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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3

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深圳大学(以下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深圳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学生遵纪守法。

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基本规则,尊重和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行为,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调研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六条学校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纪律处分种类及影响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对在校学习时间不足处分影响期限的,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影响期限内应当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

(二)不得享受除特殊困难临时救济以外的其他困难补助;

(三)已获得奖学金和其他资助的,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和其他资助;

(四)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已经担任学生干部者,应免去其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积极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检举揭发同案人或者他人应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五)涉及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积极主动退赔或补救的;

(六)违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

(七)其它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包庇同案人员或者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真相,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违法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的;

(四)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违反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的;曾受过两次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在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纪群体为首的;

(七)教唆他人违反校纪的;

(八)伙同校外人员共同违纪的;

(九)其它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学生处分影响期满,在影响期限内能够吸取教训,认真改正错误的,可以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策划、参与或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涉及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散布、传播有害信息和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参与或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六)组织、成立、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非政府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未经批准出版刊物,或以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违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依法不予起诉或未强制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吸食、贩卖或私藏毒品,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违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盗用他人账号,攻击、入侵他人计算机或者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复制、发布、编造、传播有虚假或有害信息,发布与所述事实不符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发表暴恐言论,观看暴恐音视频资料,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网络用语不文明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深圳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违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违反但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能主动退赃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的,比照作案者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冒领他人财物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打架斗殴,违者除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直接参与打架的

1.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首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打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4.打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组织聚众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二)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挑起事端、组织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邀约校外人员滋事、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性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打架后以任何名义勒索财物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采取各种方式导致事态扩大,或寻恤滋事、威胁、恐吓受害者,引起新的打架斗殴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两次以上赌博或者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参与赌博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聚众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不得扰乱校园秩序,不得有失信行为,违者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代替他人、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或者组织代课牟取利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的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以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起哄、喧闹、惹事生非、制造混乱、聚众闹事,影响校园正常学习及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的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酗酒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参与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无理取闹,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对文明督查及相关学生组织的成员进行侮辱、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在规定作息时间内,干扰他人学习、生活,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九)伪造(冒领、冒用、涂改、转让)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有关证件以及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文件、请假条、成绩单、就业协议书等材料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伪造教师、学校工作人员签名,私刻、伪造公章,伪造发票、支票等票据的,视其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十)其他扰乱校园秩序或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公共场所有穿拖鞋或携带食物等进入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诽谤、谩骂、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观看淫秽书刊、图片、视频等淫秽物品,在计算机或移动通讯设备上玩淫秽游戏,在网络直播中有淫秽举动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反动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从事色情服务和参与色情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私自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商业广告或从事营销、促销等商业活动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上课或集体活动中存在影响教学或活动秩序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故意浪费粮食、水电,破坏公共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张贴的布告、通告、通知、决定、专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九)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不得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违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驾驶交通工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非法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引发火险、火灾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私自到无规范管理和保障设施的江、河、湖、海等处游泳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者,责任由学生自负;

(四)其他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得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的管理规定,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进入异性寝室的,私自带领外来人员进入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如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负相应责任;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以外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高声喧哗、娱乐,实施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或行为,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无故晚归3次及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在宿舍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信号的,违章使用各种大功率用电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由此引发安全事故者,除承担有关责任外,加重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或收费性服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内乱倒、乱扔、乱涂、乱画、乱刻或随意发放张贴广告、饲养动物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得违反学校学习、考试纪律,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无故旷课,以学期为单位累计,按下列情况予以处分:

1.旷课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14日(指自然日,下同)以内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课程考核中违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座位的,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外无故逗留并高声喧哗,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记过处分;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5.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6.拒绝出示学生身份证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7.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深圳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考试违纪情形,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课程考核中作弊的,给予以下处分:

1.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或考核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其他严重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深圳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考试作弊情形,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撰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违纪处分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应当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工部审批;

(二)应当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应当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理结束即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学生违纪处分影响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向学工部提交书面解除处分报告,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

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其所在学院会同学工部、教学部等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形成相关材料。

一般违纪事件由学院负责调查,情况复杂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按下列执行:

1.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方面,治安、安全以及违法犯罪方面,由学工部负责调查;

2.学习及考风考纪一次测量实训要完整的做完,单单靠一个人的力量和构思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小组成员间团结一致相互配合才能让实训任务快速而高效的完成.测量实训中,每个组员都必须亲自实践,工作经常交换来做,让每个人都尽可能熟悉具体操作.

在测量的过程中,所得数据不可能完全没有错误,我们应该不气馁,坚持重测、重新计算,一次次地练习,一次次得提高测量水平,不断在教训中获得宝贵经验.在这里要感谢老师的指导,实训之初,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多亏的老师的耐心讲解,才使我们解决了不少测量中的难题.

通过实际的测量实训,让我学到了很多实实在在的东西,主要是熟悉了水准仪、全站仪的用途及其使用方法,掌握了仪器的检验和校正方法等.最重要的是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对仪器的实际操作能力,巩固了理论教学知识的同时,也拓展了与同学之间的交际合作的能力

首先,通过实际操作,我基本掌握了课堂所学的测量学知识,知道如何正确使用水准仪、全站仪测量距离、角度、高差等.既然是要测量就离不开实践.实践是对测量学知识的最好检验,只凭在课堂上的听课,我并没有掌握很多具体知识,尤其是对仪器的使用更是一塌糊涂.

当第一天开始测量的时候,我的心里还一阵发愁,当真正接触的时候,发现其实并没有想象中难,听别人一说或者翻阅一下课本,然后自己动手操作一遍,就基本掌握了方法.但要想提高效率和测量精度,则需要经过不断地操作练习了.

其次,我懂得了做任何事情都要认真细致,不能有丝毫的马虎,特别是在使用全站仪这样精密的仪器时,更要做到精益求精.

因为稍有差错就可能导致数据的偏差很大,更会导致以后其它点的测量出错,最终导致数据计算的错误,比如我们刚开始测量角度时,一个基准点没有瞄准,导致一个角度偏小,然后角度的闭合差也不符合要求,经过校验,才发现问题出在哪儿。

(1)实验仪器的整平对实验数据的误差有很大的影响;

(2)水准测量和水平角测量均需检查闭合差,超过差限则一定要重新测;

(3)要注意计算问题,计算最好由两个人完成,一个初步的计算,一个检验,不过,在此过程当中,也还是出现了计算错误的问题,我们在不断的重复检验之中算出了正确的数值,尽量让误差减少到了最少.。

通过这次实训,让我体会到了团队精神的重要性,也认识到测量学的严谨性,无论是少了中间的哪一环都无法完成任务,任何一个步骤、环节,都少不了,也出不得错,一步错步步错,因此,测量学才有“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碎部”的工作原则,并要求做到“步步有检核”.当然,搞好测量既离不开团队的合作,也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努力.。

 

就整个测量实训来说,我们从中学到了不少知识,不过这其中也反映出了我们还有许多的不足,希望在以后的学习中不断吸取经验教训,逐一克服,不断提高我们的测量水平。

方面,由教学部负责调查;

3.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工部和教学部等职能部门协同调查;

4.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辖单位负责调查。

(二)听取陈述和申辩。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由学院告知学生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告知、陈述或者申辩时应至少2名非利害关系人在场,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

如果拒绝签字,执笔人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在场的非利害关系人签字证实。

(三)处分报批。

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处分建议,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学工部对学生违纪事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核定学生处分意见。

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确定学生处分决定。

(四)下发处分决定书。

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工部代表学校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

(五)送达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被处分人。

对直接送达的,被处分人或其代理人签收,负责送达的人员作为见证人,应该在送交登记表上签名。

被处分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该处分生效,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但需至少2位工作人员同行,并留存详细书面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形的材料;已离校的,可以采取挂号或快递邮寄方式送达,并留存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等相关记录材料;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应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学生处分决定生效日为学生本人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或留置、邮寄送达之日。

公告期为15日。

第二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其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除有正当事由外,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完毕;对考试违纪者,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纪处分告知材料、学生处分的报告、学生书面认识、处分决定书、处分送达材料等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处分决定书还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中有明文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文规定,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深圳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以上”、“以下”、“直至”,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授权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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