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掌握的十五个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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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掌握的十五个文件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掌握的十五个文件
文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文件要点: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点评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实施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度。
法人税制要求,资产在不同的法人之间流转,需要交税。
其含义有三:
一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流转,要紧方式是销售,即获得了现金性质的对价。
二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的流转,没有获得现金对价,则视同销售。
三是资产在法人内部的流转及形态变化,由于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在法人间发生变化,不符合法人税制的定义,不需要视同销售,即不需要交税。
国税函【2008】828号是最能体现法人所得税制度精神的,因此,把它选为排名第一的文件。
然而,有的财务同仁们不理解法人所得税制度,就胡乱做税收筹划。
我们看一个所谓的“低纳高抵”税收筹划原文: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为25%,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高为60%。
这其中就存在用25%的企业所得税去抵减60%土地增值税的“低纳高抵”的政策空间。
例如某一企业,三年前用1亿元拿到一块地皮,但现在地价大涨,再投入1亿元开发项目,其项目收入可达8亿元。
土地增值率达300%,要按最高税率60%交纳土地增值税。
这可不是个小数。
针对这种情况,可“通过评估增值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来减轻高额土地增值税。
比如将1亿元地皮评估到3亿元,再投入一个亿开发,销售仍为8亿元,其增值率为100%,执行4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税负就会大幅度降低,但同时企业要付出增值部分25%的企业所得税。
因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地点税种,各地执行不一,但其中确信存在“低纳高抵”空间。
因此要认真计算,多做几个比较税负大小的方案,选优执行。
文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文件要点: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差不多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接着治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操纵;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点评分析:
会计准则的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要紧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接着治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操纵;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方面,会计准则有5个条件,而税法只有4个条件,税法不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入企业,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收入的确认具有强制性。
例如,A企业于2011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发出一批商品,已向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
并于12月12日办妥托收手续。
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
(1)2011年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
借:
发出商品800000
贷:
库存商品800000
借:
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17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2)2011年所得税处理
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应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填表方法: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万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减成本80万元。
以后收到钞票时的处理,借:
银行存款117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收账款17
借:
主营业务成本80
贷:
发出商品80
会计上正常作销售处理,所得税直接调减20就行了,因此执行新准则的要作递延所得税处理,最后收不到钞票可扣除坏账损失。
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文件规定: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文件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依照《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假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早一次性支付的,依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这属于权责发生制。
点评分析: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9条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那个地点相当因此“收付实现制”。
例如:
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9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
会计处理:
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处理:
能够有两种选择:
1、依照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选择权责发生制,企业能够在2009年纳税申报表时,确认100万租金收入,如此税法同会计就没有差异了。
2、依照《企业所得税条例》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选择收付实现制,确认300万租金收入,这时税法同会计就存在差异了,企业应在2009年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
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
那么,企业的租金到底是选择收付实现制依旧权责发生制呢?
这要看企业的实际情况,当企业处于免税期或充满了亏损时,收付实现制是不二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租金只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能够选择收付实现制依旧权责发生制,营业税和房产税则没有选择权,差不多上收付实现制。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点评分析: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的确认是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而债务重组收入确认是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
另外,最重要的是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假如股权转让操作不当,可能会造成重复征税,例如:
香港A公司把100%控股广州公司以5000万的价格转让给香港B公司,广州公司有3000万的未分配利润,这3000万的未分配利润香港A公司要交一次10%的税,等到广州公司将这3000万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新股东香港B公司时,香港B公司还要交10%或5%的税。
如此,就会重复征税。
因此,先分配再股权转让就成为一种差不多操作方法。
然而,假如实在不能先分配再股权转让,只能利用下面那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关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上述的文件告诉我们,撤资能够扣除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股权转让不能够扣除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撤资比股权转让好。
但如何把股权转让变为撤资呢?
那个地点需要一个“债转股“周转一下。
例如,甲企业原来投入1000万占乙企业10%的股权,现以3000万的价格转让给丙企业,乙企业10%的股权对应的未分配利润为3000万。
具体操作:
由丙企业将预备收购股权的资金3000万出借给乙企业,乙企业将该笔资金作为甲企业的撤资所得付给甲企业,然后再将欠丙企业的债务,来一个债转股。
可能有些同仁不太熟悉债转股,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治理方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十九条本方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公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治理方法》
文件要点:
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刻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九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差不多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差不多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点评分析:
往常,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假如企业搬迁后重置固定资产,则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资产重置价值,同时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在税前扣除。
例如,A企业2012年度被拆除厂房账面剩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重置95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1000—950=50万元的余额纳税,950万元元购进的固定资产,成本或折旧同意在税前扣除。
如此,企业重置的资产就存在税前重复扣除的问题。
由此,40号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可按其计税成本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
A企业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必须全额纳税。
这1000万元什么时候纳税呢?
还好,40号公告的规定是一种递延纳税,没有让企业在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当年直接缴税,而是递延到了搬迁完成年度。
什么叫搬迁完成年度呢?
我能够有意拖着不完成搬迁行吗?
对不起,不能够.文件给出了完成搬迁明确的定义和时刻表。
文件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鼓舞证券投资基金进展的优惠政策
文件要点: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