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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安规区别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修改说明

一、总则(原安规9条,现安规8条)

1、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和危险告知的要求

明确了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1.2条)

1)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程、标准等的要求,确保工作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符合标准、规范,保障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合格、齐备。

(1.2.1条)

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2条)

3)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2、反映体制变化后电业工作人员的多样化。

(1.4条)

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1条)

2)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3条)

3)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

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4.4条)

3、明确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和推广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6条)

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员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令第1137次会议通过))规定对高压的定义作了修改。

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为低压。

(1.7条)

二、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原安规24条,新安规25条)

1、10kV、20kV、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8m、2.9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

以确保人身安全。

(2.1.4条)

2、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2.1.5条)以确保电网、设备、人身安全。

3、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

(2.1.6条)以确保人身安全。

4、将待用间隔的概念引入,所谓待用间隔是指母线连接排或连接线已经连上母线,但出线或出线设备尚未安装完毕的间隔,将待用间隔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提高了防止事故的能力。

(2.1.7条)

5、在保留监护下操作的前提下,首次提出了单人操作、遥控操作、检修人员操作和程序操作的概念,以满足新技术应用和减人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1)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

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应满足有关技术条件。

(2.3.2条)

     遥控操作是指从调度端或集控站发出远方操作指令,以微机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的RTU当地功能为技术手段,在远方的变电站实现的操作。

     程序操作是遥控操作的一种,但程序操作时发出的远方操作指令是批命令。

     遥控操作和程序操作应满足的技术条件应该包括设备运行技术和操作管理两个方面。

2)单人操作:

由一人完成的操作。

(2.3.3.2条)

a. 单人值班的变电站操作时,运行人员根据发令人用电话传达的操作指令填写操作票,复诵无误。

b. 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

3)检修人员操作:

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企业的检修人员,可进行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行人员。

 检修人员进行操作的接、发令程序及安全要求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定,并报相关部门和调度机构备案。

(2.3.3.3条)

6、明确了计算机开操作票的要求。

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应与手写格式一致。

(2.3.4.2条)

      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

操作票应保存一年。

(2.3.8条)

7、新技术、新设备日益普遍的应用对所有操作都应到现场确认设备实际状态的做法,已日益变的不可能了,在这个前提下提出以二元变化确认设备操作状态的原则,即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

(2.3.6.10条)

      以二元变化来确认设备的操作变位,在执行遥控操作时更显必要。

但并不是所有的操作都能具备二元变化,如:

联络线对侧开关已经分闸;开关两侧的闸刀操作等。

除了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一些二元变化外(如可以通过线路的有电显示器来显示联络线的电压),其他还只能以现场判断的方式来确认。

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原32条,修订后24条)

1、为落实安全责任取消了口头和电话命令。

2、将防止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要求作为第一种工作票的条件。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3.2.2.1条、3.2.2.3、条3.2.2.4条)

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2.2.2条)

     继电保护、控制回路、自动化装置或通信(通道)等方面的工作都可归纳为:

二次系统的工作。

3、完善了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附录2)

1)安全措施栏:

增加了“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的要求;

2)增设“交任务、交安全”班组人员签名栏,以落实各级现场安全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附录2第9条)

3)增设了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记录栏。

(附录2第10条)

4、增加了电力电缆工作需填用电力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要求,以适应电网日益增加的电力电缆工作的需要。

(3.2.1.2条、3.2.1.4条、附录3、附录5)

5、将带电作业从第二种工作票中分离出来,提高了带电作业的安全性,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的需要。

(3.2.1.5条、附录6)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规定的工作。

(3.2.4条)

6、增加取消了口头和电话命令后,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是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7、对原规程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中工作票制度的有关工作票的填写、签发、使用、有效期与延期等进行重新组合,并作了补充和完善。

(3.2.6条、3.2.7条、3.2.8条)

1)增加计算机开工作票的要求。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

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3.2.6.2条)

2)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3.2.6.3条)

3)增加工作票的签发可由检修单位签发的内容。

工作票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

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备案。

8、增加专责监护人的职责:

(3.2.10.4条)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9、增加对现场站班会和危险点告知的要求。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员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

(3.4.1条)

四、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原25条,修订后30条)

1、增加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设备,可以拆除设备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

(4.2.4条)

2、增加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

(4.3.1条)

3、增加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

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方法进行验电。

(4.3.3条)

 4、增加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项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

(4.4.2条)

5、增加对于因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导致检修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应加装接地线或工作人员使用个人保安线,加装的接地线应登录在工作票上,个人保安线由工作人员自装自拆。

(4.4.4条)

6、增加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禁止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

(4.5.4条)

五、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无重大修改  

六、带电作业(原86条,修订后66条)

             取消原第7节带电爆炸压接及第10节带电气吹清扫

1、一般规定补充以下内容:

             明确在海拔1000m以上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进行高海拔大气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并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6.1.1条)

2、等电位作业

1)规定:

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不得进行等电位作业。

(6.3.1条)

3、增加补充: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的安全规定。

明确带电清扫的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操作中的安全工作规定等。

(6.7条)

七、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无重大修改

 八、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原规程17条,新安规17条)

             增加在SF6配电装置室低位区应安装能报警的氧量仪或SF6气体泄漏报警仪,在工作人员入口处也要装设显示器。

这些仪器应定期试验,保证完好。

(8.5条)

九、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无重大修改

十、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原16条,修订后19条)

1、将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微机监控、通信(通道)等工作列入第一种工作票加强保证电网、设备安全。

(10.1条)

2、将国网公司的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写入了“安规”。

(10.4条)做试验人员的行为全程有记录,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3、原规程,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

而修订规程做了大的改动,新规程规定:

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应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必要时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统。

(10.13.3条)

十一、电气试验(原29条,修订后30条)

 规定了在系统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气试验的限制条件。

变电站、发电厂升压站发现有系统接地故障时,禁止进行接地网接地电阻的测量。

(11.1.10条)

十二、电力电缆工作(原9条,修订后27条)

1、引入了电力电缆工作票的概念,体现了电力电缆工作既有线路特点,又时常进入变电站进行变电设备上工作的特点。

       高压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附录3),不须停电的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附录7),事故紧急抢修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附录5)。

工作前应详细核对电缆名称、标志牌与工作票所写的相符,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

(12.1.1条)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经调度的许可。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经相关调度的许可。

若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都应经当值运行人员许可。

(12.1.2条)

2、增加防止外力破坏中的自力损坏事故。

如:

电缆直埋敷设施工前应先查清图纸,再开挖足够数量的样洞和样沟,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确定电缆敷设位置及确保不损坏运行电缆和其它地下管线。

(12.2.1.1条)

3、补充完善电缆工作中的通风等要求。

        电缆隧道应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

电缆井内工作时,禁止只打开一只井盖(单眼井除外)。

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前,应先用吹风机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作好记录。

电缆沟的盖板开启后,应自然通风一段时间后方可下井工作。

电缆井、隧道内工作时,通风设备应保持常开,以保证空气流通。

(12.2.1.11条)

4、增加新技术(非开挖技术)运用的安全规定。

        非开挖施工的安全措施(12.2.1.17条)

1) 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前,应首先探明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的相对位置。

2) 非开挖的通道,应离开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足够的安全距离。

3) 通道形成的同时,应及时对施工的区域进行灌浆等措施,防止路基的沉降。

 十三、一般安全措施(原8条,修订后11条)

仅对和现场安全生产相关程度较大及普遍性的一般安全技术作了补充修订。

1、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安全帽。

(13.1条)

2、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度室、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有事故照明。

(13.2条)

3、使用电气工器具应接入漏电保护装置。

(13.4条)

4、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13.5条)

5、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断路器(开关)、电流互感器等支持件上。

(13.6条)

6、不准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件上(如彩钢板屋顶)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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