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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管理规定

王台铺煤矿“三违”管理规定

“三违”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违”是造成事故的根源,因此减少或杜绝“三违”的发生是防范事故的有效手段,为此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三违”分类、标准

1、违章分为以下五类:

即制止“三违”、一般违章、严重违章、集体违章、触犯“红线”。

2、“三违”标准

“三违”标准按系统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地面、其它七类。

详见附件:

《“三违”标准》

二、举报(制止)“三违”人员范围及要求

1、安全检查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物供科、调度室、地质测量科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求每人每季度举报至少一个“三违”指标(按季度考核)。

2、安全检查科所有下井大班人员要求每人每月举报至少一个“三违”指标。

3、小班安检员每月必须举报二起制止“三违”指标。

4、制止“三违”条款按照《“三违”标准》执行,凡是现场拒绝帮教、态度蛮横,不能正确接受和纠正本人的“三违“行为、脱岗、集体“三违”触犯“红线”等按举报“三违”执行。

5、基层各区队干部、班组长执行本单位“三违”管理办法。

6、本矿任何职工均可具有举报、制止“三违”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7、指标统计日期为从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止。

前经落实属实的“三违”

三、举报(制止)“三违”的原则

1、“有法可依”原则:

举报(制止)“三违”的依据是“三大规程”、《“三违”标准》、各种措施、相关标准、法规等。

2、“实事求是”原则:

必须是在现场加以制止“三违”行为(脱岗或有足够证明的违章行为除外)。

3、“现场告知”原则:

在现场应对“三违”责任者进行教育,指出并告知责任者本人其违章行为。

4、“时效性”原则:

所有要举报(制止)“三违”的人员必须在井下安全调度台完成填报“三违”工作,否则逾期不予承认。

5、已经填报的“三违”单,任何人没有权力随便撤消、撕毁。

四、举报(制止)“三违”的程序

1、凡有制止“三违”指标的人员下井后到井下安全调度处领取“制止三违”卡。

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张,且上井后及时交回。

2、安全调度对发放的“制止三违”卡和举报“三违”卡进行登记,进行号码登记。

丢失一张“三违”卡处罚100元。

3、举报“三违”人员升井前到井下安全调度填写“三违”卡。

4、制止“三违”必须是在井下工作现场,针对员工的错误行为及时指出并纠正。

“三违”人员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应正确认识,同时在“制止“三违”卡上签字确认。

5、举报“三违”卡、制止“三违”卡不得相互混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6、两人及多人共同在现场举报一起违章的,直接上报,没有特殊情况不再落实。

五、对举报(制止)“三违”有意见分歧的处理

1、凡是举报人员在现场未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拒绝帮教、脱岗等除外)、或未指明“三违”行为,在违章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举报“三违”,经落实后不按违章处理。

若举报人不负责任,不讲事实,随意举报“三违”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

2、安全检查科大班值班人员收到《举报“三违”卡》和《制止“三违”卡》后要及时通知违章者单位值班干部,值班干部要及时告知本人,在三日内到事故组落实,否则后果自负。

3、举报“三违”发生意见分歧,由安全检查科事故组进行落实。

由意见方提出疑异,事故组安排时间,双方当事人当面说清,如有一方不能按时到达,按弃权处理。

4、集体作业中有个人违章行为,而现场落实不了责任的对现场人各罚款100元。

5、同一人发生两次违章时,如属同一类型,给第一个举报人员记指标;如发生两种类型的违章,两个举报人员都记指标,但要累加处罚违章者并执行帮教规定。

六、“三违”者处罚标准:

1、制止违章,违章者发现第一次不进行处罚,二次以上按举报“三违”进行考核,按月考核。

2、一般违章,每人次罚款200元。

3、严重违章,每人次罚款300元。

4、集体违章,每人罚款300元,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5、触犯“红线”者,按“红线”管理规定执行。

七、“三违”指标规定及统计:

(一)、违章指标规定

1、一般违章:

每人次记1个指标。

2、严重违章(岗位红线):

每人次记2个指标。

3、集体违章定义:

3人以上(包括3人)的多人共同违章从事一项工作为集体违章。

集体违章记3个指标。

4、制止“三违”指标按每人次记一个指标。

(二).对举报人违章指标的统计

1、一人举报(制止)“三违”按三违指标统计。

2、多人共同举报(制止)一起违章,按人均指标统计。

3、多人分别举报(制止)同一起违章,按填卡先后,只给第一个举报(制止)者统计。

八、对“三违”人员的教育:

1、由举报人员现场进行帮教,提高认识、规范行为。

2、执行政工科下发的“三违”帮教有关规定

九、其它规定

1、凡在举报(制止)“三违”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指标不算,扣单位考核分0.5分,对责任者按所举报“三违”标准进行处罚,并上网公布。

2、凡有抓“三违”指标的人员,完不成规定指标,每人次罚100元。

完成指标不奖不罚,超指标,每超一个奖100元。

3、填写《举报“三违”卡》和《制止“三违”卡》要字迹清晰不涂改,举报人、被举报(制止)人姓名必须真实有效,否则,不算抓“三违”指标。

4、对于“三违”人员、各基层单位只能加强教育,不准停工,更不能进行二次处罚,不得将现场“三大员”的责任处罚转嫁给违章责任者,否则,职工可到矿领导、政工科、工会进行举报,经落实后,谁转嫁、谁负责,给谁双倍处罚。

5、若违章者到举报(制止)人单位或家里去说情,对举报(制止)人进行打击报复、寻衅闹事者,按“红线”规定执行。

6、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三违”管理办法,并建立相关“三违”台帐。

办法中须明确干部、班组长每月的抓“三违”指标,明确对“三违”者的处罚标准等并具体实施。

安全检查科每月对各基层单位检查验收,考核结果代入当月单位安全绩效考核。

7、“三违”内容要符合《“三违”管理规定》的“三违”标准,否则,不算指标。

各单位每月出现的制止“三违”不得超过本单位当月在册人数的5%,每超过1起扣单位考核分0.1分。

8、制止“三违”情况每月25日前在内网电子邮箱中查看。

9、本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三违”标准

 

“三违”标准

顶板专业

严重“三违”

1、下山掘进,下山上口无防止跑车装置或斜巷施工无防跑车安全措施而继续施工的责任者;

2、作业规程未经由矿长亲自签字的责任者;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由队长亲自审核签字的责任者;科室审批采用传阅签字方式的责任者;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进行补充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未按作业规程、施工措施施工作业的责任者;

3、采煤工作面进入煤帮作业(除检修外),跟班干部、当班班长和安检工三员不到岗进行开工的责任者;

4、机掘工作面未使用机载式或锚杆钻车临时支护的责任者;炮掘工作面未使用可靠有效的临时支护的责任者;

5、断面高度超过3米的采掘工作面进行临时支护未采取封迎头措施的责任者;掘进过程中遇到断层时该区域顶板岩性不稳定、断层处有淋水未采取封迎头措施的责任者;掘进过程中出现上山坡度达到7°以上,未在掘进工作面迎头顶部(500mm范围内)采取封迎头措施的责任者;

6、使用及改变顶板支护、矿压观测的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新支护材料时,未按规定上报生产处批复使用和作业的责任者;

7、开掘工作面未按规程要求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的责任者;

8、掘进工作面贯通无措施或未按贯通措施作业的责任者;无计划贯通的责任者;

9、开掘工作面永久支护与临时支护的距离超规定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0、发现透水征兆,未积极采取措施的责任者;

11、恢复淹井、淹巷排水时,没有制定措施强行作业的指挥者和作业者;

12、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责任者,或单人处理,无人监护者;

13、修复巷道不坚持“由外向里,先支后回、逐架进行”原则或无措施施工的责任者;失修巷道维修、套棚、或回收支架等不设临时支护或退路不畅的作业者;

14、擅自拆除棚子、柱子或卡栏上的板销等挪作它用的责任者;

15、工程质量低劣、已下三定表的严重隐患不整改而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6、煤仓施工未按规程施工的责任者;

17、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措施或未按专门措施执行的责任者;

18、采掘工作面、巷柱安全出口不畅通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9、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或预报前方有古窑、老窑、老空、小窑等特殊条件下无专门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责任者;

20、采掘工作面超控顶作业的责任者;

21、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末采、末放无专门措施或不执行专门措施作业的责任者;

22、综采工作面搬家、切眼刷大无专门措施作业的责任者;

23、综采工作面不停机,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者;

24、拆碹、挑顶、开口等作业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责任者;

25、违犯规程、措施规定,提前拆碹拱的责任者;

26、连续三根及以上锚杆松动不处理继续作业的责任者;

27、锚杆、锚索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未按规定作厚度和强度检查或无记录的责任者;

28、开掘面迎头连续4m支护不合格,不处理继续掘进的责任者;

29、放炮崩倒支架,不及时扶起支牢而继续作业的责任者;

30、违反规程规定不进行临时支护在空顶下作业者,或超过最大控顶距进行作业的作业者;

一般“三违”

31、不进行或未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敲帮问顶作业的责任者;

32、进入冒顶区及煤帮构顶或进行危险较大的回棚作业未设专人观山的责任者;

33、机组司机超规程规定割底留顶者;

34、超前回棚、回柱作业的责任者;

35、支设摩擦支柱不使用液压升柱器的责任者;

36、支架、支护损坏不及时修复的责任者(无法现场修复也不及时汇报者);

37、使用失效的支柱或不合格的材质支护的责任者;

38、支架迎山、退山角度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39、不停工作面溜子和转载机打大块者;在煤仓口打大块不系保险绳者;

40、回采工作面支架工拉架、移溜子与割煤平行作业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41、除机组插刀外,工作面出现伞沿未及时处理或未按规定处理继续工作的责任者;

42、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作业者;

43、采煤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够20m或不按规程支护的责任者;

44、架间距超过200mm未支护的责任者;

45、处理倒架、压架,更换支架顶梁、立柱、机组截割部、牵引部、电机、托架等大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措施作业的责任者;

46、综采面泵站压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压力的责任者;

47、开掘工作面空帮空顶超过最小空顶距不支护而进行其它工作的责任者;

48、开掘工作面无放炮防倒装置进行放炮作业的责任者;

49、掘进进网边不执行先探后掘措施的责任者;

50、架棚巷道棚腿未支在实底上的操作者;

51、临时支护、前探梁支护接顶不实或支护不合格继续作业的责任者;

52、锚杆、锚索排距、间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未使用专用起吊锚杆起吊设备者;

53、锚喷巷道喷前不冲刷巷帮、初喷复喷距迎头不符合规程规定、沙灰配比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54、站在液压钻机上安装锚杆锚索锚固剂者。

55、支架护邦板完好,未按规定升到位的责任者;

56、联网工铺联网时未按规定铺联者;

57、架设各种支柱未采取双联防倒措施的责任者;

58、支架工操作支架时接顶不严者;

59、架棚操作时,卡缆反锁、缺板销、背板松动或缺少继续作业者;

60、打注锚杆、锚索时,锚杆、锚索的角度、深度、外露长度、规格、预紧力矩等不符合规程要求的作业者;

61、架棚打柱时,穿鞋、带帽、背帮、背顶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62、支架工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未随时打到“零”位者(推溜手把除外);

63、巷道顶帮压力较大地段、留设巷道、人员密集地点、行人路线等地点未对锚索加设专门的防射出锚索套或进入无锚索套区段施工作业的责任者;

64、采掘工作面锚杆(锚索)支护时,未按措施要求使用锚固剂的责任者;

65、巷柱工作面充填材料比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充填材料弄虚作假者:

喷砼干料比例不符合规定者;

66、未使用专门的敲帮问顶工具的责任者。

未进行敲帮问顶直接进入下道工序作业的责任者;

运输专业

严重“三违”

67、3°以上12°以下的巷道“行车行人、行人行车”者;

68、验收不符合标准的线路进行投运的责任者;

69、小绞车未安装安全识别系统、设施不完好、现场无跟班干部(安检工)进行运输作业的责任者;

70、同一地点多家单位同时交叉运输作业的责任者;同一运输线为倾斜井巷,上、下部同时运输作业的责任者;

71、所有掉道载重车辆上道,现场无跟班干部、安检员进行复位的责任者;

72、凡使用或改造运输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未经上报生产处,论证批准实施,进行使用与改造的责任者;

73、小绞车钢丝绳有活套、绳头绳卡松动、残缺或失效继续作业者;

74、绞车地锚松动、底座螺丝松动、压柱松动继续使用者;

75、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车辆,而没有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的责任者;

76、在小绞车运行中,一手开车,一手拨绳者;

77、皮带运行处理跑偏等隐患、清理皮带下部的浮煤、打扫卫生的责任者;

78、安装绞车及辅助设施不按规定作业,弄虚作假的责任者。

79、行人井筒无措施运送超过规定长度、重量和易滚动物品;或虽有措施落实不好,造成物件滚落的责任者(造成事故按事故处理);

80、斜井(≥12°)小井提升不挂保险绳或保险绳过长未捆绑固定、拖在地上的责任者;

81、小井、斜巷或平巷运输超重、超高、超长、超宽“四超件”,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输的责任者;

82、下放车辆前未认真检查、清理造成运行线路范围内有人员或杂物、材料,就进行运输作业的责任者;

83、辅助运输时,未设专人警戒、站岗人员的站岗位置不当或在阻车器附近(10m以内)站岗、以及站岗人员不负责任将人员放入运输警戒区域内的责任者;

84、小绞车运输中,使用不合格的联接装置者;

85、小绞车运输中,钢丝绳磨损断丝断股超过规定继续作业者;

86、小绞车运输中,兜屁股运行的责任者;

87、小绞车地锚松动或者操作手把过位不处理继续作业者;

88、小绞车钢丝绳挽圪瘩或插接不合格而进行运输的责任者;

89、未按绞车牌板规定挂车或轻重车连车顺序颠倒挂车的责任者(根据车辆轻重强度,按照最重车排在老钩一侧依次下排);

90、信号工发错信号或不按信号规定开车者;

91、停车未摘老钩绳,而绞车司机离岗者;

92、在无极绳段施工作业者,未制定专项措施者;

93、人与运行中的车辆抢道者;在距运行中的无极绳车辆50米内,强行通过巷道者;

94、电瓶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没有切断机车电源、没有取下控制手把、没有刹紧车闸的责任者;

95、钢丝绳扣折叠使用的责任者;

96、电瓶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牌)运行的责任者;

97、电瓶车司机闯红灯者;

98、电瓶车司机在车外操作者或各种车辆带病运行者;

99、运输大巷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的责任者;

100、井下大巷烧焊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责任者;

101、小井、斜巷“一坡三档”设施失效不处理继续作业者;

102、无措施用溜子、皮带(或底皮带)运输材料、设备、或未设小风门从溜子上通过的责任者;

103、地面工业广场电机车运输通过道口未关闭挡车栏或无挡车栏的道口未设专人警戒的责任者;

一般“三违”

104、3°以下的巷道“行车行人、行人行车”者;

105、无极绳运输人、车同时共行者;

106、随便乘坐无极绳车头者(无极绳绞车运行过程中,只允许乘坐司机和跟车工乘坐);

107、除无极绳各岔路口运输管理牌板上规定人员外,其他人员行走者:

108、随意损坏无极绳绞车上任何部件者;

109、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运输大巷行走的责任者;

110、在运输线路上作业两端未挂警戒牌作业或警戒牌的位置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111、大巷停车,超出警冲标以外或车辆停在道岔上的责任者;

112、在大巷有车辆运行时,同时在大巷清煤或进行其它工作的人员;

113、车辆通过后,未按规定及时闭合阻车设施的责任者;

114、处理矿车掉道时,没有按规定或措施操作的责任者;

115、随意拆除和损坏轨道绝缘的责任者;

116、未经运输队同意在大巷人力推车者;

117、非信号人员或岗位司机擅自乱发信号者;

118、在运输系统声光信号失灵或未安装声光信号而继续作业者;

119、小绞车收绳过程中未安排人员提绳头的责任者;

120、在起伏不平的巷道内搞运输不使用对拉绞车的责任者;

121、不使用远方按钮或信号按钮未固定,而操作小绞车作业者;

122、绞车排绳乱有余绳未处理继续使用者;

123、绞车护绳板失效或不关闭开车作业者;

124、小绞车运输未按规定使用绞车护绳栏的责任者;

125、绞车滚筒上绳头未压紧或余绳不够三圈开车作业者;

126、人车发车时间内其它机车在人车场停车范围内运行的作业者;

127、司机和乘坐人车人员,在运行中把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128、人车超员乘坐者;

129、人车无跟车工,司机开车运行者;

130、人车提前发车者,(不按规定时间或有组织的指定时间);

131、人车未准备完毕、随意进入调车场范围者(作业和检查人员除外);

132、从两节车厢之间穿行者。

133、人车在停车点未停稳上、下车或中途下车未走人行道者;

134、电瓶车(胶轮车)运行发现前方有人或机车接近或通过风门、岔道口、弯道、横川口、人员密集区域时,没有减速和鸣号示警的责任者;

135、电瓶车同方向、同轨道运行时,间距小于100m的责任者;

136、电瓶车司机在大巷停车关闭车灯者;

137、大巷运输中顶矿车运行作业者;

138、车场顶车不站岗或不挂尾灯或车辆有未联接的责任者;

139、人力同方向推车、两车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140、煤仓(溜煤眼)上口过车后未及时挂好栏杆或栏绳的责任者;

141、皮带(溜子)运行中清理皮带机头机尾者;

142、皮带运行中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

143、设备运行中处理隐患者;

144、皮带、转载机、溜子运行中在小于0.7m宽的非人行侧作业者;

145、综采工作面撤架、装架、调架时,进入牵引钢丝绳的波及范围者;

146、行驶车辆不关门或车门未关好者。

147、机车上不戴安全帽者;

148、运行中机车车门链不挂者;

149、乘坐猴车不符合规定者;

150、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其它车辆运行的责任者;

151、铲车未按规定装车,超载、车辆超速的责任者;

152、司机驾驶铲车遇有行人不停车者;

153、胶轮车同方向行驶间距小于50米的责任者;

154、胶轮车未配置灭火器,继续使用者;

155、铲车在起步时未鸣号者;

机电专业

严重“三违”

156、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者;

157、停电作业不验电、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设备者;

158、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操作者;

159、井上下无计划随意停电的责任者;

160、电气设备出现严重失爆的责任者;

161、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移动高压电缆者;

162、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绝缘用具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责任者;

163、检修设备、处理故障前,未闭锁开关,未挂停电牌或未设专人看护开关的责任者;

164、未摘开离合器和闭锁采掘机组、液压钻车而站在机身上作业者(包括更换截齿);

165、私自打开闭锁送电、送液者;

166、非电工或岗位司机而随便操作机电设备者;

167、甩掉三大保护或保护失灵设备仍继续使用者;

168、井下不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检修者;

169、设备转动部位未加防护罩或防护罩不合格继续运行的责任者;

170、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入井使用的责任者;

171、使用无防爆合格证或煤安标志设备的责任者;

172、在运行的溜子、皮带上行走或跨越者;或躺在带电设备上休息者;

173、运行中的皮带或溜子,在机头机尾滚筒转动部位清煤的责任者;

174、未经批准,擅自增减用电负荷的责任者;

175、未同时闭锁溜子和支架(总闭锁键)进入机道作业者;设备运行中,身体部位直接接触传动(转动)部位;或运行中的皮带或溜子,在机头机尾滚筒转动部位清煤的责任者;

176、在距采掘机滚筒附近3m范围内作业,而未切断电源打开离合器者;

177、使用撒钩起吊重物的责任者;

178、综掘头面皮带、溜子不开,启动机组割煤的责任者;

179、大型固定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投入运行的责任者;

180、非阻燃胶带、电缆入井使用的责任者;

18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缺少任何一个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矿井进行组织生产的责任者;

182、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的责任者;

183、局扇供电不符合规定,开采工作面生产施工的责任者;

184、大型固定设备检修,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技术标准的设备进行检修的责任者;

185、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投入运行的责任者;

186、在用提升机无专职维护工进行日常检查的提升机投入运行的责任者;

187、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单台设备长期运行,不进行倒换的责任者;

188、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未使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投入运行的责任者;

189、矿井供电系统的检修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检修的责任者;

190、电力系统调度命令未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使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发、受调度指令的责任者:

矿井停送电采用约时停送电的责任者;

191、矿用使用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的责任者;

192、擅自停止运行安全监控设备的责任者;

193、矿井出现监测中心站不能准确显示井下区域人员分布情况现象的责任者;

194、矿井采用单回路电源供电或在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的责任者;

195、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立井绞车、为压风自救系统供风的空压机、主排水泵、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等主要设备房和井下变(配)电单回路供电运行的责任者;

196、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的责任者;

197、电气设备容量及电缆、线路截面超负荷运行的责任者;

198、供电系统操作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进行操作的责任者;

199、无胶轮车驾驶操作证,擅自开车者;

200、车辆制动系统失灵,继续使用者。

201、行车前和行车过程中未对冷却水箱检查,在水箱无水的状态仍继续行车者;

202、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车辆存在失爆现象。

203、铲车加油、加水或司机离开驾驶室去干别的工作,发动机未熄火者。

204、铲车司机停车熄火后不拉手刹、不打眼的责任者,在坡度上停放铲车,而没有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者。

205、铲车司机在车外操作者。

除司机外其它人员乘坐铲车运行者

206、铲车过风门用车顶开风门者。

207、强行乘坐铲车者。

208、擅自改动车辆防爆排气栅栏间隙及取掉排气滤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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