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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珠海市金鼎中心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特编制《珠海市唐家湾金鼎中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本法定文本是法定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定图则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二条本法定文本及法定图则适用范围:

金鼎科技工业园以东,粤西沿海高速以南,京珠高速以西,金凤路、金唐西路以北所围合的区域,规划面积833.69公顷。

第三条金鼎中心区的地域编码为:

A305。

具体界线以法定图则为准。

第四条本法定文本及法定图则是片区范围内指导各类建设项目的法定性文件,凡在片区内任何改建、扩建或新建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确因需要对本规划作重大变更时,须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本规划作局部调整时,应报珠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

3.《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4.《珠海市唐家湾新城分区规划》(2005-2020)

5.《珠海市金鼎工业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6.《珠海市唐家湾地区农村整合专题研究》

7.《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试行)

8.唐家湾有关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六条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未涉及到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七条本法定文本自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八条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由珠海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规划发展目标

第九条金鼎中心区发展目标为:

珠海市工业化与城市化协调发展示范区。

第十条金鼎中心区的规划定位为:

唐家湾北部和谐生活社区和综合服务组团。

第十一条金鼎中心区的功能结构为“三心两轴,一带二环九组团”。

⏹三心:

片区服务中心、北片服务中心和南片服务中心。

⏹两轴:

包括沿金鼎中路形成的人文轴线,以及中珠渠形成的自然轴线。

⏹九组团:

威士茂产业组团,官塘产业组团,金鼎公园组团和六个居住组团。

第十二条金鼎中心区总用地面积为833.69公顷,均为建设用地,控制人口规模为13.4万人。

第三章土地使用规划

第十三条片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代码执行《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片区内各类用地的性质必须遵照执行,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片区内规划的居住用地、道路广场用地、配套公共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应严格按规划控制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各类规划用地情况详见附表1《规划用地汇总表》。

第十五条各类用地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表》的规定。

表3-1:

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政府社团用地

工业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集会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公共绿地

R2

C1

C2

C4

GIC

M1

W1

S2

U

G1

住宅

单身宿舍

餐饮类设施

储蓄所邮政所

门诊所

小型运动场

公共绿地

行政机构

办公综合楼

百货商场

金融机构

宾馆酒店

市场

图书馆

科研机构

普通仓库

危险品仓库

市政公用设施

公厕

社会停车场

说明:

●表示兼容,为允许建设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兼容,通常是用地比例及建筑比例的限定条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的项目;╳表示不兼容,为不允许建设的项目。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六条金鼎中心区对外交通由高速公路、快速路及主干道组成。

规划区内主干道骨架为“一纵两横”,各个功能区辅以次干道,共同形成干道网络系统。

第十七条规划区内道路主要分为三级:

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其余还有其他道路和公路。

1.城市主干道:

金鼎中路,中珠渠以北红线宽度50m,中珠渠以南红线宽度40m;

金唐路延长I段和金峰路,红线宽度分别为50m和34m。

2.城市次干道:

金鼎东路、金鼎西路、金园路(金鼎东路以西段),红线宽度36m;金体路、金北路、金园路(金鼎东路以东段),红线宽度24m。

3.城市支路(居住区级道路):

除主干道和次干道的城市道路,红线宽度15m、18m和24m。

4.其他道路:

京珠高速—港湾道辅道、金凤路辅道,红线宽度为8m。

5.岐关路:

保留的现状公路,规划作为景观休闲道路,红线宽度107m,路宽7m。

第十八条各级道路的道路红线原则上不得改动,若确需改动,红线宽度18米及18米以上的须按照原审批程序由报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审批,18米以下的报经珠海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九条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第二十条片区道路最低控制标高为3.60m。

第二十一条片区内的道路设计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各道路横断面指标详见附表2《道路横断面一览表》。

第二十二条规划的公共交通设施包括2个公交首末站、23对公共交通停靠站。

第二十三条粤西沿海高速—京珠高速、金凤路—港湾大道为互通式立交,其它立交都为分离式立交。

表4-1:

重要交通节点及用地规划一览表

编号

重要交通节点名称

立交形式说明

用地规模(公顷)

1

粤西沿海高速—京珠高速

互通式

9

2

金凤路—港湾大道

互通式

11

3

金台路—粤西沿海高速

分离式

金台路穿涵洞

1

4

金鼎中路—粤西沿海高速

分离式

金鼎中路穿涵洞

1

5

金唐路延长I段—京珠高速

分离式

金唐路延长I段下穿

2

6

金峰路—港湾大道

分离式

港湾大道下穿

2.5

7

金凤路—金唐西路

分离式

金凤路下穿

1

第二十四条渠化交叉口共3个。

包括:

金鼎中路—金唐路延长I段、金唐西路(近期)—金台路、金唐西路(近期)—金鼎中路。

第五章配套设施规划

第二十五条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设施详见附表3《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汇总表》、附表4《市政公用设施一览表》及法定图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法定文本及法定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或压缩规模。

第六章绿地与开敞空间规划

第二十七条本规划规定的各类绿地不得挪做它用。

公共绿地内的绿地率应不少于70%。

绿地内允许建设建筑小品和少量游憩设施,总建筑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的10%。

第二十八条片区内结合居住组团分布设置7处居住区游园,各处用地面积在5000-10000m2之间。

第二十九条街头绿地以滨河绿地、街头绿地、歧关路绿带和康体绿道组成。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快速路两旁均设置相应的防护绿地。

第三十一条片区开敞空间除了公园和部分街头绿地以外,主要还包括城市广场、各居住小区内的居民游憩空间。

第三十二条片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第三十三条规划的居住用地内,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配置集中的公共绿地。

第七章城市设计导引

第三十四条特色控制区主要包括中珠渠景观带、歧关路两旁休闲景观带和金鼎公园。

宜结合绿线和蓝线的控制,将自然景观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产生景观活力。

第三十五条金唐路延长I段、金凤路、金唐西路和京珠高速—港湾大道四条主要交通干道的界面处理,综合体现工业片区丰富、大气、蓬勃向上的经济发展空间和具有21世纪现代风范的产业空间景观。

第三十六条在中珠渠两侧和歧关路两侧根据需要设置少量商业设施,设施设计应注重自然空间与建筑空间的融合,坚持低强度、高品质的开发原则,使人工建设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七条居住用地规划结合片区内中珠渠优越的自然环境,以多层和小高层建筑为主,丰富绿化,适当点缀环境小品,营造环境优美宜人的居住社区。

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建筑空间应突出开放性、公众性和时代性,体现时代精神和现代化气息。

第三十九条为强化金唐路延长I段、金峰路、金台路、金凤路和金鼎中路的空间形象,按人行及车行主导的景观界面区分景观类型,使街道形成有节奏的空间开合变化,同时在建筑的整体高度与界面处理上,形成较好的空间韵律。

第四十条绿化环境包括中珠渠景观带、歧关路两旁休闲景观带、金鼎公园和街头绿地。

设施设计应注重自然空间与建筑空间的融合,坚持低强度、高品质的开发原则。

第四十一条有关片区内建筑高度分区的内容,详见技术文件《金鼎中心区建筑高度分区图》,各地块相关控制内容详见法定图则。

第八章空间管制规划

第四十二条禁建区是指在城镇发展过程中,为维持生态平衡而需要严格予以保护禁止非农建设的地区。

本片区内禁建区是金鼎公园25m等高线以上的区域,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三条限建区指在城镇发展中,在保护的前提下可低强度、限制性建设利用的地区,其土地性质与开发强度都不能变,即土地开发权不可变。

本片区内的限建区包括歧关路两旁各50米的绿带、中珠渠南北路之间的区域和用地规划划定的25m等高线以下的绿地范围。

限建区内应保持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或是根据本规划的相关建设控制要求进行建设;非经规划批准部门的同意,不得随意调整限建区的规划范围和建设内容。

第四十四条适建区指在城镇发展中,根据其用地性质和现状利用状况,结合城市发展目标与发展方向,适合在规划期内开发建设的地区,其土地性质与开发强度都可以变。

片区内的适建区包括用地规划规定的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

在开发建设中应由政府部门按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在规划的指导下安排引进的各种建设项目,保证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行项目开发。

第四十五条已建区指现状已经建成、在规划期内不再大动大改的地区,其土地性质不变,但开发强度可以适当变化。

片区内的已建区包括边检系统所在用地、威士茂厂房、仓储及其配套居住用地、金峰路两侧的部分设施用地、金峰路两侧以及金鼎公园东侧的5处城市型社区所在用地、金鼎一小用地和官塘工业区部分用地及德豪润达企业所在的用地。

第四十六条城市绿线管理要求: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规划中所划定的城市绿线主要为规划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

本规划所确定绿线的界线、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由珠海市规划局根据本规划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城市蓝线管理要求:

城市蓝线即水域岸线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本规划所划定的城市蓝线主要为中珠排洪渠及其北侧的两条支渠、金凤路西侧的排洪渠界线。

本规划所划定的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建设控制指标、地理坐标等由珠海市规划局根据本规划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城市黄线管制要求:

城市黄线即城市基础设施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规划确定的城市黄线主要为规划的供电用地、公共交通用地、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邮政设施用地、消防用地和防洪设施(排洪渠)的界线。

本规划所划定的城市黄线用地位置、面积、用地界线、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及其地理坐标由珠海市规划局根据本规划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城市橙线管制要求:

城市橙线即公共服务设施橙线,是指划定城市居住区及其以上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界线。

本规划确定的城市橙线主要为规划的行政管理设施、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和城市公共广场所在的用地界线。

本规划所划定的城市黄线用地位置、面积、用地界线、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及其地理坐标由珠海市规划局根据本规划进行管理。

第九章市政工程规划

第五十条给水工程规划

1.规划需水量约为5.7万m3/d。

2.近期给水水源取自金唐路(唐家水厂~金凤路)DN1200、金凤路(北师大~金唐路)DN1000、金凤路(金唐路~港湾大道)DN600~DN800、金唐延长I段DN600以及金唐延长II段DN400城市给水主干管,形成多路供水,提高供水安全性。

3.规划给水管沿主要道路呈环状布置,管道管径按最高日最高时确定,日变化系数取1.1,时变化系数取1.3。

4.给水管最小管径DN200,沿道路设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布置间距不超过120米。

第五十一条污水工程规划

1.规划污水量约为4.0万m3/d。

2.规划区污水经收集分别沿中珠渠南北侧新建污水管经港湾大道污水主干管统一输送至东南部北区污水处理厂。

3.污水管管径按最高日最高时污水流量确定,规划按照《埋地硬聚氯乙稀缠绕式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T15-44-2005)输水能力确定管径,最小管径为D400。

第五十二条雨水工程规划

1.规划区统一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

2.雨水管渠设计流量计算:

设计重现期按1年考虑,珠海市暴雨强度公式:

q=1843.7101/(t+7.7821)0.5681L/s.ha

雨水管渠设计流量计算公式:

Q=A.q.FL/s

3.充分利用地形,结合道路规划合理布置雨水管渠,就近分散排入中珠渠、金凤路排洪渠等现状水渠。

4.部分现有雨水排放明渠及其他设施近期考虑继续使用,远期可结合其他市政设施的建设而同步改造完善。

第五十三条防洪工程规划

1.防洪标准:

本区域防洪标准暴雨重现期为25年。

2.暴雨强度计算公式:

T=25q=1802.82/(t+3.47)0.45

3.流量计算公式:

Q=A.q.FL/s

其中:

A——综合径流系数;

q——设计暴雨强度1/s.ha;

F——汇水面积ha。

4.防山洪工程规划:

a.截洪沟:

沿规划范围内大金鼎山边界山脚规划设置截洪沟,以山脊线为分水岭,划分汇水面积,根据防洪标准进行防洪流量计算,确定截洪沟断面尺寸。

截洪沟采用浆砌片石结构形式,矩形断面。

b.排洪渠:

区内现有中珠排洪渠及金凤路排洪渠,渠道淤积堵塞严重,须及时进行清淤整治,保证满足排洪要求。

c.植被保护:

防洪设施建设的同时,应加强对山体植被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第五十四条电力工程规划

1.预测负荷本规划区总负荷为17.8万kW。

2.规划区内新建110kV变电站2座,主变规划容量金鼎站(B1)为4×6.3万kVA、下栅站(B2)为3×6.3万kVA,共提供约37.8万kVA的容量,用地面积2400m2。

3.每1.5万kVA左右设一座10kV开关站,优先采用附设式,应设于接近负荷中心和进出线方便的位置。

10kV开关站建筑基底面积为150~200m2(通常为10m×15m),共设13座,各10kV开关站容量、位置详见技术文件《电力工程规划图》。

4.规划区内的110kV线路采用架空线敷设或电缆埋地敷设,走廊宽度以《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为准,通常为30m(架空双回)或1.6m(直埋双回);10kV线路均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沟设在道路东侧或南侧。

第五十五条通信工程规划

1.本区内规划固定电话用户为7.3万线。

2.本区内规划移动用户总数为13.05万户。

3.规划区内新建电信接入点5处,容量均为1.5万线。

规划移动通信局址5个。

4.规划综合通信局址5处,用地面积按2000m2控制。

综合通信局址用地即可作为通信运营单位的机房用地,同时亦可作为通信运营单位、邮政局、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单位的综合营业场所用地。

5.通信管道沿道路的西侧或北侧地下敷设,管道孔数按主干管道16孔,次干管道10孔,一般管道6孔设置,管道采用内径为98~114mm的改性PVC管或管束;对于现状架空通信线路,应逐步改为通信电缆(光缆)地下敷设。

6.市政道路通信管道按2个路由考虑,即中国电信1个路由,其他通信运营单位1个路由,采用管路并排,通信井错开的模式。

第五十六条燃气工程规划

1.气源选择

在珠海-中山天然气长输管线那州分输阀室旁建设金鼎门站储配站,逐步为居民小区、公共建筑等其他用户供应管道天然气,其余居民用户仍使用瓶装液化气。

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两种气源始终相辅相承、长期依存、共同发展。

2.用气量预测

总用气量为2230万m3/年。

3.金鼎门站储配站(不在本规划范围内)接收上游高压天然气气源,调压、储存以及为规划区供应稳定的中压A级天然气。

4.规划区采用中压A级燃气管道输配系统组成。

经金鼎门站储配站送出的0.4MPa中压燃气通过中压A级燃气管道分别送至箱式(柜式)调压箱,调压后送至用户使用。

第五十七条管线综合

1.道路东、南侧一般布置给水管、电缆沟、雨水管,道路西、北侧一般布置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

2.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两侧布置给水管、燃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两侧布置排水管道。

4.道路临河一侧如无相应负荷,管线可适当减少、调整。

5.一般情况下,从上到下排列次序依次为电缆沟、电信管、煤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6.管线竖向交叉时,优先满足自流管、大口径管的竖向要求。

7.主要控制指标为:

管道最小覆土深度:

不小于0.7m;

雨水管渠起点埋深:

1.7~2.1m;

污水支管起点埋深:

2.5~2.7m;

污水干管最大埋深:

5~6m;

雨水管渠接入排洪渠标高:

高于排洪渠渠底0.5m以上。

8.各种管线应按规划控制管位实施,不同性质管线相交就本着如下原则处理:

有压管让无压管,小管让大管。

9.各种管线控制详《横断面管位规划图》。

第十章环境保护规划

第五十八条环境保护规划

金鼎片区属于一级环境保护区,环境保护标准为:

1.空气环境质量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GB3095-1996)控制;

2.水域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Ⅲ标准。

2.噪声环境分类:

京珠高速-港湾大道、金唐西路两侧地区为4类标准区,其他地区为2类标准区。

第十一章规划管理单元管制

第五十九条片区划为3个编制单元,在编制单元划分基础上,划为15个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细分成254个控制地块。

有关规划管理单元管制的规定和内容详见附表6《管理单元属性一览表》。

第十二章规划实施规定

第六十条各管理单元内人口规模、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街头绿地以外的绿地及广场、历史文物保护属强制性指标。

第六十一条凡在本片区内从事修建性详细规划、单项工程设计和各项建设,均应遵循本法定文本对片区规划结构、用地布局、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绿地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所确定的原则与要求,并严格遵守各地块开发强度的控制指标与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片区在开发建设或改造过程中,因市场需求变化的多种可能性,当需要变更管理单元内地块控制要素时,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批准。

第六十三条管理单元内总建筑面积不得变更或修改,但单元内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可作为指导性指标。

指导性指标调整时须在管理单元内协调。

第六十四条各地块内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高开放空间面积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按下表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的20%。

表12-1:

地块核定容积率与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关系表

地块核定容积率

每提供1m2面积的开放空间的,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1.5

1.0

≥1.5,<2.0

1.5

≥2.0,≤2.5

2.0

第六十五条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在用地上应是独立的;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由用地单位提供,可附属于建筑物或在建筑物之外。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开放性,即不能用围墙或其他方式围合起来;

2.易达性,即公众可以方便到达;

3.大众性,即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而非少数人;

4.功能性,即可供人们进行观赏和休憩;

5.安全性,即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确保公众时的安全。

 

附表:

附表1:

规划用地汇总表

用地代码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m2)

所占比例(%)

R

R2

二类居住用地

35.10%

35.10%

C

C1

商业用地

359590

515520

4.31%

6.18%

C2

商业性办公用地

152119

1.82%

C4

旅馆业用地

3811

0.05%

GIC

GIC1

行政办公用地

20223

717204

0.24%

8.60%

GIC22

文物保护用地

79374

0.95%

GIC25

文化用地

70915

0.85%

GIC3

体育用地

84477

1.01%

GIC41

综合医院用地

52626

0.63%

GIC44

休疗养用地

156650

1.88%

GIC53

中学用地

103356

1.24%

GIC54

小学用地

96503

1.16%

GIC55

九年一贯制学校

11781

0.14%

GIC7

社会福利用地

29946

0.36%

GIC8

口岸设施用地

11353

0.14%

M

M1

一类工业用地

662409

662409

7.95%

7.95%

W

W1

普通仓储用地

36524

36524

0.44%

0.44%

T

T21

高速公路用地

92514

92514

1.11%

1.11%

S

S1

道路用地

18.97%

20.58%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106406

1.28%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28161

0.34%

U

U12

供电用地

7044

158950

0.08%

1.91%

U21

公共交通用地

47576

0.57%

U24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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