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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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版
附件1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评;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章68节,设置320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1节277条标准,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7节43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以妇女儿童为中心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四)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二、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一)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
(二)依据功能任务,确定本院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有科学的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本院建设和内部设置体现保健和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模式。
围绕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化配置内部资源,服务流程合理,科室设置规范。
(四)产科、新生儿科等重点科室专业技术水平在本省、全国同行业优势明显;服务能力和质量处于本省或全国前列。
(五)有承担本辖区妇产科、儿科专业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能提供妇产科、儿科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服务。
(六)医技科室服务能满足本院医疗保健服务需求,重点专业水平和质量处于本省前列。
三、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
(一)将对口支援基层医疗保健机构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与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专人负责。
(二)承担政府分配的为基层培养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订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保障措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预防、发现、报告、救治及转诊等任务。
(四)建立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绿色通道”有效衔接的工作流程。
(五)在国家分级诊疗制度框架内,建立实施双向转诊制度与相关服务流程。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成本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保健技术、医疗保健信息和用药监测等相关数据报送工作,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章辖区妇幼健康业务管理质量与持续改进
一、管理组织
(一)有院内负责辖区妇幼健康业务质量管理的组织,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职能部门履行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三)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负责人是本部门辖区业务管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相关任务。
二、管理质量与持续改进
(一)贯彻落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辖区业务管理相关规定。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妇幼健康工作相关政策、技术规范、规章制度、评估标准和工作方案等。
(三)制订辖区妇幼健康服务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妇幼健康政策和业务培训,适宜技术推广。
(五)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业务管理。
三、妇幼健康服务网络管理
(一)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健全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收集分析网络运行信息。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辖区内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并对其开展的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三)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辖区孕产妇和新生儿急危重症转诊网络。
四、妇幼健康信息管理
(一)有负责信息管理的部门,建立信息管理机制。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区域妇幼卫生信息平台和数据中心。
(三)具有良好的信息安全策略、安全手段、安全环境及安全管理措施,保证妇幼健康信息安全。
(四)对妇幼健康信息进行质量控制和分析利用,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及妇幼健康服务的开展提供数据支持。
五、妇幼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一)有健康教育科,负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明确。
(二)制作并发放妇幼健康教育材料。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并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四)建立辖区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及协作机制,为辖区培养妇幼健康教育人员。
(五)建立妇幼健康教育评价机制,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六、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一)落实国家项目管理方案,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项目实施方案。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培训、督导及实施效果评估,持续改进项目工作。
(三)推广应用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果。
七、群体筛查服务质量管理
(一)建立辖区妇女儿童主要健康问题、高危孕产妇和高危儿筛查网络和管理机制。
(二)对从事筛查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筛查工作进行管理。
(三)对群体筛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持续改进筛查质量。
八、母子健康手册制订、使用与管理
(一)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相关内容、管理制度及规范。
(二)对母子健康手册的使用进行培训、监督、指导,持续改进工作质量。
(三)收集母子健康手册使用与管理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利用。
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一)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要求。
(二)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业务培训,持续改进工作质量。
第三章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质量管理组织
(一)院长是本院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各质量相关委员会人员构成合理,职责明确。
依据本院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能与管理流程。
(二)医疗、保健、护理等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全面医疗保健质量管理与医疗保健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持续改进方案,承担指导、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保健质量管理工作,严格记录,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整改,并建立多部门质量管理协调机制。
(三)科主任是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质量与安全管理及持续改进相关任务。
二、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有医疗保健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总体方案,涵盖结构质量、过程质量、结果质量的关键监控指标及考核办法。
有医疗保健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重点时段管理标准与监控措施。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本院实际,制订完善的覆盖医疗保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及时更新,切实保证服务质量。
(三)强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四)建立医疗保健风险防范确保就诊者安全的机制,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不隐瞒和漏报。
(五)建立医疗保健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制订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的目标与评价改进的效果提供依据。
三、医疗保健技术管理
(一)提供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技术服务,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要求,符合医学伦理原则,技术应用安全、有效。
(二)医疗保健技术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立分级分类管理、监督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有医疗保健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和医疗保健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对新开展医疗保健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经济性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并降低医疗保健技术风险。
(四)开展的科研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按规定审批。
在科研过程中实行全程质量管理,充分尊重受试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受试者安全。
(五)对实施手术、介入、麻醉、腔镜诊疗等高风险技术操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授权”制,定期进行技术能力与质量绩效的再评价。
四、住院诊疗管理
(一)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医务人员按照制度、程序与病情评估/诊断的结果为就诊者提供规范的同质化服务。
(二)根据现有医疗保健资源,按照现行临床诊疗指南、疾病诊疗规范、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及临床路径规范诊疗行为;用单病种质量管理等质控指标,监控临床诊疗质量。
(三)每位住院患者均有适宜的诊疗方案/计划(检查、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康复治疗等),由高级职称医师负责评价与核准,并记入病历。
(四)有院内、外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对重症与疑难患者实施多学科联合会诊,提高会诊质量和效率。
(五)为出院患者提供规范的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意见。
(六)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能定期分析影响住院诊疗(检查、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计划/方案执行的因素,对手术非计划重返病例、住院时间超过30天的患者,进行管理与评价,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
五、患者安全管理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就诊者身份。
新生儿、婴幼儿必须佩带腕带。
对入院患者采用唯一编码管理。
(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步骤。
(三)建立并实施患者风险评估及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确保手术安全,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四)执行手卫生规范、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五)加强药品管理,提高用药安全。
(六)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
(七)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烫伤、呕吐物吸入窒息等意外事件发生。
(八)防范与减少患者压疮发生。
(九)建立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妥善处理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并对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进行质量持续改进。
(十)患者参与医疗保健安全活动。
六、孕前保健管理
(一)按《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开展孕前保健工作,有孕前保健工作制度、人员职责与工作常规。
(二)孕前保健服务的工作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服务符合《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
(三)建立孕前保健服务各种工作登记,及时准确收集、统计相关信息,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孕前保健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孕期保健管理
(一)按《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要求开展孕期保健工作。
(二)孕期保健的工作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服务符合《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建立孕期保健服务各种工作登记,及时准确收集、统计相关信息,定期总结分析,掌握孕产妇的健康情况,确定孕期保健工作重点,提出对孕期保健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可选)
(一)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机构和人员要符合《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产前诊断技术的覆盖面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划要求。
(二)设有产前咨询及遗传咨询门诊。
尊重孕妇知情选择权利。
有专人定期进行产前诊断术后及产后随访。
对产前诊断的资料和标本有专人保管。
(三)加强产前诊断质量全程监控管理,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能用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质量安全指标,定期评价质量,促进持续改进。
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可选)
(一)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人员要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三)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有专人定期进行随访。
十、高危孕产妇管理
(一)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职责。
(二)开设高危孕产妇门诊,制订主要病种诊疗常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专案管理。
(三)有高危孕产妇识别与救治技术的培训方案和计划,定期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
十一、分娩管理
(一)机构和相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二)有分娩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明确人员职责。
建立分娩风险管理和预警的制度与程序。
(三)分娩室设置应布局合理,符合管理规范要求。
(四)加强产程管理。
分娩前应进行母婴再评估/诊断。
产程中依照规范进行各项诊疗及操作并完整记录。
减少孕产妇及新生儿并发症。
遇有特殊治疗及处理,应及时与本人或委托人充分沟通,并获得同意,相关内容有记录。
(五)选择合理分娩方式。
有阴道助产及剖宫产手术前评估和审批制度,规范管理急诊剖宫产手术,降低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
(六)依照诊疗规范进行各项诊疗及操作。
(七)分娩时有具备新生儿复苏能力的医护人员在场,有危重情况时新生儿抢救的制度和流程。
(八)具备对危重孕产妇及时救治的人员、设备、药品、设施和场所,有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九)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与资料存储的场所,有管理和签发流程、工作制度、填写规范并落实。
十二、促进自然分娩
(一)有促进自然分娩、降低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并落实,明确人员职责,开展定期评估,控制剖宫产率。
(二)按规定配备助产士,对助产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助产技术服务水平。
(三)开展促进自然分娩知识技能培训与健康教育,将促进自然分娩纳入孕妇学校常规教学内容。
十三、促进母乳喂养
(一)全面落实爱婴医院相关管理规定。
有促进母乳喂养的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有独立哺乳区。
(二)开展母乳喂养知识技能培训与健康教育,将促进母乳喂养纳入孕妇学校常规教学内容。
(三)有预防和处理婴儿呛奶、窒息的措施并落实。
(四)设有配奶间,为无法实行母婴同室的新生儿获得母乳提供方便。
十四、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管理
(一)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室布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设置及医院感染控制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要求。
(二)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患者入住、出科符合指征。
实行“危重程度评分”,定期评价收住患儿的适宜性及诊疗质量。
(三)按照新生儿诊疗规范及指南进行各项诊断、治疗及新生儿疾病筛查。
有多学科联合查房和会诊的工作制度和流程。
十五、儿童保健管理
(一)按照《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儿童保健工作,有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工作计划、人员职责。
(二)按本院执业范围和业务部门设置要求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建立儿童保健服务常规及主要疾病的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能解决儿童保健疑难问题,并给予规范的治疗和指导。
(三)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儿童保健表、卡、册登记管理,并总结分析,提出对儿童保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高危儿童管理
(一)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建立高危儿管理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人员职责。
(二)设立高危儿专科门诊,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服务工作,制订主要病种诊疗常规,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对高危儿实行专案管理。
(三)有高危儿识别与救治技术的培训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妇女保健管理
(一)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规范等要求开展妇女保健工作,有妇女保健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工作计划、人员职责。
(二)按本院执业范围和业务部门设置要求开展妇女保健服务。
建立妇女保健服务常规及主要疾病的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能解决妇女保健疑难问题,并给予规范的治疗和指导。
(三)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有妇女保健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妇女保健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一)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
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有计划生育并发症处理常规,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四)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十九、妇女儿童营养保健管理
(一)按照有关工作规范、技术规范开展妇女儿童营养保健工作。
建立妇女儿童营养保健服务的转介机制和流程。
(二)提供营养评价、膳食营养咨询指导服务。
有“住院患者各类膳食的适应证和膳食应用原则”,能提供满足治疗需求的膳食。
(三)对妊娠期糖尿病孕妇、更老年期妇女、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营养不良和单纯性肥胖儿童等妇女儿童营养性疾病的重点人群建立专案,进行诊断、干预评估和追踪随访,并提供个性化的营养健康教育。
二十、妇女儿童心理保健管理
(一)按照有关工作规范、技术规范开展妇女儿童心理保健工作。
建立妇女儿童心理保健服务的转介机制和流程。
(二)提供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筛查和妇女儿童心理疾病的识别、心理咨询、心理行为异常康复指导和基本干预训练、心理健康促进等服务。
(三)对更年期综合症、产后抑郁、儿童智力发育障碍、运动发育障碍、儿童孤独症患者等重点人群建立专案,进行管理和追踪随访,并提供个性化的心理健康教育。
二十一、妇女儿童康复治疗管理
(一)按照有关工作规范、技术规范开展妇女儿童康复治疗工作。
建立妇女儿童康复治疗服务的转介机制和流程。
(二)对妇女产后、盆底功能障碍和发育异常儿童等提供康复治疗前评估、康复治疗方案、康复治疗和指导、治疗效果评估。
(三)对妇女产后、盆底功能障碍和儿童脑瘫等重点人群建立专案,进行管理和追踪随访,并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治疗健康教育。
二十二、妇女儿童中医服务管理
(一)按照有关工作规范、技术规范,设置中医诊疗科室,开展妇女儿童中医医疗保健服务。
(二)有中医诊疗规范,为妇女儿童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服务、特色护理、康复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三)将中医药服务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到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中,建立妇女儿童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的转介机制和流程。
(四)中药房设置符合《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设置中药煎药室的,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要求。
二十三、手术治疗管理
(一)实行手术医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手术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手术医师资格和能力评价与再授权的机制,建立医师技术操作及手术档案,为定期手术医师资格和能力评价与再授权提供依据。
(二)有患者病情评估与术前讨论制度,遵循诊疗规范制订诊疗和手术方案,依据患者病情变化和再评估结果调整诊疗方案,均应记录在病历中。
(三)患者手术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术前诊断、手术目的和风险、手术方式、是否输血、抗菌药物的使用、高值耗材的使用与选择,以及其他可选择的诊疗方法等。
(四)建立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急诊手术管理措施,保障急诊手术及时与安全。
(五)手术的全过程情况和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手术的离体组织必须做病理学检查,明确术后诊断。
(六)做好患者手术后治疗、观察与护理工作,并记录在相应的医疗文书中。
(七)有“非计划再次手术”的监测、原因分析、反馈、整改和控制体系。
二十四、麻醉管理
(一)实行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有定期能力评价与再授权的机制。
(二)实行患者麻醉前病情评估制度,制订治疗计划/方案,风险评估结果记录在病历中。
(三)患者麻醉前的知情同意,包括麻醉方式的选择,麻醉中、麻醉后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并发症及其他可能的选择。
(四)实施麻醉操作的全过程必须记录于病历/麻醉单中。
(五)有麻醉后复苏室,管理措施到位,实施规范的全程监测,记录麻醉后患者的恢复状态,防范麻醉并发症的措施到位。
(六)建立分娩镇痛、术后、慢性疼痛、癌痛患者的镇痛治疗管理规范与程序,能有效执行。
(七)建立麻醉科与输血科的有效沟通,严格掌握术中输血适应证,合理、安全输血。
(八)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能用麻醉工作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岗位职责、各类麻醉技术操作规程、质量与安全指标来确保患者麻醉安全,定期评价服务质量,促进持续改进,确保患者麻醉安全。
二十五、医院感染管理
(一)有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控制活动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并与本院功能任务及医疗保健服务相匹配。
(二)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监测重点环节、重点人群、高危险因素及手术室、产房、母婴同室病房、新生儿病房等,采用监控指标管理,控制并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三)执行手卫生规范,实施依从性监管与改进活动。
(四)有多重耐药菌(MDR)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的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活动。
(五)有细菌耐药监测及预警机制,各重点部门应了解其前五位的医院感染病原微生物名称及耐药率。
(六)消毒工作符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要求;隔离工作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要求;医务人员能获得并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理符合要求。
(七)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规范处理医疗废物。
(八)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上报医院感染监测信息。
二十六、感染性疾病管理
(一)根据相关法规及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传染病门诊等部门,其建筑规范、医疗设备设施和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报告疫情,规范接诊和治疗传染病患者,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以及相关控制传播措施。
(三)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采取标准防护措施。
(四)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规范,实行网络直报。
(五)定期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与传染病处置演练,做好院内及责任区域内的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工作。
二十七、医技质量安全管理
(一)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部门设置以及人员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完善本院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二)加强药剂管理,规范药品采购、储存、调剂、制剂,保障药品供应和基本药物优先使用。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以及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抗菌药物使用合理,管理规范。
(四)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开具处方,护士抄(转)录用药医嘱及执行给药医嘱遵守操作规程,开展处方点评和药物安全性监测工作,促进合理用药。
(五)配备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用药咨询服务,加强质量控制,促进合理用药。
(六)临床检验部门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要求,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