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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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收费版)

(征求意见稿)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北京市小区(街)号楼单元层

室。

甲方联络人,联系电话,手机。

2.采暖收费面积:

平方米,其中: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平方米。

甲方取得房产证后,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时间:

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

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则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

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

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内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及缴费期限

1.缴费标准

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向甲方收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季。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交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

3.采暖费采取方式交纳

(1)直接向乙方交纳供暖费

,或将供暖费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费银行;

(2)将采暖费交给乙方委托的收费单位。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和质量供热。

2.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采暖费,并要求乙方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

如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注:

室内自用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进行管护,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跑水漏水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甲方应当向建设单位了解住宅的建筑节能状况、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安装质量等情况。

新交付使用房屋的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两年。

4.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隐患整改的相关费用。

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留人监护;在乙方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室温检测、查表、收费或其他需要入户进行作业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请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

6.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温度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并按照北京市的规定进行室温抽测。

2.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在巡查中发现甲方的自用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的正常采暖、因装饰装修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及时整改。

3.受甲方委托对其户内自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拆改,并可收取相关费用。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

在收取采暖费后,开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区、住宅单元门、电梯口等处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监护。

6.有义务按照北京市有关的供热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接到甲方报修后,应当在6小时之内回复甲方;用户报修属于一般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用户,属于自身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具有录音功能且保留一个整采暖季,号码为:

7.乙方应按照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用热人公告。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有义务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在甲方提出拆改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的需求后,乙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是否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进行书面确认。

10.乙方在甲方住宅竣工验收、巡检和供暖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属于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缺陷以及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影响供热质量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11.履行《办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供暖,应当按照未供暖时间,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停止供暖的天数是指: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开始供暖或提前结束供暖的天数,以及因乙方原因擅自停止供暖的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止供热的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因乙方的责任使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按卧室、起居室法定采暖室内温度计:

当16℃≤室内温度<18℃时,退费比例为40%;当14℃≤室内温度<16℃时,退费比例为60%;当室内温度<14℃时,退费比例为100%。

3.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的天数按以下情形计算:

(1)甲方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应当首先向乙方报修,乙方在甲方报修当日应当入户测温,并进行调节和检修。

(2)自甲方报修之时起,24小时之内经乙方调节、检修,温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24小时内经乙方调节、检修,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

(3)甲方报修且经乙方测温,但双方对室温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应当在72小时内委托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经检测,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调节后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日止,计算为天数。

(4)甲方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向乙方报修后,乙方在12小时内未派员入户测温,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经测温机构检测温度不合格的,自甲方向乙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日止计算为天数。

(5)甲方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未向乙方报修,或拒绝乙方入户测温、调节、检修的,不计算为天数。

4.甲方确已向乙方报修而乙方未予处置的,或乙方确已上门而被甲方拒绝入户的,甲乙双方应当分别提供举证材料,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

5.除上述情况外,甲乙双方可协商确定计算采暖费退费的天数。

6.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供热单位书面确认擅自改动居室结构或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或因装修、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暖效果的;

(2)甲方拒绝乙方入户进行测温、设施巡检的;

(3)乙方供热设施受到外力破坏正在抢修的;

(4)出现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限量供应等非乙方原因的;

(5)当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9℃时,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6)因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等缺陷原因造成的;

7.乙方负责的甲方室内共用设施出现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户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因共用供热设施抢修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交纳采暖费的,除须按本合同约定交纳采暖费本金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

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的精神,还须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向乙方交纳。

2.甲方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因散热器漏水或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等,造成本户、相邻用户损失、供热单位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坏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负责赔偿第三方损失。

4.甲方未尽到设施监护责任,拒绝乙方入户进行正常的安全检查、设施维修造成损失,拒绝乙方提出设施使用中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规定用热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甲方申请暂停用热

在甲方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甲方暂停用热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暂停用热的时间为个整采暖期,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期间如遇采暖期调整,按照北京市政府的决定履行)。

2.甲方在暂停用热期间向乙方交纳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市对基本费用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照不高于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下“采暖费总计”的60%交纳,暂停用热期间的基本费用总计人民币元。

甲方申请暂停用热应当办理的具体手续,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人发生移转或者公用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结清采暖费用。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甲乙双方的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供采暖情况等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本合同的部分条款,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供热行业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

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事项应不低于基本要求。

本合同签订后,未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重大调整的,长期有效。

用热人(签字)

供热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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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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