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专项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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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专项应急预案
公路专项应急预案
公路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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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治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治理体制和机制,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操纵、减轻和排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峻社会危害,及时复原公路交通正常运行,保证公路畅通,并指导地点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增强应急保证能力,满足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需要,保证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以及重要客运枢纽显现中断、堵塞、重大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重大财产缺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峻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专门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证的紧急事件。
(1)自然灾难。
要紧包括水旱灾难、气象灾难、地震灾难、地质灾难、海洋灾难、生物灾难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公路交通运输生产事故。
要紧包括交通事故、公路工程建设事故、危险物资运输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
要紧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故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峻阻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要紧包括恐惧突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
各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峻程度、可控性和阻碍范畴等因素,一样分为四级:
Ⅰ级(专门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样)。
1.4 适用范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专门重大(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运输保证的其它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地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科学应对、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专门态相结合,提升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项保证工作。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治理、联动和谐
本预案确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治理、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的作用。
1.5.3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明确应急治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和谐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加大与其他部门紧密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专门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是交通运输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
要紧涉及公路气象灾难、水灾与地质灾难、地震灾难、重点物资运输、危险物资运输、重点交通枢纽的人员疏散、施工安全、特大桥梁安全事故、特长隧道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
(3)地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包括专项预案)。
由地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突发事件预案。
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按照国家及地点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
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
2 应急组织体系
公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级(交通运输部)、省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级应急治理机构组成。
国家级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包括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组、日常治理机构、专家咨询组、现场工作组等。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形成立应急治理机构,明确有关职责。
图2-1应急组织体系图
2.1 应急领导小组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交通运输部部长任组长,分管部领导任副组长,交通运输部内有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审定有关公路交通应急预案及其政策、规划;
(2)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3)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统一领导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公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形;
(3)按照国务院要求,或按照顾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按照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5)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6)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由交通运输部内有关司局组建,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工作组分为八个应急工作小组:
(1)综合和谐小组:
由办公厅主任任组长,公路局、安全监督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厅、公路局、安全监督司有关处室人员组成。
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按照顾急领导小组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公路抢通小组:
由公路局局长任组长,公路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公路局有关处室人员组成。
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按照需要组织、和谐跨省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机械及物资调配;拟定跨省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和谐社会力量参与公路抢通工作;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证小组:
由道路运输司司长任组长,道路运输司分管副司长任副组长,道路运输司有关处室人员组成。
负责组织、和谐人员、物资的应急运输保证工作;负责和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证小组:
由科技司司长任组长,办公厅、通信中心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科技司、办公厅、通信中心有关处室人员组成。
负责信息系统通信保证工作;负责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证工作;保证交通运输部向地点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的传真和告知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小组:
由政策法规司司长任组长,政策法规司分管副司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司有关处室人员及新闻办联络员组成。
负责收集、处理有关新闻报道,及时排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阻碍;按照管急领导小组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公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阻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形;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指导地点应急治理机构新闻公布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证小组:
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机关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机关服务中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证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复原重建小组:
由综合规划司司长任组长,公路局、财务司、质监总站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合规划司、公路局、财务司、质监总站有关处室人员组成。
负责公路受灾情形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公路灾后复原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总结评估小组:
由公路局局长任组长,由其他应急工作小组、专家咨询组、交通运输部直属科研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形、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要紧成绩、存在的要紧咨询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和谐小组、公路抢通小组、运输保证小组、通信保证小组、后勤保证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解散;新闻宣传小组、复原重建小组、总结评估小组在有关工作完成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散。
2.3 日常治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设置公路网治理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路网中心”),作为国家级公路交通应急日常治理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一般国道干线公路、重要客运枢纽的运行监测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向社会公布公路出行信息;
(2)负责与国务院有关应急治理机构和地点交通运输应急治理机构的联络、信息上传与下达等日常工作;
(3)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4)指导地点公路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5)组织公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
(6)组织有关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国际合作;
(7)提出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建议;
(8)参与公路交通应急规划的编制;
(9)按照地点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和谐行动;
(10)负责督导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与治理;
(11)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24小时值班接警工作;
(2)负责接收、处理应急协作部门推测预警信息,跟踪了解与公路交通运输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Ⅰ级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3)负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信息,编写应急工作日报;
(4)按照顾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组的要求,负责应急处置的具体日常工作,统一向地点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由公路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有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治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应急咨询机构。
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应急预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或路网中心托付的其他事项。
2.5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是由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要求,或公布公路交通运输Ⅰ级预警和响应时,或按照地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
当现场工作组由国务院统一组建时,交通运输部派出部级领导参加现场工作组;当现场工作组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统一组建时,交通运输部派出司局级领导参加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参与地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形;
(2)负责跨省公路交通应急队伍的现场指挥和调度,并保证作业安全;
(3)提供公路交通运输方面技术支持;
(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应急协作部门职责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主动配合和共同实施。
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治理机构按照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在国务院应急治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和谐有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职责而定。
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作为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专业应急队伍。
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业队伍参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运行机制
3.1 推测与预警
3.1.1 预警信息
涉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及有关信息包括:
(1) 气象监测、推测、预警信息
每日24小时全国降水实况图及图示最严峻区域降水、温度、湿度等监测天气要素平均值和最大值;
72小时内短时天气预报(含图示),重大交通事件(包括黄金周、大型活动等常规及各类突发交通事件)天气中期趋势预报(含图示),气象灾难集中时期(汛期、冬季等)天气长期态势预报;
各类气象灾难周期预警信息专报(包括要紧气象灾难周期的天气类型、估量发生时刻、估量连续时刻、阻碍范畴、估量强度等)和气象主管部门已公布的台风、暴雨、雪灾、大雾、道路积冰、沙尘暴预警信息。
(2) 强地震(烈度5.0以上)监测信息
地震强度、震中位置、估量连续时刻、差不多和估量阻碍范畴(含图示)、估量受灾人口与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量、估量紧急救援物资运输途经公路线路和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3) 突发地质灾难监测、推测信息
突发地质灾难监测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难发生时刻、发生地点、强度、估量连续时刻、受阻碍道路名称与位置、受灾人口数量、疏散(转移)动身地、目的地、途经公路路线和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突发地质灾难推测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难预报的等级、发生时刻、发生地点、估量连续时刻、估量阻碍范畴。
(4) 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
洪水的等级、发生流域、发生时刻、洪峰高度和当前位置、泄洪区位置、差不多和估量阻碍区域(含图示)、估量受灾人口与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量、需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动身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的发生时刻、发生地点、差不多和估量阻碍区域(含图示)、估量受灾人口与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量、需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动身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5) 海啸灾难推测预警信息
风暴潮、海啸灾难估量发生时刻、估量阻碍区域(含图示)、估量受灾人口与直截了当经济缺失、估量紧急救援物资、人口疏散运输的运力要求和途经公路线路。
(6)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突发疾病的名称、发觉事件、发觉地点、传播渠道、当前死亡和感染人数、估量受阻碍人数、需隔离、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该疾病对公路交通运输的专门处理要求,紧急卫生和救援物资运输途经公路线路、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公路干线、枢纽交通治理手段和运力需求。
(7) 环境污染事件阻碍信息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泄漏事件的危险品类型、泄漏缘故、扩散形式、发生时刻、发生地点、所在路段名称和位置、阻碍范畴、阻碍人口数量和经济缺失、估量清理复原时刻,应急救援车辆途经公路路线;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事件的缘故、疏散(转移)人口数量、疏散(转移)时刻、动身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8) 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阻碍信息
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缘故、发生时刻、发生地点、已造成道路中断、堵塞情形、已造成道路设施直截了当缺失情形,估量处理复原时刻。
(9) 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引发的紧急物资运输信息
运输物资的种类、数量、来源地和目的地、途经路线、运载条件要求、运输时刻要求等。
(10) 公路损毁、中断、堵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
公路损毁、中断、堵塞的缘故、发生时刻、起止位置和桩号、估量复原时刻、已造成道路基础设施直截了当缺失、已滞留和积压的车辆数量和排队长度、已采取的应急治理措施、绕行路线等。
重要客运枢纽车辆积压、旅客滞留的缘故、发生时刻、当前滞留人数和积压车辆数及其变化趋势、站内运力情形、应急运力储备与使用情形、已采取的应急治理措施等。
(11)其他
其他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保证的紧急事件信息。
3.1.2 推测、预警支持系统
联合有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推测、预警机制。
路网中心负责交通运输部推测预警支持系统的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路网中心指导下建设本省各级推测、预警支持系统。
3.1.3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路交通的阻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专门严峻预警)、Ⅱ级预警(严峻预警)、Ⅲ级预警(较重预警)、Ⅳ级预警(一样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预警的启动和公布,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的启动和公布。
表3-1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
级别描述
颜色标示
事件情形
I级
专门
严峻
红
色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堵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阻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刻估量在24小时以上时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复原运行及人员疏散估量在48小时以上时
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峻阻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力组织能力时
其他可能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应急保证时
II级
严峻
橙
色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堵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刻估量在12小时以上时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复原运行及人员疏散估量在24小时以上时
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峻阻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时
其他可能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证时
III级
较重
黄
色
Ⅲ级预警分级条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参照Ⅰ级和Ⅱ级预警等级,结合地点特点确定
IV级
一样
蓝
色
Ⅳ级预警分级条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参照Ⅰ级、Ⅱ级和Ⅲ级预警等级,结合地点特点确定
3.1.4 预警启动程序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预警时,交通运输部按如下程序启动预警:
(1) 路网中心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2) 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Ⅰ级预警启动文件,并向国务院应急治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 Ⅰ级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由路网中心负责向有关省级公路交通应急治理机构下发,并电话确认接收;
(4) 按照情形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此次Ⅰ级预警是否需面向社会公布,如需要,在12小时内联系此次预警有关应急协作部门联合签发;
(5) 差不多联合签发的Ⅰ级预警文件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
(6) 路网中心赶忙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把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形,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日报制度,并按照顾急领导小组要求增加预警报告频率;
(7) 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筹备工作,公路抢通组和运输保证组开展应急物资的征用预备。
Ⅱ、Ⅲ、Ⅳ级预警启动程序由各级地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Ⅰ级预警启动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觉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议提升预警等级。
3.1.5 预警终止程序
Ⅰ级预警降级或撤销情形下,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预警终止程序:
(1) 路网中心按照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已不满足Ⅰ级预警启动标准,需降级转化或撤销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Ⅰ级预警状态终止建议;
(2) 应急领导小组在同意终止后,正式签发Ⅰ级预警终止文件,明确提出预警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预警终止文件,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自行撤销;
(3) 如预警降级为Ⅱ级,路网中心负责在1小时内通知Ⅱ预警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2小时内启动预警程序,并向路网中心报送已正式签发的Ⅱ预警启动文件;
(4) 如预警降级为Ⅲ或Ⅳ级,路网中心负责通知预警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涉及的市或县启动预警;
(5) 如预警直截了当撤销,路网中心负责在24小时内向预警启动文件中所列部门和单位发送预警终止文件;
(6) Ⅱ、Ⅲ、Ⅳ级预警终止程序由各级地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Ⅰ级预警终止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
Ⅰ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终止时刻与应急响应终止时刻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终止程序。
3.1.6 应急资源征用
公路抢通小组和运输保证小组应按照预警事件的特点和阻碍程度与范畴,提出公路交通应急保证资源征用方案,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
在交通运输部征用通知下发后24小时内,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有关应急保证资源,签署公路交通应急保证资源征用通知书并下发有关单位,征调有关公路抢险保通和运输保证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2 应急处置
3.2.1 分级响应
3.2.1.1响应级别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峻程度和阻碍范畴分为专门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样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
专门重大事件(Ⅰ级):
对符合本预案3.1.4款的公路交通Ⅰ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国务院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应急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重大事件(Ⅱ级):
对符合本预案3.1.4款的公路交通Ⅱ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交通运输部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交通运输部备案。
较大事件(Ⅲ级):
符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公路交通运输Ⅲ级预警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