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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城市开发模式(doc10页)

 

城市开发模式

 

政府利用自己对土地、信息、政策等的垄断,通过合理的运作,从社会筹集资金。

TOD(Transit-OrientedDevelopment)作为一种源自城市规划的城市经营方式,已经被西方国家的城市政府广为采用。

所谓TOD,就是政府利用垄断规划带来的信息优势,在规划发展区域首先按非城市建设用地的价格征用土地,然后通过基础设施(主要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引导、开发,实现土地的增值。

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的全部或主要部分是来自于出售基础设施完善的“熟地”,利用“生熟”地价差平衡建设成本(赵燕菁,

  AOD(Anticipation-OrientedDevelopment)即规划理性预期引导的开发模式,这是一种城市规划—城市经营整合概念,是一种城市经营的新手段。

如果说,TOD是政府利用垄断规划信息带来的优势而进行城市经营。

AOD则是政府充分利用发布规划信息的诱导作用来进行城市经营。

政府通过预先发布某些地区的规划消息,公开相关信息,来激发、引导市场力量进行先期的相关投入,以尽快形成与规划目标相一致的外围环境和所需氛围,以便于政府在最为适合的时机,以较小的投入即可实现原先的规划建设意图。

例如,在“杭州城市发展概念规划中”,针对未来远期要形成的CBD地区,就提出导入AOD的概念:

在钱江新城南岸(未来CBD核心区)以低廉的土地价格预征土地,并向社会明确发布政府未来的规划意图信息,以形成强大的社会心理预期,引导开发商在周边地区进行相应的开发,促使CBD所需的配套环境和氛围尽快形成。

届时待建设时机与项目储备成熟,政府再进行CBD核心区的开发就是水到渠成了,一定也可获得高额的土地资金回报。

 

  上叙三种模式中,土地都是城市经营的关键。

由此可见,土地是土地资产是城市建设资金稳定可靠的来源,要建立政府垄断的城市建设用地供应体制,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实行非饱和适度供应,合理调控土地和房地产价格。

通过调控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总量和房地产开发总量。

全面推行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实行划拨的用地以外,无论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划拨土地,都要通过政府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实行以地生财,增加城市财源。

大力推行城市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增加政府的土地收益,为城市建设聚集资金。

城市土地资产经营收益应上缴城市政府,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BT模式的概念

1.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2.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3.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BT模式产生的背景

  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2.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

BT模式的运作

  1.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2.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

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实施BT模式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BT模式的运作过程

  1.项目的确定阶段:

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

  2.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

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

  3.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

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

  4.项目的建设阶段:

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项目的移交阶段:

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BT模式的特点

  1.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2.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3.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

  4.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

5.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BOT的模式概念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

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BT模式的概念

1.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2.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3.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BT模式产生的背景

  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2.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

 

公私合作关系

  公私合作关系(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新的电信系统、机场和电厂)的一个资助模式。

公共合作伙伴的代表是地方和国家政府。

私营合作伙伴可以是私营企业、国营公司或特定专业领域的企业财团。

 公私合作关系(PPP)是一个广义的术语,应用范围很广,从简单的,短期(有或没有投资需求)管理合同到长期合同,包括资金、规划、建设、营运、维修和资产剥离。

PPP安排对需要高技能工人和大笔资金支出的大项目来说是有益的。

它们对要求国家在法律上拥有服务大众的基础设施的国家来说很有用。

  公私合作关系资金模式是由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对拥有和维持资产负责的合作伙伴所决定。

PPP模式的例子有:

  设计建造(DB):

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

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

运营与维护合同(O&M):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

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融资和构造一个新的基础设施组成部分,以长期租赁的形式,运行和维护它。

当租约到期时,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将基础设施部件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建造、拥有、运营(BO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融资、建立、拥有并永久的经营基础设施部件。

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限制,在协议上已声明,并持续的监管。

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被授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组件(和向用户收费),在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购买、建造及营运(BBO):

一段时间内,公有资产在法律上转移给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

建造、租赁、营运及移交(BLOT):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在租用的公共土地上设计、融资和建立一个设施。

在土地租赁期内,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营运该设施。

当租约到期时,资产转移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经营许可证: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获得许可或经营的法律许可来运营公共服务,通常在指定时间内。

(此模型常用于IT项目。

)只投资: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通常是一个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建立基础设施,并向公共部门收取使用这些资金的利息。

  PPP是指政府与民营机构(或更广义点,任何国营/民营/外商法人机构,下同)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授权民营机构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电厂、水厂等)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监狱、警岗等)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有主要有垂直和水平两种方式;而BOT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民营机构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BOT主要有BOT、BOOT和BOO三种基本形式和十多种演变形式,如BT、TOT等。

  由定义可见,PPP本质上和BOT差不多,都属于狭义项目融资(ProjectFinancing),即“通过项目来融资——通过该项目的期望收益来融资的活动”,而非广义项目融资,即“为项目融资——为特定项目的建设、收购以及债务重组进行的融资活动”。

从金融学而言,所谓狭义项目融资,是指债权人(银行)对借款人(项目公司)抵押资产以外资产没有追索权或仅有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活动,而广义项目融资,往往是有100%追索权的,即债权人对借款人抵押资产以外的资产也有追索权。

  PPP和BOT项目对民营机构的补偿都是通过授权民营机构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即建成项目投入使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成为支付经营成本、偿还贷款和提供投资回报等的唯一来源),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回政府(也有不移交的,如BOO)。

但PPP的含义更为广泛,反映更为广义的公私合伙/合作关系,除了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还可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国营机构的私有化,等等,因此,近年来国际上越来越多采用PPP这个词,以取代BOT。

  BT属于BOT的一种演变形式,政府在项目建成后从民营机构中购回项目(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与政府借贷不同,政府用于购买项目的资金往往是事后支付(可通过财政拨款,但更多的是通过运营项目收费来支付);民营机构用于建设的资金可自己出但更多的是获取银行的有限追索权贷款。

笔者认为,如果建设资金不是从银行借的有限追索权贷款的话,BT实际上是“垫资承包”或“延期付款”,已经有点超出狭义项目融资的原有含义范畴了。

  政府在PPP和BOT中的责任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但细节上有,如PPP项目中,民营机构做不了的或不愿做的,由政府来做,其余全由民营机构来做,政府只起监管的作用;而BOT项目中,绝大多数工作由民营机构来做,政府则提供支持和担保。

但无论什么方式,都要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从而提高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这是PPP或BOT的最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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