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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

浅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

【内容摘要】黑社会犯罪是一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有组织地对一定区域进行非法控制的犯罪形态。

黑社会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效地打击和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

要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必定是一个系统的综合工程。

实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是我国解决社会治安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国策。

为了有力地打击黑社会犯罪,确保社会和平与安定,就必须研究和探析黑社会犯罪的形态及产生的原因,制定防治对策。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成因对策

黑社会犯罪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的巨大威胁,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

黑社会犯罪是一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有组织地对一定区域进行非法控制的犯罪形态。

黑社会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为了有力地打击黑社会犯罪,确保社会和平与安定,就必须研究和探析黑社会犯罪的形态及产生的原因。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与特征

(一)黑社会组织定义

国内外对黑社会组织的定义一直缺乏一个统一概念,国际社会一般把有组织犯罪认定为黑社会犯罪。

我国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为: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由于刑法规定在表述上不甚清楚,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团伙、犯罪集团、恐怖组织等相近犯罪组织的概念界限难以区分,从而导致理论上的纷争和司法实务运用上的混乱。

作为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犯罪组织,当然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组织纪律、组织计划与组织目标,很多学者把这些特征作为一特殊社会群体的本质属性。

要真正把它与其他犯罪群体(一般犯罪集团、犯罪组织)区别开来,必须结合黑社会的4个要素来分析。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根据“黑社会”的4个要素,我认为黑社会作为隐秘的、反主流社会的社区群体,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特征。

1.地域性。

即黑社会存在于一定的共同的居住地区。

这就是我国《刑法》第294条中所称的“称霸一方”,该条文把“称霸一方”作为罪状中行为描述的第一个内容,表明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了黑社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

黑社会组织凭借其政治、经济、人员、犯罪装备、资历等势力,实行区域分割,或控制独霸一方,或划分“势力范围”,建立主流社会公共机构行政区划之外的另一个地下隐秘的控制区域。

现代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一般都有相对独立的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地盘。

为了争夺和保护这些地盘,各组织之间不惜以自相残杀式“火并”,即“黑吃黑”,当然,一旦地盘抢夺到手,那里便俨然是国中之国。

此外,一些现代的黑社会犯罪组织,不仅有自己的“经济”势力范围,而且,还有他们自己的“专业”范围,如:

敲诈、黑市彩票买卖、电脑赌博、贩卖毒品、走私、伪造及放高利贷。

由此可见,垄断的势力范围,不仅是现代黑社会犯罪组织的主要活动特点,而且是他们的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势力范围既有某种固定的地域性和某种相对的垄断性,而且又有某种程度的现代色彩的“专业性”。

2.在地缘感方面。

由于黑社会成员在同一区域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行为规范、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而导致的共同意识,使这一意识形成强大的精神凝聚力,使黑社会成员形成强烈的地域感观念与共同的归宿感。

3.人员。

人口是形成社区(即狭义社会)和发展社区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以同质性为主即社区的绝大多数人操基本相同的职业,形成该社区的人口特点。

黑社会作为地下社区或社会,首先应具备社区的人口特征。

对社区人口的数量虽无底线限制,但目前刑法学界将黑社会组织的下限定为2人或3人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中,被诊断“已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特征”的犯罪集团,如哈尔滨市“乔四集团”,有近百名国家公职人员被其利用,为之效力,分布在公安、银行、基建、房产、供销等部门系统里。

2名或3名、几名犯罪分子要形成一个“黑社会”是不可能的,即不可能形成具有地域性的,有共同文化与制度、有共同地缘感的犯罪势力,对人数较少的犯罪集团,尽管可能“称霸一方”,也可以按一般的犯罪集团处理,但称其为“黑社会组织”,名不副实。

在外国刑法中,如泰国刑法要求黑社会须5人以上。

而有些被我国学者称为反“黑社会组织犯罪” 的法律,其实并不是专门针对黑社会的,而是针对包括黑社会在内的所有有组织犯罪。

黑社会组织。

我认为,我国立法虽然没有直接地规定黑社会组织的人数,但基于“黑社会”一词的含义,其组成成员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可通过司法解释,在5-10人之间确定一个下限。

4.文化制度和社会生活方式。

在主流的文化制度与生活方式之外,黑社会存在一种隐秘的亚文化,许多人之所以是越轨者并非由于其消弱社会结合,而是由于他们是具有不同标准和价值观的群体。

即使是遵从,当它是产生于对越轨文化的参与时,也可能导致越轨。

这种文化的规范是同更大的社会的规范相背离的。

而越轨行为是指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

又分为积极的越轨行为与消极的越轨行为,后者是指违背法律与道德的行为,这些行为者形成一个群体时,便可能产生亚文化中反主流社会的规范。

这些规范同普通社会规范一样可分为硬规范即制度与秩序,以及软规范即习俗与道德。

所谓“盗亦有道”,这就是他们的组织制度、“家法”、语言和习俗。

先从黑社会组织的内部制度来看,有其组织本体和内部的系统结构和“法律”。

这种结构具有更大的规模、更高的犯罪效率、更大的影响范围、更强的反追诉能力。

有的以企业、公司的名义出现;有的以政党、宗教、团体的名义出现;有的以帮会名义出现。

在整个黑社会组织结构中,有至高无上的头目,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有类似于行政决策机构的权力机构,上、下等级森严,下一级对上一级绝对服从。

作为组织运行的规范,还有严格的家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并设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制裁其违规分子。

另外,黑社会组织有其独特的生活习俗,如人际交往方面,在公开社会场合与黑社会内部用不同的方式,以不同的身份出现。

文化生活方面,往往吃喝嫖赌,过着变态的追求刺激的生活,有自己社会中的独特语言,即“黑话”、隐语等,形成独特的犯罪文化。

以上4个方面的特征,是黑社会组织不同于其他犯罪群体,如“聚众”、“共同”、“集团” 及一般“犯罪组织”的地方。

至于其他被很多学者认为是黑社会组织特殊的特征,则其实是其他群体犯罪的共同属性。

综上所述,黑社会组织应为在一定地域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控制一定区域的、形成与主流社会相对抗的、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的地缘组织。

二、黑社会犯罪的形成原因

(一)经济的原因

黑社会组织的都经历有一个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

从社会学的角度观察,中国的改革是一场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的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

在转轨过程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与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为有组织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提供了经济条件。

那么,以谋财为主要目的的有组织犯罪也就必然会产生。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迅猛发展,给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合法的方式掩护下取得公开合法的身份提供了可能。

在个体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管理控制机制还不健全,出现不正当竞争、经济无序发展、管理不力等消极现象,有的私营业主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雇用黑势力充当打手,以打开门路,抢占地盘,垄断行业,霸占场所,搞非法竞争,给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因

在法制不健全或者法治弱化的社会中,民间的矛盾冲突往往难以通过合法途径得以解决,另一方面,独立于政府和法律之外的黑恶势力得到壮大。

矛盾冲突的解决方法极有可能寻求于黑恶势力来解决。

一旦有了卖方市场,黑恶势力吸收社会上无业、刑释解教人员,扩充势力,充当“第二政府”、“第二派出所”、“第二法庭”;一旦有了买方市场,有的私营业主、个体户遇到经济纠纷或民间纠纷,就雇用黑恶势力解决问题,从而进一步促进了黑恶势力的发展。

有的黑恶势力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摇身一变,成为私营业主,开公司、办工厂,以财养黑,以黑发财。

市场经济条件下,谁能掌握市场,谁就能获得更多的利益。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迅速攫取大量的不义之财,往往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某些领域和行业形成恶性垄断。

如沈阳市原人大代表、嘉阳集团董事长刘涌为达到聚敛财富、独霸一方的目的,纠集一批劣迹斑斑的不法分子,作恶多端。

(三)文化及亚文化的原因

黑社会犯罪的发展与其所处的文化环境分不开。

例如日本在经历了较长的封建社会后用了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就迅速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所以至今日本社会仍然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思想和文化。

而美国却不同,他主要是由西方许多国家的移民把自己原来国家的传统和文化带到了美国,再经过长时期的文化融合而逐渐形成的,因此,它受西方文化影响极深。

另外,日本贫富差异较小,不像美国贫富悬殊已形成明显的区域性。

再次,由于日本耻辱文化的影响,一个家庭中一旦有犯罪者,这将给整个家庭带来耻辱,会使其他家庭成员的名声受到影响。

相比之下,我国与日本的情况颇为相似。

首先,我国也是一个受封建思想文化影响很深的国家。

其次,我国也是一个十分崇尚家庭和个人名誉的国家。

社会亚文化一般是指引导和支配犯罪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意识、传统、价值观等属于犯罪思想和意识形态的要素。

我国的犯罪亚文化主要包括我国传统的犯罪亚文化和源于西方的以暴力和色情为中心的当代犯罪亚文化。

我国传统的犯罪亚文化比较复杂,大部分来自下层社会,主要是由艺人、术士、强盗、绿林、以及帮会、秘密教派等所谓的游民或江湖人士及其活动产生的犯罪亚文化。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犯罪亚文化有所抬头,同时来自西方的犯罪亚文化也深刻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色情和暴力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广播、影碟等方式在我国迅速传播起来,并与我国传统以帮会文化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交织在一起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意识形态。

(四)境外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越来越普遍,也随之导致了很多问题。

当前,我国境内特别是边界地区,越来越多境外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人员渗透进来,我国境内土生土长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受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影响越来越大。

如东南沿海地区,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成员把内地当作避风港,并在这一地区发展组织,扩充其黑势力,建立秘密活动据点和联络点,并与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保持联系并有贸易上的往来,使内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壮大、成熟。

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对策

我们要严厉打击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因为它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建设,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我们要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采取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专项治理、全民动员的方法,坚决制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和发展,遏制其犯罪活动的蔓延,达到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

(一)加快法律制度的完善

当前,我们打击和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

我们要完善法律制度,充分运用国家专政力量,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重点打击,摧毁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起到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法律制度是惩罚犯罪、打击敌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它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因此,必须努力完善法律制度。

1.加强立法研究,完善刑事立法。

由于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滋长的时间不长,司法机关同其作斗争的经验尚不丰富,刑事立法也不是很完善。

当前我国要以国外的反“黑”立法为借鉴,要吸取国外立法的精髓,消化吸收,为我所用,完善立法,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下坚实的理论和立法基础。

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应增设财产刑,可以考虑不规定财产刑的最高限额,而根据其违法所得来确定罚金;同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规定特殊减轻或免刑的事由,鼓励其组织成员脱离犯罪团伙、立功自首;以及建立和完善对犯罪活动的举报制度,鼓励受害者和群众对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涉黑人员”的举报;加强做好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工作,并对举报属实有功者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2.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健全监督机制。

有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由于打击不力而形成的,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执法者往往很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或者是由于执法者的放纵,或者是有人打招呼而使违法者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最终使这些黑社会组织越来越强大,最终有可能转变为黑社会组织。

因此,要实行专项治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第一,根据《刑法》第29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集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罪名的人,要及时加以惩处,依法判处刑罚,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第二,开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专项斗争,采取各部门合作的方式,打击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

同时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活动中还要特别注意打击有可能会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流氓恶势力,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

第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与反腐败同时进行,扫除黑势力的保护伞、打破其关系网,破坏其存在的社会基础。

要依照《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严厉惩罚涉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防止犯罪组织与境外犯罪集团相勾结,进一步强化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协助。

(二)从源头上断绝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总要追求一定的犯罪目的,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目。

一般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较稳定的非法经济来源,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有的通过走私、贩毒、绑架、勒索、收取保护费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手段攫取不义之财,实现其资本的原始积累;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改往日街头打杀的做法,以从事合法经营为掩护,做非法勾当,他们涉足餐饮、娱乐、建筑、金融、运输以及期货、股票等行业。

合法企业便于掩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活动,也为犯罪所得的巨额收益找到了广阔的转移、投资渠道,犯罪所得转化为“合法收益”。

因此,要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经济来源,从源头上断绝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

加强各地区的金融管理,防范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洗钱”行为,防止其把非法所得变为合法收入。

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所得,非法获利要全部予以罚没。

强化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沟通与合作,掐断其洗黑钱的国际通道,断绝经济来源。

(三)共同防止、综合治理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危害极大的犯罪活动,我们应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防止、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斗争,让犯罪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所能产生的土壤。

我们要做好这样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一支“打黑”专业队伍。

实践证明“打黑”与惩治其他犯罪不大一样,它既要有刑侦工作的方针指导,又要引入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

有的还需要“打进去,拉出来”,特别要注重收集证据。

侦破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需要一整套的工作谋略和方法。

“打黑”必须稳、准、狠。

2.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反黑意识。

3.充分运用我国具有社会主义群防群治特点的社区居委会以及各基层组织工作的机制,从犯罪组织的底层处“釜底抽薪”,加大打击一般有组织性质的犯罪,把尚未形成气候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打击下去,把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4.在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过程中,要积极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通过社会各有关单位、保卫组织和广大群众,收集、掌握涉黑线索,精心组织案件侦查工作,严密防范,让涉黑性质组织的活动丧失生存的土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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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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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苏南恒著:

《防制黑道之利器》,载台湾《法务通讯》第1796期。

[7]陈明华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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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一飞著:

《有组织犯罪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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