

2.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

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不是股东个人的信用情况如何,而是公司本身资本和资产是否雄厚。

由于此种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因此,公司股东间以出资相结合,无须相互了解,公司具有公众化的特点。

3.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

“两合”,其意即指“人合”与“资合”。

两合的原因在于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两种股东组成。

这种分类的意义,因为它揭示了公司法的立法意旨,公司法中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所作不同的具体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两种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

因而,这种分类对于理解公司法的许多规定和原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互相对应的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与母公司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

母子公司关系是否形成的判断标准主要看是否在实际上形成了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

如果没有形成控制的关系,只能作为参股公司对待。

根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比例,子公司还可以分为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除了国有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

母子公司间虽然具有投资关系,但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债务,互不牵连。

这是母子公司最为基本的法律特征。

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总(本)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它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如办事处、分行、分公司等,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

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总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

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

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

由此可见,分公司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

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什么关系?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

这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最大特征。

因此,分公司的行为视为总公司的行为;分公司占有的财产,视为总公司的财产;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案例:

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

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

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

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

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

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利棉纺厂和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的棉布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宏利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兴盛集团承担。

兴盛集团与张某在承包协议中规定的“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条款,对外无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星海公司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103.5万元,兴盛集团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共103.5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中,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子公司,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兴盛集团来承担。

法院在判决中对此进行明确区分是正确的。

公司法第13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封闭式公司,封闭式公司(privatecorporation或closedcorporation)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

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2.开放式公司,开放式公司(publiccorporation)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四、公司法

(一)、概念:

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渊源1、制定独立的公司法典。

如英国、中国2、在民法典中做出规定。

如瑞士、意大利3、在商法典中做出系统性规定。

法、德、日4、地方性公司立法。

美国,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三)、我国公司立法93年12月29日通过、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99年12月25日修订,现行公司法是2005年10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此次修订,实际上是对公司法的全面修改。

从修改的条款数量来看,现行公司法中只有约20余条保持原先内容,其他条款均有所添加删改。

经修订后的公司法共13章219条。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注意到公司利益及其相关利益的平衡,不仅在制度规则上有很大变化,也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政策上有很大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http:

/:

87/home/begin1.cbs(2005年10月27日修订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活动。

但公司设立行为并不等于公司成立。

公司成立须经两个阶段:

先为设立,后为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

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创立行为。

公司成立则是一种事实状态,即公司因取得营业执照而具有法人资格。

(2)发生阶段不同。

公司设立发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前,公司成立发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后。

(3)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未享有法人的主体资格,公司成立后则意味着公司取得了法人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设立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

准许自由设立,不加限制。

(2)特许主义:

公司成立须经国家元首特许或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法律。

(3)核准设立主义:

公司成立须经行政机关逐个批准。

(4)单纯准则主义:

法律(公司法)规定各种要件,设立公司只要符合所定要件,国家给予登记,赋予法人人格。

(5)严格准则主义:

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对设立公司又逐渐严格。

须核准的特殊行业:

涉及公共安全和特种行业的,如生产和经销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消防器材、管制刀具、气枪等,经营复印、刻字等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开办烟厂,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的,须经烟草专卖局批准。

开办旅游企业或涉外旅游企业,开发营业性旅游项目须经旅游局批准。

开办印刷业、书刊出版和发行业须经新闻出版局批准。

制作录像带、经营录像制品的出版发行须经电影电视部批准。

开办建筑企业须经建委批准。

销售国画须经文化局批准。

经营文物须经文物局批准。

开办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须经畜牧局批准。

食品经营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

对于银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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