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94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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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94条规定
合同法94条规定
篇一:
合同法及答案
全国XX年0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及答案XX-09-2409:
09:
26|分类:
自考—合同法|字号大中小订阅
课程代码:
0023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下列属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是(A)
A、诚实信用原则B、协作原则C、经济合理原则D、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三)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2、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后履行顺序已有约定,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在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之前或履行有暇疵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称此为(A)
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3、相对性是合同的主要特征,下列不属于合同相对性范围的是(B)
A、合同主体的相对性B、订约方式的相对性C、合同内容的相对性D、合同规则的相对性
4、甲和乙订立合同,合同规定,甲应在乙交付货物后10天内付款。
乙交付的货物未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被拒收,乙于10日期满要求甲支付货款,甲可行使(B)
A、不安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5、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当第三人未能履行或履行有暇疵时,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是(A)
A、合同债务人B、第三人C、合同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D、合同债务人和第三人连带承担
6、甲享有对乙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同时,甲欠丙80万元,该债务已到期。
此时,甲没有其他财产偿还给丙,但为逃避该笔债务,甲一直不积极催讨对乙的到期债权。
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B、丙的诉讼请求为100万元
C、丙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也可以以甲的名义起诉乙D、丙可以以乙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7、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为(B)
A、被告B、第三人C、由人民法院确定D、由债权人确定
一、代位权诉讼主体:
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如债权人起诉时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
8、在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中,一旦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的行为无效始于(C)
A、人民法院判决之日B、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日C、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日D、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日期
9、合同承受中被移转的合同属于(B)
A、单务合同B、双务合同C、可以是单务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D、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即可
二、合同的转让。
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让与)、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包括两种类型:
1、合同承受。
又称合同承担,指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合同承受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如:
买卖不破租赁。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生效。
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0、下列关于相对人同意说法正确的是(B)
A、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丙,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B、甲将其对乙的债务转由丙承担,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C、甲公司向乙银行表示自愿承担丙公司欠乙银行的债务,不需要征得乙银行的同意
D、甲租赁乙的房子,在租期内乙将房子出售给丙,甲想继续租赁必须征得丙的同意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1、下列行为符合合同转让规定的是(D)
A、著名演员甲与乙公司签订的电视剧拍摄合同转让给其弟弟
B、擅长画虎的著名画家丙将其承担画虎的任务转让给其弟子
C、某著名学者将其出任某项国际性活动的传播总顾问职位转让给同事
D、某股份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其控股的子银行
1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甲对丙银行的债务转由乙公司承担,但丙银行不同意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该债务承担合同为(C)
A、自始不成立B、可变更合同C、无效合同D、有效合同
13、下列关于买卖合同特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A、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B、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C、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是
D、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买卖(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下列不属于赠与合同特征的是(A)
A、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B、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C、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D、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有名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5、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是买受人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A)
A、五分之一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16、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A)
A、形成权B、请求权C、抗辩权D、变更权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在我国应提倡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行使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17、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为(B)
A、不动产B、动产C、知识产权D、有价证券
1、仓储合同的特征:
①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②保管对象为动产;③诺成合同;④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⑤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须以仓单为凭证。
2、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它具有两方面的效力:
①受领保管物的效力;②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的效力(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l8、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说履行具有瑕疵,指的是(C)
A、拒绝履行B、迟延履行C、不适当履行D、部分履行
19、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问题,如果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的,则可以适用的合同是(A)
A、承揽合同B、买卖合同C、技术合同D、委托合同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0、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C)
A、抵押权B、质权C、留置权D、所有权
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1、一家广州电动车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将该公司的样品运到黑龙江牡丹江的某镇。
快递公司承接样品运输业务后,先委托某航空公司将样品运到哈尔滨,然后由火车将样品运到牡丹江,最后通过汽车运输样品时由于卸载不当将样品损坏。
在该案中,向电动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C)
A、汽车运输公司B、火车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C、快递公司D、快递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
22、以下不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是(C)
A、电报B、电传C、电话记录D、电子邮件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3、顾客按自动售货机上的规定,将货币投入机器内,取得售货机吐出的商品。
这一买卖合同的形式是(B)
A、口头形式B、推定形式C、书面形式D、媒体形式
24、下列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类别的是(D)
A、承揽合同B、建设工程合同C、技术转让合同D、技术培训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
实践中一般包括:
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
25、下列不符合保管合同特征的是(A)
A、诺成合同B、双务合同C、实践合同D、不要式合同
26、下列描述免除的法律性质中正确的是(D)
A、免除是有偿行为B、免除是附条件的行为C、免除是双方行为D、免除是单方行为
免除:
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它是:
①单方行为、②无因行为、③无偿行为、④非要式行为、⑤处分行为(因而要有处分能力)。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抛弃的请求权人免除对方的义务,不发生免除的效力。
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此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
篇二:
根本违约合同法的规定是什么
根本违约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法合同约定的行为,不能让合同实现的结果。
关于合同违约合同法有着相关的规定,那么根本违约合同法的规定是什么?
一、根本违约合同法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
“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相对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二、根本违约的构成类型
1、迟延履行场合
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
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场合
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
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场合
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
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
笔者以为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4、先期违约场合
在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
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
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三、根本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
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
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
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形。
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由于一方的根本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的利益,因此法律上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
根本违约在合同法的规定中还是比较少的,但是实际中却经常出现合同的根本违约,所以在处理合同的根本违约得不到全面的法律保障,存在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