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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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DB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543-2014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Planningstandardsof
Chongqingurbanandruralpublicservicefacilit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28日
序号
备案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标准主管部门
489
40986-2014
DB50/T543-2014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2014-01-24
2014-04-01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制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岳、彭瑶玲、余颖、易峥、孟庆、辜元、曹力维、李鹏、冷炳荣、刘方、
胡海、张亮、李峰、陈源国、陈曙光、李英、刘亮晴、廖典清、何坤先、周海、李乔、李献忠、张旸、樊海鸥、王法成。
本标准审查人:
张睿、张强、龙彬、钟晓妮、梁杰、李长富、姜彤。
引言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优先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间,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渝质监发〔2011〕135号文,《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等领域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
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6、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7、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8、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9、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10、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所制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6.2.1、6.2.2、6.3.3、7.3.1、7.3.3、7.3.5、8.3.1、8.3.7、9.2.1、9.3.1、9.3.7、10.3.1条中加粗字体的内容,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为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重庆市规划局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给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
401147)。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选址布局原则和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市级以下城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其中用地特别紧张的已建成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化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88镇规划标准
GB/T50280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公共服务设施publicservicefacilities
指为社会服务的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3.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Otherbasicpublicservicefacilities
特指居住区级的街道服务中心、派出所、菜市场,居住小区级的社区服务站、警务室、菜店,村级管理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总则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统筹布局,集约节约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时,宜将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中心。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服务的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相适应,服务范围应兼顾行政层级,考虑山地地形条件对实际服务范围的影响。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3.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本标准所指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五类。
本标准中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相一致。
用地类型包括: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文化设施用地(A2)、体育用地(A4)和社会福利用地(A6);
居住用地(R)中的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的殡葬设施用地(B9)。
本标准中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类型与《镇规划标准》(GB50188)相一致,用地类型包括:
公共设施用地(C)中的教育机构用地(C2)、文体科技用地(C3)、医疗保健用地(C4)、集贸市场用地(C6)。
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分类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3.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综合考虑设施服务范围和规划服务人口规模,本标准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区(县)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四级。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的人口规模与服务范围为:
区(县)级:
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15万人及以上,服务范围以区(县)城区为主,兼顾区(县)全域。
居住区级:
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4~8万人,服务半径为800~1200m。
居住小区级:
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0.8~2万人,服务半径为300~400m,5~6个居住小区组成1个居住区。
居住组团级:
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4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4.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本标准所指基础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托儿班)。
大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4.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区。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看守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学校教学区与铁路外侧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地面轨道交通外侧距离不应小于80m,与城市主干道或公路路缘线距离不宜小于80m。
学校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和安静的学习环境,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新规划学校的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运动场地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新建初中、普通高中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120m,新建小学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80m。
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室内外运动场地应满足应急避难的相关要求。
幼儿园应选址在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邻近居住区绿地的地段;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和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应方便家长接送幼儿,避免交通干扰。
4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
3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4.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基础教育设施按照城镇和农村两类地域进行配置。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各区(县)在规划布局基础教育设施时,可根据当地人口发展趋势和年龄结构,参照表1,论证确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
表1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表
单位:
生/千人
设施名称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
城市发展新区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
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幼儿园
24
36
42
小 学
48
72
84
初 中
24
36
42
普通高中
18
22
26
1注:
1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统称都市区)包括: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城市发展新区包括:
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区、荣昌县、璧山区及万盛、双桥经开区。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包括:
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
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包括:
黔江区、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2注:
2武隆县千人学生数指标参照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标准执行。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最小规模
(m2/处)
生均规模
(m2/生)
规划服务人口
(万人)
服务半径
(m)
班额数(生/班)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幼儿园
6班1800
9班2700
12班3600
18班5400
6班1800
9班2700
12班3600
18班5400
≥10
≥10
0.5~1.5
300~
500
30
1)幼儿园办学规模宜为6~12班,不超过18班。
2)幼儿园应有独立占地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小学
24班8100
30班10125
36班12150
48班16200
24班17280
30班21600
36班25920
48班34560
≥7.5
≥16
1.5~3.5
500~
1000
45
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24~36班,不超过48班。
2)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组60m直跑道。
3)寄宿制小学每寄宿1名学生应增加建筑面积4.5m2、用地面积2m2。
初中
24班10800
30班13500
36班16200
48班21600
24班20400
30班25500
36班30600
48班40800
≥9
≥17
3.5~7.5
1000~1500
50
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24~36班,不超过48班。
2)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组100m的直跑道。
3)都市区的初中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服务半径布局;其他地区的初中应在区(县)辖区内统筹规划布局。
4)寄宿制初中每寄宿1名学生应增加建筑面积5m2、用地面积2m2。
普通高中
30班21600
36班25920
48班34560
60班43200
30班36000
36班43200
48班57600
60班72000
≥14.4
≥24
6~10
—
50
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30~36班,不超过60班。
普通高中应根据规划服务人口规模均衡布置。
2)运动场宜设置200~4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设室内体育馆1座,另至少应设2~3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个游泳池以及150~200m2体育器械场地。
3)寄宿制普通高中每寄宿1名学生应增加建筑面积5m2、用地面积2m2。
3注:
1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完全中学时,应按高初中相应指标分别计算。
完全中学宜设36班、48班或60班,每班宜设50座。
4注:
2寄宿制初中和普通高中的寄宿学生人数应根据现状调研经验值及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
一般而言,寄宿制初中按50%的学生寄宿,寄宿制普通高中按80%的学生寄宿。
按表2中用地面积要求实施确有困难,且用地特别紧张的城镇已建成区,在保证基础教育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配置标准的前提下,用地面积可折减,折减系数参照表3。
表3 用地特别紧张的城镇已建成区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折减系数
地区
控制指标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
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生均用地面积
≥0.6
≥0.7
农村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农村幼儿园宜按规划要求在有条件的行政村设置,小学应在镇乡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
表4 农村基础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最小规模
(m2/处)
生均规模
(m2/生)
班额数(生/班)
备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幼儿园
2班400
3班600
2班400
3班600
≥10
≥10
20
1)幼儿园办学规模宜为2~3班。
2)幼儿园应有独立占地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3)幼儿园适龄学生数不足时,可设置1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m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260m2。
4)2班幼儿园教学楼若为1层建筑的,用地面积应不小于520m2。
5)3班幼儿园教学楼若为1层建筑的,用地面积应不小于780m2。
小学
6班2025
12班4050
6班4320
12班8640
≥7.5
≥16
45
1)村完小办学规模宜为6~12班。
2)初级小学包括1~3年级,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m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720m2。
3)学校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组60m直跑道。
初中和普通高中应在各区(县)辖区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都市区内的初中设置还应兼顾服务半径。
现状学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
5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5.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本标准所指医疗卫生设施包括医疗服务设施和公共卫生服务设施两类:
a)医疗服务设施包括: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等。
b)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包括:
妇幼保健院(所)、精神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血库、急救中心等。
卫生教育科研设施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应注意满足设施使用的功能与环境要求,应选址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
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毗邻;应避开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与贮存场所、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油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医院。
有传染性、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应考虑隔离措施,与周边居民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综合医院、血库、急救中心宜在重庆市域范围内统筹规划设置。
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应在每个区(县)设置。
精神专科医院在都市区内应统筹规划设置,在其余区(县)均应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独立占地,满足交通便利、位置适中的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站宜与社区管理、服务、文化活动设施统筹规划设置。
村卫生室(所)宜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5.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应符合表5的规定。
其中医疗服务设施用地宜占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的80%~90%;公共卫生服务设施用地应按照50~65m2/千人控制,宜占医疗卫生用地的10%~20%。
表5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标准
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万人)
<20
20~50
50~100
100~200
≥200
用地指标(m2/千人)
600~700
600~800
700~900
800~1000
900~1100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床位数应符合表6的规定。
其中综合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的60%,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的8%~12%,精神专科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的5%。
表6 城市医疗卫生设施床位数配置标准
规划服务人口(万人)
<20
20~50
50~100
100~200
≥200
床位数(床/千人)
4~5
4~5
5~6
6~7
>7
城市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7的规定。
城市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具体配置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表7 城市医疗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
等级
设施名称
床位规模(床)
最小规模(m2/处)
配置标准
服务半径
(m)
备注
每床指标
(m2/床)
千人指标
(m2/千人)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区(县)级
综合医院
200~300
23400
16000
117
80
—
—
—
400~500
46000
33200
115
83
—
—
—
600~700
67800
51600
113
86
—
—
—
800~900
88800
70400
111
88
—
—
—
≥1000
109000
90000
109
90
—
—
—
中医医院
60
7200
4140
120~140
69~72
—
—
—
按辖区内全域常住人口0.22~0.3床/千人计算。
100
11500
7200
115~135
72~75
—
—
—
200
22000
15000
110~130
75~78
—
—
—
300
31500
23400
105~125
78~80
—
—
—
400
40000
32000
100~120
80~84
—
—
—
≥500
47500
42000
95~115
84~87
—
—
—
居住区级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400
2400
—
—
≥60
≥60
1500
居住小区级
社区卫生服务站
—
≥150
—
—
—
—
500
5注:
1兼有教育、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执行,其他单列项目用房用地面积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相应增加。
6注:
2中医医院的其他单列项目用房用地面积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相应增加。
7注:
3具有服务西南乃至全国的医院可结合辐射能力考虑增加服务重庆市外人口的床位数。
每个居住区(街道)应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居住区(街道)应增设。
乡镇卫生院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8的规定。
每个镇乡应设置一所乡镇卫生院,床位数规模按照辖区内全域常住人口1.2~1.7床/千人配置。
中心镇卫生院的规划服务人口需包括本镇及镇外服务区域三分之一的人口。
表8 乡镇卫生院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床位规模
(床)
一般规模(m2/处)
配置标准(m2/床)
备注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乡镇卫生院
1~20
430~2000
300~1100
80
50~55
100床及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宜按此配置标准设置。
21~99
2000~9900
1100~5445
农村医疗服务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9的规定。
每个行政村应设置一处村卫生室(所),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增设。
表9 农村医疗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名称
最小规模(m2/处)
服务半径
(m)
备注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村卫生室(所)
—
60
1500
独立占地的村卫生室(所),占地面积不低于115m2,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m2。
新建大型医院的停车位宜按重庆市现行配建标准的1.2倍设置。
6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6.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本标准所指的城镇公共文化设施按三级设置:
c)区(县)级:
文化馆、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类(包括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美术馆、非遗馆等)和青少年活动中心。
d)居住区(街道、镇乡)级:
街道文化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
e)居住小区(社区)级:
社区文化活动室。
本标准所指的农村文化设施为村文化活动室。
市级文化设施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本标准所指的城镇公共体育设施按三级设置:
f)区(县)级: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池)和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g)居住区(街道、镇乡)级: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健身广场。
h)居住小区(社区)级:
社区多功能运动场。
本标准所指的农村体育设施为农民体育健身场地。
市级体育设施、其他专业性体育场馆等按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6.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位置适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利于人群集聚活动和人流、车流的疏散;用地工程地质条件稳定,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的相关标准。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宜结合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应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的影响。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区(县)级体育设施宜集中布局,形成区(县)体育中心。
居住区级及以下的文化设施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各级的公共服务中心。
群众性体育活动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
街道文化中心与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单独占地。
6.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城镇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城镇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
等级
设施
名称
设施类型
规划服务人口
(万人)
最小规模(m2/处)
配置标准(m2/千人)
备注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区(县)级
文化馆
大型
≥50
4500
6000
≥9
≥12
人口20万以下的区(县),按20万的标准配置。
中型
20~50
3500
4000
12~20
20~25
公共图书馆
中型
≥100
9500
13500
≥9.5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