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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

 2、严格依法、秉公执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3、卫生监督过程要正确使用、认真填写卫生监督各类文书,做到书写规范、内容详实、字迹清晰、适用法条准确、程序合法。

 4、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并填写文书,样品剩余应按照规定统一处理,不得私分。

 5、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罚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收的物品,实行统一造册治理。

6、廉洁公平,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担任职务或发生有碍公平执法的经济关系。

 7、要遵守保密制度,对治理相对人提供的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要妥善储存,不得泄漏。

8、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投诉,对反映的咨询题要及时调查处理,遇重、特大复杂情形,应及时报告。

 9、工作时刻及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不得酒后执行公务。

10、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卫生监督服、佩带卫生监督标志,衣帽整洁,并出示证件。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检查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卫生监督检查预备

1、 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形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

3、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4、规范着装、备好有关执法证件。

 

(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职权

 1、听取被检查人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3、应用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采样和检测;

4、按照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情形了解。

 (三)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要求

 1、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许多于2人,穿戴降服,进行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并讲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有的权益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分不签名。

 4、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咨询,并当场制作《询咨询笔录》。

由被询咨询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咨询人在笔录上分不签名。

 5、检查人或被询咨询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讲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

6、被检查人或被询咨询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形,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7、询咨询不同当事人或证人,应分不隔离进行,分不记录。

 8、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9、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物),调查取证原件(物)确有困难的,须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此件(物)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讲明。

1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储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储存决定书》。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储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一)审查依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方法》、《消毒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

  

(二)工作程序   

1、各监督科接到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当即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受理手续。

2、受理的监督科在三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监督员与综合科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察、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

 3、参与审查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认可的由综合科制作《审查认可书》,审查人员确认签字后,报领导审批;审查不认可的由监督科及时将改进意见告知申请人。

 4、监督科通知申请人及时领取审查认可书。

 5、监督科在接到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申请报告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综合科,派原审查人员与综合科人员共同验收。

 6、验收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验收意见;验收认可的,综合科科在二个工作日内打印出《竣工认可书》体会收人确认签字后,报领导审批;验收不认可的由监督科及时将改进意见告知申请人。

 7、监督科通知申请人在三日内缴费并领取验收认可书。

 8、 申请人超过三日以后缴费并领取验收认可书的,由监督科室负责督促申请人及时领取。

同时按规定及时转入卫生许可程序。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升卫生监督执法质量,保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稽查科具体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并服从上级卫生监督稽查机构指导。

(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内容要紧包括:

1、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形;

2、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规范使用等情形;

3、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社会投诉举报,以及卫生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查办的时效性;

3、卫生监督执法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形;

4、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平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平执法情形时,应当回避。

(四)稽查科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卫生监督稽查活动,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形。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定期对治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咨询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形。

(五)稽查科对检查发觉、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要紧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卫生局备案。

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职权时,被稽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止。

被稽查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稽查的要求,提供详实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形。

(七)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觉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能够当场予以纠正;关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执法证件证章。

(八)稽查科稽查过程中发觉咨询题的,应制作相应的卫生监督稽查文书,稽查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报要紧领导批准后制作、送达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

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报卫生局备案。

(九)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形报稽查科,同时上报卫生局备查。

被稽查单位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卫生监督员。

(十)卫生监督稽查结果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

关于卫生监督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十一)卫生监督稽查任务必须由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执行。

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储存。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落实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保证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1、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是指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并进行评议的工作制度。

2、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坚持“公布公平、客观公平、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卫生监督执法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加大考评力度,对与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紧密有关的业务工作纳入考评内容。

3、加大卫生监督执法考评工作的领导,成立以要紧领导为组长的考评领导小组,由综合科、稽查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4、卫生监督执法考评要紧内容包括: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形、卫生行政许可情形、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与处理情形、卫生行政处罚情形、卫生监督信息情形、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形、卫生监督执法学习培训情形、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治理情形、卫生监督稽查情形等。

5、卫生监督执法考评能够通过抽查案卷、查阅档案、走访调查、现场检查、工作报告、业务测试等方式进行。

6、卫生监督执法考评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成绩。

按照《考核标准》量化评分。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执法考评专业项不能得分:

(一)显现重大卫生监督执法过错造成严峻阻碍,经查证属实的;

(二)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弄虚作假的;

(三)卫生监督工作情形或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不良阻碍的;

(四)其他严峻违法违规情形的。

8、经考评发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存在行政过错责任的,按照过错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效能,保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平、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阻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阻碍和后果的行为。

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戒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益。

三、将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稽查科具体负责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决定由领导班子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卫生局批准。

五、过错责任追究范畴

(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治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讲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2、依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3、违法托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治理权的;

1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和谐,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1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6、舍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7、对检查中发觉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禁止和纠正的;

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法托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10、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禁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禁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超越法定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治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置征收项目的;

2、未按法定范畴、时限实施征收的;

3、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4、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5、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本条所称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

(六)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违法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

2、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爱护其合法权益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4、未在办理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布办事流程图的,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刻、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布的;

5、面向社会直截了当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

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降服的;

7、对服务对象不理会、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讲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9、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10、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治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峻后果的;

11、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12、违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十不准的;

13、对执法行为内部稽查工作和意见不配合、不落实、不到位、不执行的;

14、其他违反内部行政治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治理工作的。

(七)对检查发觉、举报投诉、上级交办、部门转交等信息获得的各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的,没有处理而造成不良社会反映等后果的,依法追究承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及领导的责任。

对举报投诉(包括上级交办、部门转交)案件和公共卫生事件,经调查确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而没有处理的,依法追究承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及领导的责任。

(八)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履行治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无故拖延履行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五、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一)行政过错责任分为:

直截了当责任、领导责任。

(二)责任承担。

单位或科室负责人为批准人,具体承办事务的工作人员为承办人。

由于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的失误显现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过错,导致批准人显现过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责任导致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对过错本应发觉和纠正而未能发觉和纠正的,除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直截了当导致过错的,追究直截了当责任人责任;虽非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但其行为对造成过错有直截了当阻碍的,也一并追究责任;过错经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由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持人应负要紧责任。

集体研究中提出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三)责任追究。

过错分为一样过错、严峻过错。

情节轻微,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阻碍较小的,属一样过错;情节严峻,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峻、阻碍较大的,属严峻过错。

对卫生监督科室,视执法过错情节轻重,能够采取下列方式:

通报批判;扣除当年度部分或全部目标治理奖;取消当年综合评优资格。

对个人,视执法过错情节轻重,能够给予以下处理:

警告;扣发目标治理奖金;记过;记大过;调离岗位;降级;撤职;开除。

因执法过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

1年内显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同意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休闲活动的。

(五)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觉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缺失或不良阻碍的,能够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六)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显现认识明白得偏差的;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法律、法规等修订,废止或者讲明做出变化的;

2、结案后发觉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有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3、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定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按照本制度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六、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和程序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人事治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设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由要紧领导、分管领导、综合科负责人、部分非事件卫生监督科室负责人、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共同组成。

要紧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2、组织调查并拟定调查报告;

3、建议处理决定;

4、有关调查、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市卫生局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日常事务由稽查科负责,综合科协助。

(二)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

行政过错追究组织成员和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阻碍公平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1、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

2、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

3、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5、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四)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稽查科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

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五)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情形复杂的,经要紧领导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七)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八)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大队、市卫生局提出复核或向市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复查期间,原决定暂停执行。

(九)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按照人事治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人事、法制部门备案。

七、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未作具体规定的,服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治理制度

为加大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包括各类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的治理,爱护文书的严肃性,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监督执法文书是卫生监督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必须加大治理,严格使用范畴。

具体由综合科统一印制、负责治理,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按照工作需要领取。

二、文书治理分四个环节:

印制、发放、使用、回收。

(一)文书的印制。

文书由卫生监督科统一印制,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科室领用。

(二)文书的发放。

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按照工作需要能够随时领取,领用人领用时记数并签字。

(三)文书的使用。

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文书的治理工作,不得白费或改作他用或外借。

凡加盖市公章的文书,必须严格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凡执法实施程序上需要通过领导批准的,必须先经所领导批准同意后再使用有关文书。

(四)文书的回收。

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未使用的文书由各自科室进行保管。

在制作文书过程中产生的作废文书,应统一交回综合科进行销毁。

已编码未使用的文书,年终交综合科统一处理。

三、文书制作

卫生监督员应严格按《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规范》要求制作文书,项目填写齐全,正文书写严谨;写清晰每一部分的必备要素,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使用公文语体,语言庄重、严肃、科学、完整,文理结构有逻辑性。

编号规则为:

年号+科室代码+流水号;文号规则为:

寿卫+执法类不简称+执法性质简称+年号+流水号。

四、制作文书需注意的时限咨询题

(一)3日。

在日常监督中发觉有违法案件,因情形专门需要先行调查取证的,可先不制作立案报告,但须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为3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期限可比照听证告知的期限,即3日。

(二)7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

收集证据时需要先行登记储存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三)15日。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规定对食品的卫生行政操纵期限为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6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明白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五)3个月。

卫生行政机关一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年。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觉的,一样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查处卫生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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