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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中得流押条款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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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中得流押条款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建筑施工合同中得流押条款

篇一: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O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O

4本合同通用条款O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核的招标控制价。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O

8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治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按合同签订时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另外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三套全套的施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借给无关的第三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韩雁职务:

总监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监理

合同约定的职责,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虽、工程进度和投资

控制;协调承建方的工作关系及安全管理,对承包方的停工指令下达。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无。

5.3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现场工程师

职权:

进行工程施工过程各方面现场监督管理,向承包

人发出工程变更通知等与工

程有关的文件,进行工程虽等经济签证等,发包人在开

工前必须将对工地代表的委托权限、期限书面告知承包人,

具体职权以书面委托书为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闫军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开

工前5天,负责完成施工现

场的“三通一平”,完成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1

(1)

条约定的工作内容。

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

应要求:

发包人按承包人的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于开工前5日前将水、电、

通讯接至施工现场围墙内双方商定的地点,并保证和满足施

工期间的使用要求。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

5天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至施工场地内,满足

施工运输的需要。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发包人开工前

3天,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

间:

开工前5天,办理好施

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

件。

⑹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在开工前5天

内,在施工现场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验与承

包人,同时做好记录备案。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10天,组织设计

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等相

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由

承包人以发包人批准的措施保护,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另行计入工程造价。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组织协调本工程的

地基与基础的结构验收,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和竣工工程的验

收。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以发包人书面委托

为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

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0日前

提供当月的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以及次月的工程进度计划报表。

份数:

一式四份。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

给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及现场监理工程师必要的办公、休

息用房。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

管理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

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

但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

人承担。

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

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提

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需采用特殊保护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⑹款规定执行。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

物保护建筑)、: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

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按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采取

保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⑻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国务院393号令《建筑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Jg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执行。

其余按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8)执行。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不安约定完

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不予调整。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

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七天内提供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从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工

程进度计

划之日起三日内确认,逾期不予批准也不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该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一周内8级(含8级)以上风暴累计8小时、降雨H累

计8小时或达到50mm/0、温

度超过40(含40°)、政府规定的停工超过一日以上、

因处理的地下障碍物及地基基础超深等情况均可顺延工期。

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1、13.2条规定执行。

四、质H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水

电设备和安装工程及其他各

类隐蔽工程。

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整价格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照乌

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20XX)及相应定额及施工期政府、

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造价信息进行人工、材料、机械费调整;

当实际发生材料价格高于信息价格时,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

双方确认的实时价格和数虽按平均价格调整进入结算;该工

程按照定额类别取费。

23.3双方约定合同几款的其他调整方式:

①依据该工程

全套施工图及双方认可的施

工图预算、图纸会审文件、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

现场经济签证、双方确认的施工方案。

按照23.2.2的调整

方法进行竣工结算。

②工程虽变化等造成规费、措施费、税

金变化的,相应作出调整。

③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按本合

同《通用条款》第39条规定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

比例:

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

的15%作为预付工程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当工程价款拨付至合同价款

的60%时,发包人开始从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40咐口回预

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合同价款的90%寸停止付款。

25、工程虽确认

25.1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虽报告的时

间:

承包人每月20日按进度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已完

工程报表》和《当月完成工程价款结算》一式二份。

并执行

通用条款(本条)。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发包人依据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实际完成月工程进度报

表,在每月25日前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付至工

程价款的90%寸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完毕后

除保修款3%#,余款一次付清。

并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

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

责任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H等级与一览表不

符:

无。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⑸供应数虽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⑹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米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材料、设备米购、运

输保管由承包人负责,所有进场材料必须“三证”齐全,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定进行检

篇二:

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主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日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

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水工程设计并取得

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

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

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

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

内的工程。

1.11互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

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

程并承担质虽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

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

合同价款。

1.14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

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5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

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地

1.16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

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

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

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

关资料)。

1.19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

所。

1.20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2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

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

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

1.24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

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乂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虽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治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

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

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

议的约定处理。

3.语官文字和运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

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

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

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

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

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

三人。

工程质虽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

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

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

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其姓名、职务、

篇三: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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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XX—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

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冲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寸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

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XX-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

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

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

工程

概况、合同工期、质虽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

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

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

一般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虽、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

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虽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

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

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贝U填写

“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

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

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

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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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

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

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

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

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

工程虽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

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

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

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

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

守的或指

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

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

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

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虽清单: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虽清单,包括

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

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

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

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

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

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

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

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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